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规范指南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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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

前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

第二部分编写提纲

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二、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

四、方案适用年限

五、编制工作概况

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简介

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

一、矿区自然地理

(一)气象

(二)水文

(三)地形地貌

(四)植被

(五)土壤

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一)地层岩性

(二)地质构造

(三)水文地质

(四)工程地质

(五)矿体地质特征

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一)评估范围和评估级别

(二)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分析与预测

(三)矿区含水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

(四)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五)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预测

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

(一)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二)已损毁各类土地现状

(三)拟损毁土地预测与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二)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

(三)土地类型与权属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

(一)技术可行性分析

(二)经济可行性分析

(三)生态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一)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三)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四)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

(一)目标任务

(二)主要技术措施

(三)主要工程量

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一)目标任务

(二)工程设计

(三)技术措施

(四)主要工程量

三、矿区土地复垦

(一)目标任务

(二)工程设计

(三)技术措施

(四)主要工程量

四、含水层破坏修复

(一)目标任务

(二)工程设计

(三)技术措施

(四)主要工程量

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

(一)目标任务

(二)工程设计

(三)技术措施

(四)主要工程量

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一)目标任务

(二)监测设计

(三)技术措施

(四)主要工程量

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

(一)目标任务

(二)措施和内容

(三)主要工程量

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一、总体工作部署

二、阶段实施计划

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

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一、经费估算依据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一)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

(一)总费用构成与汇总

(二)近期年度经费安排

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一、组织保障

二、技术保障

三、资金保障

四、监管保障

五、效益分析

六、公众参与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附件:

一、附图

(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

(二)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

(四)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五)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

二、附表

三、其他附件

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与矿山生产建设有关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2 方案服务年限与基准期的确定

新建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根据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矿山的方案适用年限原则上根据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

方案基准期按以下原则确定:新建矿山以矿山正式投产之日算起;生产矿山以相关部门批准该方案之日算起。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58-2015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3100-3102-1993 量和单位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6453-200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18337.2-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SL/T183-2005 地下水监测规范

TD/T 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HJ/T 192-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LY/T 1607-2003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NY/T 1120-2006 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634-2008 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 1342-2007 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TD/T1007-2003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44-201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

DZ/T0223-20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TD/T103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4 术语与定义

4.1 矿山地质环境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4.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

4.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

4.4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的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4.5 含水层破坏

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4.6 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破坏现象。

4.7 土地复垦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8 土地复垦率

复垦的土地面积占复垦责任范围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4.9 生产项目

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采矿权的开采矿产资源、挖沙采石、烧制砖瓦等项目。

4.10 土地损毁

人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包括土地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损毁类型。

4.11 水土环境污染

因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造成水体、土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使其部分或全部丧失原有功能的过程。

4.12 永久性建设用地

依法征收并用于建设工业场地、公路和铁路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用途的土地。

4.13 复垦区

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

4.14 土地复垦责任范围

复垦区中损毁土地及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

5 总则

5.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及土地复垦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5.2 矿山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纳入本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参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执行。

5.3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5.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区土地复垦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符合相关规划。5.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

5.6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或变更用地位置、改变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5.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5.8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水气类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可依据相关规范简化编制。

6 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7 矿山基础信息调查

7.1 矿山地理位置

矿山与附近城镇的位置关系,矿山所在的县(区)、乡镇村组,矿区拐点坐标(图形文件采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分带采用3度或6度分带),交通状况(交通位置图)。

7.2 矿山自然概况

主要包括气候、水文、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具体要求参照TD/T1031.1-2011中的6.3.2条款。

7.3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主要包括人口、农业、工业、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要求参照TD/T1031.1-2011中的6.3.3条款。

7.4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收集矿山开采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点了解以下内容:采矿用地组成、矿山生产规模、矿山开拓布局、开拓工程参数、剥采比或采掘比、开采段高、采矿方法、掘进施工工艺、采矿生产工艺、采场生产能力、采场技术参数和接续方式,矿山批准的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采区布置、矿山阶段划分、开采接替顺序、开采方式、顶板管理方法,矿山防水方法、表土堆放方案、规模、面积,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排放量、处置情况等。还应收集以下图件:总工程平面布置图、

