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智慧校园”试点校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11.16•【字号】厦教办〔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厦教办〔2022〕106号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近期,市委文明办通报第三届文明校园届中测评情况,通报表扬了成绩较好的学校,批评成绩低于60分的单位,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2022年底至2023年底,是新一届文明校园的关键之年、收官之年。
为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文明校园创建组织领导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不断创新体验式、宣传教育模式,广泛开展宣传阐释、基层宣讲、主题活动,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新一届文明校园创建的思路、破解难题的举措、推动发展的成果,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创建文明校园的积极性。
二要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要调整充实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级各类学校做到“创建工作有人抓、活动阵地有人管、责任制度有人督”,扎实有效推动文明校园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做好工作统筹,明确主体责任。
把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纳入党委会、行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学校目标考核、纳入教育督导工作体系,分析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措施,推进文明校园工作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健全机制,提升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效一是要完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学习贯彻传达上级相关文件,定期不定期召开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会议,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创建工作跟踪指导,解决矛盾困难,协调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8•【字号】厦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8日2022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致厦门经济特区建设40周年贺信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统一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围绕智治、兴业、惠民三大方向,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为厦门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更高水平建设“两高两化”城市注入更加强劲的数字动能。
一、打造协同高效的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1.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实施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向上对接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App,横向联通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实现全市审批业务统一管理、统一反馈、统一查询、统一监督。
(牵头单位:市审批管理局、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信息集团;责任单位:各审批服务部门,各区)2.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向上对接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横向联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区各部门业务系统,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并与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支撑业务系统获取信息。
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实施方案

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实施方案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信息化建设力度,全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已取得较好成效,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各地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平台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教育信息化发展步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并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努力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智慧校园”创建工作,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系列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第二次教育信息化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教育信息化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建设为基础、应用为支柱,以促进教育改革和质量提高为核心,以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校园环境为目标,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转变教育观念和课堂教学模式,全面提升我市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提升“三通两平台”的建设、管理、应用水平,加快建设涵盖各级各类学校的智慧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到2018年,全市全面建设60所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到2020年,全市完成200所中小学校“智慧校园”建设。
全市基本建成以移动终端、智慧教学、智慧教育云等为主要标志的智慧校园环境,实现以自主学习、个性化学习、协作学习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教学和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智慧管理,培养适应“互联网+”和智能化信息生态环境,具有较高品质和较强实践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人才。
三、重点工作1.完善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技术先进、扩展性强、安全可靠、高速畅通、覆盖全校的校园网络环境。
逐步推进1000M 光纤进校、100M光纤到班,无线网络全覆盖。
宽带网络能够满足广大师生个性化智慧化的教学、研究和专业发展需求。
2.搭建智慧教育管理平台,为广大中小学开展智慧教育和智慧管理提供性能良好、服务便捷的网络平台。
建立师生电子身份及统一认证系统,实现对学校师生、教育教学、评价、科研、资产等的智慧化管理。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厦教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教发〔2023〕91号各区教育局,市教科院,各市直属中职学校、中小学: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现将《厦门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教育局2023年11月27日厦门市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力推动绿色低碳理念全面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各层次、各领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绿色低碳发展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各个层次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遵循教育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构建特色鲜明、上下衔接、内容丰富的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思想和行动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与绿色低碳发展规范在全市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普及传播,绿色低碳理念进入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体系;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态文明素养、绿色低碳意识及实践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学校绿色生活方式、生态文明习惯蔚然成风。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

