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18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7-0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国家和省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严格退休审批权限,健全退休审批制度,有效遏制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和《关于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8号)规定,省厅对部分市、州申报办理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进行了备案复审。从备案复审的情况看,各地在执行国家关于参保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严格把关审批。但是,也有个别地方在审批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扩大特殊工种目录执行范围。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照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但一些地方擅自扩大了特殊工种目录的执行范围,一些企业在执行本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同时,也参照执行了本行业未予规定而其他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二是越权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明确规定,“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新增特殊工种目录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厅无此权限,各市、州更无此权限。但一些地方却无视这一规定,超越规定权限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

三是提前审批认可改制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些地方应改制企业的要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于未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提前审批认定。这一做法是一种短期行为,既不符合国家和省当前的政策,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动。

四是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政策把关不严。按国家规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必须累计满足一定年限方能按照特殊工种退休。但一些地方在把握此项政策时存在放宽条件的现象,对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不够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在审批时也予以照顾通过。

五是职工出生年月和工龄认定把握不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我厅《关于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1999〕89号)规定,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一律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一些地方在此问题上,仍然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认定,在身份证记载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此外,在工龄认定上也存在随意性较大,不恰当适用政策或不严格执行政策等问题。

六是地方放松管理责任。省厅6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残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根据养

老保险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省厅暂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复审。按照这一规定,各市、州对提前退休审批负有直接责任。但一些地方在审批时存在推责任的想法,认为最后有省厅把关,审批时乐得做“好人”,将责任上交,一些明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也同意上报省厅备案复审。一些市、州的审批程序也不规范,未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审批报备资料不完整、格式不统一。

同时,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扩大政策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的问题,擅自决定参照中办发〔2000〕11号、国发〔1994〕59号文件以及纺织压锭企业提前退休的政策,把不适用政策的企业和职工纳入提前退休范围。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加重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同做好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权限调整后,市、州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政策,负责审核审批;切实履行程序,按时报备复审。市、州在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中负有直接管理和主要经办责任,应当切实把好审批关,理直气壮地履行好职责。省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备案复审,进行宏观管理;优化工作服务,确保工作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实现省市联动。

二、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管理

按国家规定,企业申报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只能按本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能跨行业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同时,新增特殊工种审

批认定权限在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和市、州都无此权限。因此,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允许放宽条件审批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执行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

按国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适用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和国发〔2002〕7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地处深山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将政策规定之外的破产企业或改制企业和职工纳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过去已经违规办理的,要按照省厅《关于对郴州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通报》(湘劳社通字〔2004〕29号)要求妥善处理。

四、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和破产企业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

五、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工种、年龄、工龄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也要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出生年月认定以及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对违反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为保证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湘劳社政字〔2005〕6号、8号和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各地在退休审批工作中,要依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具体的退休审批程序。退休审批程序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两公示”制度的内容和时间(企业进行第二次公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且不得将第二次公示置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完毕之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禁止性规定(禁止1人单独审批企业职工退休;禁止违反程序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各地制定的退休审批程序要于7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七、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对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国家和省已经三令五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其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已审批的人员要坚决纠正退回,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冒领论处,并按省人民政府59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同时相应扣减该地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

八、加强工作配合和政策宣传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涉及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市既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注意加强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省、市两级的同志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摸索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工作衔接,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不因审批权限的调

整而受到影响。同时,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各项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养老保险)所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报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下午、周五上午。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申报材料 申报养老保险退休需提交电子信息(报盘)和纸质材料。 (一)电子信息(报盘) 2.1电子信息(报盘),是指申报单位如实填制“退休申报电子模板”,并在退休申报时提交电子信息数据(不留存电子信息物理载体)。 (二)纸质材料 2.2 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所需纸质材料 ⑴.职工本人退休申请及结论领取授权; ⑵.职工本人户籍(户口本首页、本人页、本人信息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⑶.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首页、骑缝处加盖单位印章); ⑷.申报单位社保登记证(现场查验后退回申报人); ⑸.申报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⑹.职工人事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有目录,有分类,装订成册(无人事档案的,须提交以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申请); ⑺.从事特殊工种公示材料:①《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一式两份(现申报单位、特殊工种从业单位均需公示);②公示影像资料(6寸以上照片,公示期间、公示无异议后各一张); ⑻.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需贴一寸

