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情况介绍

报告题纲
1、公约进展与现状 2、公约背景 3、公约基本情况 4、我国履约面临的挑战
13.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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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进展与现状
公约全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主要目标:在全球范围内,消减和淘汰 POPs,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 POPs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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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背景(续)-筹备/谈判阶段
筹备
- UNEP&IFCS区域,次区域研讨会 - 138个国家,分成8个研讨会
谈判
INC(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
- INC1 — 蒙特利尔(1998年6月29日—7月3日) - CEG1 — 曼谷(1998年11月) - INC2 — 内罗毕(1999年1月)+ 第一次IAG会议 - CEG2 — 维也纳(1999年6月) - INC3 — 日内瓦(1999年9月)+ 第二次IAG会议 - INC4 — 波恩(2000年3月)+ 最后一次IAG会议 - Vevey会议(2000年6月) - INC5—约翰内斯堡(2000年12月) - 外交大会—斯德哥尔摩(2001年5月) - INC6—日内瓦(2002年6月) - INC7—日内瓦(2003年7月)
查明被豁免的受控杀虫剂POPs的生产、使用、废 弃、库存和进出口以及使用场地、使用工艺和残 留等详细情况,并制定相应排放标准(滴滴涕、 六氯苯、氯丹、灭蚁灵);
查明/分类标明含PCBs(多氯联苯)的变压器、 电容器等设备,逐步消除其中折PCBs,并定期汇 报消除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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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基本情况 -控制义务(续)
斯德哥尔摩公约 聚硅氧烷

斯德哥尔摩公约聚硅氧烷什么是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是在2001年5月22日于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该公约旨在减少和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威胁,特别是针对一类被广泛认可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的化学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不易分解,可在大气、水体和陆地中长期存在,并且能够通过长距离转移,对全球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POPs是一类包括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的人造物质,它们具有毒性、持久性和可生物蓄积性的特点。
这些物质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影响已被科学界广泛研究和证实。
其中一些物质被列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名单,并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进行监管和控制,以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其威胁。
POPs的影响和潜在风险:一些POPs被认为是高度毒性的,并且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产生严重的影响。
它们可以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科学研究表明,长期接触POPs可能导致癌症、生殖障碍、免疫系统受损以及神经系统和发育迟滞等病症。
此外,POPs还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系统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例如,水生生物可能受到这些化学物质的直接损害,陆地生物则可能通过食用受污染的食物链中的猎物而受到影响。
这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可能对全球环境产生长期影响。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原则: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POPs的使用、产生和排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修正协议于2009年进一步扩大了其目标,将控制的物质范围扩大到新的化学品,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公约的执行依赖于签约国家的合作和共同行动。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信息交流、科学研究、监测和报告等,以确保公约目标的实现。
由于POPs是全球性的问题,签约国需要共同努力,分享信息和经验,采取合作措施来减少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和排放。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5月22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
2001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
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管理与减排策略近年来,环境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中有机污染物被认为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
为了全面管理和减少这些有机污染物的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内容和管理与减排策略。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于2001年签署的一项全球性环境条约,旨在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产生、排放和大气传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
POPs是指那些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中难以降解和迁移的有机化合物,对环境和生物具有毒性和长期积累性。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清单管理:公约列举了12个POPs,其中包括多氯联苯(PCBs)、阿尔德林、滴滴涕等物质。
这些物质在全球范围内被认可为具有特别关注且应限制使用的有毒物质。
2. 减排和替代: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制定行动计划,以减少或消除POPs的产生和排放。
此外,公约也提倡寻找替代品,以降低对这些物质的依赖性。
3. 国际合作: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加强各国在POPs管理和减排方面的努力。
国际间的技术支持、财政援助和能力建设都是合作的重要方面。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管理与减排策略1. 监测与评估:各缔约方应建立监测网络,定期收集POPs在环境和生物中的浓度数据,以评估其分布和影响程度。
这将有助于了解污染源、排放途径和污染物在全球范围内的迁移规律。
2. 管理措施:各缔约方应制定和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以减少POPs的产生和使用。
这包括立法措施、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和行业自律等,以确保POPs的管控和减排。
3. 替代和研发:斯德哥尔摩公约倡导广泛寻找替代品,以减少或消除对POPs的使用。
同时,各国还应加大POPs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发展。
4. 跨国合作:跨国合作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内容。
