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刑事庭审中诱导性询问和证据证明力问题的一点思考

作者:张建伟

其一、刑事庭审中的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询问是容易被误解的一种庭审调查方式。在刑事庭审中,对于某些情形而言,诱导性询问可能影响被询问人客观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但并非所有的诱导性询问都具有这种不良作用,实际上,有些诱导性询问具有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或者具有避免使诉讼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过多纠缠的积极作用,全面认识这些作用,是确立科学的证据规则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基础。但遗憾的是,我国某些司法解释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明活动的某些规律尚缺乏全面的把握和精密的研究。

一、“诱导性询问”的含义

诱导性询问(leading question)又称“暗示询问”,是指询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

以提问而进行的提问。诱导性询问分四种情况:一是虚伪诱导,即暗示证人使其故意作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二是错误诱导,暗示证人使之产生错觉,而进行违背其记忆的陈述;三是记忆诱导,通过暗示使证人恢复对某些事实的回忆(注:参见[台]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397~398页。);四是诘难诱导,通过提出带有诱导性的问题达到对证人已经提出的相关陈述进行诘难的目的。这三种诱导方式对案件客观真实发现作用不可一概而论,记忆诱导的作用通常是积极的,因此也就不宜一概加以禁绝。

二、诱导性询问规则及其机理

对于何种情形禁止诱导性询问、何种情形允许诱导性询问,在一些国家里有明确的证据规则可供遵循。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于在证据调查活动中采法官主导模式,证据是由职业法官来调查,法官必须审理一切:他们富于经验,铁面无情,足以“自由地判断证据”和去伪存真。故而大陆法系国家很少用证据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便是明显的例子,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询问证人属于法院或检察官的职权,就一般情形而言,没有以暗示方式导致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危险,因此没有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存在的必要。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证据调查采当事人主导模式,法官只负责在调查行为发生争议的时候行使对程序争议的仲裁权力,为了规范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以减少逾矩行为、使控辩双方能够发挥互相牵制作用、防止误导陪审团并为法官的程序裁决提供预定的标准,防止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有必

要确立一系列规则使诉讼双方的争讼得以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实体目的。诱导性询问规则正是保证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而不是远离这些真相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主要内容是:

1.通常在主询问中禁止进行诱导性询问。主询问又称“直接询问”,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证人被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控辩各方对于本方证人的询问即为主询问。主询问“通常”禁止诱导性询问,但对于非关键性问题,诸如证人的姓名、住址等无可置疑的非案件事实,以及为辨认其人或某物而提出的诸如“这是不是你见过的那个人”等问题,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以避免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虚掷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此外,尽管进行主询问的一方进行诱导性询问,但由于法官不主动干预证据调查,故而若对方不提出反对,即表示对诱导的内容没有争议;若提出反对,则由法庭决定问题是否有诱导性,即使问题有诱导性,法官也可以酌情准许向证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以保证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2.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交叉询问是由提出某一证人的一方的相对方在庭审活动中对该证人所作的询问。交叉询问的目的,一般是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本方的情况,或者是使人们对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信用性产生怀疑,或者使人们对证人的可信性产生怀疑,主

要是以向证人提问题的方法,即使证人在主询问中所作的证言显得不确切、不真实,或者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甚至是胡言乱语、伪造虚构,这样,便可以抵销或减少证言的作证价值;甚至以提问题的方法攻击证人的信用或人格,使法庭对他的证言之可靠性发生动摇或怀疑。在交叉询问中,诱导性询问是对证人进行盘诘的重要的常规方法,为了通过控辩各方进行质证和对对方证人的可信性进行弹劾的对抗作用达到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法律允许进行交叉询问的一方在询问中提出诱导性问题。

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询问的规则建立在对诉讼规律的准确把握之上。由于证人被划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这些证人对来自本方的提问一般都热心配合,如果允许在主询问中进行诱导性询问,证人容易接受暗示而提供虚伪陈述,交叉询问则不然,台湾学者陈朴生指出:“盖在正对询问,诘问者之当事人与陈述者之证人、鉴定人,受诘问者之暗示而为迎合诱导讯问之回答。其在反对诘问,则无此种顾虑,因陈述之证人或鉴定人,不易为诘问者之诱导讯问所乘。”(注:参见[台]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年6月版,

