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制服着装制度

第一条为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厘米。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

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工作服管理规定

工作服管理规定 一、干部、职能部门工作服发放、收费规定 1、原则 (1)干部制服及配件实行买断形式,人员离职时,无需退回。(2)制服采取公司及员工个人双方按比例分摊费用。 (3)易耗品如“领带”等,实行个人全额买断。 (4)工作服领取后,在公司尚未统一更换时,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需要更换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5)公司统一发放的白衬衫,若同仁有相同的款式、颜色,可以申请免于领取。但若发现着装不规范的,视同无着工作服,按相应制度处罚。 二、自营营业员、收银员、客服人员工作服发放、回收、收费规定 1、领取时间 新员工上岗15天以上需要发工作服(冬、夏装各2套)。 2、费用承担 符合领取工作服的营业员(含收银员、客服人员),自营经营部

承担制服费用的60%,个人承担制服费用的40%,分二次在月工资中扣除。 3、制服回收 (1)离岗回收:员工离岗时制服应洗涤后完好无损地退还,若发生破损或丢失,则按承担的40%费用扣取20%—90%的折旧费,在本月工资中扣除。 (2)更新回收:一年内公司原因需更换制服时,不再重新收取制服费用,旧制服应收回。若发生破损或丢失,则原交之制服押金中折旧20%——90%收费。 4、工作服折旧费标准 三、联营专柜营业员 1、原则:制服采用买断形式(夏季120元/套,冬季250元/套)。 2、费用承担:制作费用由财务从当月专柜厂商结算的货款中扣除,

人员离职时制服无需退回。 3、特殊情况:因专柜营业员的入、离职(人员变动)而出现的原领用制服不合身情况,不能进行调换,需再重新购买。 四、营业临时促销人员 1、营业临时促销员需租用制服时,采用押金与租金并用方式,先由总务课收取制服押金(250元/套),再按领用天数计算租金(3元/天)。 2、人员离职时,制服需应先洗涤净后完好无损地退还并结算租金。若制服已破损或丢失,则原交押金不予以退还。 五、工务课: 1、领取时间:上岗10天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领取制服,不收取押金。 2、制服回收:工务课人员(电工)在领用制服3个月内离职的,制服应先洗净后完好无损地退还,若制服发生破损或丢失,根据制服新旧程度按原制服成本费折旧20%—90%扣款。 六:安保课: 1、xxx店: (1)原则 ①安保西服及配件实行买断形式,人员离职时,无需退回。 ②西服采取公司及员工个人双方按比例分摊费用。 ③易耗品如“领带”等,实行个人全额买断。 (2)收费标准: ①首次领用: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员工首次领用时个人承担的费用可分为三个月在员工工资中予以扣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0修订)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5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8.28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4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0年8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

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公司员工着装规范

公司员工着装规范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着装,展现员工整齐划一的仪容仪表,树立公司良好的精神风貌,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在工作时间内,作为职业人员,要注重仪表,为体现新网讯人员高效、严谨的办事效率和作风,公司员工仪表和着装总体要求必须庄重、得体、整洁、大方,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仪表规范: 1.员工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染彩发及蓄胡须。 3.女员工不得化浓妆、不留长指甲、涂抹红色系列以外的任何色彩 口红。 三、着装规范 有工作服的员工,上班期间要穿工作服,没有工作服的员工,要参照工作服的标准着装,具体规范如下: 1、夏季着装规范 1)男员工上装可着一色短袖有领衬衫,可不系领带,下着西裤、商务休闲裤,并穿皮鞋或既不露脚趾也不露脚跟的皮凉鞋。男员工 须将衬衫下摆扎入裤内。 2)女员工上装可着一色短袖有领衬衫,下着西裤、深色一步裙、商务休闲裤。

