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一、账户法律关系

1.关于账户的主要立法

1)《商业银行法》(人大常1995/2003)第48条: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行2003)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失效

3)《储蓄管理条例》(人行1992;取代80《储蓄存款章程》)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人行)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人行、解总后勤部1992)

6)特别账户的法律规范

7)外汇账户立法

2.我国(人民币)账户种类:

1)账户分类: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

a) 储蓄账户:《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

b) 个人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c)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关系:《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3条、第15条第2款

d) 银行卡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e) 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4条

比较:《储蓄管理条例》第16条

f) 其他账户

3)我国单位(人民币)账户

a)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3条:

b)单位存款账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人行)第3条

c) 其他单位账户?

4)总结和有效归类

存款账户:个人存款(储蓄)账户+单位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特殊账户、临时账户

其他(特殊)账户:

4. 德国实务和学理界关于账户种类的总结

1)结算账户、储蓄账户

2)所有人账户<-->他人帐户(比如:以孩子的名字设立的账户)

案例:遗产案

3)共同账户:And-Account, Or-Account

4) 信托账户:比如,房管公司房租账户

显名信托账户:

隐名信托账户:比如《物权法评注》账户

5)限制性账户(Sperrkonto):比如:18岁前不能支取

6)数字账户(Nummerkonto):瑞士、奥地利、丹麦

7)……

5.何谓账户法律关系?

没有账户可以成为客户吗?

二、存款账户/存款法律关系

存款=单位/机构存款+个人(储蓄)存款

1.存款(账户资金)的定义

施天涛P551:“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者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而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P55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所有者储蓄存款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P557:“单位存款,又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是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2.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合同

1)消费借贷?保管合同?

2)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3)实践合同?诺城合同?

三、结算账户/法律关系

1.定义和法律性质:

1) 施S. 576 ff.:“结算,是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

收付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往来活动都体现为货币的收付。在法律意义上,这种货币收付行为是即使打根各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了解,因此,结算又称清算。……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联系、办理结算、信贷和现金收付的工具。……(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的方式)……”

法律关系呢?

2) google: “结算法律关系就是因货币结算而发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结算合同也称为结算帐户合同。”

“银行结算在经济活动中?的形成,是银行与开户人?(包括收、付款人)之间因委托办理清算开户人之间债权债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法律关系……”

3)董安生:“(银行账户)结算合同是关于立户人将其资金存入银行机构,而银行机构为其提供票据(信用)付款和出纳服务[改:收、付款服务]的双方法律行为。

“……本定义条款之主旨在于明确结算合同具有创设消费借贷关系(或消费委托关系)与创设委托服务关系之双重法律作用。

“结算合同自立户人与银行机构协议设立结算账户,并将其资金存入该帐户之日起成立。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立户人与开户的银行机构之间的立户申请、立户凭证、账户记录、账户报表为结算合同的组成部分。”

[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资料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

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

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

出正确处理。……”

2.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义务;附随义务

合同类型: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以下)

银行和客户的义务:主义务;附随义务(参见合同法相关理论)

四、英美法之“银行和客户关系”的概念

1. 如何将英美法系的“银行和客户关系”理论纳入我国民法框架内?

2. 银行和客户之间存在何种“债权债务关系”?

3. 概括的“银行合同”?还是若干独立合同的组合?

4. 银行错误咨询和提供错误信息的法律责任?(比较《合同法》第42条)

5. 案例分析:

A公司邀请B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B为此向A、B的开户行甲银行申请贷款,并询问A的资信,被告知“还行”。B所以争取到抵押贷款,结果A公司倒闭,B的投资血本无回,甲银行趁机逼债。B认为甲违反了银行咨询义务,贷款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所以不必偿还贷款,甲认为自己有替客户保密的义务。如何处理?

五、存款合同的主要纠纷:

1.存款关系的确立;

1)“复核少400元案”:“两人临柜,复核为准”

2)5元款已经递进,验证签字都完成,抢劫?