第214页。)美国证据法学家e.m.摩根也认为:“反对诱导之法则,其理论之根据,在于通常之人易受暗示之影响,

尤其对于略为接近正确之主张,即随声附和,且证人每多对于申请传唤其作证之当事人有偏爱之倾向。因此,如有事实表现,证人的举证人有所敌视,该法则即无庸适用。”(注:[美]e.m.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中译本,世界书局1982年7月版,第79页。)

三、我国法、检两家司法解释确立的相关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庭审活动本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律没有确立诱导性询问规则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保留职权主义诉讼因素的前提下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因素,但并没有在法律中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

为弥补我国法律缺乏周密的证据规则的缺陷,使诉讼双方的竞赛以及法官对出现程序争议的裁断有所凭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确立与证人证言法庭调查方式所要求的证据规则,其第146 条(二)项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幸,这一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定有绝对化的毛病,如前所述,即使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中,也并非不加分析地一概禁止诱导询问,绝对禁止诱导询问的简单化做法,表面上十分公正,其实并不科学,也很难行得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应规定较为允当,其第33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

言不与采纳。”这一规定将诱导性询问区别为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和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两类,在庭审中加以区别对待,而不采取一概禁止的态度,这是与诉讼规律相契合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审活动中,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则设立与否通常既取决于证据调查采当事人主导还是法官主导方式,也取决于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证人作证通常有会话式和问答式两种方式,前者以证人连贯陈述为形式,后者以一问一答为形式。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一般以一问一答为形式,必须以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则对以暗示方式进行的不当询问进行限制;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则以会话式为原则,询问证人,一般让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进行连贯陈述,一般没有设立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则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在询问证

人顺序上是否采行了交叉询问制度规定得模糊不清。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 月29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人作证的方式作了规定,算是弥补了立法的缺陷,其第143 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与此类似,其第144 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第145 条又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

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这种询问方式与交叉询问制度相接近,但证人如何提供证言(会话式抑或问答式)仍然规定得模棱两可,这势必影响到诱导性询问规则的确立和应用。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庭审调查方式进行更加明确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科学设定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在内的证据规则,条件成熟时还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避免司法的机械化、绝对化,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

其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一、我国审判机关就证据证明力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诉讼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客观活动过程,也是一个判断证据、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主观活动过程,在这一主观活动过程中,对于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在作出判决时应处于何种认识状态,都是不应回避的问题。在以现代意义上的证据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诉讼中,存在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两大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都是围绕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和法官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认识方式而设立的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诉讼活动通常只能发现案件的形式真实而不能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自由心证证据则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从而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创造了条件。

令人感兴趣的是,1998年6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颁布了《关

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1998年7月11 日起施行,其第四部分“关于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问题”中的第二十七项对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以司法解释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加以限制,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发布的内容繁多的解释条款中是不多见的,不幸的是,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远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而近法定证据制度,从而使司法实践向机械化又迈进了一步,很值得探讨。

二、法定证据制度已是被现代诉讼摈弃的制度

证据的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证据力”),即证据的价值,指的是证据对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何种程度的价值。与“证据能力”一词不同,后者指证据的适格性,即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可以作为

裁判的依据的资格。对于证据能力,英美国家往往加以严格限制,影响所及,大陆法系国家也多有借鉴,但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则现代刑事诉讼中一般均不加以限制。这意味着在诉讼史中曾经长期存在的法定证据制度已被现代诉讼所摈弃。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这一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定证据制度和理论盛行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国家中,在16至18世纪期间最为发展,当时欧洲各国的诉讼法典中普遍规定了这种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遵照德皇查理五世之命制定《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和《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直到19世纪,有些欧洲国家的诉讼法仍保留有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必分析和判断本案各种证据的真实程度和它的证明力大小,他们唯一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的各种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地计算和评价本案的各种证据,并且据以认定案件事实。法定证据制度认为,每一种具有一定特征的证据,其证明力在一切案件中都是永恒不变的,因此,可以预先用法律规定各种具有不同特点的证明力。法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证据,就能够准确查明案情和正确裁判案件。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

先规定上,例如在证据分类上,根据欧洲中世纪后期各国法典的有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注:例如在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里,以下证据被列为完善的证据:(1)受审人的自