照片,加盖单位公章; ⑼.《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一式一份; ⑽.补充材料清单(前次审批未通过,再次申报); ⑾.其他材料。 三、纸质材料样表 表1、职工本人退休申请及结论领取授权 表2、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 表3、补充材料清单 表4、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 表5、提前退休审批表 表6、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五、经批准实行踪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于办公时间因业务需要外出或因私事外出的考勤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定与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1、上级交代或偶发事件必须马上办理的事务 2、行政事务,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 3、公司指定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培训 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1、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外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配合工作。。 2、各级负责人负责工作时间外出的审核申请与批准。 3、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作时间外出人员的登记、监督、控制,进行公司员工外出的规范化管理。 三、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应遵守内容 1、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前必须呈请部门主管核准后,到人事行政部按《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规定逐项填写,经批准主管签名后,方得工作时间外出。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回来必须及时到人事行政部填写返回时间。 2、第二天早晨上班直接外出去往办事地点,无法到公司打卡者,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点前到人事行政部办好外出办事手续,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 3、外出员工需严格按照外出办事登记表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违者将按其外出时间以旷工论处,不足半日者均以半日计,半日以上,以全日计。 4、工作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的,经查外出系办公务,且经主管证实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即予书面警告处分。 5.外出办事人员在外要注意公司形象,严禁以公司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的事情。要注意个人安全及财产安全,携公款外出人员须保证公司钱款安全。如有意外, 若为个人疏忽大意造成,将由个人承担责任。 6、外出办事发生的费用,员工需向相关单位索要发票单据,以便回来办理报销手续。 7、出席会议的办事人员,返回公司后需提交会议资料、会议联系人等证明;参加外部专业培训人员,培训完毕提供参加培训资料等. 8、工作时间公务外出或私自离厂,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审批手续,没有到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申 请 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 周岁) 年 月 日 贴相片处 (一寸半身近照) 身 份 民 族 籍 贯 社会保障号码 养老保险手册编号 职务或工种 何年何月获得何荣 誉 称 号 何年何月领取独 生子女光荣证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井下、高温 有毒有害工种年限 截止1995年底折算工龄年月 中断工作时间 退休(职)时间 连续工龄 应缴费年限 其中视同 缴费年限 扣减欠缴 年 限 实际缴费 年 限 1991年月 标准工资 1992年月 标准工资 1993年月标准工资 1994年月 标准工资 1995年底 工资级别 标准工资 计发退休费基数 老 办 法 计 算 月 基 本 养 老金 国发(78)104号文 计算养老金 比例 新 办 法 计 算 基 本 养 老 金 基 础 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 金额 ×20% 省劳险字(93)301 号文计算生活补助 费 比例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全部储存额 金额 ÷120 1997年底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养 老金 储存额 过渡性 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 比例 ×1.3%× 年 金额 调节金 1998年1月至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养老金(÷120) 储存额 提高特殊贡献 计划生育等待遇 基础养老金比例 金额 金 额 提高特殊贡献、计划 生育等待遇 比例 小计 金额 新老办法 对 比 超过10%部分 物价补助、书报洗理费 补 齐 小计 应发月基本养老金

本人工作经历自何年何月何日起 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在何地点何部分工作职务或工种工龄应定为 供养直系亲属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 与退休人员 关系 姓名性别 出生 年月 与退休人员 关系 本 人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所在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所属主管部 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社会保险机 构审查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 意见 (签章)年月日 备 注 1、发给职工退休号码: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变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4〕6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66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加班工资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 关于加班,劳动者有以下三大点是需要掌握的: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加班费的基本工资,这三点与计算加班费直接相关。

一、加班时间 1.加班制度 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不要加了班也是白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公司原则上不支持员工加班,希望员工在法定时间里完成工作。个别员工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又确有加班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以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 提醒劳动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办理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2、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3、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3、《职工劳动手册》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资料记录; 4、如档案材料中未包含如下资料的,必须补充提供: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有效原始资料; 5、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四、收费标准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二)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四)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六)劳动保障部有关各行业工种目录;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3】1号)。 六、办理程序 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3、市属单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区属单位由区劳动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无档案管理权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提出申办申请,并由职工档案所在区劳动部门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4、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统一工作时间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 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继续有效。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北京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申请流程

