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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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汽车保险简答题

汽车保险简答题

1.简述保险商品交换的对价关系与一般商品对价关系

的区别p13

答:保险人与某一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交换具有对价关系。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如果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不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然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经济赔偿在数值上往往高于缴纳的保险费。这种对价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中的对价关系不同。

2.法律上要求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要求有何意义。p22

答:(1)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风险。(3)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坏的最高限额。

3.简述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p58

答:(1)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2)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

4.何为权益转让原则,简述权益转让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p26

答: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补偿了保险金后,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就是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可以看成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权力和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体现。

5.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p58

答:(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不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并由于危险程度增加导致损失。(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保险标的安全不尽维护安全的责任(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

的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6.简述保险合同无效与失效的区别。p56

答:保险合同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尽管定立了

保险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失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保险合同失效指的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失去法律效力,在失效前的保险合同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7.《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诚信有何要求。p16

答:(1)告知(2)保证(3)禁止隐瞒和欺诈(4)弃权和禁止反言

8.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具备那些条件。p43

答:(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4)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6)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保险公司基本的内部组织结构。p36-39

答:营销部门、核保部门、理赔部门、精算部门、投资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再保险部门、法务部门、其他部门(人力资源部、培训部、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物资供应和其他后勤保障的部门等等)

10.简述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p46

答:(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各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4)双方当事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11.简述发现具有的特征。p9-10

答: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可测性

12.何为补偿原则,机动车辆保险遵循补偿原则要注意哪些限度。p25-26

答: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对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原则。在实施补偿原则时,要注意一下三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一保险利益为限

13.试述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有何不同。p27

答: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仅仅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权确定的是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14.简述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p32

答:(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接受保险人安全监督和建议的义务(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

15.简述解除保险合同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区别。p57

答: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之内一方当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权力义务关系绝对消失时,即是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是自然终止也可以因解除而终止,或者是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

16.简述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p40

答: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等

17.何为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何遵循补偿原则p28

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同一保险的行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可按分摊原则的三种方式来遵循补偿原则比例分摊限额分摊顺序分摊

18.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p24

答:近因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确定近因的方法(1)顺推法从第一发生的时间开始,按照逻辑关系,顺序探索由该事件可能引起的一系列事件。(2)逆推法从保险事故的损失事件开始分析起,探索造成这个损失的上一事件,然后探索造成上一事件的原因,如此类推,直至推索出初始原因。

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教务处保存期限:五年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I可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 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篇一:保险继续教育答案 1题目:下列不属于河北保险业“三项工程”的是() 选项a:“保险信誉工程” 选项b:“保险护城河工程” 选项c:“保险希望工程 选项d:“绿色保险工程” 题目:中国保监会治理车险理赔难的监管思路为:抓服务、( 选项a:严监管 选项b:提效益 选项c:扩规模 选项d:重技能 题目:保险公司在治理销售误导过程中不得() 选项a: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选项b: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选项c: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选项d: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题目: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 选项a:五年 选项b:三年 选项c:一年 选项d:半年 )、防风险、促发展。题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我国保险中介转型的必要性不包括() 选项a:保险中介盲目争抢业务,低水平竞争 选项b:保险中介市场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选项c:国内保险中介发展世界领先 选项d:客户对保险中介的要求越来越高 题目:保险营销员在推动保险业建立保险诚信体系中不应当() 选项a:加强自我约束 选项b:树立良好形象 选项c:以保费论英雄 选项d:注重服务质量 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对象是() 选项a:投保农户 选项b:保险公司 选项c:保险中介 选项d:保险营销员 :以下关于保险文化的认识,错误的是() 选项a:以和为贵,忠诚为先 选项b:公平竞争,和谐共赢 选项c:至诚做事,至诚做人 选项d:销售第一,服务第二 题目: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选项a: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选项b: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选项c: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选项d:必须是国家独资的保险机构 10a? 11题目: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这种业务称为()选项a:原保险 选项b:再保险 选项c:重复保险 选项d:复合保险 题目:关于对银行保险内涵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项a:是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 选项b: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 选项c:银行与保险公司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选项d:银行保险仅对保险公司有利,银行和客户不会从中受益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实施日期为()选项a:2013年5月1日 选项b:2013年6月1日 选项c:2013年7月1日 选项d:2013年8月1日 题目: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关于金融工作中强调,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选项a:完善金融监管 选项b:适度金融监管 选项c:加强国际金融融合 选项d:开放金融市场 题目:《农业保险条例》将于何时开始实施() 选项a:2013年3月1日 选项b:2013年6月1日 选项c:2013年9月1日 选项d:2013年12月1日 题目:销售误导必须发生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广义的保险业务活动不包括() 选项a:在家庭亲友聚会聊天中谈及保险产品 选项b:保险合同谈判 选项c:保险业务介绍会 选项d:电话销售 目: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车险理赔难的表现形式() 选项a:索赔程序复杂 选项b:事故举证难 选项c:核赔期限长 选项d:按规定要求赔付 题目:“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客户的需求,不强迫或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体现的是()选项a: 诚实信用选项b:守法遵规 选项c:专业胜任 选项d:勤勉尽责