2、春、秋、冬季着装规范 1)男员工上装穿长袖有领衬衫,打领带,外穿黑色西装,下着西裤或商务休闲裤,穿深色皮鞋;着装内可以穿低领毛衣(颜色不做强制要求,连帽毛衣不得穿着),毛衣必须穿着于衬衫之外,并将衬衫领子完整翻在毛衣外。男员工须将衬衫下摆插入裤内。 2)女员工上装穿浅色长袖有领衬衫,或浅色长袖翻领T恤,外着黑色西装,下着西裤、商务休闲裤,深色牛仔裤。着装内可以穿低领毛衣(颜色不做强制要求,连帽毛衣不得穿着),毛衣必须穿着于衬衫之外,并将衬衫领子完整翻在毛衣外。 公司员工未按照本制度要求着装的,行政服务管理中心将给予20元至50元的处罚,罚金将纳入新网讯基金。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行政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本制度。 行政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洁净区工作服管理规程

1. 目的建立洁净区工作服标准管理规程,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 2. 责任生产部负责本规程的修订;生产部、工程中心、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本规程的实施;质量部QA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正 确实施。 3.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车间洁净区生产用工作服、鞋、帽、口罩的管理。 4. 内容 4.1. 制定原则:规范洁净区工作服的管理,确保洁净服的使用、清洗、灭菌各个环节均能受到监控和管理。使生产管理人 员和监控人员有规可循,生产人员明确洁净区工作服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洁净区工作服在使用和流转过程中出现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4.2. 具体管理内 4.2.1. 工作服分类 4.2.1.1. 车间D 级区:蓝色上衣或蓝色连帽上衣、蓝色下装或上下带帽袜的联体式猴服(穿着时要求宽松合身,接缝要光 洁、内封,不设口袋,不用钮扣,无多余的横褶与带子,袖口、裤口加松紧口,拉锁缝合严密),另配蓝色带 (胶底)鞋袜、蓝口罩和拖鞋。 4212 车间A/B级、C级洁净区:白色或其它浅色连帽上衣和下装连裤袜或上下带帽袜的联体式猴服(穿着时要求宽松合身,接缝要光洁、内封,不设口袋,不用钮扣,无多余的横褶与带子,袖口、裤口加松紧口,拉 锁缝合严密)另配白口罩和拖鞋;内衣为白色面料的上衣和裤子。 4.2.1.3. 各级洁净区服装颜色的变更应统一实施。 4.2.2. 材质要求 4.2.2.1. 洁净服:用防静电织物制作,并且具有良好的隔离性,保证尘粒不易透过、发尘少,对洗涤、消 毒灭菌处理有耐久性,不易磨损。 4.2.3. 穿戴要求 4.2.3.1. 进入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4.2.1. 工作服的分类”穿戴各种生产区域相应的工作服,并且 不得将本区域的工作服穿离本生产区域。 4.2.3.2. 一般生产区生产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洁净区,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车间主任批准(外来 人员需经生产部经理批准)后,提前备好相应级别的洁净工作服,经更衣培训后由车间主任或授权专人陪同方 可进入洁净区。质量检验中心的洁净区只限工作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要进入须经 QC主任批准才能进入。 4.2.3.3. 对经常进入洁净区的各类人员,其洁净工作服、工作鞋应编号做到专人专区专用。如无特别安排, 每班应至少准备2 套备用的洁净服。 4.2.3.4. 车间生产人员不得穿用为外来人员准备的衣、鞋、帽。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严禁混用。 4.2.3. 5. 穿着洁净工作服要注意尽量避免受到污染。如遇严重污染应立即处理或换穿备用的洁净服。 4236 车间D级区洁净服在上下午班工休时,应打开紫外灯对脱下的洁净工作服进行灭菌,防止再污染。 并填写《紫外灯使用记录》 精品文档 4.2.3.7. QA人员应对洁净服的清洗和穿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38 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级或C级洁净区的更衣室,每位员工每次进入A/B级洁净区应当更换无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员工着装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着装是否整齐划一、干净整洁,是反映公司形象和管理规范化程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公司员工着装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衣着礼仪,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公司形象。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不含部长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总经理特批人员)。 3.工作服的制作与发放 3.1 工作服由综合管理部按员工实有人数增加15%~25%(备增加新员工用)订制或购买。 3.2 工作服式样、用料按工作岗位的不同,发放相应的服装: A类:冬装+春秋装+夏装,含技术质量人员、各类管理人员、各类内勤人员、一线操作工、维修工、库管工。 B类(餐厅工作人员):工作帽+春秋装+夏装+套袖+手套,直接购买。 C类(保卫人员):另行规定。 3.工作服使用年限及费用 3.1 工作服使用年限: B类为一年;A类、 C类为二年。 3.2 定制(购买)的工作服由公司核销工作服总额的费用,试用期员工,免费发放旧工作服,待试用期结束后,持旧工作服(洗净)到综合管理部免费换取新工作服,员工离职后将工作服(洗净)退还于综合管理部,未按照公司要求退还工作服,视其具体情况扣除相应的费用。 3.3 员工工作服遗失或损坏,另行领用的工作服费用全额自理。 4.工作服的发放和换季

