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范

会计实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范
会计实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范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防范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是我国打击违反税法案件的重点,后果非常严重。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往往难以识别,但并非天衣无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和防范风险

第一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第二根据以上疑点,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

2、超出经营范围、品种齐全有违常规,形行色色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查无实处;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 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及对策论文

影响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及对策论文 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是否能够有效开展,与企业是否可以健康发 展有直接联系。财务会计信息作为财务会计工作的核心内容,必须要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只有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反之则会阻碍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降低企业各项经济决策的科学性。但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多年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也逐渐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以及报告、附注等途径向投 资者、债权人进行披露的,投资者以及债权人通过这些途径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经营情况。但是目前来看,企业财务会计失真的问题极为普遍,会计失真具体表现为会计信息输出与会计信息输人不一致,进而产生虚假信息,也就是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原始凭证不符。在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存在十分严重的伪造财务信息、编造记录、侵占资产以及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行为。 (二)信息报告失真

信息报告失真主要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目光短浅,过于关注经济指标,迫切想要完成任务指标,一旦预定目标无法完成,就会通过伪造财务信息报告的方式蒙混过关,不利的数字会进行篡改,有用的数字留下来,进而导致数据信息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另外一部分企业内部缺乏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会计以及统计管理方面,工作人员随意性大,喜欢找政策的漏洞,对于政策执行过程,通常采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方式敷衍了事,工作中的信息报告反映不真实,一些财务信息反馈和收集不到位,总是抱着侥幸的态度,不能 __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对统计数字进行严格的监督。 (三)财务会计披露不充分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极快,市场上物价变动也比较频繁,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并未全面、科学地反映出企业经营成果以及市场物价变化对企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影响,这样一来企业资产无法得到明确,对财务信息报告以及计量的影响也很大。目前,很多企业总是将信息披露的重点放在有形资产的披露上,对于无形资产的披露很少,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资源,如果从历史成本计量的角度来看,目前很多企业的知识资源价值根本无法被充分挖掘出来,这当然也会制约企业的发展。 (四)财务会计信息单一化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判样本,看了才知道有多可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来了,财务同志很着急,领导同志很淡定,这个嘛,不就算个税吗,你们看看别人如何搞的,再说政策没有出来,着急啥! 亲们,看过俺们翰邦研究院的孙律师整理的这些个资料,就可能需要刮目相看了。 随着增值税欲全行业一网拉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势必会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一是量大了,二是不懂税的人多,三是算计税的人也多了。但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必须知道,虚开者有何责任没(法人、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 一、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样本分析 为此我们特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72284133.html,/zgcpwsw/)选取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20个案件样本,依据样本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探讨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的要件构成: (a)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样本分析,在20个样本中: --直接以企业为被告的为7个,这7个都是单位和法人为共同被告; --以企业法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开票事务负责人为被告的有8个(单位因为被注销或由于单位是

关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调查报告

惠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调查 题目: 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教师: 年月日

《关于为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调查报告》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社会问题 近几年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会计信息失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因此,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从政府到社会公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一个单位一定时期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体现各种利益关系的界限和分配结果,因此,如何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及危害 1、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以权谋私的保护伞,通过做假帐,使某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得以蒙混过关。如人为调节收入,造成收入失真;虚列成本,造成成本失实;虚增、虚减利润,虚列投资收益,虚假负债等调节利润指标。由此助长了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的发生,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 2、导致税收和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很多企业帐面盈亏不实,通过造假帐、虚增支出、隐瞒利润等手段使帐面亏损,逃避国家税收。 3、资产帐实不符。如人为调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不符;企业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较差,其帐面价值低于市价,会计核算仍按历史成本计价,没有反映变现净值;开办费,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等名不符实等,这些严重违反会计原则的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危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破坏投资环境等不良后果。“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帐猖獗,连累得真帐也没有人信了,假帐蔓延的结果必然是会计信息失真,经济信号失灵,经济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干扰损害是非常严重的。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 辩护要点 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 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

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empirenews.page--]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2284133.html,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曾丽娟 来源:《财讯》2018年第12期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一直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近期几起虚开案件,梳理总结了当前“虚开案”的特点和成因,并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对提出建议。 增值税专票发票管理税务风险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逐步增强,管理手段日趋完善,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仍时有发生,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可以为我们拓宽案件查办思路,完善防范对策。 虚开案件主要特点 近年来曝光的虚开案件呈现“窝串化”倾向,通常是“抓一人、带一串”,团伙作案、短期作案、集中开票、频繁转移、辐射面广等特点突出。 (1)组团作案,分工严密。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且其对外联络都借助微信群、QQ群等隐蔽、快捷的网络工具,资金流动基本是通过网上银行操纵,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从开票公司向中转公司和用票公司的资金循环,形成了一条覆盖全国的团伙化虚开链条。 (2)频繁转移,侦查困难。虚开犯罪集团通常在不同地区设置和操控多个“皮包公司”,拉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业链条,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立即注销该环节上下游企业或恶意走逃.断开链条以阻碍公安、税务机关的侦查。 (3)行业集中,地域偏向。近年查处的虚开案件中,涉案企业大多为建筑材料生产销售企业、黄金经销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等等,涉案行业相对集中。此外,个别地方政府为经济指标,过多地考虑投资环境而忽略对投资资质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开案件的发生。 (4)金额巨大,辐射面广。从近期曝光的案件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巨大,动辄上亿甚至几十亿元,并且牵涉全国多个省市,涉及多家企业,协查配合、税款追回的难度都很大。 虚开案件发生原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论银行会计的风险与防范(参考模板)

