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

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

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

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四)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5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其中经营范围涵盖长江干线的,不低于3000总吨,经营范围涵盖西江干线的,不低于20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化学品船、油船为5000总吨,其中经营原油运输的,不低于35000总吨;液化气体船为5000立方米舱容;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化学品船、油

船为1000总吨,其中经营原油运输的,不低于35000总吨;液化气体船为1000立方米舱容;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化学品船、油船为1000总吨,其中经营原油运输的,不低于15000总吨,经营范围涵盖长江干线的,不低于5000总吨,经营范围涵盖西江干线的,不低于3000总吨;液化气体为500立方米舱容;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化学品船、油船为500总吨,其中经营原油运输的,不低于15000总吨;液化气体船为300立方米舱容;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二)经营沿海拖航运输的:拖轮总功率5000千瓦;

(十三)经营内河拖航运输的:拖轮总功率2000千瓦。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

企业总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八条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或拖轮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每增加2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或拖轮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每增加5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至少分别增加配备1人。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所经营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代管的,可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但应至少分别配备1人。

前款所称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和拖航运输业务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一年以上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

(二)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累计两年以上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

的船长、轮机长从业资历;

(三)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分管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并具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业资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通过业务培训。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其经营船舶所配备船员的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其所经营船舶的全部高级船员比例应不低于50%;

(二)经营普通货船和拖航运输业务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其所经营船舶的全部高级船员比例应不低于25%;

(三)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配员的规定。

前款所称高级船员,是指船长和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

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与上述高级船员直接订立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为船员用工单位,且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用人单位与其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控股股东的,视同满足本条前款所述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自然人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经营总运力规模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第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三)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节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后,将材料中的原件退还申请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许可权限,许可权限为上级机关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许可权限为交通运输部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在收到转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企业集团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筹建通知书》。企业凭《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筹建通知书》办理船舶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除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运力的,应当在开工建造、购置或光租船舶前15个工作日向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新增运力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为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办理营运手续,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受理申请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复核,并将有关材料转报至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管理部门。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采取暂停新增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力的调控措施时,对调控范围内的新增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但调控措施生效前已开工建

造、购置或光租且已办理新增运力备案手续的船舶除外。

第二十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四)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件、任职资历材料、业务培训证明、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等及其复印件;

(五)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证明文件,包括人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七)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代管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提供班期、班次、航线等营运计划,以及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九)个体运输经营者的本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筹建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其中申请新开辟旅客班轮运输航线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个人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

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为其投入运营的船舶办理营运手续,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有关材料;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代管的,还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船舶投入营运后,原有已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其经营船舶所配备船员的比例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还应提供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的有关材料;

(四)购置或光租已取得相应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应当提供该船舶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新增船舶的,应当提供新增运力备案证明。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还应当为其投入运营的客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下列经营资格许可:

(一)从事省际客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和船舶;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

输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其所经营的船舶;

(三)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所经营的船舶。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从事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拖航运输的企业和船舶经营资格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及其所经营的船舶经营资格许可。

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船舶经营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许可,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因船舶检修等原因,无法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期申请的,应当在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式样、核发、换发的具体规定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后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交回有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许可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方中的外方投资者,在该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49%;

(二)拟经营的范围内,现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三)出资方中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水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公布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范围,并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上市外资股,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的形式包括:

(一)合资经营;

(二)购买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股份,包括该企业在境外发行

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但通过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上市外资股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二十八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等事项,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第三章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一节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国内原油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循交通运输部运输组织协调。

第三十三条除客船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接受其他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委托,为其船舶提供营运管理服务,由受委托方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接受委托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委托方订立委托经营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接受委托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委托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为接受委托的船舶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提交委托经营合同。

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同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旅客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的,经营者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公布有关班轮航线信息,应当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公开媒体发布,旅客班轮航线信息还应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公布,便于社会公众知晓。

国内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货物班轮运输备案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规定。交通运输部对省际班轮航线备案情况进行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的管理部门对停靠港口均在本辖区范围内的班轮航线备案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章程发生变化;