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治理经验交流,共同应对POPs跨境传输和影响,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和减排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与减排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POPs)是一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化学物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生效,成为全球范围内控制和减排POPs的重要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目标和措施进行阐述。
一、背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化学物质,其在大气、土壤、水体以及生物体内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
由于POPs的广泛应用以及运输过程中的释放,其已经遍布全球,导致严重的生态和健康问题。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和最终消除POPs的排放与释放,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的签署国致力于实施以下措施:1.警示和科学研究:加强对POPs的监测和科学研究,提高对其危害的认识和理解。
2.控制措施:制定和实施国家和区域性的控制措施,包括限制POPs 的生产、使用和进口。
3.减排措施: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POPs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和释放。
4.废物管理:加强POPs废物的管理和处理,防止其进入环境和生物体内。
三、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1.标识和记载:各成员国需确保准确标识和记载包含POPs的化学物质和制品,以便进行监测和管理。
2.替代和最佳实践:积极推广使用无POPs替代品,并促进最佳环境和健康实践的采纳。
3.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提高减排和污染控制的效果。
4.国际合作和援助支持: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协助其实施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和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
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努力使得许多POPs的排放和使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减少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然而,由于POPs具有长期积聚的特性,公约的全面实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落实,各成员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监测和科学研究的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环境污染的控制与减排全球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了许多重要协议和公约。
而其中一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公约便是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通过减少和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生产、使用、释放和贸易,从而减少全球环境污染。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或限制特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减少和最终消除这些污染物的释放,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技术措施来实施公约。
首先,公约规定了影响全球环境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称为“十二种POPs”。
这些污染物包括了一些农药、工业化学品和其他物质,它们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和积累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
这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减排目标、加强监测和追踪机制以及促进技术创新和替代品的开发来实现。
同时,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转让,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
斯德哥尔摩公约还重点强调了落实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缔约方有责任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有关数据和信息,履行报告和信息交换的义务,以便公约机构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此外,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公约要求。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在于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倡导和引领作用。
公约的实施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清洁生产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兴起,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结起来,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其针对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的控制与减排的目标和措施成为了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的新挑战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的新挑战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的新挑战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控制成为全球环保议程中的重要议题。
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污染物管理条约之一,对全球POPs的管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形势的变化,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一、科技进步带来新的POPs问题科技进步带来了新的POPs问题,例如电子垃圾的增加、人工合成化学品的广泛使用等。
这些新兴污染物往往具有持久性、易累积、广泛分布等特点,给全球环境带来巨大的挑战。
斯德哥尔摩公约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这些新的POPs问题。
二、全球性协作面临困难全球范围内的POPs管理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
然而,在实践中,不同国家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歧和困难。
一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和技术差距导致了管理能力的不平衡。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因为其经济利益而抵制POPs的限制措施。
因此,全球性协作的困难也成为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的新挑战。
三、传统POP的再评估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控制和减少传统POP的使用和排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研究表明,一些传统POP的危害程度和环境归趋发生了变化。
因此,对于这些传统POP的再评估和管理也成为斯德哥尔摩公约新的挑战之一。
四、非标准化POPs的管控难题除了传统的POPs外,还存在一些非标准化POPs,这些POPs可能因地区、环境和行业的不同而具有独特的特征和危害。
然而,这些非标准化POPs的管控难度较大,需要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手段。
斯德哥尔摩公约需要在传统化学物质管控的基础上,探索和制定适合不同地区和行业情况的非标准化POPs管理策略。
