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江苏师范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有周转房租住管理,充分发挥其过渡周转、解决教职工临时居住的功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有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供过渡使用或临时居住的住房,包括专家公寓、引进博士周转房和青教公寓等。公有周转房的租住对象一般为新进校人员(含引进人才)、来校工作的专家及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本校教职工。

第三条为确保公有周转房的流动性,实行只租不售的政策,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二章租住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专家公寓租住对象及标准:

来校进行短期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专家,入住精装修套房或精装修别墅;入住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引进博士周转房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

(一)学校新引进的C类特聘教授、教授、博士;

(二)其他经学校同意的临时安排住房者;

(三)面积标准:C类特聘教授、教授:130平方米左右;A类博士生:90平方米左右;B类博士生:60平方米左右。

第六条青年教师公寓租赁对象及面积标准

(一)学校新聘的青年教师或工作人员且家不在徐州市区者;

(二)其他经学校同意安排的临时住房者;

(三)单身博士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合住一间。

第七条租住时间和租金标准

(一)廉价租金

适用于约定租期内无违规行为的住房者。廉价租金标准参照徐州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

具体标准为:青教公寓租住期为两年,每床位每月30元,单间每间每月60元;专家公寓和引进博士周转房按合同约定免租期内免收房租。

(二)市场租金

适用于超期使用的住房者和其他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住房者。

具体标准由学校参照本地段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市场租金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测算租金标准为每月20元/平米(建筑面积)。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管理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各类人员周转房的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集团负责服务。

第九条租住程序

人事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政策的规定,确定周转房种类、面积和租住时间,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并与承租人签订“江苏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合同”;租住专家公寓的,由用人单位与后勤管理签订租住合同。

第十条履约保证

租住公有住房实行履约保证制度。

(一)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租住合同。

(二)承租人需交纳租赁保证金,租住青年教师公寓缴纳保证金1000元,租住周转房保证金5000元。保证金在退回租住住房时无息返还。承租人应保证履行本办法及其所签订

的“江苏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后勤管理处将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额保证金。

(三)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和取暖费,逾期未交租金和水电费的,学校有权终止周转房租住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入住专家公寓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调离学校。

(二)辞职、自动离职。

(三)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

(五)自费出国(境)探亲超过六个月以上。

(六)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

第十二条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终止公有住房租住合同,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本办法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5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强占公有住房的。

(二)将公有住房转让、转租或变相转让他人居住的。

(三)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的许可,私自调换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进行改装修或户外乱搭建的。

(六)因各种原因离校、离职、解聘、开除未及时退房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制度和租住协议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租用学校公有住房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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