地下开采矿山开拓系统平面图与剖面图、露天开采矿山地表开采境界和底部境界图等。

7.5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7.5.1 矿山开采历史情况,包括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矿权人情况、采矿许可证取得情况,历史时期矿山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深度、生产规模、开采量、开采年限等。

7.5.2 矿山现状情况,包括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矿山采矿许可证情况,矿山生产状态、开采范围、层位、开采方式、深度、开采规模、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等。

7.6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损毁现状

7.6.1 根据最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重点了解以下内容: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耕地质量、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土地权属等,是否办理了用地手续。具体要求参照TD/T1031.1-2011中的6.4.2条款。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表与土地利用权属表参照TD/T 1031.1-2011附录F中表F.1和表F.2。

7.6.2 矿山开采以来矿区各类土地的损毁与土地复垦情况,参照TD/T1031.1-2011中的6.4.1.2条款。

7.7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水土环境污染等,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6.3.4、6.3.5和6.3.6条款。

7.8 矿山及周边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治理案例

收集矿区及周边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治理案例,并进行类比分析。

8 矿区土地损毁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8.1 矿区土地损毁现状分析评估

8.1.1 矿区土地损毁现状分析评估应对照损毁前地形地貌景观、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生产力及生物多样性等进行评估。

8.1.2 评估时应结合土地损毁的环节与时序,说明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工艺及流程。明确项目区已损毁土地的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分析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说明已损毁土地已复垦情况,包括复垦面积、范围、复垦方向及复垦效果。

8.2 矿区土地损毁动态预测评估

8.2.1 矿区土地损毁动态预测评估应依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地形地貌特征等,确定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预测拟损毁土地的方式、类型、面积、程度。生产服务年限较长的矿山需分时段和区段预测土地损毁的方式、类型、面积、程度,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土地损毁程度分级。分级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规定的划分标准,也可结合类比确定,尤其是山区、丘陵区的井工开采的矿山。

8.2.2 矿区土地损毁现状分析评估与动态预测评估以及应附图件,参照TD/T 1031-2011(通则、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中的6.4.1、6.4.2、6.4.3条款,以及DZ/T0223-2011中的7.2.2和7.2.3条款规定的执行。

8.3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评估

在资料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详细阐述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和水土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分布、规模、特征和危害等,分析评价上述问题的影响。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

7.2.2、7.3和7.4条款。

8.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评估

在分析已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基础上,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分析阐述未来矿产资源开发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和水土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分布、规模、特征和危害等,预测评估上述问题的影响。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7.2.3、7.3和7.4条款。

8.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8.1和8.2条款。

9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9.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

根据采矿活动已产生的和预测将来可能产生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和水土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规模、特征、分布、危害等,按照问题类型分别阐述实施预防和治理的可行性和难易程度。9.2 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9.2.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按TD/T 1031.1-2011中的6.4.2条款执行。

9.2.1.1土地利用类型

a)列表说明复垦区及复垦责任范围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损毁类型与程度,说明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情况、主要农作物生产水平。

b)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应采用GB/T 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的统计数据应与所附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信息一致。

c)土地利用现状表参见TD/T 1031.1-2011中的附录F。

9.2.1.2土地权属状况

a)说明复垦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状况。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应具体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需要征(租)收土地的项目应说明征(租)收前权属状况。

b)土地利用权属表参见TD/T 1031.1-2011中的附录F。

9.2.2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一般按TD/T 1031.1-2011中的6.4.4条款执行。

a)露天煤矿还应按TD/T 1031.2 的6.4.4条款执行。

b)井工煤矿还应按TD/T 1031.3 的6.4.3条款执行。

c)金属矿还应按TD/T 1031.4 的6.4.4条款执行。

d)石油天然气项目还应按TD/T 1031.5 的6.5.1条款执行。

e)铀矿还应按TD/T 1031.7 的6.4.4条款执行。

9.2.2.1根据对损毁土地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

9.2.2.2明确评价依据及过程,列表说明各评价单元复垦后的利用方向、面积、限制性因素。

9.2.2.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损毁情况、公众参与意见等,在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条件下,确定拟复垦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应明确至二级地类),划分土地复垦单元。

9.2.2.4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与步骤参见TD/T 1031.1-2011中的附录C。