北京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申请流程 1、带整理好的档案和若干退休表格(盖好公章)到社保中心一楼“退休审批”业务岗审档案,时间:每个月的1号至月底。 2、审档合格后,在“4险收缴”旁柜台交《减少表》做清算(带着移动硬盘,拷数据),,并打印清算单(三联),需社保盖章。 3、准备出《养老金审批表》《清算单》和退休人员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到“支付科”交《增加表》,(确保养老金从审批合格之日起发放)均一式两份。 4、根据清算单在软件中计算退休费(也就是养老金审批表),在“医疗”软件里面做在职转退休表,盖章。涉农人员按照“183-16号令以前”操作。在软件中算完的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盖公章。 5、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六份交给社保“退休审批”柜台审核(也就是前面审档案的柜台),审核后盖章,特殊退休的,将“清算单”,《养老金审批表》,《公示》各留一份给“退休审批”柜台。 6、到医保办交:《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只需填写表头及签字就可以了,其他的等到柜台在填写。 7、到医疗柜台需要交的表格有:《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表》,《养老金审批表》,《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再交一份提前退休申请表或者审档记录单。交1张照片,打印一张医保手册内页(盖上钢印),同时更新社保卡。 8、次月12日以后去社保“支付科”领存折,卡的初始密码是身

份证后6位数字。 9、将《退休证》、医疗保险手册内页、社保卡、养老金存折/卡发给退休人员。 10、除增加表、减少表、表17、在职转退休表等社保表格之外,其余手续均放进职工档案。以备今后查阅。 提前退休的条件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

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年功津贴、技术等级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实施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审批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

用人单位申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和基本养老金核准办事指南【模板】

用人单位申报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和基本养老金核准 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退休档案预审 (一)档案预审申报及领取时间 1.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半月(比如,职工2018年10月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于2018年8月中旬申报预审材料) 2.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下午、周五上午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预审结论领取。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审部门电话(申报时,单位预留电话)通知领取结论 (二)申报材料 (1)电子信息(报盘) 指申报单位如实填制“退休申报电子模板”(excel电子表,附后表3),并在退休申报时提交电子信息数据(不留存电子信息物理载体)。 (2)纸质材料 A办理正常退休的,需提交 1.职工本人退休申请及结论领取授权(样表1); 2.职工本人户籍(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首页、骑缝处加盖单位印章); 4.申报单位社保登记证(现场查验后退回申报人); 5.申报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样表2); 6.职工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须提交以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申请); B办理因病退休的,在1—6基础上还需提交 (1—6同A办理正常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C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1—6基础上还需提交 (1—6同A办理正常退休) 7. 从事特殊工种公示材料:①《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表4)一式两份(现申报单位、特殊工种从业单位均需公示);②公示影像资料(6寸以上照片,公示期间、公示无异议后各一张); 8.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表5)一式三份,需贴一寸照片,加盖单位公章; 9.《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6)一式一份; 10.补充材料清单(前次审批未通过,再次申报) D符合外埠户籍在京退休条件人员,办理时在1—5基础上还需提交 (1—5同A办理正常退休) 6.《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表7,请正反面打印) (三)档案预审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定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外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外出工作”是指员工工作时 间内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去办理所有业务及工作事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需临时外出办理事务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申请工作时间内外出事项包括: 一)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遇突发、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的; 三)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的行政类事务; 四)公司指定外出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外部培训; 五)本职岗位上的工作需外出办理事务的。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员工外出具体规定内容及惩处方式: 一)因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工作、业务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的所有员工,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1、不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经规定领导核准签字后凭《外出申请表》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并上交签字后的《外出申请表》,后方可外出; 2、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按照公司《考勤、休假、请销假等行政管理最新规定》的规定内容执行; 3、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应尽量设定在工作时间之内; 4、遇突发、偶发事件需马上外出办理的,需立即向规定核准领导当面或者电话请示,说明情况,经规定核准领导批准,并在外出前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要求其返回后两日内立即补填《外出申请表》,并经其规定核准领导签字审批后,上交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备案。

出现因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员工外出办事登记情况不属实或者逾期也进行办理者,一经发现,视具体情况处以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或者外出员工直属领导50元——300元/次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外出办事员工需严格按照《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记录事项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他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一经发现其外出当日考勤按旷工论处。 三)外出办事员工在外要注意公司形象,严禁以公司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的事情以及损害公司名誉的任何事情。 四)外出办事员工要注意个人安全、交通安全与财产安全,必须保持手机的畅通,有公司未接听电话须及时回拨。携带公款外出员工须保障公司钱款安全,如有意外,将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的外出办事员工,须电话报告直属领导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违者除以50元/次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六)私自外出或未按照上述规定流程执行的外出员工,外出当日其考勤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员工外出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普通员工、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核准。 二)部门经理、总监、副总:由董事长核准。董事长因故不在由副总经理代核准,副总经理因故不在由行政部经理代核准。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自生效之日起,凡不符合本修订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或重新修订。 规定附件: 一、《外出申请表》; 二、《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淮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材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