4.1 工作服的发放、更换及相关处置的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部负责其具体的订制、采购工作。 4.2 工作服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发放。 4.3 工作服发放的范围:在公司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所有员工。 4.4 工作服的换季时间以综合管理部的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5.员工着装规定 5.1 统一着装反映公司形象及员工精神面貌,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5.2 员工上岗必须穿着工作服,1次(当天内超过1次的按1次计)未穿工作服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5.3 员工上岗一律不得穿拖鞋(含女式凉拖)、超短裙、短裤;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5.4 员工应经常换洗工作服(原则上至少1次/周),保持干凈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服装样式和穿着方法,员工工作服脏乱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如确因工作原因造成工作服沾染油污等脏污,无法经过洗涤保持整洁的,可由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给予免费发放新工作服。 5.5 员工穿着工作服时必须保证上衣至多最上面2个衣扣可以不扣上,不得敞开衣襟,不得挽起裤管,违者作处以10元/次罚款。 5.6 员工工作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男员工发型要保持整洁、不乱,头发前不过眉、侧不盖耳、后不过衣领,不得留长胡须;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金银或其它饰物的佩戴要得当,头发要扎束,严禁长发、散发披肩;所有员工不得染有背于公司形象的怪色发,违者作警告处理,警告不改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GMP工作服管理规程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PROCEDURE ) 题目工作服管理规程编码SMP-HG-003-00 文件属性■新订;□确认;□修订,第次,替代: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 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品质管理部颁发日期2018.07.23生效日期2018.08.01分发部门品质管理部1份,生产部1份,行政人事部1份,共印3份 1.目的: 制定工作服材质、式样、编号、发放管理规程,使其管理符合GMP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作服的管理。 3.责任人: 生产部:负责确定工作服的材质、式样、颜色及审批、发放。 车间:负责洁净区工作服的洗涤、整理。 品管部QA:负责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4.正文: 4.1工作服包括一般区工作服和洁净区工作服,具体指帽子、手套、口罩、鞋和衣裤等; 4.2一般区工作服: 4.2.1一般区工作衣及帽的材质为的确良,工作鞋为深蓝色球鞋; 4.2.2维修工工作服:淡蓝色分体收袖工作衣裤,淡蓝色帽子。进入车间按洁净级别更换工作衣、帽、鞋; 4.2.3参观服:白色的确良大褂、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鞋套; 4.2.4化验室工作服:白大褂、白球鞋、白帽子。 4.2.5仓库工作服:淡蓝色分体收袖工作衣裤。 4.3洁净区工作服: 4.3.1洁净区工作服的材质要求: 4.3.1.1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4.3.1.2不发霉,耐清洗,耐蒸汽灭菌; 4.3.1.3透明度低,柔软,穿着舒适,不妨碍动作。 4.3.2洁净区服装要求及式样: 4.3.2.1式样及颜色以线条简洁、色彩淡雅、洁净为宜; 4.3.2.2无口袋、腰带; 4.3.2.3接缝光洁,不用钮扣; 4.3.2.4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4.3.2.5服装式样:上下连体的浅蓝色洁净服; 4.3.3洁净区工作服颜色: 4.3.3.1各区域的工作服颜色为无菌区为白色;洁净区为淡蓝色;一般生产区为浅绿色; 4.3.3.2口罩:一次性消毒口罩; 4.3.3.3工作鞋:洁净区为浅蓝色球鞋;一般生产区为深蓝色球鞋; 4.3.3.4手套:洁净区操作时带非无菌乳胶手套。 4.4换洗周期: 4.4.1洁净区工作服每3天清洗一次;一般生产区工作服1周清洗一次; 4.4.2一般区工作鞋每周清洗一次;洁净区工作鞋每3天清洗一次; 4.4.3特殊情况下,随脏随洗随换;更换品种时,应随时更换; 4.4.4在换洗工作服的同时,填写《工作服、鞋送洗单》。 4.5工作服的洗涤、灭菌和整理: 4.5.1洗前准备: 4.5.1.1检查:洗涤前检查工作服磨损破损情况,按需要进行修补或更换; 4.5.1.2消毒:洁净区工作服服洗涤前应用消毒液浸泡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消毒液浸泡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需灭菌的洁净服洗前无需消毒)。 