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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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

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

(四)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

(五)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执行二处负责对经执行一处查证控制的执行财产的变现处分;对立案庭移送的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强制执行;协助外地法院来深强制执行案件。

综合处负责执行局的综合管理、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及案件流转;负责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案外人异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负责审理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第二章执行申请权登记与强制执行立案

第七条执行申请权的登记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受理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首先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

立案庭根据本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立案工作规程》,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执行依据。

立案庭应依法就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期限等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予以执行申请权登记。

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给予注明。

在立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立即移送执行一处执行。

第九条《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请求、记载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和结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立案受理的情况和实际执行结果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上加以记载。对于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执行人、经法院查证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经执行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持《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申请法院查证控制财产强制执行,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在执行程序中交法院妥善随案保管;在每次执结时,由主办执行法官在相应栏目作出记载后,交还申请执行人保管;在生效法律文书完全执结时,由法院收回归档。

第十条立案庭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予以执行申请权登记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流和处理:

(一)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自愿申请登记的,迳行登记,发给《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二)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要求法院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登记后编制查证案号,将案件移送执行一处,进入执行财产查证程序;

(三)对于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有金钱给付内容又有履行行为等非金钱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请求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的,对于金钱给付内容的部分应当在登记后编制查证案号,移送执行一处进行查证;对于履行行为部分应当在登记后编制执行案号,移送执行二处强制执行;

(四)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在登记后编制执行案号,移送执行二处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立案庭应当在执行财产查证或强制执行立案后按规定排定执行合议庭和主办执行法官,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人须知。立案庭应当在排定执行合议庭和主办执行法官后2日内将案卷移送执行局综合处。执行局综合处应当在1日内办理登记并移送给主办执行法官。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权的登记,不收取费用。对执行查证案件、强制执行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在对执行财产处分变现后,由负责变现的主办执行法官以实际执行变现的数额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并收取执行费。在查证程序中的评估、审计、鉴定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预交。

对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收执行费。第三章执行财产查证

第十三条查证是对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前的准备程序。查证的任务是快速、准确地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义务按期、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利请求法院核查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和控制。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当凭据《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程序查实并控制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可进入执行财产处分程序。

对于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在收到外地法院委托后,应当在登记后1日内移送立案庭,由立案庭编制查证案号,进入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对经查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案庭根据执行局的查证报告编制执行案号进入执行财产处分程序;对于经查证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由执行局将查证报告连同原委托案件卷宗一并退回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执行财产的查证和控制由执行一处负责。

查证采取调查核实、听证等方法进行。具体操作按照本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执行听证程序(试行)》、《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查证财产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计、评估、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期间不在此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查证的,可以具理由报处长批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人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填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移送查证表》,并按"执一查"字编制案号,排定查证合议庭及主办执行法官,在按规定完成有关送达事项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

第十七条对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搜查申请的,立案庭应当编制案号后立即将案件移送执行局依法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由立案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局立即执行。

第十八条综合处接到立案庭移交的查证案件应当登记并在1日内移交执行一处主办执行法

官。由执行一处主办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须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第十九条查证期间,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的,执行一处主办执行法官在报处长审批同意后,向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执行结案处理。

在执行查证阶段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在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确实没有债务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报处长审批同意,可以由执行一处向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按"执一字"编制执行案号,将案件分配给原合议庭和主办执行法官办理。主办执行法官收取执行费直接结案。

对于按前款规定直接结案或先予执行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相关案号和执行金额记载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的相应栏目,并就执行金额计算收取执行费,执行费应当在执行款中直接扣收。

第二十条在查证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终结查证程序。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查证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应当安排听证:

(一)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要求法院举行听证的;

(二)经法院查证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确实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查证结论有异议的;

(三)拟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四)被执行人具证据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合议庭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主办执行法官根据排定的听证日期进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规范用语按照本院《执行听证程序(试行)》、《执行听证程序和规范用语》实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听证。

