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硕联考法制史真题及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B 2.C 3.B 4.A 5.D 6.D 7.D 8.B 9.C 10.D 11.B 12.B 13.B 14.B 15.C 16.C 17.D18.B 19.C 20.B 21.A 22.B 23.C 24.C 25.D 26.B 27.B 28.C 29.B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ACD 32.AD 33.AD 34.ABCD 35.ABD 36.BCD 37.AD 38.BC 39.AD 40.AD 41.AD 42.BCD 43.ABD 44.ABD 45.ABCD 46.ABC 47.ABD 48.AD 49.BC 50.AC 51.BCD 52.CD 53.BCD 54.ABD 55.ACD 56.AB 57.BC 58.ABCD 59.ABD 60.BC 61.ABCD 62.CD 63.ACD 64.ABD 65.AC 66.AD 67.ABC 68.AC 69.BCD 70.BCD 71.ABD 72.ABC 73.ABC 74.ACD 75.ABC 76.ABCD 77.BC 78.BD 79.AD 80.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ABD 82.ACD 83.AB 84.B 85.B 86.ABCD 87.C 88.C 89.ABCD 90.ABC 91.AC 92.C 93.C94.C 95.CD 96.C 97.D 98.BD 99.AC 100.AC毛毛考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18)

18.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
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2003年卷一第35题—多选)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考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分析]1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该法规定了总则、人民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的施行与修改等内容。
A项为正确项。
该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因此,B项正确。
该法的特点体现在:(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乱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C项的表述颠倒了两个法律文件的关系,应是临时条款体现了该宪法的立法原则,因此C项错误。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D项正确。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根据宪法23条颁布的几个办法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命题思路]本题考查了1947年国民政府宪法的相关内容,考点较偏,内容较细,考生极易忽视从而丢分。
[法理导读]注意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的内容相对照,勿将其内容和特点张冠李戴。
1答案:A、B、D。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真题和答案_2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真题和答案笔者考研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真题及答案,供大家学习参考: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法条题的重复率较高,例如本题就曾多次考到,因此,考生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重点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
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
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问题上,许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后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从宽处罚?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或者挽回损失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2003年法硕联考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2分,共36分)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
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那C.卢梭D.康德2.能被称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物B.原告C.被告D.末成年人3.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A.审议法律议案B.表决法律议案C.公布法律D.起草法律议案4.法定免责条件是指()。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5.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经济作用D.强制作用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7.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是()。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国家民委9.据《左传。
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12.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明德慎罚C.德主刑辅D.德本刑用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问刑条例》16.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17.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3)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3年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一、单项选择题9.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商法专业综合(外国法制史、行政法学、国际私法)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商法专业综合(外国法制史、行政法学、国际私法)试题第一部分:外国法制史一、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成果。
2.什么是对价?对价的基本原则是么?二、论述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每小题15分,共30分)1.试述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2.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重要特点。
第二部分:行政法学(50分)一、名词解释(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4分,共16分)1.行政权力2.行政主体3.听证原则4.司法审查二、概念比较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7分,共14分)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与联系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与联系。
三、论述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共20分)试述行政行为有效要件。
第三部:分国际私法(50分)一、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分析其历史背景。
(10分)二、举例说明多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的异同。
三、回答我国《民法通则》对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
(8分)四、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原则的主要特点。
(8分)五、请说明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8分)六、简述属人法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和发展。
(8分)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民商法专业综合(法理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试题第一部分:法理学(100分)一、单选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写清题号。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下列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法系从不是因为法的移植形成的B.国内的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不是移植关系C.法律原则不得移植D.法的移植所形成的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下列有关习惯法与习惯的区别有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两者均体现阶级性B.两者均具有规范性C.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D.两者实现的目的不同3.法与人权的关系的正确表述是?( )A.在人类历史上,有法律就有人权B.人权只受国际法的保护C.人权是法律保护的价值D.法律在任何时候不得对人权进行限制4.如何正确地理解法的作用?( )A.法律可以直接调整人的思想领域B.在特定情况下,政策可以代替法的作用C.公法与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是相同的D.法不能对人的法律意识产生作用5.下列有关法的物质制约性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受制于客观规律C.在实际生活中,法有可能违背物质制约性D.总体上讲,法不体现人类自由意志6.下列有关法制与法治、人治之间关系有哪一个说法较为合适?( )A.法制与法治均以民主为前提B.有了法制即有法治C.人治之中有法,法治之中有人D.人治与法制不相容7.如何理解法的实现?( )A.法的实现可以不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B.法的实现等于法的实施C.违法也可形成法的实现结果D.所有的秩序都是通过法律实现的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国家监督体系?( )A.监察监督B.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C.公民起诉政府D.审计局对企业财务的审计9.下列有关立法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立法就是创制新的法律B.立法的结果往往是成文法C.根本法与普通法有不同的立法程序D.其他规范可以在立法上加以认可10.下列有关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表述有哪个是正确的?( )A.责任即制裁B.制裁是责任的前提C.制裁是责任的内容D.无过错也应承受制裁二、任选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写清题号。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3年