9.2.3水土资源平衡分析一般按TD/T 1031.1-2011中的6.4.5条款执行,铀矿还应按TD/T 1031.7-2011中的6.4.5条款执行。

9.2.3.1应结合复垦区表土情况、复垦方向、标准和措施,进行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

9.2.3.2 需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源的数量、来源、土源位置、可采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土源情况下,可综合采取物理、化学与生物改良措施。

9.2.3.3 复垦工程中涉及灌溉工程的,应进行用水资源分析,明确用水水源地和水量供需及水质情况。

9.2.3.4 铀矿还应结合铀废石场、尾矿库及其他场所防氡析出标准要求,设计所需覆盖层厚度,并测算所需土方量。

9.2.4 土地复垦质量要求一般按TD/T1031.1-2011中的6.5.1条款和TD/T 1036-2013相关条款执行。金属矿还应按TD/T1031.4-2011中的6.5.1条款执行;石油天然气矿还应按TD/T 1031.5-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铀矿还应按TD/T 1031.7-2011中的6.5.1条款执行。

9.2.4.1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复垦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复垦方向提出不同土地复垦单元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9.2.4.2 土地复垦质量制定不宜低于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质量与生产力水平。复垦为耕地的应符合当地省级土地开发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复垦为其他方向的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执行标准。

10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依据矿山所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类型,做出工程设计。

10.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

阐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工程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预防措施。

a)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参照DZ/T0223-2011中的9.1.1条款。

b)含水层保护措施,参照DZ/T0223-2011中的9.1.2条款。

c)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保护措施,参照DZ/T0223-2011中的9.1.3条款。

d)水土环境污染预防措施主要包括:提高矿山废水综合利用率,减少有毒有害废水排放,防止水土环境污染;采取污染源阻断隔离工程,防止固体废物淋滤液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采取堵漏、隔水、止水等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e)土地复垦预防控制措施,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一部分通则)TD/T1031.1-2011中的6.5.2条款。

10.2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阐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具体工程措施参照DZ/T0223-2011中的9.1.1、9.2.2、9.2.3、9.2.4条款。

10.3 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依据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结果,阐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一般按TD/T1031.1-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露天煤矿还应按TD/T1031.2-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井工煤矿还应按TD/T1031.3 -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金属矿还应按TD/T1031.4-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石油天然气矿还应按TD/T1031.5-2011中的6.7.1条款执行;铀矿还应按TD/T1031.7 -2011中的6.6.1条款执行。

10.3.1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方向和质量要求,针对不同土地复垦单元不同措施进行复垦工程设计。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参照TD/T1036-2013执行。

10.3.2工程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确定各种措施的主要工程形式及其主要技术参数。工程措施的设计可根据项目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地形地貌、区域特点等有所侧重,主要工程设计应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典型工程设计图。

10.3.3生物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植物种类筛选、苗木(种籽)规格、配置模式、密度(播种量)、土壤生物与土壤种子库的利用、整地规格等。

10.3.4化学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复垦土地改良以及污染土地修复等。

10.3.5监测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监测内容(土地损毁情况与土地复垦效果)。

10.3.6管护措施的设计内容包括:管护对象、管护年限、管护次数及管护方法。

10.4 含水层修复工程

根据含水层结构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结合采矿工程,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分析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说明含水层修复工程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工程量等。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9.2.5条款。

10.5 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

阐明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的目标任务、主要工程措施和工程量。水土环境污染修复方法主要包括物理处置方法和化学处置方法。污染土地的治理修复可参照TD/T1036-2013中的6.1.4.1条款。

10.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分析和预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详细说明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的目标、任务、监测对象、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要求等。具体要求参照DZ/T0223-2011中的9.3.1和9.3.2条款。

10.7 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

10.7.1矿山土地复垦监测

矿山土地复垦监测包括土地损毁监测和复垦效果监测两方面。其中,复垦效果监测部分包括:土壤质量监测、植被恢复情况监测、农田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等。阐明土地复垦监测的目标任务、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及技术要求、监测时限等。