3)B建筑联合公司向永生城建公司转包,后者要求保证金。到银行开以永生公司名义开户,留B联合公司主管私章和永生公司财务章,约定共同取款。永生公司私刻B公司主管章私自取款。B公司告银行赔款,有无法律依据?合同之债?侵权?

资料补充:公司可凭公函改换预留签章。

4)德国案例:Smith太太去世,三女儿为继承人。遗物中有一本储蓄存折写着孙女Mary的名字。Mary认为Smith太太去世时Mary已经户主,所以是所有人。三女儿认为老太太没有把存单交给孙女,还有控制权,所以属于被继承遗产。谁有理?

2. 假冒错付案件

Bobby案情:Bobby先生在甲银行开有允许结算账户,甲银行有自己的转账表格,允许客户填写后投入大堂信箱,也可以邮寄。Bobby先生和Frida女士作2年的世界旅行,居无定所。其间,甲银行收到3张汇款指令,每笔金额8000欧元,收款人是L,收款行是乙银行。甲银行负责人向Bobby先生的离婚律师打听,得到答复“好象B给前妻的抚养费就是在乙银行”,甲银行执行了三张汇款指令,B先生因此透资10000欧元。实际情况是,F女士偷拿了B先生的汇款表并伪造了签字。B在乙银行的账户也是F偷开的,B并不知情。

问:甲银行能否要求B先生偿还10000欧元的垫付款?B先生能否要求甲银行贷记回错付的14000欧元?

3.银行错误扣划(错误执行支付指令、银行抵销和抵扣、错误贷记的撤销,etc)

4.赔偿金额;

5.继承问题;

6. 其他(比如:违反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 皮埃尔·莱史纽 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 [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此外,还有非

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此后,作为比较法学者的立法者克劳克(H.Kronke)先生又在“中国合同法改革诸方面的问题”一文中再次向我们传递了同样的信息。这篇文章以在中国改革者和大陆法国家、北美国家法学家互访和交换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它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工作是不容忽视的,它的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中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不仅将不同渊源的合同规范纳入统一的体系,而且还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借鉴了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推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合同法草案中读到许多熟悉的规则。中国的合同法草案向世界展示了立法的新趋势,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工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在结构体系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的“一般规定”之后,按照逻辑顺序依次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消灭的各种情况:无效、撤消、解除等)以及债务不履行一一作出了规定。这部以合理的条款数量构成的法律与其他涉及法律的适用、涉外经济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实施性规范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 在分则部分,我们在此暂不作深入讨论,立法者对一系列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尽管产生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但是,有相当数量的规定是人类共同法律传统中所固有的,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其中一小部分合同形式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经济需要和为以更适宜的方式满足这一需要而特别采用的, [2]例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技术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四种方式

合同纠纷律师总结解决纠纷的四种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并非解决合同争议必经的程序,即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争议条款中 作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 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 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再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同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决便于执行、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 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等特点。 4、诉讼 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合同争议是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 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中使用得最多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 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 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诉讼制度比较仲裁制度而言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对当事人的诉权保 障全面、法官审判经验丰富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胡康生 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 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时间:2008-04-16 10:33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文件调整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部分)示范条款 第一部分固定单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3%□4%□5% □6%□其它%。 1.2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 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 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结算工程 综合单价。

银行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银行合同正式版

银行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借钱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xx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____ 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钱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赞成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固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合营遵守。 第一条甲偏向乙方借(外币名 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钱刻日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钱刻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国民扶植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供给应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治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国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王锋 (甘肃.陇南 742500) 摘要: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及发展、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等各个阶段的具体特征及其适用的阐述,进一步明确诚信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产生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应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基础在于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某些场合以客观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选择的主观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不再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最终由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形成制度性妥协和反思性平衡”。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理论的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传统合同理论的衰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 在传统合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1804年,在法国大革命后空前膨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气氛中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因为“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法国注释法学者对法典1134条所作的穿凿附会的注释而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被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成为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原则,并由此引出了统治西方法学界一百多年的契约法的唯意志论。 1896年诞生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又一部对世界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典。关于合同方面,该法典在注释法学与实证法学基础上对自由主义精神继续进行了发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契约之债的中心内容。尽管法典已有部分条文(如第138条)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能适应世纪之交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自成体系的英美近代合同理论建立于十九世纪末,强调一切合同皆以形式主义的对价为内核,对价原理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所谓对价即类似互负对等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仍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合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为契约自由,这条原则被西方法学家提高到了合同理论纲领性的地位,由此形成了唯一的指导性原则和一元主义的价值取向。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实质上的极度不公平和非正义,意思自治为中心的绝对的个人利益至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合