[真题]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2003年单选题第1题: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 )。
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那C.卢梭D.康德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故选B。
第2题:能铍称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B.原告C.被告D.未成年人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
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本题选项中,只有“物”才符合上述条件,故选 A。
而另外几个选项,原告、被告和未成年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即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与题意不符。
第3题:不属于法律制定程序的是( )。
A.审议法律议案B.表决法律议案C.公布法律D.起草法律议案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制定的程序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比照本题各选项,故选D。
第4题:法定免责条件是指( )。
A.权利主张超过时效B.有效补偿C.自愿协议D.不可抗力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的区别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在私法上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txt永远像孩子一样好奇,像年轻人一样改变,像中年人一样耐心,像老年人一样睿智。
我的腰闪了,惹祸的不是青春,而是压力。
当女人不再痴缠,不再耍赖,不再喜怒无常,也就不再爱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拐卖妇女罪及其加重情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数罪并罚问题;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详解】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19)

19.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
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第36题—多选)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考点]会审公廨
[分析]1188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其内容为,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可见,B、C、D项是正确的。
A项说“欧洲列强”是不正确的。
[命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会审公廨的知识,内容较细,应全面掌握。
[法理导读]清末的治外法权,除了会审公廨还有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制度。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为: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间的侨民间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观审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
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充,需牢牢掌握各部分的内容,勿将其内容混淆。
1答案:B、C、D。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正确答案:B解析: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
如共有物的修缮等。
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
故正确答案为B。
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
此点务必要清楚!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2007-1-1 9:47:48 考研共济网点击浏览:171次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正门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肓人犯罪()。
业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kaoyangj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济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336260 37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kaoyangj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共济网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48号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200092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考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院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共济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研5.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正门对面A.应当免除处罚B.应当减轻处罚正门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院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构成()。
336 26038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同济大学四平路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8号7.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336 26038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112室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8.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人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卖妇女罪9.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
2003参考答案

2003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B 2.C 3.B 4.A 5.D 6.D 7.D 8.B 9.C 10.D 11.B 12.B 13.B 14.B 15.C 16.C 17.D18.B 19.C 20.B 21.A 22.B 23.C 24.C 25.D 26.B 27.B 28.C 29.B 3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ACD 32.AD 33.AD 34.ABCD 35.ABD 36.BCD 37.AD 38.BC 39.AD 40.AD41.AD 42.BCD 43.ABD 44.ABD 45.ABCD 46.ABC 47.ABD 48.AD 49.BC 50.AC51.BCD 52.CD 53.BCD 54.ABD 55.ACD 56.AB 57.BC 58.ABCD 59.ABD 60.BC61.ABCD 62.CD 63.ACD 64.ABD 65.AC 66.AD 67.ABC 68.AC 69.BCD 70.BCD71.ABD 72.ABC 73.ABC 74.ACD 75.ABC 76.ABCD 77.BC 78.BD 79.AD 80.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ABD 82.ACD 83.AB 84.B 85.B 86.ABCD 87.C 88.C 89.ABCD 90.ABC 91.AC 92.C 93.C94.C 95.CD 96.C 97.D 98.BD 99.AC 100.AC2003年司法考试参考答案(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法条题的重复率较高,例如本题就曾多次考到,因此,考生对于类似于本题的重点法条一定要准确记忆。
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活动开始实施至该犯罪构成要件完成为止的动态过程之中。
这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从行为人开始犯罪预备行为,一直到犯罪既遂发生之前的一段时期内是自动放弃犯罪的有效时区。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程度或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进入终局的,尽管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也不能再视为中止,只能表明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如盗窃、抢夺、贪污犯罪既遂之后主动返赃的,便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