(二)企业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海务、机务等管理部门的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六)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七)接受委托经营的船舶,委托经营合同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有关备案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该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原许可机关。

第二节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对经营资质的有效保持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对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

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制度,加强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年度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年度定期核查,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的部门应当对年度定期核查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定期核查和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不定期抽查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延续原期限继续整改。

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涉及重大事项的,可由上级机关组织复查。

第四十三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

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继续营运可能产生严重不安全后果的,应当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船舶营业运输证》查验衔接工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2、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港、()港和()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和(),按照业务种类分为()和()。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 5、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6、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7、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8、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9、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10、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 1、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2、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3、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4、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法规

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 1、2014年3月1日 2、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 3、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4、25% 5、市 6、5 7、20 8、15 9、60 10、出租、出借 二、判断题 对对对对错错对对对对 三、单选题 CBCCA DCADC 四、多选题 1、ABC 2、ABCDE 3、ABCD 4、ACD 5、AC 6、ABC 7、ABD 8、ABCDE 9、CD 10、AB 五、简答题 1、答(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 六、案例分析 1、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核第四款规定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地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地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地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四条经营国内船舶运输地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地经营资质,并在核定地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辆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地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地具体工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以上地股东具有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八条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地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九条从事船舶运输地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地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地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地,职高)以上学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地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地海船、河船相对应地不低于大副、大管轮地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地,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地海船、河船相对应地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条经营运输地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十一条经营船舶运输地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地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地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地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地:普通货船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地:危险品船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地:舱容立方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经营沿海客运地:海上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客位,客滚船载重吨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地:危险品船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地:舱容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地: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地,客滚船(车客渡船)载重吨客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中国水运发展情况与展望

中国水运发展情况与展望 水运基本情况 船队方面,600年前郑和下西洋,那时候中国是世界上航运、航海、运输、贸易和海上军队力量最强大的国家。现在,我们的远洋船队规模已经达到了 1.1亿载重吨,拥有300家企业,集装箱、油轮、特种运输船队规模也不小。沿海运输船队规模在2009年时超过万艘、3860万载重吨,拥有1800家企业。 港口方面,港口到达1亿吨大关是在1984年,那时还是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比较落后。再看2002年,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2003年,集装箱吞吐量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世界第一。所以我曾总结说,我们的港口真正的、全面的走向第一,是在“十一五”期间。在发展的格局上,沿海有五大港口群,渤海湾港口群、长三角港口群、东南沿海即现在所谓的海西港口群、珠三角港口群、西南沿海港口群。2009年,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已经达到65.1亿吨,在世界上也是不容小觑的。 内河方面,我们的祖先很早就意识到内河航运的重要性,所以到目前为止京杭运河在运输船舶密度、货物密度方面,在全世界内河里也是最高的。2005年我们长江干线的运输量达到世界第一,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在秦朝,我们就已经实现了长江、珠江两大水系的沟通,而今天,沟通两大水系所在的经济圈己上升为国家战略,也就需要我们加快推进两大水系的沟通,当然,这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

我国的内河资源很丰富,内河水运网络由“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组成:两横是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一纵是京杭运河,十八线是18条重要支流,包括湘江、赣江、汉江等,总里程达12 .4万公里,其中1000吨级以上的三级航道里程超过8800公里,内河水运发展的潜力非常可观。 我们的长江干线总长2838公里,“十二五”期间长江水运发展有两大重点:一是把长江口12 .5米深水航道延伸到南京,使南京以下港口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海港;另一个是中游航道的系统治理,如果这个阻碍打通了,长江流域东、中、西的经济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长江口三期工程5月份就要全面验收,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这个工程是世界顶级的河口航道治理典范,效益非常可观,总投资150多亿,试运行一年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已达到了154亿元,此外,还有可观的间接效益。 但是,长江水运发展也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三峡船闸的通过能力已经趋于饱和,现在正在旁边修建升船机,推进船舶大型化、标准化。 张德江副总理非常关注长江及内河水运的发展,他提出要到长江调研,交通运输部党组高度重视,调研成效显著:第一,中央加大投入,每年在现有30亿元的基础上增加到80-100亿。第二,国务院出台加快内河发展的意见,将内河水运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关于这方面,有些部门是有想法的:内河要出台一个国家战略,那么海运呢?公路、铁路、航空是不是都要出?德江副总理亲自协调:相比其他方式,内河水运的特点是资源最节约、环境最友好、还基本不占用土地,运输成本低、运量大,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大,而发展却是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短板,最后,思想得到了统一,上升为国家战略。第二,就是将《航道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第四,推进船型标准化、现代化,每年将安排10个亿资金进行引导。 中国是港口大国、航运大国、集装箱大国,这个都没有任何悬念。水运地位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大大提升,两年前,海峡两岸实现了全面直接双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