10.7.2 矿山土地复垦管护

管护工程主要包括复垦土地植被管护和农田配套设施工程管护等。主要内容是对林地、果园地、草地等的补种,病虫害防治,排灌与施肥,以及对农田排灌设施的管护等。植被管护时间应根据区域自然条件及植被类型确定,一般地区3-5年,生态脆弱区6-10年。

1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11.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体目标任务,说明总工程量构成,做出矿山服务期限内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施计划。

11.2按照矿山所涉及的各类工程,分别部署落实工程实施期限,重点细化方案适用期限内的工程实施计划,按年度阐明工作安排。

11.3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应明确每阶段的目标、任务、位置、单项工程量及费用安排。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工作任务及工作部署,并制定第一个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实施计划。

12 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两个方面分别估算经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工程、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水层修复工程、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包括矿区土地复垦工程和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

12.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

a)说明经费估算依据、取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b)根据所涉及的工程类型、工程设计、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等,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经费估算,并列表汇总。

c)费用构成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费、监测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风险金)等。

12.2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

a)说明经费估算依据、取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b)根据不同土地复垦单元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监测和管护措施的设计内容,参照相关标准,分别估算复垦费用并列表汇总。

c)土地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前期费用(勘察费、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费、监测与管护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预备费(基本预备费和风险金)等。

d)土地复垦费用估算表格参见TD/T1031.1-2011中的附录E。

12.3总费用汇总与经费进度安排

按照费用构成项汇总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经费,统计出总投资估算。根据方案适用期的工程部署和年度实施计划,按年度做出经费分解。

13 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13.1保障措施

a)组织保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谁损毁,谁复垦”原则,明确方案实施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b)费用保障:明确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来源、预存、管理、使用和审计等制度的措施。

c)监管保障:落实阶段治理与复垦费用,严格按照方案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安排,分阶段有步骤的安排治理与复垦项目资金的预算支出,定期向项目所在

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治理复垦情况,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d)技术保障:加强对矿山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开展试验示范研究,引进先进技术,跟踪监测,追踪绩效。

e)公众参与:制定全面、全程的公众参与方案,公众参与形式及内容应公开、科学、合理,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一部分通则)TD/T1031.1-2011中的6.10.5条款。

13.2效益分析

对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010488859.html,)/总结报告/工作汇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汇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工作目标,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力度,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伴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调查显示,全区需要治理的集中区域达88处,占用破坏土地79108.14公顷,涉及耕地7552.11公顷、林地3048.91公顷、草地34539.44公顷,面积庞大。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全区矿业开发形成的采空区地面塌(沉)陷总面积达到226.21km2;形成的塌陷坑、塌陷群323处,已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41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5575亿元,伤亡人数共计62人。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全区矿山年产固体废弃物2.86456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10.7%,累计积存量高达29.7774亿吨;全区矿山年产废水废液