五、新生态环境风险的挑战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影响,一些新的生态环境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例如,极地地区的融冰导致POPs的释放和迁移,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和土壤中的迁移途径也发生了变化。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的是那些不易分解、长期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POPs具有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1995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解决POPs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概述和目的,它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即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排放和随之发生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第二部分是对决策和实施公约的几个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POPs的清单和控制措施,解决国际交流问题,以及为公约实现提供资金等。
公约的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定义了共同机构,例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协作的框架,以促进公约的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之初,指出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监测、调查、替代、控制和减少排放等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现有污染和永久消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内含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多氯联苯、农药和有机氯化合物等,这些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使用已经被禁止或限制,在减少和防止POPs的土壤、水和大气排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制约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大原因在于它们能够长期存在于大气、水、土壤和生物体中,它们的生物寿命很长。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签订这20年时间里,科学家们通过测试和研究将其中一些污染物和非传统化学物质列入了禁用名单,并逐步禁止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全球环境和生态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而及时的警示,及提出了对策方案。
但还有很多工作待完成,它需要各国签署公约、批准公约,并计划财政预算去实施公约,全球共同努力,管理POPs,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球联合努力,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POPs的控制和消除。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在1948年9月9日由联合国协调委员会召开的一次特殊会议签订的一项历史性公约,为比利时人权问题之解决而缔结的一部国际及联合国法律文件。
因为它在斯德哥尔摩(瑞典)签署而得名。
斯德哥尔摩公约由9个部分组成,总共41条条款,就人权维护达成了众多详细法律规定及其它条约性规定。
它是由来自所有比利时国民团体的代表组成的斯德哥尔摩委员会缔结的公约,确立了比利时国民在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经济,语言及行政事务上的意愿及期望,并规定了各方不可违章义务。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第1条的“比利时人权”条款,第2条的“比利时国民自治”条款,第3条的“比利时国民共同实现团结”条款,以及第4条的“法律维护的比利时独立”条款。
这些条款在比利时历史上有着重大的意义,他们定义了比利时人权的内涵,并为比利时人权的保护提出了法律限制及责任履行。
斯德哥尔摩公约除了定义了比利时人权的内涵外,还确保各国民自主地表达其团结运动。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第5条款,比利时各国民可以共同组织团结运动,如公民组织,政治运动,文化运动和宗教运动等,并且具有比较平等的地位,自由的表达及联系自己的国民外交代表机构。
此外,斯德哥尔摩公约第7条款明确规定了比利时各民族及个人对宗教及自由教育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实践的自由,并且尊重每个公民的宗教经济观念,这也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特别重要条款。
由于各民族的文化及语言的不同,比利时的国民关系也出现了分岐。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0条款在允许所有比利时国民自由地发展其特有的文化及习俗的同时,又强调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及语言多样性,各民族及国民之间互相尊重,以促进比利时的社会和谐及国家统一。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3条款提出了比利时各民族实现民主制度的承诺,以及允许国民享有政治参与权的自由,尤其是比利时的妇女,斯德哥尔摩公约鼓励比利时的妇女能够参与政治促进社会发展,并确保比利时各民族在政治权利及平等机会方面得到公正对待。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巴塞尔公约全球环境治理的双重挑战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巴塞尔公约全球环境治理的双重挑战在全球环境问题愈发突出的今天,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作为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两个重要框架,面临着双重挑战。
这两个公约分别致力于污染物的全球治理和有害废物的跨国转移,它们的实施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就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巴塞尔公约的背景、目标和挑战展开讨论。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正式生效,旨在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危害。
POPs是一类具有毒性、难以降解且易在环境中长距离传播的化学物质,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均具有潜在的危害。
该公约通过禁止、限制和减少POPs的生产和使用,降低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全球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然而,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双重挑战。
首先,全球合作不足是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由于POPs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不同国家的环境治理能力和资源投入存在差异,导致公约的执行不平衡。
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经济支持,无法有效应对POPs的污染问题,这可能会导致POPs在全球范围内继续传播,威胁到全球环境安全。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援助,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实施中的重要挑战。
其次,斯德哥尔摩公约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危险废物的替代和管理。
为了减少POPs的污染,公约要求采取替代措施,开发和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
然而,在现实中,寻找可行的替代品并将其推广应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对于一些行业来说,寻找替代品不仅需要技术改进,还需要兼顾经济效益。
此外,巨大的废物管理问题也是公约实施的难点之一。
有效管理POPs废物,包括适当的处理和处置,需要协调各方的努力和资源投入。
相较之下,巴塞尔公约作为另一个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框架,于1992年生效,旨在控制跨国转移和处理有害废物。
巴塞尔公约要求签约国将有害废物进行妥善管理,避免将有害废物转移到环境容许程度较低的国家。
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全球管理协议

