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

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签到制度。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以前由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侯,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应当在首次全体会议上决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任会议的其他组成人员通报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

会议根据确定的议程,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通过分组或者联组会议,逐项进行审议,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侯,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检查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列为重要议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表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由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工作委员会。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人事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汇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由常务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南京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侯,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

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事不能到会作报告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分别由主任、厅长、局长到会作报告;正职因事不能到会作报告的,可以由副职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

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也可以书面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以及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事先要作好准备,围绕议题,简短明确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言离开议题或者发言时间过长时,会议主持人应向发言人提示注意。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每次会议结束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出下一次会议主要议程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

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应当由承办单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出缺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交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三、决定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负责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办公厅的主要工作是: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文件,负责文书处理,编印常务委员会的刊物;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常务委员会活动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内、外事接待工作和机关行政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组织调查研究或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议案并提出报告。根据本委员会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向主任会议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和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按各工作委员会的分工,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加强联系,了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

四、对全国人民人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其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设区的市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后,公布名单。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起草;

三、筹建会议的办事机构;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需要设立的有关委员会等项建议名单;

五、其他事项。

第六章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必须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厅或者办公厅转交的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重大问题,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门调查。

第四十六条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和意见,按照问题的类别,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受理。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通过各种类型的工作经验交流会、专题座谈会、列席会议、交换文件资料等形式,加强同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七章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宪法、法律和地方

性法规的实施,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综合视察,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办公厅负责安排;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题视察,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视察时,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定期地进行视察,并逐步建立和健全代表持证视察制度、代表同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协商对话制度。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活动。

第五十一条调查研究是常务委员会基本的工作方法。调查研究的基本内容以及人员的组成,由主任会议确定。

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了解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组或者调查研究组,对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不直接处理。属于所在市、县(区)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分别转交该市、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属于省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厅转交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情况由办公厅负责检查。

视察组和调查研究组在视察和调查研究工作结束以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制定履行各项职责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 学习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 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

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然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比较委婉,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监督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第2条作了规定)一是职权法定,二是程序法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我们现在是按月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编辑成常委会公报,按季度把公报发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报告 履行职责及工作实绩 一、协助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完成了分管的工作任务 组织筹备并召开了人大常委会六次例会。组织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为常委会例会做了精心的安排和筹备,拟定了会议中的一些主要文件。会前,组织做好会议的会务准备,并按分工搞好部分议题的调查研究;会中,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参加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又要组织会议中的、会务等工作,使会议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井然有序地进行,未出现差错;会后,及时组织对会议文件材料的编辑印刷,保证了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行使。 组织办公室完成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一是组织完成了年终机关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要点的起草;二是组织开展了人大机关学习雍宗满活动和整风活动;三是组织编印《人大常委会公报》五期,编印《人大工作快讯》十八期,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所做的工作;四是加强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修订完善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五是强化了机关的学习,坚持间周一次组织机关政治、法律、业务学习。 参与了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和调查。一是参加了3月10日对《档案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二是参加了3月30日

对五位述职局长整改情况的检查;三是带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了5月9日至10日对徐家区各乡镇贯彻《四川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情况的检查;四是参加了5月22日**乡人代会对粮食直补出现问题后的处理;五是组织代表于8月16日视察了城市建设;六是参加了11月18日对**中学创国家级重点中学情况的视察。 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于今年10月底开始对公安局长述职带领一个调查组进行了评议前的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客观地肯定了成绩,指出了问题,使评议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些专项工作。一是4月20日至21日配合省人大对我县贯彻《种子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二是为7月26日至28日在我县召开的全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座谈会和12月13日至15日在我县举行的市人大代表培训会做好了筹备和服务工作;三是参加了7月29日至30日在西充举行的全市人大办公室工作座谈会;四是配合市人大于9月15日至16日对我县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五是于9月22日至23日配合市人大对我县开展了环保世纪行宣传工作。 二、按分工联系参与了政府城建环保国土规划工作 组织有关单位于5月25日召开了对上访人员苏兴俊反映的规划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合发[2007]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7 【实施日期】2007.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发〔2007〕6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转发。 中共合肥市委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