被执行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财产调查的,合议庭可报院长批准对其进行拘传。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期、不如实申报或作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对故意躲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合议庭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及时核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严格掌握法律条件,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告知其可以提出异议,并于2日内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合议庭应当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裁定解除强制措施;理由不成立的,应书面通知驳回。

第二十八条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主办执行法官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第二十九条经查证,案件执行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由主办执行法官提交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具体操作按《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处理规定(试行)》办理。

当事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不服的,合议庭应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移送综合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查证程序中如需向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取相关登记资料

的,可由主办执行法官调取或向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发调查令和委托调查书,由其调取。主办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调取的资料应当审核。

第三十一条主办执行法官每次进行的财产调查都应做好调查记录并及时录入电脑。

第三十二条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和异议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移送综合处审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查证程序完结后,主办执行法官应当作出《查证结果通知书》。《查证结果通知书》应当载明查证经过和查证结果,作出案件是否可以进入执行财产处分程序的结论。

经查证,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查证结果通知书》报告立案庭,由立案庭编制执行案号,指定执行二处的主办执行法官和合议庭,按规定将案件流转给执行二处的主办执行法官强制执行。立案庭在完成相关工作后1日内,应当将载明执行案号和主办执行法官的回执发送给负责查证的主办执行法官。主办执行法官在收到立案庭的回执后2日内将该回执连同《查证结果通知书》一并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证,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查证结果通知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不能进入执行财产处分程序,在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随时可持《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完成送达事项后,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案件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装订归档。

第四章强制执行

第一节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经过执行财产查证程序查实并控制的执行财产由执行二处负责处分。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生效法律文书由执行二处负责执行。

第三十五条立案庭立案后按规定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接收案卷1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立案庭的指定将案件移交给执行二处主办执行法官。

第三十六条主办执行法官收到综合处移送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

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案件,执行期限为90日;对于处分执行财产的执行期限为60日,拍卖、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期间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具理由报处长批准延长,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将执行财产的处分情况和执行情况录入电脑。

第三十七条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主办执行法官应在接收案件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主办执行法官应依法通过对财产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其他方式对控制财产进行处分。

对执行财产的变现和处分按照本院《执行案件处分财产细则(试行)》进行。

对执行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本院《执行款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必须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土地、房产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合议庭应对财产拍卖和财产变现及处分方式进行合议并报处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执行金钱给付的案件,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作出处分后,应当按照实际清偿的债务数额结案,并按实际清偿债务的数额结算收取执行费。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结案裁定或结案通知书中对执行财产的收支情况予以说明。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执结案件时,将本次执行结果记载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的相应栏目。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执结或终结执行的,将《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正本)》收回归入档案卷宗;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尚未执结的,将《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完成前述工作后,将执行案件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装订归档。

第四十二条案外人对法院处分的财产提出权利主张和异议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章之规定,移送综合处审查处理。

第二节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

第四十三条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手续由综合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第四十五条主办执行法官接到综合处移送的案件后,认为需要委托执行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3日内向综合处提出并将卷宗退回综合处。

基层法院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统一由中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办理。

综合处设专人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第四十六条对于外地法院委托中院和辖区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由综合处办理登记负责收转。

承办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定进行财产查证和处分,及时执结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委托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提出异议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该异议移送委托法院审查处理;对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提出异议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案件的具体操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章执行异议的审理与裁决

第一节异议的受理

第四十八条案外人异议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制度。由综合处的审判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期间为综合处接收案外人异议案卷之日起90日,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除外。

第四十九条在案件的查证或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将异议受理审查程序及举证义务书面告知案外人,要求其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书》,并同时提交支持其异议理由的证据材料。

主办执行法官收到案外人提交的《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3日内填写《案外人执行异议移送审批表》,经处长批准后连同装订完成、编具页码的争议标的执行卷宗移送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庭在收到主办执行法官移交的前款规定的材料3日内,以"执三审字"编制案号,排定承办法官、合议庭、听证日期和听证法庭,并进行电子公告。