由;(2)书面证据;(3)亲自的勘验;(4)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5)与案件无关的人的证明,即证人证言。以下证据被列为不完善或不完全的证据:(1)受审人相互间的攀供;(2)询问四邻所得知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3 )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4)表白自己的宣誓。按照证据规则,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一个完全的证据。例如一个证人的陈述被视为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完全相同的陈述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又如在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上,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的国家的诉讼法典,通常都有收集和判断证据的规则的明文规定。例如:书证的效力从以下方面加以评定:所提出的书面文件属于公文书还是私文书(私人写作的文书);是诉讼对方当事人写作的、与案件无关的人写作的还是自己写作的;是原本还是副本。公文书、诉讼对方当事人写作或与案件无关的人写作的和原本才具有某种效力。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欧洲国家,诉讼形式的变化引起了证据制

度的改革(注:许多国家先后采用了辩论式的诉讼形式,纠问式诉讼逐步被废除。在辩论式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都是诉讼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分别履行攻击、防御职能,各自通过举证、辩论阐明或者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法官凌驾双方当事人之上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只有在当事人力不能及的特殊情况下,才就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调查。这种诉讼形式的功能在于: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可以防止法官专横,保障公正审判;强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加强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制约,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并通过增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使国家检控机关的指控有来自诉讼中另一方的有力质疑,有利于法官从中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我国诉讼正在依此模式进行改革,但就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所作司法解释却有点反其道而行之。),法定证据制度只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真实,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在新的诉讼形式中,需要采用一种不致束缚法官判断的证据制度,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切实根据案件情况并结合自己的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良知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国家的刑罚权。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耳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革新草案,建议废除书面程序及其形式证据,建议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会议经过辩论,于1791年1月18 日通过了杜波耳提出的草案。1791年9月29 日发布训令明确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18

08年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较详细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继法国之后,欧洲各国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例如1865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此后更为日本等许多国家所采纳为本国的一项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注:“内心确信”(1'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自由心证”的汉译来源于日本,日本明治23年(1890)制定的《民法·证据篇》中最早使用“心证”一词,后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起来。本文作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因本文主旨不在对确立该制度进行详细论证,故不赘述。),是指“法院判断事实之真伪时,别无证据规定以约束之谓。”(注:石志泉原著、杨建华增订:《民事诉讼法释义》,三民书局1987年11月印行,第243页。)即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即为“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正如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规定所表述的:“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判断已否齐备及是否充分;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

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也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对自由心证的文字表述作了简化,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文字表述作了简化,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批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辨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同法第427条规定,在轻罪案件的审理中“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认定,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判决案件。”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违警罪法庭的审判。法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以后,受法国法律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仿效,均采自由心证制度作为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证据制

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裁判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需要,对于证据能力严格加以限制,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则允许法官依其心证加以判断,罕有以法律的形式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加以限制者。三、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制度的机理

法定证据制度及其理论是随着集权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集权制国家产生后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为了维护其中央集权的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种诉讼制度的证明力和运用的规则,有利于消除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混乱状态,使各地在割据、闭关自守的格局下各自都有自己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状况得以消除。法定证据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的诉讼功能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个人的专横武断,按照这一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证据遵守法律统一规定的各项规则,使法官的任意判断受到了一定限制。平心而论,法定证据制度的有些规则,如关于书证的原本、副本证明力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书证的某些特征和运用书证的经验。但这种把某些证据形式上的特征,作为评价所有这些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并把这些内容规定在法律中,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机械地遵守,遏制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主观能动性,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使他们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只充任着“帐房先生”的角色,只能根据法律上僵化死板的规定,对每一案件中的证据的证明力加以相加计算,按照计算结果确认案件事实,依这种刻板的断案方式往往难以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

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法庭在调查证据之后,对于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强弱,依法官主观的认识进行决定。从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的机理上看,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顺应了诉讼证据本身的复杂性,“盖证据,千态万种,其价值亦各有差别,本难以法律定期选择标准”(注:[台]陈朴生:《刑事证据法》,第574页。),“之所以许证据证明力之判断,不受法律之拘束,一任裁判官之自由者,盖鉴于法定证据主义,仅具有形式的合理性。为求发展实体的真实,须凭具有具体的合理性之证据。为确保具体的合理性,以出于裁判官之理性之自由判断,为其最妥方法。”(注:[台]陈