国内外内河水运对比

我国内河水运与国外内河水运对比分析 本报告主要内容是对中国、欧盟、美国三国(地区)内河运输现状和相关政策方面进行对比。 一、客观条件和交通利用率 中国是世界上内河航道里程最长,内河货运量最大的国家,自2000年起,中国内河运输快速发展,年均货运量及周转量分别增长7%和10%以上。但是,内河运输可持续发展的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1、航道长度 *另外中国还有62,000公里的非等级航道。 本报告中所指的中国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是指五级以上航道。 中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3,000公里。等级航道61,000公里,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里程为24,000公里,相当于美国和欧盟具有商业价值的航道里程之和。中国内河运输完成的货运量也相当于美国和欧盟内河货运量的总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我国2020年将建成1.9万公里国家高等级航道,全国货运量将达到30亿吨。 2、运输任务 中国内河货运周转量约为欧盟的2.5倍,但仅约为美国的3/4。美国内河货物平均运距超过2.5倍,达700多公里,而中国仅约为260公里,欧盟为314公里。 近年来,中国内河运输已经形成规模,且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00年-2006年内河运输量年均增长9.1%,从长期来看,中国的内河运输较美国与欧盟而言,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预计2020年中国内河运输量将由2006年的11.6亿吨增至23.5亿吨。未来15年,中国内河运输市场将很可能持续快速发展。 中国内河运输预测 二、主要政策目标和规划