2014级学生毕业论文题目:论银行会计的风险与防范 姓名:刘苗苗 专业:会计 班级:一班 指导教师:陈红

2013年11月27日

【摘要】我国银行会计风险的现状不容乐观,会计工作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肩负着核算银行业务,反映银行经营成果,预测业务发展前景,参与银行经营决策等重要职责,而银行会计工作自始至终贯穿于银行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本文对我国银行会计风险的特点和银行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面临的挑战进行了阐述,进而比较全面地分析了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阐明了建立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是控制银行会计风险的根本途径。最后对我国银行的会计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会计风险,会计制度,内控,

论我国银行的会计风险与防范 会计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于银行业务处理的全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会计面临的风险日趋多样化。近几年金融系统案件频繁发生,大多缘于会计监督乏力。因此,加强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是我国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银行业不断曝出内部人偷蛀银行资金的丑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最近看到发生的一个案件,大致情况是某行分理处主任因为自己或亲友缺少经商的资金,通过口头之意要求主管会计填写了5笔信用借款申请书,填写的借款人地址不实,他亲自审批后,记帐会计填写借款借据时,填写的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假的,并代借款人签字,然后出纳付款。信贷员事后按会计凭证补制信用贷款登记卡,且按季付了一个年度的利息。稽核员几次审计,对不填写身份人住址、审批时序颠倒、5笔借款笔迹相同、不按会计原则收息等明显的违规违纪操作,竟三年内未发现。事后经人举报、稽核部门实查深挖,才收回资金。 这个个案非常简单,然而正因为简单,却引人深思。此案涉及6个环节10个岗位,然而在内控内审环节却三番五次都没有查出来,各岗位人员要么知情不报,要么本该发现的却发现不了,而且案件隐藏时间有三年之久。分析案件原因,主要是内控不严有章不循,管理方面存在许多漏洞。据中国银监会公布, 2006年元至9月,全国银行业共发生各类案件724件,案件导致的风险金额为20.8亿元,查处作案人员744人,其中陈案占70.9%。经分析,尽管发案原因很多,有挪用库款、携款潜逃等性质严重的经济案件,也有违规放贷、违规拆借、账务处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但80%以上有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情节。纵观近年来商业银行发生的各类案件,有其偶然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内部会计风险防范出问题所导致的必然性。因此当前重视和加强我国银行会计风险防范和控制刻不容缓。 会计工作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工作,其地位和作用会变得愈加重要。众所周知,会计风险防范水平的高低,对银行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银行会计风险的现状分析 (一)银行会计风险的基本概念 银行会计风险,就是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错误或会计信息2 提供失误而导致的决策失误,以及因为主客观条件恶化或其他情况,使银行业的资金、财产、信誉受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银行会计风险包括两个要素:一是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冯明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活动一直较为猖獗,由于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理解各不相同,由此也导致了对于本罪犯罪构成,、虚开的理解、虚开数额、骗取税款数额、损失数额的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曾作出过司法解释,答复、发布相关案例、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力求对抽象的规定具体化,统一认识,统一法度,量刑均衡,以保证在司法公正。尽管如此,司法实践的现状仍难尽如人意。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罪名的本质特征、行为特征、主观故意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与认定 1、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 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是最终确认该罪定标准的关键。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二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者缺一不可。其中,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的规定,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属于主要客体。因此,如果虚开行为仅仅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但未实际危及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性质、既遂未遂问题

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之争。对于结果犯的观点,大家基本持否定态度,因此,问题的焦点是最终归结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目的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并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有无偷逃税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有无实际骗取、抵扣税款,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由此可见,该罪属于行为犯而不属于目的犯。另一种观点同意上述观点的结论性意见,但同时认为,刑法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惩治那些为自己或为他人偷逃、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诸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目的犯。尽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未将其规定为目的犯,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是该罪的应有之意。正如有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不妨碍对其进行目的犯的认定一样。质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体问题与性质认定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客体要求客观上决定了该罪的目的犯性质。 尽管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性质的认识有异,但得出的结论一致,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持上述两种观点的论者认为,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与防范