朴生:《刑事证据法》,第560页。)法国杜波耳曾经指出:“当事实成为法院研究对象的时候,全部的注意应当集中在判明真实这一点上。是不是有过这个事实——问题就在这里。认识这一点的手段是什么呢?这种手段有两种:预先规定出来,什么样的证据是可以用来认识真实的,不论法官的确信如何,强使法官根据这种证据去做裁判;把这些作为固定不变的尺度加以采用;或是把那些用来认识真实情况的一切资料都精密地收集起来并在法官面前阐明,而听凭法官去理解和进行内心判断。第一种手段——法定证据,第二种手段——道德证据。我可以肯定地说,法定证据制度——它的本身就是一种荒诞的方法,是对被告人、对社会都有危险的方法。”

决定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的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情况和程度的不同,而这种联系情况和程度因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必须综合全案证据和全部案件事实才能加以确认,而不能模式化地、预断性地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事先加以规定。苏联诉讼中也采用了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制度,苏联学者曾经指出,“法律要求法院综合地审理全部案件情况并在这一基础上得出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因为只有在综合审理该案所有事实材料的条件下,法院才能得出确实存在有一定的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审判员的内心确信这种判断证据的标准,就是在这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和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得出的。”(注:[苏]aa多勃洛沃里斯基主编:《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5年12月版,第210页。)

当然,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中的“自由”并不是天马行空的任意擅断,而是依健全的理性对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别并结合论理规则和经验规则进行判断而形成结论,强调判断过程和判断结果的合理性。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完全由法官以理性和良知自由加以判断;二是法官对案情的认定,必须在自己内心确信无疑。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条件的限制,包括:1.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2.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3. 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4.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

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

被提起上诉(上告)。日本学者铃木茂嗣指出:“自由心证主义决没有容许裁判官恣意判断的含义,相反,该原则要求的是根据经验法则而形成的合理心证(合理的心证主义)。”(注:铃木茂嗣:《刑事证据法的若干问题》,载《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页。)我国学者石志泉也云:“法院于事实之真伪,虽有判断之自由,然亦非可率尔以从事,法律之所期待者,审判官恒为富于学识经验之人,其判断事实必能依经验定则而为之,如依经验定则而行,自无专横之弊,故敢舍法定证据主义而采自由心证主义也。”(注:石志泉、杨建华前引书,第243~244页。)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的制度是以对审判官的信赖为基础的,为保证审判官具有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审判官的资格作出了限制,这也便促成了那些国家审判官一般都具有较高素质,使审判官职业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

四、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就证据证明力所作的司法解释,试图约束承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也就是说在我国证据制度中通过司法解释

纳入具有法定证据制度特性的规则,其实践的后果也必然与法定证据制度一样——约束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而本着司法理性、论理规则和经验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可能由此达到的案件真实仅为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就证据证明力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并非绝无合理性,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诉讼证据的一般规律,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合理性只是相对的合理性而不是绝对的合理性,在多数情况或者一般情况下,它也许符合客观实际,但倘若将其推向绝对化,认为其适用于所有情况,则走向了科学的反面。例如:鉴定结论虽然是由具有某些特定资格的专家依据专门知识对检材进行检验、鉴别、分析而形成的结论,但鉴定结论并不一定等同于科学,只有经过正当的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客观实际时才能采纳为诉讼证据,在这一点上,鉴定结论并不比其他证据在效力上占有优势。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指出:“绝大多数鉴定人是凭着技能和良心完成任务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工作会使真相大白。”“但他们也会出错,而这种错误将带来严重后果。”(注:[法]勒内·弗洛里奥:《错案》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当鉴定资料、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其各自的证明力也须根据其本身所负载的有关案件的信息量、其所要

证明的对象、其本身的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比较、权衡中加以判断,而不能仅凭其为鉴定结论即认为其证明力大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同样,物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是否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的证明力是否一定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传来证据,都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而不应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预先加以规定。

实际上,对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款已经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规定:“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佳证据规则(best-evidence rule)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它一般要求:必须提出最佳证据;如果没有,必须加以说明。这一规则中所谓“最佳证据”是指原始证据,通常为书面证据的原件,现在只适用于证明书面情况的内容,如果要证明书面文件已被起草或者与这一事实有关的情况,可以运用辅助证据(如曾看过原件的证人的回忆)来证明,而不必提出书面文件本身。在有些时候,可能难以获取原始证据,法律也允许使用辅助证据,例如:1.原件已被毁坏或者经过搜寻仍未找到时;2.原文不可能以实物形式出示时;3.文件在另一方手中,虽已通知其出示该文件而对方未能办到时;4.提出的辅助证据的内容经过另一方认可时;5.原始证据

