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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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规范和保障各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和谐安全发展宗旨,规范和保障各级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级生产管理主体、各分包管理主体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活动进行奖罚。

第三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环境安全监督处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下,代表公司行使对各生产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以公司内部经济奖罚为主,达到国家行业奖励标准,由公司推荐上报奖励,触犯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凡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及时,全年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以上对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表彰并奖励500—2000元。

(四)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责任人500元、300元、200元。

第三章? 处罚

第七条环境安全监督处及参加月度施工现场综合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

(二)深入工地不到位,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部的专项检查;

(三)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未发现、未提出存在在问题,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在日常工作或联系点活动中,由于本部门或本人作为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八条基层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本单位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二)不经常深入工地,对工地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发现消除,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内

部的专项检查的;

(三)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施工项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资金、物资不予支持的;

(四)项目部管理职能配备不全,采购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

(五)未按照要求为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员无证上岗的;

(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七)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督促项目部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未按照规定为本单位项目部编制有效、合理的专项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第九条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的处罚。(一)未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分解,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制定或制定后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部定期安全专项检查的;

(三)对安全员的工作不支持,对安全员提出的隐患和建议不采纳整改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五)未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的;

(六)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和其他严重违反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阻挠调查、掩盖事实,不参与调查、处理、善后工作的;

(八)对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活动不积极创造条件配合,对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按照规定组织施工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不组织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十)未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或方案不全,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安全文明施工的或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十一)现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环境恶劣,由上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不及时整改的; (十二)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十三)未为施工班组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四)现场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尤其是“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未进行有效防护的;

(十五)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

(十六)现场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的;

(十七)深基坑支护、特殊架体、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设施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未按照规定例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的;

(十八)临时施工用电,未执行JGJ46-2005标准,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和设备未进行有效接地的,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

(十九)与高压线的距离不满足安全距离且没有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无效擅自施工的;

(二十)安全技术档案未及时记录,专项施工方案抄袭没有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施工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施工情况的;

(二十一)发现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设施等方面的缺陷和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问题得不到及时整改的;

(二十二)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二十三)未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十四)挖沟、洞深超过1.5m,未按规定放坡或使用支撑,大面积取土未按顺序挖洞取土的; (二十五)在电源和用电两端,未装设开关箱,开关箱未防雨,对地高度低于1.3m,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未拉闸加锁的;

(二十六)电焊机一、二次侧的接线柱没有罩壳,一次侧电源线使用的橡皮电缆超过5m,二次侧使用的橡皮铜芯软电缆长度超过30m的;

(二十七)卷扬机没有绳筒保险,前轧后攀桩不符合要求,未使用点动开关的;

(二十八)卷扬机前面视线不清晰,堆放物品,卷扬机与第一导向滑轮距离少于12m的;

(二十九)龙门架、井字架揽风绳不使用用钢丝绳,用麻绳、钢丝、钢筋等代替,高度10-15m的未设一组揽风绳,每增加10m未加设一组;揽风绳拴在树木、电杆等物件上,龙门架未安装超高限位、停靠装置、围挡防护、分层标志、警示铃的;

(三十)吊篮未使用工具式,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少于3圈,卡头的卡子少于3个的,吊蓝未独立悬挂,与相邻吊蓝连在一起的;

(三十一)木工机械传动部分,未设置防护罩,木工圆盘机上没有防护罩壳,平刨上没有护手装置的。

第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的处罚。

(一)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违章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使用和损坏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的;

(三)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者嫁祸他人的;

(四)对批评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酒后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拆动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改动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宿舍内电线私搭乱接的;

(八)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操作者未按规定佩戴绝缘手套、穿胶鞋的;

(九)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吸烟、明火生活、作业的;

(十)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向下抛扔任何物品的;

(十一)木工支模未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进行下道工序,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的。第四章? 奖罚程序

第十一条奖励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公司生产部门建议,环境安全监督处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环境安全监督处从“双创”基金中支取,进行奖励;处罚由生产部门监督员提出,环境安全监督处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直接转入“双创”基金;综合检查中对下发的不符合规范、标准整改通知书及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甚至屡教不改的,由环境安全监督处提出处罚,主管领导审核后罚款由内行直接划拨,转入“双创”基金。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奖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环境安全监督处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务员职责事务所职责事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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