通过对比以上三国内河水运政策和发展规划,美国和欧盟的发展战略都提出要提升内河在运输体统中的地位,中国的NIWPP2020也有同样的目标。中国认识到了内河运输的环境比较优势,为了满足经济持续增长所带来的运量增加的需求,相关政策提出要提高内河运输的投资和运力。 三、可持续发展 根据美国和欧盟关于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在环境成本和社会成本方面的比较研究发现,内河运输的高效运行同样也会对其他运输方式,特别是公路运输产生一些环境和社会效益。有效利用内河运输,以货物周转量计,有助于最大限度较少农业用地,缓解公路和铁路的交通拥挤,降低运输事故成本,降低货运的平均能耗,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得到重视。运量、运输能源消耗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三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全世界私人公路运输引起的废气排放量约占总排放量的70%。因此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有区域经济专家估算,我国内河水运尚未得到充分开发,水运能耗只有公路运输1/8左右,是铁路的一半。只开发出了1/5的运能,发展空间巨大。 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相关减排政策,特别关注对废气排放的限制。任何国家在制定运输可持续性发展政策是,都应该考虑是否需要改变或如何改变运输模式的合理分配,以减少其他运输方式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降低碳排放强度。这也意味着内河运输在国家综合运输系统中的地位应该会得到提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版)2017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日6月2年2016根据公布号625国务院令第日13月10年2012( 国务院令第;修订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66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号676国务院令第日1月3年2017根据 修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录目 第一章则总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第六章则 则总第一章 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一条 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 本条例。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条 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 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 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 活动。 禁止垄断和不正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第三条 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 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 保障运输安全,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 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 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 运输管理工作。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第五条 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 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 查情况。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章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xx 发布时间:2013-04-02【字体: 大中小】浏览次数:433 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 (119)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机关 实施机关名称 承办机关名称 协办机关名称水路运输与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国家 xx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法律法规依据 国国际海运条例》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1、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相关要求; 2、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5、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7、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8、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9、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审批范围和条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0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9项、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12、xx;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课程号:00320034,课序号:0 开课学期:2011-2012(一) 课程名: 国际航运管理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摘要】:航运业是服务贸易一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航运辅助服务以及港口服务。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航运业由于其价格低、载货量大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重要渠道,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对我国航运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航运业现状挑战机遇战略选择 正文: 航运服务业是航运主业的重要支撑,是一国由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保证。经过改革开放逾30年的发展,我国港口基础设施和船队总体规模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我国的航运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阻碍我国向海运强国的全面转型。 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和12.3万公里的内河航运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中国外贸出口货物的89%由航运完成。中国国际海运船舶占世界商船队总量的10.3%,集装箱位占世界总量的20.0%,船队总运力在世界商船队中排名第五位,成为世界航运大国之一。航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航运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船舶结构逐步优化。二是建设了一批沿海港口。三是我国集装箱运输成后起之秀,未来我国集装箱港口布局将更趋合理,将形成北、东、南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 北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为主。大连港是东北地区出海门户,随着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深入,拥有中央首批610亿元投资将使得东北地区经济和外贸得到发展,港口集装箱发展趋势较好。青岛港水深条件好、腹地货源足,越来越受到航运界青睐,中远、马士基和青岛港三国四方合资经营青岛港前湾二、三期集装箱码头以及马士基欧洲线正式首航青岛港便是最好例证。天津港位于渤海湾最里端,由于地处京、津、唐经济区有利位置,货源较丰富。 东部主枢纽港群——东部主枢纽港群以上海港、宁波港为主。依托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最具潜力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圈,集装箱箱源极为充足,发展后劲足,持续性好。宁波港是我国自然条件最为优良的港口之一,其集装箱吞吐量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前茅。上海更是随着长三角经济圈的发展和大小洋山港区一至四期的建成运营,近一两年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强劲有力,而且对环球航线的超大型集装箱班轮更是产生巨大而无法比拟的吸引力。 南部主枢纽港群——南部主枢纽港群则以香港港、深圳港和广州港为主。珠江三角洲地区便为香港、深圳、广州港提供了丰富的箱源。 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的形成和鼎立,不仅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既作干线港、又互作支线港,走优势互补、港航联合之路,这也是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

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臵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 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 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2年10月1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

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中国水路运输的制约因素.

中国水路运输的制约因素 摘要:中国水运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发展迅猛,但是其中也有一些 重要因素制约中国水运的发展,本文将就内河航运与远洋运输分别加以说明并综 合分析。 关键字:中国水运制约因素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河流总长42万km,通航里程达10.8万km,21世纪的前六年中国港口业以锐不可当之势,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一路飙升,连续四年居世界港口业榜首。但是中国水运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二、内河航运 我国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其中淡水水域面积达17.34万km2,占国土总面积的1.8%。我国水运资源丰富。有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50000多条大于1000km2的河流1500多条。水域面积大于1km2的湖泊2300个,大于1000km2的大湖有12个,在总长42万km的河流中已开发利用25.7%,达10.8万km。其特点如下: (1淮河和秦岭以南地区是水运资源丰富和利用较好的地区。通航里程和内河货运量占到全国的绝大部分。淮河和秦岭以北地区,即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由于干旱季节水源枯竭、河流冬季封冻等原因,水运利用较差。 (2除长江、淮河、黑龙江、西江中下游及京杭运河苏北段的航道水深大于2.5m 以外,其它一、二级支流水深都很小。长江水系主要支流水深稍大,一般也只有1.3至1.5m其他干流如黄河、辽河、钱塘江等水深都不大。在全国107800km通航