是一份公文书,法律规定可以验证其副本时;6.原始证据是银行的帐目时。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但内容十分简约,司法解释正可在细化法律的过简规定上有所作为(注:由于我国立法遵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法律规定往往近乎简陋,需要由司法解释对法律的含义加以解释甚至对法律进行补充,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裨补缺漏,立法机关所立之法乃成为“立法纲要”,司法机关通过“解释”法律而履行了代行立法的职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莫不如此。),舍此而在证据的证明力上耗费精力,难免蛇足之嫌。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项也有可商榷之处,该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至少给人以这样的误解,即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据可

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际上,“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即使在理论上认为不依赖其他证据而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所谓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页。)

帮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之庭审辩护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案件受理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如下法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后,应为出庭辩护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三)整理被告人(包括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决定是否自行调查取证; (三)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四)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五)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六)确定辩护思路及辩护观点,草拟辩护方案,辩护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2.质证提纲(对公诉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 4.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三、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拟证事实、页数,一式三份,于开庭前五日前或者在庭前会议时提供给人民法院,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质证后提交法院。 四、辩护律师在收到开庭决定通知后,应当再会见被告人,及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姓名、证据情况、辩护思路、辩护观点等情况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等事宜,并将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告知被告人。委托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也可以跟委托人进行沟通。 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与被告人、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或者解除委托,由被告人另请他人辩护。 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致时,沟通时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见。 五、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二)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 (三)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四)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七、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人民法院不同意更改开庭日期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信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

庭审观后感

《思修与法律基础》课后学习 -------------观庭审视频有感 作为看着TVB剧长大的一代,我们从小就在激动人心电视情节中认识了法庭,其中的奥妙令人感到神圣。以前高中时候曾经和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们一起下乡举办过模拟法庭,算是一次小小的接触,但却一直没有机会了解真正的法庭。终于,这次的思修课的课后学习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观看视频中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庭有一个真实的认识。 上周,我们寝室的六个成员来到机房,在网上几经搜索,找到了一个我们认为比较典型的庭审视频,一边观看,一边学习、感悟。视频中的案件是关于三个男孩为了一个女孩子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一个男孩被刀刺伤。两个伤人的男孩一个是八八年,一个是八九年的,听到这两个数字,我们都很愕然。都可怜他们的父母,这么小就犯上刑事的罪名,前途问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所以我觉得我们这些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真是应该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因为那两个被告都是读书非常少的。很自然,这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很多东西不知道。有时候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怎样会被别人告,为什么要受罚都不清楚。 视频中的法院和我们想象的一样,是异常威严肃穆的,因为那里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化解冲突的地方,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微型缩影。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公诉人,原告。最后一排是被告。还有两个角落分别有一名法警。每个工作人员看上去都非常认真,工作严紧。这些场景和我以前参加过的模拟法庭很相似,我突然为之前模拟的如此逼真而自豪。 最开始,镜头给到了旁听的民众们,每个人看起来都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待开庭。法庭的人员逐一到位之后,在审判长一声令下,开庭了。在开庭过程中,审判长发问时,很多时候那些被告或者是原告所答的好像风马牛不相及,有时候说话模糊不清,有时久久不回答。有一些程序上的,他们更是不清楚。这说明了什么呢?公民的法律意识极缺乏。好比那个要提给法官看的资料,有一些都没准备好,数字又不明确、详细。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好好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够很好地维护我们自身权益。一轮开庭程序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我们都很认真地听、看,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两个多小时的审理过程在多数人的沉默思考和少数人的激烈争辩中悄然谢幕。最后,法庭本着协调矛盾,化解争端,维护和谐的初衷进行了公正判决。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对寝室的路上也意犹未尽地各自发表着看法。 大家都觉得以前在电视上看到的法庭比较有西方特色,因为大多出现在港剧中。这次观看了真实的中国法庭,感觉有很大的区别。这使我们对泛滥在电视剧中的法庭审判有了新的认识,很好地激发了我们对法律的兴趣,促进我们对法律的学习。 通过这次的观摩,我们更认识到了懂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要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完整版)庭审笔录(刑事普通程序)

庭审笔录(案)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法庭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详见起诉书(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被:。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