3.1185亿吨,综合利用率仅为55.5%。矿山废弃物引起的淋滤、扬尘、自燃和渗漏,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随着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制度、措施的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 二、全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自治区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别是XX年以后,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责任,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一)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重点,实施民生工程。 XX年以来,自治区把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作为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工程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民生工程,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治理自治区确定的8个采煤沉陷区、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问题突出区域、影响城市周边景观的区域和以利于解决恢复成为建设用地与耕地及改善生态环境效果明显的区域。项目资金由XX年的0.013亿元增加到XX年的4.63亿元,9年增加356倍。 XX年至XX年,全区共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86个,下达项目资金11.57亿元。其中,国家项目54个,投资3.19亿元;自治区项目132个,投资8.38亿元。XX年至XX年,全区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 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 矸山环保管理制度 (4) 机修车间噪声管理制度 (4) 主井皮带噪声管理制度 (5) 主扇机房噪声管理制度 (5) 除尘风机管理制度 (6) 选煤厂洒水除尘系统管理制度 (7) 储煤场洒水消尘系统管理制度 (8) 选煤厂降噪管理制度 (9) 工业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10) 脱硫除尘管理制度 (11) 袋式除尘器操作规程 (11) 煤台洒水泵岗位责任制 (12)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13) 工业污水处理操作规程 (15) 污水处理站岗位责任制 (15)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统一的规定标准。 二、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严防发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及噪声的污染事故。 1、固体废物:主要是矸石、炉渣、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排矸场,煤矸石运至排矸场堆放平整,每3-5米覆盖0.5-1米厚的黄土,防止自燃,炉渣、生活垃圾分别卫生填埋。 2、废水:矿井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工业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除消防洒水复用后多余的水达标排放。 3、噪声:工业场地噪声主要来自风机房、筛分车间、主井皮带等场所内,其消声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确保正常运行。 4、废气:主要来自工业厂区锅炉房内,锅炉运行前必须先开除尘泵,待水循环正常后方可起火,根据煤质情况,每班将定量高效脱硫剂均匀撒入煤中,保证废气的达标排放。 三、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事先向公司环保办申请,由环保办牵头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等有关事宜后方可开工。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要经环保部门验收,办理《环境保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省XX市XX县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作为技术支撑,协助调查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为矿山地质环境 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便XX县人民政府今后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书; 2、乙方需要的相关资料:成立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领导小组的文件;下发到各乡、镇的配合文件。 二、技术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XX国土资发[XX ] XX号文件及XX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XX省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编写。 三、目标与任务 客观分析XXX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基本摸清矿山地 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与任务,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控制指标。 四、技术工作费用 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与洽谈结果,以总价人民币元(Y: 元)包干(含实地调查、报告编制、评审费、协调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合乙方开展工作,尾款50%寺乙方提交终审后的《规划》报告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单方中止合同,甲方的预付款部分乙方不予返还甲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 2、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 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预付款 3、乙方在进行实地调查、测绘等外业工作中的作业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规划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 编制目的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 (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战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一、避免和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实行矿山开发"六个禁止,三个限制"的准入条件。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批准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开采的新建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油、炼焦、炼硫。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多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地区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取土烧砖,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露天开采活动,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生态环境保护及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二、加强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或者关闭。建立相对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制管理体系。开展全区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国有重点矿山地质环境档案和矿山环境数据库系统。监督、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的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对废弃矿山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资金,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三、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施试点工程???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十五"期间选择石嘴山矿区、石炭井矿区、汝箕沟矿区、镇北堡矿区及灵武东山矿区等五个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附表10,附图5),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采空区及煤层自燃、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勘查与整治。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及矿区减灾防灾工作。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统一的规定标准。 二、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严防发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及噪声的污染事故。 1、固体废物:主要是矸石、炉渣、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排矸场,煤矸石运至排矸场堆放平整,每3-5米覆盖0.5-1米厚的黄土,防止自燃,炉渣、生活垃圾分别卫生填埋。 2、废水:矿井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工业污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除消防洒水复用后多余的水达标排放。 3、噪声:工业场地噪声主要来自风机房、筛分车间、主井皮带等场所内,其消声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确保正常运行。

4、废气:主要来自工业厂区锅炉房内,锅炉运行前必须先开除尘泵,待水循环正常后方可起火,根据煤质情况,每班将定量高效脱硫剂均匀撒入煤中,保证废气的达标排放。 三、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事先向公司环保办申请,由环保办牵头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等有关事宜后方可开工。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要经环保部门验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工程验收报告》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凡拥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填报污染设施登记表,并报环保办存档。已登记运行的防治污染设施一经投运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拆除。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操作制度》、《检修制度》,如实填写《设施运行记录》,防治污染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检修。因故停运的使用单位应事先向环保办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停止使用。设施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按要求时间复用。 五、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有污染物产生且必须排放的要上报环保办,由环保办牵头办理相关手续,经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要求排放。 六、各单位对在其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服务的相关单位人员,要严格按国家、地方政府及公司有关环保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封面) ****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 报告书 项目单位: 编制单位: 年月日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送审时间: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l.4 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它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1.5 服务年限 生产项目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为生产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其剩余年限;建设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建设期限。 1.6 主要计量单位 面积:公顷;平方公里 长度:米;公里