车辆保险协议书

车辆保险协议书 以下是关于《车辆保险协议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方:深圳市 X X X X 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忠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XXXX年至XXXX年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合作目的 甲方汽车业务与乙方机动车辆保险相结合,满足汽车和保险销售的目的,实现甲乙双方共同客户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甲方同意将公司名下车辆的保险向乙方投保,并在投保时向乙方提供完备的车辆资料。 二、甲方车辆投保的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 三、乙方对甲方车辆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一年整。如期间甲方车辆保险项目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更改。 四、乙方对甲方车辆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 第三条业务合作程序 一、甲方就其名下车辆在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 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车辆保险协议书》。

二、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网点布局和名下车辆号牌属地、原则上以省级区域范围为单元来界定要承保的车辆。 在相应的单元内,甲方名下车辆的保险原则上由乙方承保。关于哪些单元和多少单元由乙方承保,双方可协商约定。 乙方将设立专项团队,指定专人对接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就承保知识培训、承保时效、承保条件和程序、承保资料整理、承保信息反馈、续保跟踪等事宜保持沟通。 三、甲方名下车辆承保费用的确定和收取方式约定如下: 1、保险按年投保,合作年,甲方名下保费,商业车险以 中国保监会审批基础费率为基础,按保单单面XX折出单, 甲方按此金额预付保费,一年期满,乙方在一个月内对当月合同期满的投保车辆进行赔付清算,以每台车实际发生赔付费用的XX倍为该车实际保费,预付保费减实际保费后余额 退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按逐车计算,合计办理的原则开展。 交强险按交强险费率浮动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2、一年后,双方可根据上年实际保费发生情况协商确定 保费预付标准,以尽量避免大额退款或补款。 退款方式包括现金退款、抵交保费等。 甲方保险未到期车辆因经营原因退出营运,车辆退保, 该车辆视同合同到期,纳入当期到期车辆保费清算。 3、保费支付方式:所有车险业务必须执行见费出单操作,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这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范本》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全车失窃在3个月以上;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

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篇一: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 解析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分类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不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1.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发并交给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单来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保险单中一般印有保险条款,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就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据此,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 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 3.暂保单。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除上述四种形式外,当事人可约定采用其他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通常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生效 的条件通常是 篇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二 模拟试卷二 1在计算保险纯费率中,构成风险估测的基础主要包括(b)。 A、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 b、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 c、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 D、保险公司的人员数量 2依据风险标的的分类,风险可以分为(b)。 A、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b、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c、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D、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3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A)。

A、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b、完全消除所有潜在的风险 c、得到最优的购买保险安排 D、损失出现后可以迅速采取科学措施补救 4通过风险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使受损企业的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属于风险管理 的(b)。 A、损失前目标 b、损失后目标 c、财务目标 D、技术目标 5根据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主体包括(c)等。 A、损失 b、风险 c、家庭 D、合同 6与商业保险相比较,社会救济的主体是(D)。 A、保险公司 b、邻居 c、投保人 D、国家 7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的含义是指(D)。

A、个保险人赚取的利润要尽量一致 b、各个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 c、各个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 D、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与其承担的保险费要尽量一致 8某企业以其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财产为保险对象,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500万元的财 产损失保险,与此同时,该企业又以同样的固定资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1000万元财产损失保险,则该企业的保险方式属于(D)。 A、保险 b、再保险 c、共同保险 D、重复保险 9在我国,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银行次级债。这体现了(A)。 A、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 b、没有保险业的支持银行业无法发展 c、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兄弟关系 D、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 10在保险发展的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c)。 A、"黑瑞甫"制度b、公典制度 c、船舶抵押借款制度D、基尔特制度

机动车车辆保险服务专用合作协议

机动车车辆保险服务专用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龙韵大厦8楼 乙方: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39号保驾行汽车服务全国连锁店 为促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会监管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开展本专用保险合作协议。 1.合作的目的 甲乙双方坚持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专用保险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完善一站式特约店的建设,共同为车主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2通过专用保险服务,提特约维修站的保险收益。 1.3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有关车型的销售,提升厂商品牌的价值。 1.4通过合作,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提高甲方在乙方店内的市

场份额 2.合作的方式 甲乙双方制定合作框架性协议,设置规范的管理和服务的全流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组织系统,签订本专用保险的点对点合作协议。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保险合作伙伴之一,允许甲方在其店内销售甲方车险产品,并认可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包括条款,费率)和服务体系。双方共同开发和协作销售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3理赔管理 3.1甲方提供7X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专线网络,随时随地为乙方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优质理赔服务。甲方收到专用保险客户报案后,应在半小时内告知特约店相关人员,利用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事故送修利于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1甲方客户人员接到乙方投保的客户报案后,推荐客户返回乙方维修,告知客户其保险通过乙方购买,推荐其第一选择回乙方特约店维修,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确保调度事故车辆返回乙方店内维修。 3.2.2积极推荐其他合适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以促进合作项目的发展。 3.2.3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的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服务

汽车保险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 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 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 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 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 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 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模板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内容摘要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以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分析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一、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一)保险合同成立及成立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看,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与承保,一般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承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投保单,或经保险代理人的要约引诱而填写投保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 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经典案例]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empirenews.page--]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3、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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