对于案外人直接向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的,立案庭应当将该《执行异议书》移送主办

执行法官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异议受理及审查期间,执行合议庭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中止。

第五十一条案外人有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举证的义务,相关当事人有权具证抗辩。案外人的异议主张和请求应当在听证会前固定。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前进行交换。对案外人异议的证据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异议的审查

第五十二条案外人异议的审查采用听证会形式。听证会由审判长主持,应当制作听证记录。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认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不提出抗辩的,可以不举行听证。

第五十三条案件主办法官应当在收到异议案件后7日内向案外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证据交换通知和听证会通知,并向案外异议人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异议书副本。

第五十四条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应就案外人及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应责令案外人及执行案件当事人阐明意见、提交相关证据,并当庭对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节异议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主办法官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应当在审判员提出合议请求5个工作日内安排合议。合议庭应当在听证会后30日内对案外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处理决定。

合议案外人异议案件应当通知主办执行法官列席。

第五十六条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的,对争议执行标的物继续执行。

第五十七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有关业务庭进行处理。第五十八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报经主管院长批准,解除对该财产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异议审查处理结束后,主办法官应在2日内将异议裁定连同执行卷宗退给综合处内勤进行登记并移送主办执行法官。

完成退卷后,主办法官应当将异议案件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装订归档。

主办法官应当将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情况及时录入电脑。

第六章结案

第一节执行的期限与结案方式

第六十条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对于经过查证程序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结案。

执行期限的计算自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执行案件移送书记员归档之日止。不应计入执行期限的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执行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填写《申请延长

执行期限审批表》,由分管院长授权处长审批同意。

延长执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仍须继续延长的,需经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并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十二条执行案件结案后,主办执行法官应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于经过执行申请权登记后分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将本次执行金额和结果在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中"记载事项"的相应栏目和案号项下加以记载。

执行结案后,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和结案卡,经处长批准后交综合处登记备案。并将执行案件材料移交书记员,由书记员按规定完成归档。

第六十三条执行案件可以以下列方式结案:

(一)不予执行;

(二)自动履行;

(三)和解执行;

(四)中止执行;

(五)终结执行;

(六)强制执行;

(七)其他。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以执行申请权登记卷宗为母卷,执行申请权登记卷、执行财产查证卷、执行财产处分卷、执行卷(非金钱给付案件)、案外人异议审查卷、申请不予执行卷、执行监督卷为子卷的方法对执行档案进行管理。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将执行卷宗及时归档。

第二节暂缓执行与中止、终结执行

第六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暂缓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

(二)在受托执行案件时遇到需要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况或案外人异议,需要委托法院处理的;

(三)上级法院因执行监督书面通知暂缓执行的;

(四)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因复查申诉案件书面通知暂缓执行的;

(五)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需要暂缓执行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延期执行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要求延期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二)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且该执行标的为判决书确定的特定物的;

(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从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对其遗产继续执行。

(四)当事人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从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处分的;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

(七)案件执行必须待另案审理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方具备执行条件,且该过程超过六个月执行期限的;

(八)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审判监督庭作出中止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

(九)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要求裁定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十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要求裁定不予执行,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

第六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或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剩余债权追索的;

(二)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有权机构撤销的。

第六十八条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主办执行法官应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的,案件可予中止、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合议庭可以依法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第六十九条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均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并报处长审批。

第七十条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执行过程,中止、终结执行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并及时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七十一条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主办执行法官应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中止、终结的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有民事裁定书难以表述的内部情况,必须用附页加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

第三节和解的条件、程序和恢复执行

第七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虽未全部履行完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开具并交付远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

2、提供了不小于未履行标的额的实物担保的;

3、由具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担保的。

第七十四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如系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有特别授权条款的委托书。

