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亦容情

法亦容情
法亦容情

主题讨论

法亦容情?法不容情?

讨论时间:2010年12月21日晚,时长80分钟

讨论地点:5221寝室

出席人:姜金茹、房文杰、黄红梅、黄霞芬、黄立群、

江雪、李盼盼、李佳婧、来翠萍、孔亚慧

主持人:姜金茹

记录人:李佳婧

讨论形式:讨论式

讨论具体内容记录:

主持人:

一学期的思想道德素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即将接近尾声了,在这个学期中,我们收获了很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知识,看到了很多真实的案例。为加强对这学期知识的理解和巩固,今天,我们小组就进行主题讨论。主题是法亦容情和法不容情哪个正确,希望大家积极参加,踊跃发言。

首先,请每位同学做个人观点的陈述,我们掌声欢迎!

房文杰:1、法容真情,不容私情;

2、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人性的,法律包含公正理智的情,并且有人性的关怀;

3、有专门的人性化立法、办案,而且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斟酌决断。

黄红梅:1、法不容情,不容私情,而且私情与生俱来。

2、法律必须要对违反的少数人实行制裁。

黄霞芬:1、法亦容情,法律是人类的基本感情的规则化;

2、法律和人情二者并重才能更好执法,但拒绝容许私情。黄立群:1、法不容情,法律是理性而公正得,不参有执法者的个人感情;

2、合理的法律存在于客观规律当中,不随人的意志而改变;

3、只有法不容情才能合理判决;

4、法律是讲证据的,不是讲人情的。

江雪:1、法亦容情,容人之常情;

2、法律是用来约束人而非惩罚人的,必要时可以酌情处理。孔亚慧:1、法亦容情,从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不容情的法律不能长久;

2、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约束人的;

3、法官要有正确的是非观,要仁爱,才能称职。

来翠萍:1、法不容情。法律只所以是把戒尺,作为评判的工具,是因为他本身就具有客观性,约束性,公平公正性。

2、人与人之间本身没有好坏之分,所以一个人作出来的事

情在某个角度讲是正确的,是合理的。而在另一个角度

讲,是片面的,是悖逆的。

李盼盼:1、法不容情。法律是准绳,法官们责任重大,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

2、法律是对事而不对人的,如果对这个人宽容,对另一个

人刁难,那么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主持人:

感谢各位同学带来精彩陈述,可以看出,大家都是在之前做过充分的准备的。现在请记录人将每个人的观点总结陈述一下。在此期间,大家要对自己不认同的观点提出质疑,并记录下来。等记录人陈述完之后,大家可以提出质疑。

记录人:

以下是每位同学的个人观点。(同上,略)

主持人:

下面请大家对有疑问的观点进行发问。回答者可以是提出该观点的本人,也可以是认同该观点的同学。请大家举手发问,但请注意,在别人发问或回答的时候,其他同学不能打断,需要认真聆听,以保证讨论秩序和对同学的尊重。

李盼盼:

刚才有人说,法容真情,不容私情。但是如何界定真情与私情呢?江雪:

真情是存在于真实的案情当中的,例如那些犯罪动机并不是恶意的,有时候是为民除害而被迫作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就因该得到量刑,宽大处理。

黄红梅:

那么如果一个人犯了法,而却证据不足,这是整个社会的舆论都

认为这个人犯法了,法官因此做出了判决,这是不是真情呢?这是不是说法容情是不对的呢?

房文杰:

这是司法程序的问题,不是法律是否容情的问题。法亦容情是建立在司法程序的基础上的,如果不满足司法程序化,法律就失去的公平和公正。现在我们正在推广司法程序化,就是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换句话说,就是来保证法律可以容情的。

黄立群: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如果每个法官都可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改变法律应做的判决,那么法律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我们干脆回到人治的社会算了。

黄霞芬:

法律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确实存在不全面的地方,这时就需要具体斟酌了。执法者当然不能根据各种原因而肆意更改法律应作的判决,但是有一定的调节幅度。例如法律对责任划分就有一定的范围,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你说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要判决了么?