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全球管理协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是指那些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和广泛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机化合物,具有剧毒性和生物蓄积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全球范围内有效管理和减少POP的排放和释放,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全球管理协议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协议,于2001年开始生效,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释放。
该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导,目前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认可和参与。
二、协议内容1. 强化监测和信息交流: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监测系统,收集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数据,并与国际社会进行信息交流。
这有助于了解污染情况和趋势,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减少和消除使用:协议规定,成员国应通过采取措施减少或全面消除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别是那些被列为“特别关注”的物质。
这些物质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高毒性和广泛分布的特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进行管理。
3. 发展替代品和最佳实践:协议鼓励成员国开发和推广替代品和最佳实践,以减少或完全消除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将促进技术创新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4. 加强边境控制:协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通过国际贸易或跨境运输的方式进入其领土。
边境控制是确保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减少国际传输和转移的POP污染。
5. 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议确认发达国家应尽力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协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实施该公约的相关措施。
这有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方面的技术和经济差距,实现全球环境公正。
三、行动和成果斯德哥尔摩公约成员国通过加强监测、采取技术措施和实施管理计划,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些危险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显著减少,特别是那些已被列为“特别关注”的物质。
斯德哥尔摩公约保护全球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侵害的国际协议

斯德哥尔摩公约保护全球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侵害的国际协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及影响,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开始生效。
本文将探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一、公约背景斯德哥尔摩公约是联合国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律公约,旨在减少及最终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使用、生产和释放。
公约得名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在此地举行的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大会上签署。
该公约被视为全球环境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控制POPs的传输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约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从而减少它们对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来实施公约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控制和限制POPs的生产、进口、出口和使用。
三、公约内容1. 识别和列举POPs:公约详细列举了12种初步确定的POPs,如多氯联苯、阻燃剂等。
这些物质被认为具有长期存在和远距离传播的能力,并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威胁。
2. 减少污染物产生和使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和最终淘汰POPs的生产和使用。
这些措施包括技术创新、替代品研发和目标设定等,以减少POPs的排放和释放。
3. 加强监测和信息交流: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全面的监测系统,以评估POPs的环境水平和排放情况。
各国之间还应加强信息交流,共享最佳实践和技术经验,以提高全球POPs管理水平。
4. 每五年评估和审议:公约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POPs清单评估和审议,以确认是否有新的POPs应纳入公约管控范围,并评估公约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公约成果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和执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显著效果。
以下是公约的几个重要成果:1. 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承诺采取行动来减少及消除POPs的影响。
斯德哥尔摩公约2023 pdf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202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就多项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和决策,其中包括将三种新化学品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消除清单,将另一种农药纳入《鹿特丹公约》规定的进出口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通过《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塑料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和电子废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
此外,会议还决定停止使用三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农药甲氧滴滴涕和工业化学品得克隆和UV-328,将这些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A。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斯德哥尔摩公约》官网以获取更多关于该公约的信息。
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为了建立平等的贸易秩序而制定的《关于进出口贸易的贸易限制》的国际公约,于1979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会议上签定,1978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如贸易调节措施、补贴、贸易投资便利化、技术转移、实施专门行政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等。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一部全面的国际公约,旨在发展国际贸易,促进世界经济增长,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它规定,各签字国应当尊重贸易自由,支持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利用该公约为自己谋取不公平的经济利益。
