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中院发布十大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广州中院发布十大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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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广州中院发布十大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与某信息公司、某通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未如实告知服务内容导致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可致合同被撤销(一)基本案情某信息公司通过电话邀请刘某参加关于3G网址的营销

活动,刘某在营销活动上听到专家介绍3G网址极具投资前景,

有高额回报,便与信息公司、通信公司在活动地点签订了《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刘某交纳96000元服务费用后,才发现所谓的3G网址是指通信公司在其营运的网址“诚实信用是经营行为的第一要义和根本准则,作为具有较强技术性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如实全面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的性质和内容,而不是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作出与真实意愿不符的消费行为,否则,消费者可以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案例二卢某与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网购须防“抱大腿”(一)基本案情2012年6月19日,卢某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 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四款贝佳斯品牌的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某向贝佳斯公司咨询后认为“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是假货,故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卢某货款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QQ 网购”中涉案四种商品的详情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而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普通商品的项目。从而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商品的销售者,腾讯公司实为提供“QQ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与卢小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

非买卖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卢小姐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法官点评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案例三刘某与纳纳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秒杀”网购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认定(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

广告,进行音箱促销活动,商品名称为海尔音箱H97,价格为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网页界面上显示有限购数量。刘某发现上述信息后,立即下单购买了100台,查询得知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后因纳纳购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货物而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纳纳购公司赔偿其损失9900元(按每台100元计算99台的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信息内容明确具体,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纳纳购公司在收到刘某的货款后,本应依约交付货物,纳纳购公司至今未交货已构成违约。在违约责任的认定问题上,按常理,合同双方对“秒杀”的预期应为购买

一台音箱,以极低价格购买100台的情形已超出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现刘某起诉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100元的价格进行赔

偿,对刘某的损失应按照购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故纳纳购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00元。(三)法官点评如今网络上“秒杀”盛行,实际上是商家的一种广告促销手段,通过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页,达到广告宣传效应。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现代契约精神,若双方当事人均已依约履行合同,经营者事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秒杀”的数量不是1台而是100台,明显不符合一般人对“秒杀”的理解,也过分超出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预期。在商家尚未实际交付货物、消费者仅仅支付了1元作为合同对价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不宜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赔偿100元损失基本符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际履行可得利益的预期,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因此本案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再上诉。案例四王某与当当网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站用户注册界面的用户协议属格式合同,不得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一)基本案情王某在当当网购买商品,因不满意货物质量,遂向合同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当当网。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已在官方网站上的交易条款中载明“所有争端将诉诸于北京某某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当由当当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当当网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是王某完成在当当网上的用户注册后即知悉并同意该网站的《当当网交易条款》,即应遵循条款内的协议管辖条款。但是,当消费者

进入该网注册页面时,已经默认选定为同意《当当网交易条款》,同时,网站没有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让消费者注意到该协议管辖条款,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而且,网上购物往往具有买卖双方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的特征,该条款使得当当网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该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限制,故裁定驳回当当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三)法官点评消费者在网站上注册时,经常遇到只有点击“同意”若干“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才可能进入网站进行消费的情况,若网站经营者在其中设置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一是难以发现,二是即使发现也无法拒绝(除非不享受网站服务),对于这类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义务的格式条款,既不利于经营者社会声誉的塑造,更有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险,应当慎重为之。案例五乐视网与某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广告发布情况应做好证据保全,否则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6日乐视网和广告公司签订《乐视网络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广告公司在乐视网及其客户端上发布广告。乐视网称其发布广告后,广告公司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广告公司立即支付乐视网广告费400000元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广告公司辩称乐视网没有按照协议的要求为其发布广告信息,因此其无需支付广告费和承担违约金。(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在2012年8月29日,乐视网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亦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截图并出具《公证书》,但《公证书》只能证实乐视网于8月29日当天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不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履行了合同义务。乐视网为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又提供自行打印的排期表、电子邮件及投放报告,但这些证据均为乐视网单方制作,难以采信。由于乐视网无法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驳回乐视网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调解结案。(三)法官点评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发布方应当对其依约全面履行广告发布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网络广告与实体广告发布有所不同,前者更具有时效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站为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合同,应当及时取得对方的确认,或者合理地进行多次证据固定,否则很容易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案例六某贸易公司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宣传有风险,加盟经销需谨慎(一)基本案情2010年,贾某在网络上看到某贸易公司的广告宣传,轻信宣传称投资开办其某某服饰折扣店,“用最省钱的投资方式,开最赚钱的服装店”,便于2010年12月18日与贸易公司签订了《总经销商合同》。贾某依约交纳了品牌运营费后,多次向贸易公司订货累计62000元,但收到的货物均为无法销售的货品,大量存货堆积在贾某家中。贾某因此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等相关费用。(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在其网络宣传及合同内均对货物质量作出承诺,而在实际履行合