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厦门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对2024年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厦门市教育工作要点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践行教育家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筑牢根基、积蓄后劲。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
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建强教育系统劳模工匠等理论宣讲队伍,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回答好“强国建设、教育何为”的时代课题。
2.推动党建与精神文明创建双提升。
持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质增效,开展新时代中小学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评选全市教育系统“十佳党建品牌”,打造机关党建工作特色品牌,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
深化文明校园和文明机关创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志愿服务制度化品牌化,积极参与“爱心厦门”建设。
3.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改革。
厦门市中小学智慧校园建设评价标准(试行)

提供对校园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控制、电子监考、消防报警、紧急呼叫(求助)、紧急广播系统的统一管理和控制的应用界面截图(1分);
提供学校视频汇聚和电子地图功能使用截图和场景应用等(1分)。
二、应用服务(90分)
1.应用融合(10分)
(1)实现用户的集中化和统一管理,对智慧校园中的用户提供统一的电子身份,支持多平台、多终端统一的用户认证方式。
(4)具备同步练习板块,让学生选择教材、章节、知识点、难度,实现与线下课程同步练习;智能练习实现根据学生薄弱点,自动推送学生练习的功能;
3
依托省市区统建平台或者学校自建平台,提供同步练习板块,让学生选择教材、章节、知识点、难度,实现与线下课程同步练习(2分);
智能练习根据学生薄弱点,自动推送学生练习(1分)。
以数据标准接口或导出的方式提供使用频率证明,根据实际数据量进行评价。
(4)实现对师生的教育资源自主检索、准确定位和精准推送。
2
按教育资源自主检索、准确定位和精准推送(2分);
以数据标准接口或导出的方式提供使用频率证明,根据实际数据量进行评价。
(5)具备自动记录学生在日常作业、考试等不同学习活动的错题,可形成学生专有的错题库,按学科、知识点进行统一归档管理的功能;
3
依托省市区统建平台或者学校自建平台,实现学生日常学习数据(作业、成绩、学习行为)采集、自动记录学生在日常作业、考试等不同学习活动的错题,形成学生专有的错题库(2分);
(6)网络考试与学习评价:提供采编组卷、考试编排、网络考试阅卷、成绩分析评价等功能。
2
依托市区统建平台或者学校自建平台,具备采编组卷、考试编排、网络考试阅卷、成绩分析评价等功能,以数据标准接口或导出的方式提供使用频率证明,根据实际数据量进行评价(2分)。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厦教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市招考中心,市教科院等有关单位:《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2024年3月1日厦门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精神,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和我市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等,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2024年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厦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招考中心”)负责组织报名、考务、评卷和录取等工作,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教科院”)负责市级统考科目命题工作。
各区相应成立中招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中招工作。
各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开展本校中招工作。
二、报名(一)报名时间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1日;因特殊原因错过报名的,可于3月22日至3月23日补报名。
(二)报名片区全市划分为三个招生报名片区,即思明湖里片区、集美海沧片区、同安翔安片区。
考生应在相应招生片区的报名点报名:1.学籍所在校。
2.各区指定的社会报名点。
(三)报名对象1.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在学籍所在校报名。
2.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3.具有同等学力的本市户籍社会青年(含往届生),在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四)报名注意事项1.补报名考生统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会报名点报名。
2.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不得报名。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新一批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遴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新一批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闽教办基〔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新一批人工智能教育试点校遴选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基〔2021〕1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部署,促进人工智能在全省中小学的普及应用,经研究,决定遴选新一批人工智能教育试点学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总结前期人工智能教育实验区和试点校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强示范引领效应,助力我省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现代化发展,推动数字福建建设迈向“智慧化”新阶段。
二、遴选数量根据工作需要,拟在全省新增遴选70所左右中小学作为新一批“福建省中小学人工智能试点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其中小学30所左右,初中25所左右,高中15所左右。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发展人工智能教育明确意愿和规划。
(二)具备较好的信息技术、科学等与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师资队伍,部分教师具有一定人工智能科普教育经历。
(三)具备适应开展人工智能教育的教学设备、场所等条件。
(四)具备协同参与课程资源开发、科研课题等活动的能力与条件,能够发挥中小学人工智能教育示范引领作用。
(五)人工智能教育有一定基础的省级义务教育教改示范性建设学校、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实验校、示范校,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信息化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已形成长效机制的优先考虑。
普通高中课改基地建设校(含示范建设高中)应结合改革项目积极开展人工智能教育,发挥示范效应,不再列入此次试点学校申报范围。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厦门市中小学智慧教育特色品牌建设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厦门市中小学智慧教育特色品牌建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厦教办〔2024〕92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厦门市中小学智慧教育特色品牌建设活动的通知厦教办〔2024〕92号各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纵深推进教育数字化,推动我市智慧校园建设内涵提升,构建高质量数字教育体系,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中小学智慧教育特色品牌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教育数字化”要求,以智慧校园内涵提升为牵引,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打造一批智慧教育特色品牌,积极构建智慧教育新生态,促进我市数字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任务在开展智慧校园创建的基础上,深入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推动智慧校园建设内涵提升,在全市范围挖掘和遴选一批在智慧教育方面具有创新性、特色性、代表性的学校,按照“一校一品牌”的工作思路,开展系统性培育,加强持续性建设,积极打造中小学智慧教育示范典型,探索未来学校新形态。