它也提供了一种多边贸易协定(MTA)的范式,以确保各贸易伙伴间按照公约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顺利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各签字国应尊重自由贸易和公正竞争,鼓励和支持市场经济价格的调节,而不是运用不当的贸易行为,如价格操纵、技术操纵、贸易补贴等。
第二,各签字国应当支持贸易自由化,不得因为政治原因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封锁等贸易限制措施。
第三,各签字国应当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支持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第四,各签字国应当认真履行公约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共同营造贸易自由、公平、公正的环境,特别是要反对一切有损于贸易自由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不公正行为。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订立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成就,它为世界贸易秩序和全球经济繁荣做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斯德哥尔摩公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重要文件,也是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每个国家的贸易政策都应遵循《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原则,以免影响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不利于促进全球经济增长。
因此,缔结《斯德哥尔摩公约》不仅有利于各签字国,而且有助于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自《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以来,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比如,它有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为贸易双方提供了更多可靠的保护;它有助于减少和消除贸易壁垒,更有助于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关系稳定;它有助于提高贸易信息的透明度,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它有助于减少技术壁垒,方便技术转移,提高贸易效率;它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习惯,提高贸易竞争能力;它有助于建立贸易惯例,减轻贸易纠纷,维国际安全,推进世界和平发展。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的新进展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的新进展随着全球工业化和化学品的广泛应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已成为世界环境和人类健康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开始生效,成为全球管理POPs的重要框架。
多年来,公约的有效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
本文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背景和目标,重点关注公约最近的发展和取得的新进展。
一、斯德哥尔摩公约背景与目标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起,并于2001年开展的政府间国际环境条约。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通过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有效管控和减少POPs的排放和释放。
公约列举了12种最重要的POPs,包括多氯联苯(PCBs)、阻燃剂、有机氯农药(如滴滴涕)等。
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新进展近年来,斯德哥尔摩公约在全球POPs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
1. 新增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19年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大会(COP-9)上,决定新增两种新的POPs,即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它的盐、酯等化合物,以及十一溴二十二烷(BDE-11)。
这些化合物常见于工业和消费品中,具有较强的毒性和持久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其新增为公约的范围扩展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2. 更新退出机制公约还更新了退出机制,进一步强调缔约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新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果想要退出公约,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并在通知收到180天后生效。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公约的实施连续性和稳定性。
3. 加强合规和监督机制为了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斯德哥尔摩公约不断加强合规和监督机制。
例如,缔约方必须定期提交关于POPs排放和释放情况的报告,以便跟踪和评估实施情况。
同时,公约还设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评估缔约方的合规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决定相应的措施。
4. 促进可持续替代方案斯德哥尔摩公约鼓励和促进POPs的可持续替代方案研究和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

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合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的危害。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一类具有高毒性、长寿命并能远距离传播的化学物质,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控制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发布了国际行动计划。
国际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减少、最终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释放和使用。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和控制措施。
其中包括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等。
首先,国际行动计划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只有各国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扩散。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信息共享、科技交流、技术援助等各种形式,通过共同努力,各国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
其次,国际行动计划强调了科学研究的重要作用。
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性质、传播途径和影响,科学研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深入研究这些有害物质的特性,才能制定出更加精确和有效的控制措施。
因此,国际行动计划鼓励各国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认知水平。
此外,国际行动计划还强调了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性。
政策和法律是保障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立法和监管来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使用和排放。