来翠萍:

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些真实的例子,法官在收了某方好处之后,就会在判决时偏向这一方,并且会编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这时,法容情了,但是容得是表面的真情。怎么来避免这种现象呢?

孔亚慧:

这同样要经过司法的程序化,任何一方在不服判决的时候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只内上诉的,这就避免的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貌似公正。不要把法不容情和司法程序不容情混为一谈。

主持人:

我们今天的讨论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同学带来的精彩发言。这次讨论中,我们交换了自己的意见,加深了对法律的理解,达到了讨论的目的。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多多留心身边关于法律的事件。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关心这个社会,为这个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那就从关注法律开始吧,因为这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虽然结束了,但是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关注是永远都不会结束的!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附讨论照片如下:

文字总结:

我们组经过小组讨论,分别支持法不容情和法不容情的两方相互质疑,最后将观点统一为法亦容情。

我们认为,法亦容情是建立在司法程序化之上的。首先,只有经过了司法的程序化,才能考虑,法是否容情。我们见过很多案例,调查人员或者法官从中徇私舞弊,导致法律有失公正,通常都发生在司法程序化被破坏的情况下。还有一些误判的案例,多数都是由程序化不完全,而通过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造成的。例如张保银案件,之所以被误判,主要是因为进行判决时,证据根本就是不足的,完全凭借警方和法院的主观判断就下了判决。这不能说是因为法亦容情造成的错误,而是司法程序化没有进行完全,法律在此是片面的,有

失公正的。所以程序制度设计是绝大部分司法改革举措得以推行的归宿。如果一个案件的审理不满足司法程序,法律就无法发挥其效应,何谈是否容情?

其次,在法律建立及健全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人性化的倾向。例如关于正当防卫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都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法律是人类的基本感情的规则化,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而并非惩罚人。无论事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还是受益者,都是人,这一点是亘古不变的。《巴黎圣母院》里的红衣教主是个无情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但最后的结果是法律并没有达到其效果,社会矛盾也没有缓和。可以说,无情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终将走向灭亡。只有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考虑到各种人情,法律才是健全的。

再次,在法律作出判决之前,执法的形式也处处包含着人情味。例如北京某法院在法院内设置多处民事调解室,在开庭之前,先有民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在融洽的氛围内解决民事纠纷。这种做法既不伤害产生纠纷双方的感情,又可以出去司法过程的冗繁,还可以使判决服众,不至于再上诉。现在,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全国的认可。对未成年人案件和强奸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的审判也都是不公开的,这也是人性化的体现。由此看来,法亦容情是大势所趋的。

最后,当法律无法完全进行决断时,就要求法官按照具体案情酌情处理,这也是法亦容情的体现。有许多这样的案件,法律在相关规定方面并不是多么完备,即便是一级一级的上诉,最后也是要求

法官根据案情,结合道德标准,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作出判决的。例如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民事案件的赔偿,法官都有一定的调整权限。在处理一些刑事案件时,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但是,法亦容情需要公平公正并且仁爱的执法者。如果执法者没有一颗仁爱之心,不能做到明辨是非,那么他的判决也是不能服众的,终将被推翻。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得出法亦容情的结论。法亦容情,并不是说,法律一定要包容感情,而是在适当的时候做出恰当的调整,这就是容情了。

执笔者:李佳婧

笔者后记:

一个学期的课程是如此短暂,虽然不能说认真的听过每一节课,但是在课上总是积极讨论回答,课下也会就一些问题与老师单独讨论。可以说,笔者是满怀热情来上这一门课的。上述的文字总结可能是片面的,也可能是漏洞百出的,但是,这是笔者用心整理的,并且全文都是个人书写,绝对没有抄袭。您的课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是法律,还有您个人的很多优点,都是我们需要用一生来学习的。这并不是阿谀奉承之词,也不是期盼着老师因此打出高分,这只是个人真情的流露。希望,我们用心做的项目,无论优劣,可以给您留下深刻的印象,让您永远记住,您的课是多么受欢迎,您这个老师是多么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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