4.5.2洗涤条件: 4.5.2.1洁净区使用的工作服应在相同的洁净区洗衣房清洗; 4.5.2.2洗衣时应用液体皂,清洗时应用纯化水,避免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4.5.3洗涤方法:全自动洗衣机清洗,一次不超过5套; 4.5.4消毒/灭菌方法及参数和存放时间: 4.5.4.1洁净区的工作服采用臭氧消毒,消毒时间为1小时以上,存放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5.5一般生产区及辅助工序的工作服在一般生产区洗衣房内清洗,洗衣时应用洗衣粉,清洗时应用饮用水;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 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 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 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 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 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 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 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 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 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洁净区工作服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洁净区工作服标准管理规程,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质量检验中心、生产车间洁净区用工作服(洁净服、洁净鞋)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人员洁净区工作服的管理及本规程的实施。 3.2.质保部负责实验人员洁净区工作服的管理及本规程的实施。 3.3.质保部QA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4.规程 4.1.制定原则 规范洁净区工作服的管理,确保洁净区工作服的使用、清洗、灭菌各个环节均能受到监控和管理。使管理人员和监控人员有规可循,使用人员明确洁净区工作服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防止洁净区工作服在使用和流转过程中出现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4.2.洁净区工作服分类及要求 4.2.1.D级洁净区:洁净服颜色为蓝色,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蓝色)或鞋套。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污染物。 4.2.2.C级洁净区:洁净服颜色为蓝色,应当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应当戴口罩。应当穿手腕处可收紧的连体服或衣裤分开的工作服,并穿适当的鞋子(蓝色)或鞋套。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 4.2.3.A/B级洁净区:洁净服颜色为白色,应当用头罩将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头罩应当塞进衣领内,应当戴口罩以防散发飞沫,必要时戴防护目镜。应当戴经灭菌且无颗粒物(如滑石粉)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裤腿应当塞进脚套内,袖口应当塞进手套内。工作服应为灭菌的连体工作服,不脱落纤维或微粒,并能滞留身体散发的微粒。 4.2.4.各级洁净区工作服颜色的变更应统一实施。 4.3.材质要求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 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治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 第四条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条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 第六条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七条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第八条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第九条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第十条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员工统一着装管理办法(规范着装)