同过程中,贸易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货不对板的问题,导致贾某无法销售,后又拒绝贾某退货请求,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贾某可解除合同。同时货物存在问题责任在于贸易公司,因此应返还营运费、货款给贾某。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总经销商合同》;贸易公司返还贾某品牌营运费5万元、货款62000元并赔偿贾某经济损失51752元。(三)法官点评网络广告宣传往往具有夸大成分,市民在投资经营时应慎重考虑其中存在的商业风险。本案中的广告宣传实际上并不是合同的一部分,贾某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合同中有具体的违约责任约定,因此,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仍应理智审查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七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的效力认定(一)基本案情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起诉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辩称其不存在违约事实。(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的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仍在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

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直到2011年6月

初双方仍在就网络平台的建立沟通交流和更正、调整有关数据资料,可见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法官点

评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具体形式,具有易更改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比较慎重,一般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本案中,由于电子公司逻辑上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又引用电子证据印证己方观点,相当于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电子证据,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案例八“重点扶持”问题,只有合同上的手写字迹,不能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三)法官点评涉案合同为商事合同,当事人从事商事行为应依法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林某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将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口头约定、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又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其要求已得到对方确认,在对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林某行使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案例九某顾问公司与某广告公司、某信息网合作协议纠纷案——网络病毒引发的合同撤销之争(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9日,顾问公司与信息网、广告公司分别签订合同,约定信息网、广告公司在其经营的某某网首页开设股票频道,该频道由顾问公司运