刑事案件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庭审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当庭对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发问和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的过程。庭审讯问承接起诉书的宣读,引领后续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环节,关系到法庭调查的成败。庭审讯问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公诉人在法庭上想通过讯问达到什么目的直接决定了公诉人所采取的讯问方法。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特点以及被告人认*罪情况为庭审讯问设置多层次的目标定位,并可以根据讯问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定位。庭审讯问是一项非常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于被告人回答问题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庭审讯问的难度。因此,庭审讯问除了考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还考验公诉人组织语言的能力和讯问方式的技巧比如,如果公诉人期待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这样一个事实。大致可能形成以下几种问法。第一种问法:“被告人,你是如何伤害被害人的?”这是正面发问,即开放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出现公诉人无法预测的局面。公诉人在庭审讯问过程中应当尽量少用这种提问方式。第二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对吗?”这是结果提问法,即封闭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因在问话中已经涵盖了问题的答案,使得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不致出现大的偏差。但因问话中隐含答案,在提问时应注意背景和条件,避免给人留下诱导反问的印象。第三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难道不是这样吗?”这是故意反问,即倒逼式提问。这种提问方式,具有较强的攻逼态势,对于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具有较强的攻心效果。但也因问话中包含答案同样需要注意提问的背景和条件。三种不同的提问方式,答案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借鉴他人成功经验,谈谈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一、认*罪案件的讯问技巧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围绕犯*罪构成的主要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庭审讯问,通过讯问向法庭还原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在庭审中完整的展现。 但从提升诉讼效率目的出发,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法庭讯问可以适当进行简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根据该规定,对于认*罪案件,庭审讯问应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对庭审讯问进行简化,可以只讯问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于细枝末节的事实不必纠缠,甚至可以省略。 简化和省略不是要求公诉人在讯问阶段不做任何事情,而是可以阐述检察机关的立场和观点:“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讯问,我们发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当庭供认的自己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我们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庭审方式进行简化,我们将在举证阶段就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请合议庭许可。”这种概括,不但表明了检察机关的公正立场,而且兼顾了诉讼效率,还为简化举证做好了铺垫。 此外,对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公诉人在庭审讯问阶段没有必要进行展开,因为庭审讯问解决的是事实和情节,而行为性质是法庭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

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

刑事庭审笔录

刑事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14 年 6月 23日 19 时00分至 20 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0 审判人员:陈晔(审判长) 马梁,潘德进(陪审员) 书记员: 叶辉强 宣布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张建,男 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姓名身份等 辩:胡晓姗,朱佩佩。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未受过。 审判长:被告人收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 被:收到。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玄武区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健暴力袭击警察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合议庭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梁,潘德进组成。本院书记员刘一霖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聪聪、曹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1 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8月一号那天,我和田英逛街,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一气之下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出去后我去小店买烟,刚买完烟正准备往口袋里装钱,突然有人抓住我头发,把我往地下按,我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是警察。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请问你是否有殴打青年男子马某, 被:是的我打了他。 公:为什么你醉酒打人后不是害怕报警而逃跑,而是出于自己害怕逃跑,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台词版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刑事庭审发问技巧

庭审发问技巧 作者: 时间:2009-07-02 查看(4282) 评论(1) 庭审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第一次开口亮相,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开始。律师对被告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律师怎样向被告人发问?这既涉及到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这一程序在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又涉及到律师在对被告人发问时的技巧和综合能力。本文结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从两个方面对律师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发问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庭审中,律师为什么要对被告人发问 ——谈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地位和功能 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程序,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及有何异议之后的一个程序。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还要对被告人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目的也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公诉人主要是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的角度进行讯问,辩护律师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之后,审判人员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案件事实没有表述清楚的,还要进行发问。所以,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程序。 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 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在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过程中,律师有主导权。向被告人提问哪些问题?怎样向被告人提问?律师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当然,律师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被告人向法庭全面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 在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之前,公诉人已经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全面展示了其指控有罪的犯罪事实。之后,在审判人员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后,公诉人还要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发问。公诉人的发问肯定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出发的。这样,被告人

(完整word版)法院庭审观后感

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 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

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判审判结果。经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 问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请求。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理解片面化。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这些就是我个人的观审的几点感受和想法,如有不正确之处,欢迎老师指正。

刑事法庭审笔录 - 副本

刑事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笔录(范例)时间:200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_分 地点: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________ 审判人员:盛________、杨_______、徐_________ 书记员:范____ 记录如下: 书: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人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入庭,全体起立。 审:(敲法褪)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黎明_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陈____带上法庭)