员工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1.总则 为推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充分展示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与职业素养,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员工、按要求配发工作服的外派员工(具体参照本制度第3.1.1条款)。 3.内容 3.1工作服分类: 3.1.1工作服类别及适用对象: 3.1.2工作服尺码规格: 注:上表中灰底色为常备尺码,员工需要非常备尺码的或行政套装的,由总务部按实订购。 3.1.3每年的5月、10月为夏装、冬装更替时间,夏装的领用时间为4月25日起至9月 24日;冬装的领用时间为9月25日至次年的4月24日。 3.1.4工作服的使用标准年限:自领用之日起2年,期满后可根据服装的实际损耗情况申 领新工作服。 3.2工作服采购管理: 3.2.1工作服的采购由总务部负责,首批定购按员工实有人数并加制15%采购; 3.2.2每年的3月进行夏装集中采购,8月进行冬装集中采购,行政人员定制服装根据实 际零星采购; 3.2.3采购工作服由总务仓库管理员按各类型号做好入库登记及保管;每季度进行一次

工作服盘点,并根据申购单及时合理补充库存。 3.3工作服领用及回收管理: 3.3.1车间工作服适用的员工入职壹周内经部门主管批准后由内勤带领前往总务仓库领 取旧工作服,试用期满后填写《领料单》(ERP系统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凭原领取的旧工作服换领新工作服。 3.3.2行政工作服适用的员工则在试用期满后,由行政部收到签批的转正报告当天书面 通知转正员工及总务仓库管理员,员工填写《领料单》(ERP系统申请)权限主管批准后前往总务部领用工作服,无库存需定制的总务部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工作服配发。 3.3.3原则上行政新员工转正时若当季工作服穿着时间少于1个月的,领用下一季的工作 服。(副部级以上管理人员或有接待、检查任务的除外)。 3.3.4批量发放行政工作服的,由行政部制定领用名册,经各部门主管确认后,交总务部采购、发放。车间工作服则由制造部制定领用需求交总务部。服装费用计入各部门费用。 3.3.5领用车间工作服的,除第一次申领之外,后续申领必须以旧换新,如无旧款提交换领的,员工需承担服装50%的成本。 3.4工作服费用计算: 3.4.1计费时间:所有工作服的领用时间均按领用之日起计算。 3.4.2车间工作服原则上由公司免费(员工领用后必须工作满1年)提供,员工离职时必须清洗干净后归还。车间工作服扣费标准: 注:员工领用劳保鞋的,领用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离职的,劳保鞋原价按月折算由个人承担。且由于鞋子属于个人用品,不予退换。 3.4.3行政工作服员工自领用之日起工作满1年的,工作服费用全额由公司承担。领用 之日起工作不满1年离职的,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各承担50%,其领用的工作服费用的50%按月折算,从工资中代扣。 3.4.4如在年限内遗失、损坏,或个人需要多购买一套的需重新申领的。由总务审核提 报到行政部,服装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并在当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3.4.5总务部在员工领用工作服、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时,应及时核对员工工作服需扣费 的情况和金额,在员工离职时将扣款情况写在辞职单上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每月10日前统计汇总上月工作服扣费情况,交行政部核对后从工资中代扣。 3.4.6行政部每月5日前,书面提交总务部上月自动离职(旷离)的人员名单,由总务 部核对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服装费用金额做成表单一并交行政部从薪资中代扣。 3.5员工着装规定:

公司服装管理制度

员工服装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树立企业形象,充分展现员工精神面貌,本着采购及时、避免积压、杜绝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服装管理制度如下:一、着装要求 公司全体员工上班时间按规定着装,有标识、标志的应佩带整齐。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主任、管理员、客服接待员、核算员应着西装或衬衫。其他人员应按工种穿着统一的制服或工作服。各岗位、工种服装式样由公司统一规范制作。 二、服装的制作与采购 按照全公司统一样式、统一制作与统一采购的原则,服装的样式、颜色、面料的选择与采购统一归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服装样式、颜色、面料的选择,力求美观、大方、端庄、实用。秩序维护人员服装样式不得与公安、社会保安相混淆。在选定合格供方时,要货比三家,按照质价兼顾、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评议审定,必要时公开招标确定。如需要改变样式时,应对新样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小范围试穿,尔后评议审定。 各管理处每年要在4月1日和9月1日前分两次向公司上报服装需求计划,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汇总并将采购计划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服装的配发标准及使用年限 详见各岗位、工种员工工作服装配置标准与使用年限表(表