里程中,枯水水深大于1.3~1.5m可通航300吨以上驳船的航道里程占8.8%,水深在0.9m以下,通航50吨驳船的通航里程占46.7%。 (3从南到北,几乎所有天然河流的干流的走向都是东西向。这与煤、粮等南北主要货物流向不一致。 世界上工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比较较重视发展内河航运。发展内河航运有许多优点:(1基本不占田地,而公路、铁路每公里占地2~2.6万m2;(2航道基建投资省,治理航道每公里投资只及公路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渠化航道只及铁路的二分之一至五分之一。(3平战结合,人防要求低。(4节约钢材、木材、水泥;(5节约能耗;(6沿河建厂,运输方便,给排水方便; (7运输能力达、成本低;(8可以运送超重、超大件(9安全、污染少,有利于改善环境、发展旅游等。在我国还可以较多地解决就业问题。这些特点使内河航运得到广泛重视。然而航运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制约因素: 【1】航道建筑物没有统一科学规划。有些河流修建了拦河闸坝没有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有的河流修建引水式电站截走了干流上80%的枯水流量; 有的电站根据电网调峰需要突然关闸不往下下游泄水等均对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严重威胁。 【2】船型、机型复杂。 【3】水利水电枢纽的兴建没有逐条河流进行,因此至今还很少有一条梯级渠化的深水航道。 【4】由于投资不足,大部分航道仍处在滩多、水浅、急流的自然状态,技术状态差,再加上有的地区平行河流修建了一些铁路,还有很多铁路专线,因而不进水运比重下降,而且水运平均距离短,中途到货多、货运速度慢、运输质量差,运输成本高。 【5】各河航道深浅尺度不同,船舶吃水深度标准不一,不能形成统一标准的网络,再加上管理体制分散,中途到载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

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设立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物运输除外) 2、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3、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4、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内河运输,高职)以上学历; 5、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

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6、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底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7、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8、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应的船舶;拥有相应的运力规模 9、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0、经营客运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必须的服务设施 三、递交资料 (一)办理省际水路运输企业、“三资”企业筹建、省内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经营省际运输应递交以下资料 1、企业筹建(扩大经营范围)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实施ISM规则的企业,可提供“符合证明”( DOC)、“临时符合证明”(IDOC)]

介绍世界和中国著名的水路运输通路

水路运输通道可以分为三大类:运河、海峡和自然河流,以下是具体的分类: 海峡、英吉利海峡 一、运河 1. 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是世界上最具有战略意义的两条人工水道之一,另一条为苏伊士运河。行驶于美国东西海岸之间的船只,原先不得不绕道南美洲的合恩角(Cape Horn),使用巴拿马运河后可缩短航程约15,000公里(8,000海里)。由北美洲的一侧海岸至另一侧的南美洲港口也可节省航程多达 6,500公里(3,500海里)。航行于欧洲与东亚或澳大利亚之间的船只经由该运河也可减少航程3,700公里(2,000海里)。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千米,水深13米~15米不等,河宽152米至304米。整个运河的水位高出两大洋26米,设有6座船闸。船舶通过运河一般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级的轮船。

1914年8月15日巴拿马运河正式通航,极大地缩短了美国东西海岸间的航程,比绕合恩角缩短了1万4千8百公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利用运河将航空母舰送去补充几乎被毁灭的太平洋舰队。航空母舰虽然能够通过运河,但要需要先拆除航标,腾出航道。2004年财政年度期间总共有14,035艘船只,总吃水266,916,576吨通过巴拿马运河。运河的主权于1999年交还巴拿马,由于运河无法通过巨型油轮和如今的大型航空母舰,美国正在计划在中美洲其他地方开凿新的运河。通过运河的全程需花费10小时。平均每艘船只通行费约为13,430美元。 巴拿马运河由美国建成,自1914年通航至1979年间一直由美国独自掌控。不过,在1979年运河的控制权转交给巴拿马运河委员会(由美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共同组成的一个联合机构),并于1999年12月31日正式将全部控制权交给巴拿马。运河的经营管理交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负责,而管理局只向巴拿马政府负责。 巴拿马运河承担着全世界5%的贸易货运。中国是巴拿马运河的第二大用户。 2. 苏伊士运河 这条运河允许欧洲与亚洲之间的南北双向水运,而不必绕过非洲南端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和船舶的经营资质管理。 本规定所称国内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港区内的驳运、拖航和船舶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运输、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等港口经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按照其所经营船舶的种类或运输形式分为货船运输、客船运输和拖航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运输和滚装客

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受部委托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设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 第一节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经营船舶的种类,其中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停靠的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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