审: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被:我叫陈________,男,__1976__年___11_月___22_日出生,汉族,__嘉兴市__市知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家住、___嘉兴市_市_南湖区___区_新风镇__ 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审: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与被告人的关系? 被代:陈________,男,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__号,系被告人父亲。 审:被告人,你过去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这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涉嫌抢劫罪被____市公安局___局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执行逮捕。_______年____月___日晚____点多在家里被抓。 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收到,_2014___年___4_月____ _17___日收到的。 审:___嘉兴市___市____秀洲_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__嘉兴市__市_秀洲___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________抢劫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由审判员盛____、审判员杨____、代理审判员徐____组成合议庭,盛____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范____担任本庭记录。________市____ ____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缘、施逸琪出庭支持公诉。____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_____辩护,被告人陈____、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陈____到庭参加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你除了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可以依据事实与法律自行辩护,是否听清? 被代:听清了。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候审(自诉案件为:本案的自诉人、被告人均已到齐),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宣布开庭] 审:——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自诉案件的还应问明自诉人的主要情况),由审判员按普通程序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甘肃省××县(区)检察院的××(检刑起字)第×号起诉书你收到了没有?是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法院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是否告知你本案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自诉的为×××诉被告人×××一案)。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席法庭。庭前经征求被告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也不参加法庭审理,只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被告人×××,你听清了吗(辩护人亦可不出庭,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即可。)?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诉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自诉人)被告人×××,你听清了吗?

法庭观后感

法庭观后感 庞德曾经说: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因此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应该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需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所以一直没有机会实践的我通过观看此次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尤中泽和王宁莉自年结婚后几年里,生活都较为平静。 从开始简单平凡的生活逐渐发展起来,到让很多人羡慕的小康社会,,但是好景不长,从年开始,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关系开始恶化,导致两人年月,尤中泽收到王宁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后尤中泽应法院的举证要求去查证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王宁莉已于年月将自己在南京龙图营销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所谓的万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王广杰。 尤中泽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否有权私自转让股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侵占庭审的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020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模板(第次) 说明: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时需要提供《庭审笔录》,以前书记员会让法律援助律师拍照打印,现在不可以了,需要律师自己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特设计本模板,公大家下载打印使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法院第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不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记员: 涉嫌罪名: 公诉人: 被告人: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内容: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开庭 (一)核对基本信息 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二)(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就庭审发问谈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紧贴主题,切忌无关宏旨。发问内容须与主要辩护观点相联、呼应。对与辩护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问;对枝节问题不宜纠缠。需在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有的在提交前可辅以必要的发问。如向法庭提交发案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提交前可向被告人发问:“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谁可以证明?”等。这样可起到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说服力的作用。 二、简明扼要,切忌拖泥带水。律师在刑事庭审活动中是配角,不能喧宾夺主。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可问可不问的的尽量不问,问两句话可以解决的绝不问第三句。不要无意义地重复法庭调查的内容。发问的语言要精练,表达要明确。 三、因人而宜,切忌不分对象。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在文化程序、社会经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遣词用语、发问方式应因人而宜,有的放矢。如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自尊心较强的被告人,发问方式可以适当委婉一些,防止被告人产生情绪波动或抵触,影响发问效果;反之应尽量浅显通俗。但应注意,无论是委婉或是浅显,发问都要直接明确,以避免产生歧意或误解。 四、准备充分,切忌仓促上阵。开庭前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

草拟辩护词时,用会见被告人的机会,直接向被告人发问。对关键情节,必要时可反复发问。这样既可把握案性的重要环节,又可根据发问效果对发问提纲作一些调整。准备向证人发问的问题,要认真查阅证人过去的证言,共做过几次陈述,都是如何讲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五、随机应变,切忌照本宣科。在法庭调查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聆听被告人供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随时修改发问提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按原提纲照本宣科。别人已问过的,一般不再重复发问。有时在发问中,被问者的回答与原掌握的案情或所希望的效果相差甚远,这时不能乱了方寸或停留反复追问,而应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和发问角度,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此外,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是在庭审发问中,也是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都应遵循的原则。

刑事案件庭审模板

XX 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笔录 案由: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开庭地点:一号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书(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 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到庭,卸下械具。审:被告人,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审:家庭住址?

被:住。 审:被告人,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 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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