营内容,但所有内容由某某网监督和审核。2011年7月份,顾问公司的网页出现木马病毒,信息网遂撤下顾问公司在其网页的链接。顾问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称木马病毒属不可抗力,广告公司与信息网撤下其网页链接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认为签订合同时信息网与广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起诉请求撤销其与广告公司签订的《专栏年度合作协议书》,并由信息网、广告公司对退还协议款和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顾问公司的广告代码出现木马病毒引致信息网撤下其广告链接,其中涉及双方各自的原因和问题。鉴于合同中就病毒出现及处理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平原则协商解决,该事实与顾问公司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顾问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法官点评网络病毒是网络交易风险防范的技术保障难点及要点,网络病毒对于电子商务和网络服务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使用网络时均应尽合理的谨慎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对网络病毒加以防范。案例十张某与某酒店、五八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团购服务不能免除经营者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一)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1日,张某通过某信息公司的团购网上团购了位于某酒店的“粤菜8人套餐”,张某团购成功后到酒店用餐。用餐完毕后,张某要求酒店开具与团购价相符的发票,遭到酒店拒绝。张某认为开具发票属于酒店的法定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酒店为其开具发票。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酒店之间构成餐饮服务合同。酒店作为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向来店消费的消费者出具消费发票是其应尽的义务,酒店应当向其补开消费发票。(三)法官点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足额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不因其提供服务的价格、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别。广州中院微信二维码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研究分析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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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 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某紧固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通知孙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最终以某紧固件公司做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当,且通知书未写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某紧固件公司向孙某发出的《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与会代表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孙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孙某是否应受到竞业限制的限制? 多数代表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某紧固件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案中不涉及竞业限制的问题,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的规定是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而且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规定员工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当时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员工的后合同义务,不应扩大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然,A公司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海尔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系部名称:经济管理系 专业班级:营销092 学生姓名:程林艳 学号: 200904024213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 2004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国际资本针对中国的电子商务服务也开始大力的投资,国际资本开始向中国涌动,而随着中国的电子商务商务行业获得国际资本的认可和支持,中国电子商务产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同时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无疑给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进一步的成熟,这也为中国电子商务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尔的电子商务模式也风生水起。 2003年以来,海尔资本频频介入电子商务领域,2005年以来更是几十亿美元进入阿里巴巴布局的淘宝、易趣,腾讯进军电子商务,亚马逊购买卓越等,这一切都反映了一个事实,中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变化和方向,基于BtoB/BtoC/CtoC 的模式分界开始消融,新的电子商务更加开放、融合,在这样的互联网大背景下,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网络营销的完美结合将会是中国商业互联网下一阶段的主要方向。 二、海尔集团简介 海尔集团创立于1984年,创业26年来,坚持创业和创新精神创世界名牌,已经从一家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为全球拥有7万多名员工、2010年营业额1357亿元的全球化集团公司。海尔已跃升为全球白色家电第一品牌,并被美国《新闻周刊》(Newsweek)网站评为全球十大创新公司。 创立于1984年崛起于改革大潮之中的海尔集团,是在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成立的青岛电冰箱总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名牌战略”思想的引领下,海尔经过十八年的艰苦奋斗和卓越创新,从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壮大成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美誉的跨国企业。 海尔秉承锐意进取的海尔文化,不拘泥于现有的家电行业的产品与服务形式,在工作中不断求新求变,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开辟现代生活解决方案的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引领现代生活方式的新潮流,以创新独到的方式全面优化生活和环境质量。海尔将秉持一贯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创意、制造、服务、物流、回收等环节坚持践行绿色理念,积极引领消费者、合作伙伴乃至各行各业共同承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案例

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_成功的电子商务经典 案例 电子商务高速列车正滚滚而来。企业家们都在翘首期盼,希望能够挤上这趟网络经济的列车,以免被陶汰。但是,企业家们是否准备好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功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 2009 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 2630 亿元,较 08 年增长 %。众多的企业也纷纷挤身电子商务,每个企业对电子商务和网络这片市场都十分的重视和投入,但是他们大部分的运作都像是老虎吃螃蟹 ;; 无处下嘴。 韩国互联网服装企业前三强的 JAMY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电子商务成功案例。该企业建立于 2007年 7月7日,从2008年11月 21日开始把网站给 BIMC 品牌整合营销公司(以下简称 BIMC)做电子商务托管,托管给 BIMC之后,效果非常明显。销售额上升 1000%以上、网站用户体验,网站价值,网站访问量,粘度,网站发展都是直线上升。 2008 年 12 月内订单次数连续突破三次大关 ! 而 2009 年一月初业绩更是让人惊讶,突破了 900 个大关。差点突破了 1000 个大关 ! 目前 JAMY已成为了进入中国市场中最出色的韩国企业之一。 从 JAMY的电子商务案例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根本不是建好一个功能强大的网站,而是如何将你的产品推销给人们, JAMY就是通过把网站交给 BIMC做电子商务推广才能今天样的成绩,因为 BIMC根据 JAMY策划了合适的电子商务方案,在电子商务推广执行中让 JAMY的潜在顾客知道了他们的存在,哪怕是网友暂时不愿意购买,但是知道有个地方可以买到,这就是电子商务推广好处。可能有企业想过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共20页

北京高院劳动争议9大典型案例完整版 (2019) 2019-05-14 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发布的九个案例,涵盖《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涉及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诚信诉讼等六个方面问题。【案例一】 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采用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义】 来源工作年限(俗称“工龄”)作为计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重要标准,已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重视。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案情概要】 来源金某于2019年12月25日入职甲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24日止,其

