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概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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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概念题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形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7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服务;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

9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或权利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10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状态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11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12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

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6(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得,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9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是破产理论上的别除权。破产实物中的别除权是指债务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0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两种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特别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1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权利。

2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义务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履行义务在后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24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5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

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经济法简答题

一、破产法的和解具有的特征

1、和解的目的是避免破产清算。

2、和解的适用以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为条件。

3、和解的成立必须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4、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才能生效。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

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取

得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不同。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要有相对健全的组

织机构,投资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求备案;而个人独资企业机构简单,由个人投资者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哪些机构或不设立机构。

3、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

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竞争法的作用

1、发挥经济竟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

3、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优质量、最廉

价格的消费实惠。

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

5、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六、公司分立的程序

1、签订分立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分立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

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八、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债务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一种集合财产。

4、破产财产是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合支配的财产。

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决定的合伙事物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十、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有限。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

4、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灵活,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

5、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财务无须向社会公开。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受到限制,未经法律程序不得自由

转让。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行。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比较严格。

5、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十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十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四、有效合同需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十五、公司设立的程序

经济法论叙题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自然

人之间,虽然他们的经济实力各异,但是只要他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加到合同法律关系之中,那么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变更合同,都要由合同当事人依法自愿决定。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合同当事人如何处置自己的权益,只能由其自己选择,其他人都无权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又称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要公正、公允,合情、合理。公平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说到做到,正确、适当地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弄虚作假、尔虞我诈,不做损害对方和国家、集体、第三人以及公共利益的事情。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所谓合法原则,主要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合同的订立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的方式、行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等,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履行地执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于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

2、承诺。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和普通合伙的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所以法律允许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有不同的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赋予有限合伙人这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也受到合伙协议的限制。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大学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大学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国宪法》 D、《中华人民国刑法》 【答案:C】 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发行债券 B、签订合同 C、山洪爆发 D、承兑汇票 【答案:C】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是指10-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答案:A】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为()。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20 年 【答案:B】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6、下列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超越代理权限围以陂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的 【答案:D】 7、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8、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D】 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10、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 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 A、1000 万美元 B、1400 万美元 C、1750 万美元 D、2100 万美元 【答案:C】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复习总结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地位:独立的法律部门、重要的法律部门) 答:①经济性: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体现客观经济规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适用于经济领域②综合性:范围广泛;法律法规的形式多样;多种调整方法;经济法主体形式多样③技术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直接来源于技术规范④全局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着眼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⑤政府主导性:经济法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与政府的管理参与密切联系,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体现着政府的主导性。 3、经济法调整对象?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②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③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④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经济法的作用? 答:①培育合格活跃的市场主体②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③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④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⑤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⑥保障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5、经济法体系: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答:①企业组织管理法②市场管理法③宏观调控法④社会保障法。7、根据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分类? 答:将法划分为制定法(指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和非制定法。 具体划分: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④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部委)⑤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⑥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 8、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①主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②客体(权利和义务)③内容(权利义务的载体)。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种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事业单位

暨南大学经济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 1.经济法概念与溯源。 溯源: 1、最早调整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是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 2、第一个提“经济法”一词的是1755年法国的摩莱里(《自然法典》)。 3、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西方经济法——1890年的美国谢尔 曼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收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4、第一次使用“经济法”概念、现代经济法术语和科学的起源——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 界经济年鉴》。 5、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现代经济法的标志——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 概念: 指的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他概念: 1、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血药有国家干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 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 规范。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紧急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紧急发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 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 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组织领导与管理国民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 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其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保持其活力,在采取相 应的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涉外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浙江财经大学期末经济法试卷复习课程

一、单选(10×2) 1.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P118) 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A)万人民币。 A、3 B、1000 C、500 D、50 例: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商品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金额就是(D )万元。 A、3 B、5 C、10 D、50 解析:《公司法》规定,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公司规定的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P113,125) 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P67) 4.撤销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P209) 5.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在法定的有限期限内,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过了这个期限,这项发明就成为社会 公共产品。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P558)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B) A、15年 B、10年 C、20年 D、30年 6.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价和报价。投标是要约。(P200) 例:例: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的行为是(B)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7.依据公司的组织管辖关系,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P113) 例: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A) A、分公司 B、子公司 C、事业单位 D、社会团体 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P26) 例: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B) A、90天 B、2年 C、365天 D、6个月 9.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45天。 例:中外合作企业的审批时间是(C) A、90天 B、3个月 C、45天 D、6个月 二、多选。(10×1) 1.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题的是(ABCD) A、公司 B、外国人 C、个体工商户 D、中国公民 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合伙人(P13) 2.下列纠纷不能提交仲裁: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 争议。(P572) 例: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下列纠纷(ABD) A、婚姻纠纷 B、继承纠纷 C、合同纠纷 D、行政争议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P604) 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ABC) A、被搞住所地法院 B、合同履行地法院 C、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D、外国法院 4.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条件(详细见案例分析1)(P88) 例: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BC)。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缴清全部出资。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以前总是觉得本身宛如还挺懂法的,由于在家的时间,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自从体系的学习了执法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翻开书的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明白了许多。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差别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叫法不同,但初志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宁静长处。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我以为劳绩最大的便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曩昔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治以后,双方达不可同等的时间,再哀求上诉。原来想的简朴,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另外执法予以调解。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聚的履历,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差别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很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固所起到的孝敬,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

第三章公司法。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相识,总感觉这些工具离本身还很迢遥,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打仗,所以学习完这一章照旧劳绩许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源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没有说像平凡合资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穷连带责任。学到这,让我想到了另外一门课程中级财务会计,彻底明白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实收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增长资源,贷的是股本。实在在专业知识范畴,许多内容是雷同的。还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在学习这之前,我一直以为董事长就是及权利与地位于一身的公司老大,其实他也受许多因素的限定。他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公司较为关键的事变,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计划。老师上课还开顽笑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划定,你们现在就可以拿一块钱去注册个公司,当个领头羊。其实想想,这个课程照旧蛮好玩的,用处很大。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这个问题一直从拿起这本书到期末竣事,我想现在我能给本身一个得意的回复。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现处于以经济设置装备摆设为中央的阶段,经济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关键的经济法执法,国家在高兴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我们公民的相干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执法的掩护,国家在一步一步的美满经济法。对我们大学生而言,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本质之一,我们能够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以后的日常生活、工作岗位中,可以合理的运用它来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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