现代经济信息 一、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特征 1.票据结算方面的风险。(1)诈骗风险。犯罪分子对于银行业务非常熟悉,他们作案的对象和工具往往是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联系相关人员,利用高科技的手段,有步骤地进行巨额的票据诈骗。(2)透支风险。信用卡作为一种先进的消费方式,出现了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套现等种种不利于信用卡发展的行为。 2.会计核算方面的风险。(1)基础会计风险。不当的核算方法,不规范的核算程序,都会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急剧上升。(2)客户偿债风险。商业银行没有谨慎分析、判断客户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对客户的偿债能力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3.会计监督方面的风险。会计监督就是对单位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在银行内部,会计监督更多表现在形式上,并没有实质性的调研监察。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银行超规模发放贷款导致存款准备金严重不足,不良资产增加,不仅严重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行,而且还给银行带来经营上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原因 (一)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1.金融管理模式不完善。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下一般会被忽略的缺陷在市场化过程中被放大出来。譬如:相对国外而言,市场竞争不健全,不充分,同时市场约束机制不明显。在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错误的指导下,非法的金融事件层出不穷,导致银行会计风险的上升。 2.会计管理模式不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是总分行制,分行制是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其他周边地区设立分行的制度,分支银行受总行的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业务。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信息的传递时间长,信息容易失真。二是银行层级较多,导致效率低下。 3.会计人员风险意识不高。一方面,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的约束,把银行看作是作案的主要目标,想方设法地找到并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有计划有组织地采用犯罪手段进行诈骗。另一方面,银行处在改革变型时期,部分员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的变化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落差。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拉拢银行员工,致使少数员工误入歧途,二者通过内外分工,骗取银行资金,这样更加大了银行风险防范的难度。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1.内控管制实施不力。在实际的经营中,商业银行更多的注重于其规模经营,在自身的会计内部管理控制并没有做足够的功课,没有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导致在会计内部管制上的漏洞频出。 2.会计人员素质堪忧。银行新业务的迅速发展,同时缺少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人才。有的会计人员自我防范的意识缺乏,再加上对业务认识没有深入的了解,没有掌握牢固的业务知识,难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和判断,同时银行内部缺乏对员工长期的职业道德培训,员工易道德沦丧。 3.内审部门过于形式。内审部门往往只是例行公事,缺乏上下级的沟通,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内部审计部门往往不受银行内部的重视,导致其影响力不够。同时内审人员知识面过窄, 影响了内部监督的有效制约。三、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金融监管模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统一规范监管规章,制定政策。明确银行业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分工,加强监管作用。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定性易受风险的直接影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尽可能地防范或控制风险,使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将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控制。 3.健全会计内控制度。一是强化预算控制。加大对预算控制各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全方位地进行预算控制,防范会计风险;二是强化授权批准控制。银行内部的各级管理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三是树立信息安全观念。当今绝大部分银行都是用会计电算化办公软件,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能有有效防止信息的泄露,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优化会计核算流程。一是要规范会计核算流程,提高控制技术,强化会计核算流程;二是要正确掌握实施会计业务操作流程,遵守记账规则,根据真实、合理的凭证为根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核算出相关的费用和税金、收入,以便体现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提升会计人员素质。一是要求银行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统一认识,重视了会计工作在防范银行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二是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思想教育,从被迫遵守、执行转变为自觉主动遵守、执行银行的财务纪律和规章制度;三是为了加强扩展业务能力的要求,开展有目的性的岗位培训。 6.采用激励评价体制。银行内部应形成一种奖罚分明的风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营造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7.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银行内部应加强与改善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完善财务报告。应在现有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再编制一补充报表,把相关银行风险的信息得以较为全面的展现。同时把现金流量表加入现有报表里。我们通过分析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可以较好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好坏做出正确的判断,且能据此在根本上防范银行的会计风险。同时银行应编制一张表外业务情况表,适当地披露表外业务信息。 总的来看,加强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控制是一项复杂和漫长的工作。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切实防范会计风险,降低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只有不断探索抵御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高效办法,才能更有效地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小全.试析银行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控制[J].金融与经济,2004(5):48-49. [2]梅成,王德清,胡媛.会计风险分类识别初探[J].财会通讯,2009(8):110-112. [3]马煜,高洋.金融危机下防范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措施[J].现代商业,2010(6):24-25. 作者简介:王春晓(1974-),女,本科学历,会计师,主要从事银行会计研究。 浅议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与防范 王春晓 兰州银行会计结算部业务运行科 摘要: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已经基本建立起多类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随即而来所显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是中国银行业的会计风险上。本文以我国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为出发点,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风险;形成原因;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202-01 202

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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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善意取得,风险规避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小朱说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财务会计的主要特征【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与信息质量特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财务会计的主要特征【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与信息质量特征】 财务会计是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 的会计分支,下面小编要介绍的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与信息质量特征。 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与信息质量特征 财务会计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描述性的,主要是针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财务会计目标只有通过良好的、必要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

程序和方法,并最终通过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才能实现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正是选择或评价可供取舍的会计准则、程序和方法的标准,是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具体化。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或质量的确定是构成信息有用性的成分。对决策的有用性则是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使信息对决策有用的两个最主要的质量。 1、可靠性 可靠性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所表述的是意欲表达的,是对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的不偏不倚的表述。可靠性还应具有可验证性。 2、相关性 相关性通常是指与决策相关的特性,会计信息只有具备导致差别的能力,方能确定它与某一决策相关。相关性主要包括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

财务会计的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我国财务会计规范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主要是指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我国最基本的会计法,在整个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和最高的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和指导一切会计工作的准绳,是一切会计法规的母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共七章五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说明。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72284133.html,)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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