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 发表时间:2018-03-15T15:02:36.13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5期作者:白霄 [导读] 摘要:生态环境是目前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的主要问题。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对于环境的保护与生态平衡的维护中,而在我国的矿山开发中却存在着部分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同时也不利于矿产业的健康发展。 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 015000 摘要:生态环境是目前被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的主要问题。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对于环境的保护与生态平衡的维护中,而在我国的矿山开发中却存在着部分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持,同时也不利于矿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提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防治措施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对矿产资源的毫无节制的开发使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破坏。而且我国目前阶段法律制度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趋势。所以,针对当前的现状,根据我国目前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些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好矿山的生态环境。使得矿产资源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能够和谐共处。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意义 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我国的世界地位,以及综合实力,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资源问题也日益严峻,对于矿山开采领域来说,其开采矿石的过程中,原本就是一种机械式的破坏大自然的过程,因此,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那么所带来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会更加严重,这样一来,资源生态问题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会更加突出,同时也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各省市中的相关部门应该以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充分体会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尽快转变自身职能,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的完善和制定的新的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新的环境保护方法,从而有效维系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和谐。 二、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1、矿山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1)在我国的大部分矿山管理人员中,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都相对薄弱,部分管理者甚至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持漠不关心的态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矿山产业的生态环境产生了污染。2)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宏观调控力度较弱,使矿山的管理者产生了对于环境保护的忽视;3)由于相关企业的业主只注重眼前的开发利益,从而忽视了从长远的角度实现对于矿山的环境保护,进一步造成了环境的污染与生态平衡的破坏。 2、对于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不完善。在我国的矿山产业中,部分开发人员对于环境保护的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工作的不完善将使矿山开采工作中存在极大的环境破坏问题。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内的环境监管部门的建立相对较晚,许多相关的政策和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监管人员的工作内容也不够明确和细化,这使矿山中缺乏来自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同时,矿山企业的管理者虽然具有环境保护意识,但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却缺少相关监督人员的设立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3、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弱化。就是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执法力度弱化。据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我国的大部分矿山开发中都缺乏相关的环境保护条例和地方政府政策要求,而对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条例更是少之又少,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关执法监管机构的体系不健全,缺少专门对于生态保护的相关部门;另一方面,就是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对于自身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环境监管的专业性人才缺失,从而造成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开展过程中的执法力度被弱化,无法实现对于矿山生态环境的积极保护。 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 1、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体系。1)可以充分的结合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原则,实现对于环境保护监管制度的建立,使在执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有法可依。矿山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基于其不可再生的特点,对于矿资源的合理开发才能有效确保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生态平衡的有效维护。2)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督部门,实现对于矿山企业的严格监督,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国生态平衡的发展。 2、深化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及法律之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处理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针对矿山项目的特殊性仍然存在不足,建议在下列方面予以加强。第一,在对区域环境实行评价时,充分考虑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复杂性、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第二,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尽量避免预测结果带有主观性。第三,要定期地对矿山开发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做动态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开发活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进行。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矿山环境综合防治。①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山环境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划分责任主体,明确防治方向,部署重点防治工程。②科学开展防治工程,根据矿山环境问题分布、影响范围等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防治工程,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③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提高矿山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矿山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基础图系,建立矿山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全面提升矿山环境综合防治水平。 4、加强矿山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矿山的开发,本身就是一种对于生态平衡的破坏,因此,加强对于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实现健康发展、绿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的矿山企业中,一方面可以加强矿山管理部门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使其充分的意识到对于生态平衡维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业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进一步提升整体矿产开发人员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创新投入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资金投入①对计划经济时期国有矿山造成的和现阶段矿业权人灭失所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政府编制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专项基金。②充分发挥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督促矿业权人主动加大投入。③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恢复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建立PPP 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5、加强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在我国的矿山开发中,执法力度的薄弱造成了对于环境监管的不合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于环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矿山环境保护论文 学院:国土资源工程学院 班级:采矿工程102班 姓名:张天广 学号:201010104229 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资开系