利用3年时间,创建一批特色鲜明、成效明显、有影响力的中小学智慧教育品牌,为全市教育数字化发展提供更多可借鉴、可推广的优秀经验。
主要聚焦以下领域开展特色创建:(一)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
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汇聚培训、教学、管理等数据信息,建设教师智能画像,改进教师评价,优化教师管理服务,助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探索应用教师能力诊断测评系统,诊断教师学习发展需求,开展精准培养培训。
支持教师利用人工智能开展教育教学实践,如运用智能工具提升作业设计和点评能力等,为教育教学减负提质,以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全市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全市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厦教办〔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举办2024年全市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的通知厦教办〔2024〕54号各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校,市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举办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的部署,为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教师实验教学水平与创新能力,发挥实验教学育人功能,经研究,决定举办2024年厦门市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学科设置和名额分配(一)学段学科设置与评奖比例。
按照《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2023年版)》,本次说课活动分学段分学科设置如下:小学科学、小学数学、小学信息科技;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初中生物学、初中地理、初中数学、初中信息科技;高中物理、高中化学、高中生物学、高中通用技术、高中地理、高中数学、高中信息技术。
按各学科参与人员总数的10%、25%、35%比例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并从各学段各学科中推荐前两名优秀案例参加省级说课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案例将被推荐参加第十届全国中小学实验教学说课活动。
(二)推荐名额分配。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参加,积极推荐报送说课材料,其中:1.小学科学、小学数学、小学信息技术:每区每学科6名,市直属校各1名。
2.初中物理、初中化学、初中生物、初中地理、初中数学、初中信息科技:每区每学科4名;市直属校原则上每学科各1名,规模大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每学科推荐报送不超过2个优秀案例。
3.高中物理、高中化学、高中生物、高中地理、高中数学:每区每学科1~2名;市直属校原则上每学科各1名,规模大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每学科推荐报送不超过2个优秀案例。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厦教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现将《厦门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2024年3月27日厦门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招生入学有关精神,制定我市202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组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派位入学。
二、招生对象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报名时间(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政策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以及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人才、军人、公安、消防救援等人员子女的报名时间为7月7日(星期日)至7月8日(星期一)。
各区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教育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落实小学入学申请“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
(二)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为4月15日(星期一)至4月25日(星期四)。
未进行网络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厦积分入学资格。
四、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办法(一)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
招生片区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局划定(市属小学报市教育局核准),并由区教育局提前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智慧校园试点
校”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10.08
•【字号】闽教科〔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名单
的通知
闽教科〔2024〕1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闽教科〔2023〕17号)工作安排,在各地各校推荐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公示等环节,确定第二批30个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现予以公布。
各入选学校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相关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和任务,突出创新和特色,稳步开展建设。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试点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和支持政策,通过试点校的建设,以点带面引领省内学校教育数字化转型,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智慧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新途径和新模式。
附件:第二批省级“智慧校园试点校”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8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遴选首批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遴选首批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厦教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遴选首批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的通知厦教办〔2024〕28号各区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根据《厦门市教育局等十四部门印发〈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决定遴选首批厦门市中小学科学教育实验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中小学科学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在课程资源开发、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式变革、教育评价改革、场所场景构建、社会力量整合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探索科学教育实施有效途径和人才培养创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创新成果,提升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实验校工作任务(一)完善科学教育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教育领导机制,制定具有特色的校本实施方案,选配科学副校长、科学辅导员和具有理工类硕士学位的科学类课程教师,提升教师科学素养与教学能力。