一至表四)。 四、服装管理 1、服装管理是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贯彻公司质量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和管理处必须明确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公司服装管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各管理处由库管员负责管理。 2、建立服装卡制度。《员工领用物品登记卡》是员工领发服装和离职时的重要证据。员工进入公司时,管理层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建卡,操作层由各管理处建卡。卡上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3、服装的领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配发标准和使用年限。操作层人员变换时,由各管理处收缴或调剂,管理层人员变换时,离职人员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收回服装。管理层新晋升人员工作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即时制作配发,新入职人员试用期工作期间发放相应岗位的再用服装,试用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一个月以内配发新服装。 4、员工领用服装等物品时,必须由员工本人在《员工领用物品登记卡》上签名确认。返还服装时员工应将服装整理干净后交还管理处,由库管员清点确认。如服装短缺,由员工个人照价赔偿。 5、公司行政人事部建立管理台帐,严格办理计划审核报批手续,适时按标准配发、调剂服装,保障服装需求。 6、各管理处在公司行政人事部的指导下,严格服装管理,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

扬州华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文件 扬华声政〔2013〕第号签发: 员工工作服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管理力度,展示员工的精神面貌,公司决定全体员工穿着统一制服上班,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服分类: 1、行政套装发放对象:各部门科室职员(包括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副)主管、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会计、出纳、后勤专员、安全员、人事专员、文员、驾驶员、采购员、计划员)统一穿着; 2、生产系统及生产辅助员工工作服发放对象:车间员工、生产辅助人员(包括车间主管、车间统计、仓库主管、仓库组长、仓管员、物料组长、物料员、检验组长、检验员、机电班长、设备维修工、电工、锅炉班长、司炉工、工艺员、实验员等)统一穿着。 三、职责: 1、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工作服的申购、回收管理;财务部仓储组负责员工工作服的仓储、发放到各部门的管理;生产部采购组负责员工工作服的采购管理。 2、各部门(车间)负责所属员工工作服的领取、更换并发放到人;同时做好上班时间穿着工作服的宣导、监督查处和整改工作;保安队负责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通报、处罚。 四、管理规定内容 1、行政套装管理 1.1行政套装统一样式为:上身白色衬衫,下身藏青色西裤; 1.2行政套装发放要求:已办理入职手续的上述岗位的办公室人员,可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人事部按以上发放原则进行审核审批后,

发给行政套装。行政套装配发期为贰年,满两年后,加发衬衫和西裤各一件。 1.3行政套装穿着要求: (1)凡公司在职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公司要求穿着工作服时间,须穿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 (2)办公室职员在穿着工作服时,应注意保持服装的整洁干净,穿着整齐,不随便配搭其他服饰,同时注意个仪容仪表,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 (3)各部门负责人须做好辖下各职员的工作服穿着管理,发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形须及时纠正。 (4)行政套装穿着时间:根据扬州地区四季气温情况,每年5月1日至11月1日须穿行政套装,如遇特殊天气可临时进行变更,以行政人事部通知为准。 1.4行政套装扣费要求: (1)如因工作原因,造成行政套装损坏、遗失需要提前换发的,应说明情况并开具领用单,由所属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由行政人事部审批通过后,方准予提前换发。 (2)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损坏、遗失或盗取需要提前换发的,除按上述第1条要求审批外,还应交纳相应的费用。 (3)办公室人员离职时,不需要向公司退回行政套装,但须对所领用的行政套装按以下标准缴纳费用(该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2、生产系统及生产辅助员工工作服管理 2.1 公司员工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男性员工不准穿无领或者无袖的上装及短裤上班,生产线员工不准穿裙子上班。 2.2 所有员工工作时间须穿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注意仪容仪表,穿着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201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接待来访群众; (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关于公司员工着装规范的通知

天智公司(2016)通 021号 ━━━━━━━━━━━━━━━━━━━━━━━━━━━━━━━━━━━━━━ 通知 为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树立优质的职业化形象,特制定公司员工着装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仪容仪表 1. 头发:头发要保持干净整齐,头发不宜过短,不得剃光头,不得漂染怪 异颜色或留怪异发型; 2. 指甲:指甲应经常修剪,保持清洁。 3. 胡须:不得蓄须; 4. 口腔:保持口气清洁,工作时间段内尽量不吃有异味的食物; (二)着装 1. 男员工着装要求: (1)商务正装 衬衫:以单色、浅色无图案为宜,衬衫应平整、清洁; 西装:西装应配套,以深色为宜; 领带、皮带、袜子及皮鞋:应与西装和衬衣相配,美观大方; 场合:第一次拜访客户、讲标、讲方案、项目启动会、公司特殊要求的场合。 (2)商务便装 外套、长短袖衬衫、有领T、休闲长裤、皮鞋(包含休闲皮鞋)为宜; 不宜穿花衬衫、花T恤,禁止穿短裤、个性带洞牛仔裤(商务牛仔裤除外)、拖鞋、凉鞋; 场合:客户现场办公。 (3)公司办公着装