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为“甲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与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朴偿金。次日,金某与乙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工作内容”部分约定“乙公司聘任金某担任防损组长”,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7月29日,乙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认为乙公司行为违法,故于2019年9月27日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克扣工资为由向乙公司、甲公司同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并入该公司。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甲公司到乙公司的工岗位变动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故认定金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乙公司向金某支付2019年12月25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196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

农村电商十大成功模式案例解析

农村电商十大成功模式案例解析 (2016-03-07 13:30:03) 转载▼ 标签: 农村电商 农村电商模式 农村电商成功案例 分类:农村电商成功案例 2016全国两会对农村电商进行大力扶持,农村电商飞速发展成为了必然,那么我们农村电商应该怎样做才能取得成功呢?接下来,超综农村电商服务中心就和大家解析以下农村电商十大成功模式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电商生态重构+农村电商的先锋案例:浙江遂昌

2012年全县电商交易1.5亿元,2013年1月淘宝网遂昌馆上线,2014年赶街项目启动,全面激活农村电商。遂昌初步形成以农特产品为特色、多品类协同发展、城乡互动的县域电子商务“遂昌现象”。在初期的“遂昌现象”之后,遂昌探索的步伐并未停止,逐渐提升为“遂昌模式”,即以本地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作为驱动,带动县域电子商务生态发展,促进地方传统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商+网商+传统产业”相互作用,形成信息时代的县域经济发展道路。 紧跟着,遂昌“赶街”项目的推出,推开了农村电商的破局序幕,赶街的意义在于:打通信息化在农村的最后公里,让农村人享受和城市一样的网购便利与品质生活,让城市人吃上农村放心的农产品,实现城乡一体。 启示:多产品协同上线,以协会打通产业环节,政府政策扶持到位,借助与阿里巴巴的战略合作,依靠服务商与平台、网商、传统产业、政府的有效互动,构建了新型的电子商务生态,可以助力县域电商腾飞。 02、线上线下,一带一馆案例:浙江临安 浙江临安立足自己的优势产品坚果炒货,背靠紧贴杭州之一优越的区位优势,大力推进县域电商的发展。2013年临安各类优质生态农产品产量25万吨,总产值51.5亿元;农产品电商销售突破10亿元。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得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得《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与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得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得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得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得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得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得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

黑龙江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1.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 2.牡丹江某食品公司诉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5) 3.管某某诉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案 (8) 4.范某某诉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10) 5.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12) 6.刘某某诉富裕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14) 7.张某某诉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16) 8.于某某诉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测绘报告案 (18) 9.崔某某诉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 10.贺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商管理局铁锋分局、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3)

刘某某诉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劳动纠纷经典案例及分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依旧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劳务协议依旧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量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入职培训专门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职员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 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治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事实上不然,任何情况包括劳动争议,差不多上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缘故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

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缘故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讲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如何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因此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事实上,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假如招聘广告撰写的不行,就有可能暗藏“杀机”。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假如发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确实是招聘广告。因此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劳动法库提示:由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故案例仅供参考,特此提醒。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 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25日发出的裁决书,驳回劳方全部仲裁请求。但仍有6名员工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21日,常德武陵区法院驳回了劳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店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沃尔玛向政府部门提出的文件,明确申明是依据“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闭店,向员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是“提前解散”。所以沃尔玛关闭门店,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关于公司“提前解散”的规定。因此无需按“经济性裁员”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也不能接受按工资的两倍来支付赔偿的要求。但是也有人认为,“提前解散”条款只限于独立法人,但常德分店作为沃尔玛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并不适用该条款。即便沃尔玛公司关闭常德门店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提前解散”条款,那么,在公司解散前,还应清算并将账目和物资封存,而沃尔玛直接转移资产,也有违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无论如何,该店原员工在沃尔玛水星楼分店滞留并阻拦店方撤运货物,是“不理智”的行为。 三、王茁诉上海家化高管争议成焦点 【事件回放】王茁于2004年1月1日进入上海家化,担任副总经理一职,2012年12月18日起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19日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茁每月工资税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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