结合实际建设科学探索实验室、综合实验室、创新实验室、科学活动园等,按标准配齐配好实验仪器、设备、资源等,为科学教育教学提供软硬件支撑。
(二)加强科学类课程教学。
推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协同育人,因地制宜构建学校科学类课程资源体系,加强综合课程开发,形成内容丰富、领域宽泛、学段衔接、分层分类的科学类课程群。
创新课程实施机制和教学方式,注重与多学科融合教育、人工智能教育、社会实践等有机结合,提升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合作能力等。
(三)拓展科学活动内容。
高质量实施校园科学节“双百行动”、课后服务科学教育“双百行动”及科学实践“双百行动”,形成科学教育品牌。
组织以科学教育为主题的家庭科普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讲好最美家庭科普故事。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闽教综〔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校):现将《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3月7日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工作要点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工作要求,紧扣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重要要求,聚焦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要使命,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教育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守正创新,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落实《福建省高等学校“时代新人铸魂工程”实施方案》,启动实施立德树人工程。
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
举办第九季全省高校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知识竞赛。
2.谋划推进教育强省建设。
研制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纲要。
推动巩固部省会商战略合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推动建设两岸教育融合发展示范区。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特殊教育改革试点校和融合教育试点校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特殊教育改革试点校和融合教育试点校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闽教基〔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特殊教育改革试点校和融合教育试点校遴选培育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1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以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特殊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推动学校内涵建设,促进全省特殊教育水平整体提升,经研究,决定开展特殊教育改革试点校和融合教育试点校遴选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为培育典型经验,加强示范引领,促进各地各校深化改革实验,破解特殊教育发展不平衡、融合教育水平不高等重难点问题,提升办学内涵质量,“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分批遴选部分基础好、能担当、敢创新的学校,进行改革试点培育,先行先试,深入探索符合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教育教学管理方法和途径,增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到2025年,形成一批有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实践成果,引领和带动全省特殊教育质量提升。
二、遴选对象(一)特殊教育改革试点校(园)。
每个设区市一次性推荐2-3所(平潭1所),申报对象必须是学校管理规范,教师团队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教育资源开发和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能力,教育质量和水平较高,能在市域及以上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儿园)。
(二)融合教育试点校。
分批次遴选推荐,首批每个设区市推荐4所(原则上初中、小学各1所,幼儿园2所),平潭推荐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各1所),申报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园)就读有一定基础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学校试点方案以及制度储备完备,试点工作经费和师资保障有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项目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项目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教技厅函〔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项目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部署,经研究,决定遴选一批地方积极、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智慧教育示范区”是指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相关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学生、教师和家长等提供个性化支持和精准化服务,采集并利用参与者群体的状态数据和教育教学过程数据,促进学习者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采用任意方式、任意步调进行学习,为该区域师生提供高学习体验、高内容适配和高教学效率的教育供给,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创新区域教育发展机制,打造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新格局,构建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人才支撑,为构建智慧社会奠定基础。
三、建设目标2019年和2020年,分年度各遴选5个以上地方积极、具有较好发展条件的地区(地市或区县,下同),优先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区”建设与实践探索,推动教育信息化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教育理念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创新,提升区域教育水平,探索积累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与优秀案例,形成支撑和引领教育现代化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1〕1号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1〕1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2021年1月27日厦门市教育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维护师生和家长的有关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单位)】。
第三条学校(单位)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四条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其他教育领域学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单位)名称、办学(办公)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单位)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学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三)学校(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关规定,教学与教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六)学校(单位)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七)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八)学校(单位)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果、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等;(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单位)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