可以穿休闲服,不得穿背心、短裤或拖鞋上班;特殊要求除外。 2. 女员工着装要求: (1)商务正装 衬衫、西裤或西裙,搭配深色皮鞋;饰物应与衣着相配的饰物;总体应保持淡雅得体,不宜过分华丽。 场合:第一次拜访客户、讲标、讲方案、项目启动会、公司特别要求的场合。 (2)商务便装 长短袖衬衫、T恤、便装裤、直筒裙/A字裙、连衣裙为宜; 禁止穿短裤、牛仔裤、牛仔裙、拖鞋。 场合:客户现场办公、公司前台。 (3)公司办公着装 可以穿休闲服,不得穿背心、吊带、过短的短裤或拖鞋上班;特殊要求除外(三)管理及处罚 行政部负责对员工着装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着装及行为规范,并且有义务配合行政部对员工着装及行为规范进行日常管理。 被抽查到违反员工着装及行为规范1次,贴水果徽章一枚,同时在公司微信群发10元红包一次(红包一次共计20份)。 本通知即日实施。 天智(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2016-08-18

《集团公司工作服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工作服管理制度》版本号:a3 为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公司员工荣誉感,规范仪容仪表,打造整齐、统 一、规范、专业化的团队,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公司经理级以下人员(含试用期入职七日后的员工);公司经理级人员及股东另行规定。 二、工作服种类及特色: 1、本公司的工作服一律为蓝色(食堂厨师、厨工除外)。工作服不区分;管理人员和员工统一着装。 2、本公司的工作服分为夏装和冬装两种,夏装为天蓝色短袖两件;冬装深蓝色外套两件,上衣共4件。 三、工作服制作、发放、领用及回收: 1、本公司工作服的制作由财务部招商承制,并按员工实际人数加制5﹪至10﹪以备新进员工工作服的发放。 2、由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新进员工工作服的发放、回收及工作服加制数量的统计、相关信息的传报。 3、凡属本公司员工在入职七日后,即由行政人事部登记直接发放工作服。 4、员工除入职七日后由行政人事部登记直接发放工作服外,其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领用工作服必须先写申请,经本部门和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再次到前台领用新工作服,且再次领用时必须以旧

换新。 5、员工工作服以旧换新时: a、必须将工作服清洗干净、整齐叠放交回前台,凡未清洗干净、整齐叠放的工作服前台工作人员拒绝以旧换新; b、若工作服有损坏或丢失的,视当时具体情况扣取一定成本金; 6、因临时增加工作任务而招聘的按天或按小时计算工资的临时工不发放工作服。 四、工作服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年限。新工服以2年为期限(旧工作服以1年为期限),从领用之日起计算。凡在公司入职满2年(旧工作服1年)的员工,工作服确实破旧需更换的,公司免费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2、公司作业员和仓管因工作性质特殊,特别规定其工作服使用年限为:新工作服1.5年,旧工作服1年。 3、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由于本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损坏的,需重新领用,由本人出钱购买(若属损坏的必须以旧换新)。 4、工作服若属员工人为损坏的,给予罚款30-100元。 五、员工着装规定: 1、每个员工应爱护使用工作服,否则给予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2、公司所有员工(经理级以下)进入公司区域必须穿着工作服。 3、穿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干净,仪容仪表大方得体。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70题

人民警察基本知识70题 第一部分政治思想 1. 中国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3. 三严三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5.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哪些?(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7.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何种情形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8. 违纪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如何区分的?(1)直接责任者。(2)主要领导责任者。(3)重要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二部分职责职权 9.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1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考核答对5条即可)(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2.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13.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14.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警械?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15.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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