同样,行为人在尚未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前,即自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特征问题上,许多考生都有这样的疑问:行为人在犯罪既遂之后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时是否可以从宽处罚?回答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悔过心理而自动恢复原状的或者挽回损失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2003年基础课试题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2003年基础课试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 l、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
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
某甲的行为是()。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3、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B.手段的认识错误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D.行为误差4、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死刑立即执行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D.有期徒刑15年5、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A.应当免除处罚B.应当减轻处罚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
A.犯罪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内容不同C.打击的部位不同D.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不同8、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B.强奸罪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D、拐买妇女罪9、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与他人私分。
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B.虚假理赔罪C.贪污罪D.职务侵占罪10、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
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B、盗窃罪C.抢劫罪D.侵占罪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者少选不得分。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真题和答案_1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真题和答案笔者考研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真题及答案,供大家学习参考: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的典型代表人物是()A、柏拉图B、托马斯.阿奎那C、卢梭D、康德【答案】B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考点分析】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故选B。
2、能被称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物B、原告C、被告D、未成年人【答案】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客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区别【考点分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一般都可以划分为权利方和义务方。
分类:(一)自然人自然出生的具有生命活动的个体,通常是指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人法律承认其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团体。
根据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前者指各种形式的企业;后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另外――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a、依法成立b、必要的财产和经费c、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国家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体又是国内法的主体。
如――国有企业、城市土地所有权。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是一定利益的法律的表现的形式。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物是可以被人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观实体,可以是天然物、生产物;活动物和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仅应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权利客体,需具有以下条件:(1)物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人类公共之物或危及人类之物以及国家为着某种利益而禁止其流通的物,一般都不能成为私权或公权的客体;(2)物应为人力所控制;(3)应当承担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4)需具有独立性(二)人在法律上,人是人身、人格、人的活动的复合体。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部分)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答案】D【知识点】《法经》【详解】《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D选项少了“封建”二字,不准确。
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答案】D【知识点】《大清民律草案》【详解】《大清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因此D选项错误。
《大清民律草案》只是停留在“草案”层次上,当然没有正式颁布,该题相对简单。
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知识点】罗马法复兴【详解】罗马法复兴经历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两个阶段,是注释法学派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
因此B选项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5.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
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第4页-fashuo.doc

四、简答题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0分)【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
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回答本题时首先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然后阐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
等。
200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

2003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2003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试题分析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46.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主体。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达成的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
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是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
因此,保证合同当事人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故此,本判断错误。
【考生注意】考生的眼光不要单纯的落在“书面形式”字眼上,审慎地看清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本题陷阱设置在“保证人和债务人”方面。
债务人之“务”,债权人之“权”,一字之差,谬矣。
47.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方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进行选择。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违约金和定金选择适用时的选择权归属。
一份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担保该合同履行的定金条款,为了减少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合同法规定两者只能选择适用。
关键的问题是谁有选择权呢?《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据此,可以认定选择权在守约方。
而本题的错误在于选择权属于违约方,故表述不正确。
【考生注意】该题设置的陷阱在选择权的归属,通过前后语句的正确表述麻痹考生,可见,考试除了考基础知识外,还考察个人的做事态度。
48.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答案】B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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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9. 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
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
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
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铸刑书B.竹刑C.法经D.秦律【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