合同法第四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第四次作业答案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D. 财产关系 【答案】: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承揽合同 【答案】:A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益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 B. 代位权人承担 C. 全体债权人承担 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答案】:A

【依据】:《合同法》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最后依旧由债务人承担。 4. 合同的转让确实是合同的()。 A. 主体的变更 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 D. 全部差不多条款的变更 【答案】:A 【依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益、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确实是讲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只是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缺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缺失,同时采取主动措施补救合同缺失和应对方的要求连续履行合同 C. 差不多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缺失 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答案】:B 【依据】: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合同法体系。掌握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基本原则。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课后练习。 教学时数:3课时。 参考资料: 李永军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王清平主编:《实例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 观点二: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2条并没有采纳债权协议的观点,而是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特点(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区分意义: 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3)主体要求不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范畴。 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公序良俗是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4、合同成立条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总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凡不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能称作合同法上的合同(2)合同当事人必须是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5、要约:是一方法律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 受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6、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又称接盘。构成 条件: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提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内容要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拒绝原要约,并构成新要约;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 7、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它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之前(2)当事人一方 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互相通知、互相协作、互相保护、互相保密的义务(3)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对方信赖损失为前提。 9、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 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分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承担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 约金(5)定金 11、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 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条件: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 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或预期违约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也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13、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为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 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条件: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14、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 起人,其中须由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

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

台的背景。《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司法解释》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包括六个部分共计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一)明确了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谓“其他形式”,社会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认定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换言之,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二)赋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论文

法律学院民商法1342 吴厚琰 学号:1320171202 论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前言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底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 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合同法》2017年4月自考试卷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有无偿合同特征的是 A、买卖合同 B、航空运输合同 C、租赁合同 D、赠与合同 2、关于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的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调整民事合同关系,不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B、只调整商事合同关系,不调整民事合同关系 C、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D、既不调整民事合同关系,也不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3、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依据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是 A、情势变更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自愿原则 4、下列不属于先合同义务的是 A、通知 B、协助 C、保密 D、付款 5、下列违约形态中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是 A、履行不能 B、预期违约 C、加害给付 D、履行迟延 6、下列责任形式中既可以用于违约责任,又可以用于侵权责任的是 A、继续履行 B、赔偿损失 C、消除影响 D、减少价金 7、下列属于仓储合同特征的是 A、实践 B、继续性 C、无偿 D、单务 8、下列关于居间合同特征的正确说法是 A、居间合同是要式合同 B、居间合同是非实践性合同

合同法(培训)

合同法培训知识要点 一、什么是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依约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另一方,另一方依约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什么是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卖方)和买受人(买方)。 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但双方都应当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订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哪些?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主要条款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五、什么是合同标的、它的作用是什么?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体现着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要求,是产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它是一切合同都应具备的首要条款。如果缺少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履行。 六、合同中的“数量”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数量是指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具体标准。数量是合同标的的计量,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确立义务的大小和多少。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并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数量条款做到合法、准确、具体。 七、合同中的“质量”指的是什么,它的作用有哪些? 合同中的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部形态的综合特征。质量 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如产品的成份、规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或质量要求,约定有关质量检验、质量异议的内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相近或相似的钢材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按编制工程预算时使用的定额编制及取费后予以下浮,下浮率为投标总价与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款的下浮比率;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偏差或漏项对该项造价的影响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大于2000元的部分按前述原则调整;若施工期间内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办法具体为;a、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b、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10%以下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当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c、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指导价格平均价与开工时间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d、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E、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其调整的材料价差仅计取税金。 投标单位不得改变以下费用标准: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只计取基本费,其费率为建筑工程:2.2% (2)、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工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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