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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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交…2008‟208号晋江市交通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公路分局、晋江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现将《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upload/2008_09/08092811474922.doc /show.aspx?id=18121&cid=204主题词:建设公路质量责任通知抄送: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交通局2008年10月14日印发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08‟12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 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留存审核单位一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 (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一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责任终身制。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本条例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4.28•【文号】交质监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并依法提出监理意见。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资料,并参加相关预备会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转,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施工单位依法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现场监理,确保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交通运输)福建省交通厅文件福建省交通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壹、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各从业单位做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2008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要求报送有关单位审核、备案;其中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项目法人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且留存审核单位壹份。

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公路项目仍按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通知》(闽交质监〔2008〕67号)要求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但登记表的审核、备案工作同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各参建单位在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过程中,可参考闽交质监〔2008〕67号文中的填表说明进行填写;登记表所填人员应同时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若干意见》要求,为规范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的设置工作,我厅对公示牌内容、规格等提出了统壹要求(具体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四、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进壹步建立健全质量考核奖惩制度,且将各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信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如实、及时填报质量责任登记表,且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OO八年九月八日附件1: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设置要求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机构驻地、单位工程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提高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科学合理开展督查工作,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公路水运工程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注重全过程督查和全要素督查,强调质量和安全监管的一体化。

第五条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督查内容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4.施工服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5.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6.施工方是否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7.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8.工人劳动保护是否得到重视;9.工地环境是否整洁、卫生;10.工程竣工后的维修保养是否得到及时落实。

第三章督查程序第七条督查工作应提前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确定督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督查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第八条督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施工现场,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记录相关的信息和问题。

第九条督查人员应及时将核查结果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并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提交。

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第十条督查报告应包括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督查报告后,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督查人员应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进行记录和统计。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制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检查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九条省、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具备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质监〔2009〕118号)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落实的力度,规范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复查工作,提高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效果,我站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试行)。

现将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我站。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规定(试行)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后复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工作是指质量安全监督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明查暗访时,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或缺陷)经责任单位整改完成、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项目业主核查确认,监督人员进行随机抽查的活动。

二、整改复查工作程序(一)责任单位收到“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后,应就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施工单位的整改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单位的整改方案报项目业主审批。

(二)责任单位按照审批的整改方案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情况特殊征得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业主同意除外。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交“整改复查情况确认表”(附件1-1,1-2)并附相关资料。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的“整改复查情况确认表”(附件1-1)后,应立即组织复查,验证整改情况,并将复查验证情况予以记录,形成复查报告。

施工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复查,“整改复查情况确认表”经项目总监签署同意后报项目业主核查确认。

监理单位的“整改复查情况确认表”(附件1-2)直接报项目业主核查确认。

整改复查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整改复查包括以下资料:1.经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业主)审批的整改方案;2.责任单位关于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报告;3.监理工程师复查报告;4.质量安全问题整改复查情况确认表;5.相关检测、试验、测量、观测资料;6.相关的整改、复查影像资料。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试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第三条福建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由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2份和相应电子文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1、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6、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1-2份及业绩证明;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

福建省交通质监站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试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和《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第三条福建省交通质监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由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报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五条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一式2份和相应电子文挡,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1份:1、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5、办公场所使用证明;6、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1-2份及业绩证明;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工作,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市场诚信意识的不断提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厅、省重点办联合下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下称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实施督查。

第三条督查的目的是掌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工作运行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管理问题、实体质量缺陷及质量与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质量与安全督查的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

督查组具体实施督查工作并对督查结果负责,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二章督查内容与方式第六条质量督查内容包括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三方面,安全督查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督查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具体计分方法及督查内容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检查,采取现场查看、询问核实、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产品)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整体质量与安全状况,按照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督查,综合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督查前通知工程建设单位。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工程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与安全等状况,按照第六条所列部分内容针对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由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督促落实各类督查中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整改,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目录2术语 (3)3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4)3.2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4)3.3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和能力要求 (5)3.4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职责 (5)6项目采购质量安全管理 (6)7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7)7.1一般规定 (7)7.2施工质量控制 (7)7.3施工安全管理 (7)8试车质量安全管理 (8)2术语2.0.1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承包方式、责权利等由合同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车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全面负责。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即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等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项目发包人的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F)和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2.0.2项目部是总承包单位为履行项目合同而临时组建的项目管理组织。

项目部是一次性组织,随着项目启动而建立,随着项目结束而解散。

项目部从履行合同的角度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2.0.6广义的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设计、施工等采购。

本规范的采购是指设备、材料的采购,而把设计、施工等采购称为分包。

3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3.2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3.2.3项目部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车阶段接口的质量实施重点控制主要有:1在设计与采购的接口关系中,对下列主要内容的质量实施重点控制:1)请购文件的质量;2)报价技术评审的结论;3)供应商图纸的审查、确认。

2在设计与施工的接口关系中,对下列主要内容的质量实施重点控制:1)施工向设计提出要求与可施工性分析的协调一致性;2)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的组织与成效;3)现场提出的有关设计问题的处理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4)设计变更对施工质量安全的影响。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

闽交工安〔2010〕9号福建省交通厅工程安监办、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各设区市高指,沿海各港务(口)局,各设区市交通质监站,厦门港、泉州港水运质监站,各项目业主:为切实落实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推进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健全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防范和遏制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我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内容,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一、施工单位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时,应向总监办(驻地办)报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中必须含有对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见附表)和表格附件栏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必须经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审。

二、总监办(驻地办)按照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要求,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

分部分项工程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闽交建〔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来访处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5〕1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信用考核活动投诉来访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涉及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省厅成立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闽交建〔2014〕56号)),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研究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机制,规范招投标市场监管,组织调查、处理有关交通建设市场投诉、举报等。

各设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协调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工作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二、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信用考核等投诉(含举报等,以下同)受理按照“谁管辖、谁受理”的原则,原则上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投诉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普通公路项目由招标人所在的设区市或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人为设区市相关部门的,由设区市受理;招标人为县级及以下部门的,由县级受理);水运项目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各港口管理局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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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道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各港口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负责,质量监督范围划分如下:公路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及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工程由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水运工程: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厦门港区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以上(不含)、其他港区建设规模为5万吨级以上(不含)的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航道工程;设区市(区)、县级交通部门负责陆岛码头工程、内河港口及内河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沿海各港口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其他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此外,设区市(区)无法承担的项目,可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协商后可选择联合承担质量监督等方式。

设区市(区)级、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关统一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在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及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职责,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书面明确。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以科技手段、信息技术、网络管理为支撑,建立并应用覆盖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以及设计变更和试验检测等管理内容纳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做到工程管理中各项、各环节、各部位都有技术要求、管理措施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和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实行严格问责和评价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以及落实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政策,强化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管理到位。

交工、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求。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为不同单位时,设计单位还应对勘察报告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工作和动态设计,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参与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交工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整改方案的制定,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并做好进场、检验、溯源等台账;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

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交工验收。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应推进工地临时试验室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参建单位、监督部门共享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及时监控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服务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其他咨询、监控量测、修复等从业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行业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其中市级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机构不少于4人。

专业结构应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化以及聘请行业技术专家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包括:项目从业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及造价汇总表等;(二)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含检测单位(若有))合同;(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的批复(核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书面任命、授权或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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