矿山环境保护结课论文 学习了矿山环境保护这门课程之后,感触颇多,特别现在的矿山环境保护特别重要,我们即使开采了也要干干净净的,对于废渣废材料我们要妥善处理,绝不能污染了环境,不然我们的子孙后代就要活在糟糕的环境下,所以我们一定要治理好。 矿产资源开采造成地表的大面积下沉和大量矸石废弃物随意堆积,从而导致了大量土地资源损坏,矿山环境恶化,耕地大面积塌陷,水系遭到破,大量农田变成常年积水池塘,尤其是矿山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严重。由于被破坏土地没有及时恢复利用,人的矛盾激化,一些地方的老百姓生活条件下降,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矿山环境污染源是造成矿山环境污染的发生源。其来源主要有三方面:1.矿坑疏干排水和突水或矿山排污,如矿石、尾矿或废石堆的淋滤水、渗出水,选矿废水和工业生活废水等;2.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如矿石、废石、细粒粉尘、尾矿、煤矸石和放射性物质等;3.采矿作业,如凿岩掘进爆破产生的粉尘、烟尘、噪声等。 矿山环境问题,是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各类环境问题中最重要的类型之一。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同时,由于不断改变和破坏矿区周围的自然环境,因而产生众多的环境问题。采矿破坏和占用大量耕地,使得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井泉干枯,周围群众饮水困难;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产生了大量“废渣、废水、废气”,污染了周围环境;破坏了自然景观和地貌景观。这些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矿山污水的处理 矿山废水是矿山范围内,从采掘地点、选矿厂、尾矿坝、排渣场以及生活区等地点派出的废水的统称。根据PH的不同,矿山废水可分为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两类。酸性废水是矿石和围岩中含有硫化矿物的矿石在开采、运输、选矿及废石排放和尾矿贮存等生产过程中,由于氧化、风化、分解等综合作用而形成的废水。

20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016年年度落实实施方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1)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3)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3) 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4) 六、保障措施和效益分析 (5)

一、矿山基本情况, 王家岭煤矿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建有配套的500万吨/年的选煤厂。矿井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境内,地处河东煤田北段,井田东部以吕梁山脉与宁武煤田相隔,南部为河东煤田白家沟资源补偿项目详查区,西部邻黄河与陕西神府煤田隔河向望,北部为神华集团神东公司保德煤矿。行政划隶属于保德县桥头镇和孙家沟乡所辖。 国土资源部划定的矿区范围呈南北走向的多边形,南北最长8.32km,东西最宽5.43km,井田面积34.4471Km2。 公司新建的运煤专线(由厂区到窑洼收费站)和S46五保高速在窑洼收费站相接,王家岭总体对外交通便利。 二、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1、王家岭煤矿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漫长而寒冷,西北风盛行;春季较长,多风沙、常干旱;夏季湿度大,多高温;秋季较短,气候温和,天气凉爽。 2、矿区属黄河水系,黄河从矿区西部垂直距离约6km的地方通过。由天桥北入境,冯家川南出境,全长约54km。石塘河从工业广场由东相西通过,由于受上游煤矿排水影响,河道常年有水,但是水量不大,王家岭为其在井田范围内留设了保护煤柱。 3、井田土壤分为两个土类,栗褐土和黄绵土,地带性土壤为栗褐土,与黄绵土交错分布。 4、矿区在植物区系分区上属于泛北极植物区,欧亚草原植物亚

土地复垦方案48976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JHTJ-6标段四工区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1) 二、复垦目标 (1) 三、工程概况 (1) 四、临时工程用地的复垦措施 (2) (一)土地复垦的原则和复垦范围 (2) (二)土地利用的现状 (2) (三)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3) 1. 已破坏土地现状和预测 (3)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3. 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 4.复垦标准 (4) (四)预防控制和复垦措施 (5) 1.预防控制措施 (5) 2.土地复垦的经济措施 (5) 3.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5)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合同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本工程完工之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为达到节约用地,规范复垦行为,特编制本方案。 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要求。 二、复垦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土地面积,同时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实施复垦方案,达到重新耕植利用和环保要求。 三、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四工区管段(DK1222+017.8~DK1233+442)共11.424公里,地属长三角地带的苏州市相城区,经过太平、元和、黄埭、开发区四个镇,均是经济发达、土地肥沃的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工业为主。区段内荒地较少,耕地、林地较多,其中经济林、生态园地、绿化园地、鱼塘和河流等众多,对生态环境和土地保护要求较高,施工用地和临建设施用地均须严格控制在业主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复垦计划和方案,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各种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和绿化,以达到保护土地和环保要求。本工程工期四年,土建部分工期为两年,我工区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计划使用期限为两年。临建设施(包括搅拌站、生活区、钢筋加工场、临时施工便道和其它临时用地)计划用地168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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