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于是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
所谓“律”,最早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和“均布”之义。
“律者,罚罪也。
”以律代法,目的是更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刑事性、普遍性、经常性、必行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的功能。
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上都以“律”命名。
因此以律为名的成文法典应是战国之后商鞅主政的秦国所颁布的秦律。
【考生注意】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
《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为李悝所作。
但三者都不是以律为名。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A.大理B.大司寇C.廷尉D.大理寺卿【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
秦统一六国以后,在皇帝之下,设立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称为廷尉,属九卿之一。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即掌管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即掌管诏狱的审理工作,并审理全国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除廷尉外,御史大夫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
两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及最高司法长官虽一度更名,景帝中元六年曾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称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大理,至光武帝时复称廷尉,但其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仍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不过增加了监禁重罪囚犯的职责。
而且,此题所问的是秦汉两朝,所以选C。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中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沿革、变化,在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最高司法长官的设置上,历代有着继承,又有创新。
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魏晋南北朝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负责法律监督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
宋代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为其中央司法机关,同时以御史台为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恢复了大理寺,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简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降为慎刑机关。
都察院不仅负责中央行政监察,也担负中央法律监督的职责。
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只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同时废除都察院,设立各级检察厅。
12.中国古代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A.秦律B.汉律C.曹魏新律D.北齐律【答案】C【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时期的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
三国魏明帝时期,鉴于汉末法律过于庞杂,于是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大臣“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
《新律》是曹魏一代的国家基本法典,一般又称为魏律,它总结了前代各个时期的立法成就和经验教训,不仅在法律内容上有重大进展,而且在法典编篡体例形式上有重大突破,将《具律》一篇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具律》类似于近代刑法总则部分内容。
从李悝制《法经》后,《具律》始终位居第六篇,也能起到指导分则各篇的作用。
萧何制《九章律》也采用这一体例。
其《具律》虽作为总则,但篇目既不在全篇之首,也不在其后,显然不符合律典篇章体例结构的正常顺序。
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将其位置提到律文之首,改变了原来既不在其始,又不在其终、不规范的弊病,突出了其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与作用,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律典总则发展的沿革。
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六章。
《具法》是其第六篇。
《具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法典总则作用。
《法经》的此种编排体例被后世沿用,并不断地完善。
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具律》的位置位于律中。
《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体例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时《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其中“刑名”取其“名”,“法例”取其“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
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A.明刑弼教B.明德慎罚C.德主刑辅D.德本刑用【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初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对封建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反思。
唐初统治者顺应了自汉魏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潮流,继受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
因此本题答案是D。
【考生注意】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法律思想。
早在西周初年,周公旦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西周的法制建设。
至西汉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完整的“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系,改“民本”为“君本”,得到了武帝的确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
唐朝统治者把这一理论发展到“德本刑用”的高度,推进了唐朝的封建法制建设。
由于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明太祖朱元璋时,开始推行重典治国,于是强调传统的“明刑弼教”,以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偏离了传统的德主刑辅的精神,反映了封建社会开始走向衰落。
清朝则以“尚德缓刑”为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
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
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
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
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
【考生注意】司徒是西周时期官职,“掌建邦土地之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即掌农田图籍和人民户口与教化。
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丞相为大司徒,确立了三公制。
东汉光武帝时,大司徒改称司徒,掌管民事。
宣政院则是元朝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由大理寺变更而来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A.《大明律》B.《明大诰》C.《明会典》D.《问刑条例》【答案】B【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的立法活动。
“大诰”乃“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原是《尚书》中的一篇,记载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朱元璋在经历了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鉴于元末法治不存的局面,奉行“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因此,在颁布了基本法典《大明律》之外,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创制了四篇统称为《大诰》的文告。
《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审理案例的汇编同时附加因案而下发的训导训令所组成,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其效力在律之上。
《大诰》打击的重点主要为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所规定的刑罚极其严酷,其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大明律》的标准。
是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考生注意】《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成文法典,带有国家大法属性,不是特别法;《明会典》主要是明代行政法律的汇编,不是专门的刑事法典;《问刑条例》是开始于明孝宗弘治年间统一修订的判例汇编。
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之后,认为该法积三十年之经验而成,已臻于完善,因此在临死前特作遗训,此后不得稍有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