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各项法定职权,紧紧围绕中心和全市工作大局,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保障和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完成立法规划任务,提高立法质量 1、围绕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今年计划修订《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顺利完成五年立法规划任务。 2、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确保监督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 3、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立法咨询员的作用,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广泛走群众路线,使立法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严格立法程序,坚持法规制定二审制和统一审议制,不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4、做好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草案在我市的征求意见工作。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督工作 5、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全年计划召开7次常委会会议,听取计划、财政、审计、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的15个工作报告。检查“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 6、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对《动物防疫法》、《归国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围绕工业立市、重

监督法试题3

1、本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B )。 A、2006年8月27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7年12月4日 D、2008年1月1日 2、本法规定的监督主体是( C)。 A、各级人大 B、各级人大代表 C、各级人大常委会 D、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3、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A)。 A、保障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 B、规范行政行为 C、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D、推进依法治国 4、实施监督应坚持的原则是(B )。 A、社会广泛参与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D、改革创新原则 5、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表述正确的是(A )。 A、必须集体行使监督权 B、组成人员可单独行使监督权 C、达到2人即可行使监督权 D、达到3人即可行使监督权 6、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途径有(A )。 A、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 B、向社会公开 C、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 D、向上级人大汇报工作 7、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涉及(BCD )。 A、本级党委的工作 B、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C、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D、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8、对经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B )。 A、一经人大批转,即应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变动 B、执行中,经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可作部分调整 C、执行中若有变化,即应重新编制和制订,送人大批准 D、若需变动,调整部分不得超过30% 9、监督法共有多少条(D )。 A、60条 B、10条 C、30条 D、48条 10、以下不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的是( CD)。 A、预算执行情况 B、特定问题调查 C、军队建设 D、辖区内央企改制情况 11、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督对象专项工作报告,应( A)。 A、有选择性听取和审议 B、普遍听取和审议 C、对一个部门或一项工作应连年听取和审议 D对一个部门和一项工作三年内应安排听取和审议一次 12、人大常委会通过下列(ABCD )途径确定监督议题。 A、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较集中 B、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C、监督对象要求报告工作 D、本级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 13、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包括(ABC )。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行业协会 14、某县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治安整治情况,可由( )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A、县长 B、分管副县长 C、政府法制办主任 D、公安局长 15、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A )。 A、提出审议意见 B、作出决议 C、直接作出处理 D、指定专门机构处理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D)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A、一月至四月 B、三月至六月 C、四月至八月 D、六月至九月 17、(AB )等资金调减,应报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A、农业、教育、科技 B、文化、卫生、社会保障 C、交通警察福利费 D、司法机关接待经费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__县人大常委会20__年工作要点 (讨论稿) 20__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十三次党代会和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扎实有效地开展人大各项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的突破性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抓大事、谋大局,使重大事项决定的行使有新高度 1、根据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上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查批准预算的部分变更和上年度财政决算。 2、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安排听取审议关于我县工业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及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就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3、围绕我县今年重点工作部署,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 人大代表,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调研:一是县城建设情况;二是乡村公路建设情况;三是富硒食饮品开发。根据工作实际, 开展其他工作情况的视察调研。各工委要围绕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了解情况,总结工作羟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 4、对照监督法,修改和完善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换思路、强措施,使监督工作有新力度 5、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 问题,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 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6、围绕中心任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安排以下执法检查 工作: (1)围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检查《行政许可法》的 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工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 (2)围绕公务员队伍建设,检查《公务员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公务员管理工作水平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 (3)围绕我县职业教育发展,重点检查我县职业教育现状情况。