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强制和解。

第七十五条和解结案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除即时已履行完毕的,主办执行法官应当附页写明案件执行的全过程。

第七十六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十七条和解案件的恢复执行,由合议庭负责审查。

对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后交立案庭依据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案件,主办执行法官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十八条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十条本规定有以下配套规则:

一、《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

二、《执行听证程序(试行)》;

三、《执行案件调查及控制财产细则(试行)》;

四、《执行案件处分财产细则(试行)》;

五、《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处理规则(试行)》;

六、《关于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试行)》;

七、《执行款管理规定(试行)》。

前列配套规则与本规定同时适用。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强制执行的流程

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对违法的 执行行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 执行 裁定驳回 不服 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 无关的 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 或更正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不服,10日内 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 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虚假报告的可处拘留、罚款 存款等财产收入其他财产 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 款、债权、基金份额,法院作 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 活费外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收入,裁定,有关单位、 银行、信用社须配合办理。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法院有权查 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裁定。 拍卖、变卖搜查 (搜查令) 指定交付强制迁出 房屋、土地 财产权证 照转移 行为的执行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利息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 境、征信系统黑名单 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在外地的。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15日内开始执行 15日内不执行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将执行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法院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 议的,记录在案。 申请人受欺诈、胁迫达 成协议的,或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由法院 执行担保财产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 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 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或 者被撤销的 裁定返还财产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a7379663.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a7379663.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a7379663.html,/kx1866.html

民间借贷诉讼流程(执行程序)

说说申请法院执行中的那些事儿! 在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有诸多的解决方法。但是,无论是公证、人民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最终都有可能诉诸人民法院的执行。如何提起执行申请、如何选择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什么会导致执行中止、终结、回转?下面我们一一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依据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是2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可口头提出申请。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执行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XX区XX镇XX村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索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一、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债务纠纷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三、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题要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一)申请执行(二)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三)委托执行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三、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每一起民事诉讼都会经历审判的过程,但是审判结束后,执行却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常年来,“执行难”已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且近几年随着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被积压实际未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十分庞大。这时候,法院只有启动执行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 ▲(一)申请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 ▲(二)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上列当事人,因___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

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上列当事人,因______事项,经公证处于年月日,发给()字第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篇三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 ****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区法院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附件2.2: 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 (1)案件流程说明 一、审理程序 1、民、商事、行政案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 处理结果→①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②应予受理→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批准立案→移送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审理 2、刑事案件(含自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自诉)→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结果→①退回检察院 →②不予受理 →③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自诉案件) →④登记立案→移送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执行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或审判业务庭移送)→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通知当事人交纳申请执行费用→批准立案→移送执行庭执行。 三、上诉程序 当事人提出上诉状→审判业务庭组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 各审判业务庭 事 案 件民事案件 被告(或被告人)刑事案件 (2)审判流程简明图 原告或自诉人 提交诉状证据材料立案庭执 行 庭 立案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立案后九个月内执行完毕 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在本市的 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在外市的 审定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发受理案件通知,诉讼 举证须知,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按规定办理减 免、缓交诉讼费手续。 。 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 当事人双方是法人,组织的申请期为六个月,其他均为一年。 收答辩状后五日三个月内审结 原告 内送达合议庭名单,出庭通知开庭传票。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收后 民事、行政判决 上诉期限为15适用普通程序的在六个月内审结天,裁定上诉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个月内审结 期限为10天, 刑事判决期限 为10天。 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在20天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被羁押的 45天内审结,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自诉案件六个月内审结。 提出答辩状, 应诉通知书、 起诉书副本、 诉讼须知、通 知合议议庭组 成名单出庭通 知开庭传票。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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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 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4、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之前发现的问题进行辩论,可惜这个阶段我一直没看到,因为很多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要么证据不充分,要么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让双方发表代理意见,原告先行发表代理意见,然后是被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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