关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关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从围绕中心、立足发展、服务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切实加强人大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就此,笔者就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浅谈几点意见。 一、强化三种意识,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一要强化中心意识,认真选择监督课题,把握适于监督的正确方向。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要紧密围绕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个中心,坚持以重点带全面、以核心促全局、以主线立根本,抓住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来监督。具体而言,就是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事项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纳入工作监督重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围绕“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律权威。二要强化主体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善于监督的过硬队伍。重点要在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上着力,在选配常委会组成人员时要合理搭配成员年龄结构,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常委会的决策能力。要立足于增强议政能力、提高议事质量,着力选配一些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懂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型人才充实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专业结构。要着力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常委会专职成员成为主体,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使常委会更能有效地行使法定职权。要根据各工委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安排工委工作人员和配备一些精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部门业务的人大代表担任工委委员,以充实工委力量,提高工委的工作水平。要坚持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年龄结构优的干部选拔到人大工作岗位上来,着力提高人大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要把人大干部提拔交流作为自身建设的重点,积极协调同级党委把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大干部推荐到各级党政部门担任更高职务,努力构筑进得来、用得上、出得好的良性互动机制。三要强化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构筑利于监督的良好氛围。人大监督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强,要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必须注重抓好监督制度的建立完善,确保工作运转协调、保障得力、规范有序。从当前来看,重点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预算审查监督办法、部门工作评议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审议意见交办等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制度,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从选定监督课题起到办理落实止的每个环节都能实现积极有效的监督,防止出现工作走过场、监督流形式、办理在应付、落实打折扣的现象,切实提高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 二、把握三个重点,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一要深入开展调研,增强监督的针对性。要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制定好专项调研工作方案,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述职述廉报告 2016年以来,我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学习是一生工作的需要,只有掌握了新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提高素质。为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我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强素质,常充电。一是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二是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注重了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强化了法制观念,掌握了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通过学习,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了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上来,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自觉,工作思路更清晰,工作起来也更得心应手。

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本职工作 一是积极参加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并注重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促进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积极组织和参与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执法检查、民主评议、代表视察等工作。2016年,按照上级人大的统一安排,组织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促进了法律的全面实施。在工作监督方面,把重点放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围绕中心、突出重心、关注民生。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工作大局,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工业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及政府举债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报告。为确保人民的“钱袋子”服务于人民,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16年财政决算。通过提前介入、会中审议等方式对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了全过程监督,促进了预算的依法执行和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组织代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建设和3010民生工程实施等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肯定了市政府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大监督法讲稿

人大监督法讲稿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 学习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 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书记述职述廉 报告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履行区委书记的职责,以建设现代化生态精品城区为目标,以“6651”系统工程凝聚全区力量,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还认真履行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责。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第一,紧紧扭住“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抓好经济建设。 围绕如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带领区委一班人主要做到了三点:一是定目标、明责任。在区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我们提出要着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明确了继续实施“6651”重点工作的中心任务。二是抓三产,促转型。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区努力发展金融、信息、旅游等三大产业,尤其是探索建立了以石油工业游、社区关爱游、小拐乡农家乐旅游为代表的旅游多元发展模式,服务业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日渐明显。三是抓服务、促帮扶。针对改制企业面临的困难,组织举办了清华大学企业管理高级课程研修班等培训,建立了企业人才评估和奖励机制,企业综合实力逐步提升。四是广招商、扩总量。狠抓招商引资工作,纳赤物流园、苏宁电器及福特4S

店等商业类龙头连锁企业相继入驻我区。完善优惠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后劲。2016年,共落实91个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亿元。五是抓环境,促发展。大力推进园林绿化建设,积极优化城市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文明。2016年9月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对我区创建“国家生态区”的技术评估。六是抓绩效,树形象。充分发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优势,加强督查督办,实行双向考核,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机关效能明显提升。在全区导入并推广实施CIS体系识别系统,建立了完整统一的城区形象。七是早动手,早规划。为做好“十二五”规划,我区及早动手,经过全面总结、考察学习、集体务虚、班子务虚等周密环节,目前规划初稿已经编制完成,规划凸显了中心城区的“辅城”服务功能和发展辐射作用。 第二,牢牢记住“第一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我深知,稳定高于一切,稳定是第一责任。为此,我着重抓了三个方面:一是抓重点,促安保。圆满完成了“三节”、“两会”、、上海世博会和“7?5”事件一周年期间的维稳任务。开展了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行动,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全面加强。二是抓基层,固基础。在辖区各街道成立了将综治、信访、民宗等多部门工作整合为一体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维稳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三是抓源头,促联防。实行领导包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关于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工作探究

关于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工作探究 [ 徐凤林]——(2009-11-10) / 已阅3062次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实施。笔者就基层人大常委会如何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高度,抓好该法的宣传贯彻,确保《监督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实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服务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1、强化《监督法》的宣传力度,为依法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办班培训搞宣传。常委会举办了二期学习培训班。既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干部及乡镇街人大主席学习《监督法》培训班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通过专题辅导讲座,使大家明确了《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主要形式,明确了该法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新形势下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借助活动搞宣传。督导“一府两院”学习《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常委会还把《监督法》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试的重要内容,纳入“五五”普法年度规划,在“法律六进”活动中一并宣传培训。三是运用多种媒体搞宣传。利用电视台、板报画廊,简报等媒介,设立《监督法》学习专栏,及时报道学习贯彻动态,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形成了良好氛围。 2、强化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依法监督程序。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和市人大工作实际,借鉴兄弟县市经验,建立了一系列办法和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办公室,对现有的工作制度、工作文件、工作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不完全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规范;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清理,并制定了新制度。《蛟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蛟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蛟河市人大信访工作规程》、《重点信访事项督办工作规程》等,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为《监督法》的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3、强化执法主体培训,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网上学与外出参观学相结合方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和议事能力,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改善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补选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人员进入常委会,解决监督知识缺陷问题,改变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三是监督站位准确,各工作委员会认真履职,常委会建设不断加强。“三查(察)”活动围绕市委提出的苦干实干、三年实现经济总量翻番这一主题精心选题,确定重点,与经济发展主旋律合拍,组织好检查、视察和调查,建议精准,督办有力,为实现经济总量翻番谏言献策。确保了审议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创新信访工作程序,制定出台《蛟河市人大信访工作规程》和《重点信访事项督办工作规程》,与信访局、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及上下级信访单位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确保了工作顺畅,程序规范。当好参谋,提高工作质量。开办了《信访工作分析》简报,为领导提供准确信访信息情况,认真督办、交办、准确转办上访件。以人大信访室为联系群众的窗口,热情接访,化解矛盾,起到稳压器、消火栓的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收发及时,传阅规范,审核细致,存档立卷,讲求质量,不出纰漏。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细致审核,依法监督,维护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威。 4、强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一是围绕重点工作搞监督。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本着“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原则,紧紧围绕改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实表现材料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实表现材料 xxx,女,汉族,非党, xxxx年xx月出生,系xxx人。 1979年7月毕业于xxx,同年xx月工作; 于xxxx年至xxxx年期间,先后在xxx大学进修深造; 1998年7月任xxx专业技术职务; xxxx年xx月由xxx调入xx担任副院长并主持工作,1996年12月任院长至今; 历任山西省第xx届人大代表、xxx市第xx届人大代表和xx县第xx届人大代表; 于xxx年xx月当选xxx第xx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年xx月当选xx 第xx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并分管文卫工作。四年来,认真履职尽责,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宗旨意识牢固,坚持做到了勤勉尽责、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现将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廉洁情况介绍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xxx同志任职以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自觉地同党组织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市、县委决议决定。凡是组织安排的工作,不分份内份外,都能从大局出发,不讨价还价,不阳奉阴违,不推诿塞责。能自觉维护团结,顾全大局,从不追逐名利,做到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能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提高完善自己。通过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四、五、六中全会的有关文件,树立和增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新的执政理念;认真学习《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政策法律水平,增强了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工作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较好的把握了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与规律性,增强了自身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了监督实效。 二、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群众有一份深厚的真感情,多次救助贫困患者,为了群众利益敢于挺身而出,敢于仗义直言,想方设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四年来先后深入十八个区级部门、九个乡镇、六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Word文档仅限参考 Word文档仅限参考 县人大常委会职责职责一: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调查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代表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执法调查研究和视察检查活动。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办理县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县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人大农工委负责人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年工作。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二: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证件印制和印鉴管理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起草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主要领导综合性的重要讲话;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技术管理;组织、策划、实施人大宣传工作。 (四)负责人大机关后勤服务和财务管理,承担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和发放;承办对外接待;负责车辆调度和管理;办理机关医疗保险;承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机关办公区管理及值班工作。 (五)负责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考核;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工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直机关工委、党群系统党委等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三:县人大常委会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二、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主任会议的安排,组织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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