各国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与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相符合的法律,进一步加大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控制力度。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国际行动计划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地球的危害。
每个国家和个人都应该加入这一行动,共同努力,实现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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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一.《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内容《斯德哥尔摩公约》旨在减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
根据公约将采取国际行动的最初12种(类)POPs包括三类:1)农药:艾氏剂、氯丹、DDT、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灭蚁灵、毒杀酚和六氯苯(HCB)(即是农药,也是工业化学品);2)工业化学品:六氯苯(HCB)和多环芳烃(PCBs);3)副产物:二恶英(PCDD)和呋喃(PCDF)。
《公约》分前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前言中阐述了一些原则和认识,如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等等。
正文包括目的1条、定义1条、实质性条款14条和常规性条款14条。
规定了通过控制生产、进出口、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减少并最终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排放。
对于某种POP,各国只有经过特定豁免申请,才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内继续生产或使用这种POP。
政府应包括促进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实践在内的措施,尽可能尽可能消除无意产生的POPs。
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POPs库存和处置含POPs的废物。
通过制订并实施行动计划等方法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同时规定了增补POPs的标准和程序。
还规定了公约的资金资源和机制、公约的临时资金安排和技术援助,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资源,提供技术援助。
此外,公约包括了关于信息交换、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报告、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条款。
6个附件对公约正文的规定进行更为详尽的说明二.《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背景60至70年代期间,某些化学品和农药的用量迅速增加。
其中许多化学品对现代社会而言是很重要的,但同时也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
尤其是POPs这类化学品,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表明,即使接触的剂量很低也可能致癌、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损伤、免疫系统患病、生殖系统紊乱、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受阻。
POPs是一类持久性的、易于生物蓄积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风险的化学物质。
还有证据表明这些物质能通过远距离输送出现在那些从未生产或使用过它们的地方,后果是它们对全球环境造成了威胁,国际社会呼吁采取紧急国际行动,减少和消除其排放。
1992年之前,对化学品采取的国际行动主要是建立信息交换和风险评价的方法。
例如,1985年FAO制定了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行为规则,1987年UNEP制定了《化学品国际贸易信息交换伦敦准则》。
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
《21世纪》第19章“包括防止有毒和危险产品非法国际贩运的有毒化学品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号召成立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
21世纪议程同时号召成立化学品无害化管理组织间方案(IOMC),以促进那些涉及第19章执行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995年3月UNEP理事会通过了18/32号决议,邀请IOMC、IFCS和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IPCS)开展对最初的12种(类)POPs进行评价。
为此,IFCS成立了POPs特别工作组,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计划。
评价工作包括有关12种POPs的化学、污染源、毒性、环境分配和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的现有信息。
1996年6月,特别工作组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专家会议,得出结论认为现有足够资料表明应采取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在内的国际行动减少12种POPs。
会议向UNEP和世界卫生大会建议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1997年2月,UNEP理事会通过19/13C号决议,认可IFCS的结论和建议。
理事会要求UNEP和相关国际组织一起筹备召开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其使命是在2000年底前制订一个旨在最先对12种POPs采取国际行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要求INC第一届会议成立专家组,制订将来对受公约控制的POPs名单进行增补的科学标准和程序。
同是1997年2月,IFCS第二届会议决定IFCS特别工作组继续协助谈判的筹备。
1997年5月,WHO认可了IFCS的建议,并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各级参加国际文书的谈判。
三.《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过程《斯德哥尔摩公约》谈判始于1998年6月加拿大蒙特利尔,结束于2000年12月南非约翰内斯堡。
第一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1):INC-1于1998年6月29-3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会上成立了执行小组(IAG)负责技术和资金援助方面的问题,会上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文件,其中包括国际文书中可能需含有的内容,供INC-2讨论。
会上还成立了标准问题专家组(CEG),制订将来对受公约控制的POPs名单进行增补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在或先于INC第四届会议提交给INC。
INC-1指示CEG综合有关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毒性和在不同区域的暴露水平,并考虑区域和全球范围的输送。
标准问题专家组第一次会议(CEG-1):CEG-1于1998年10月26-30日在泰国曼谷召开。
会上讨论了CEG的工作方案、增补POPs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包括程序各阶段要求提交的各种资料,及提名、筛选和评估这些候选POPs的人选要求。
INC-2:INC-2于1999年1月25-29日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
讨论主要基于秘书处事先准备的国际文书框架。
初步讨论之后,代表们分成IAG和谈判组。
谈判组检查了框架文本,初步讨论了减少或消除POPs排放的措施;国家行动方案;信息交换;公众信息、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
IAG对要求技术和资金援助的可能的能力建设活动进行了一般性讨论。
关于附件的接触小组也开会讨论将12种POPs分别放入下列附件中:禁止生产和使用;限制生产和使用;特定排放需报告的化学品和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
CEG-2:CEG-2于1999年6月14-18日在奥地利维也那召开。
会上继续CEG-1的工作,讨论增补POPs的科学标准和程序,并出色地完成了其使命。
提出了增补程序,即建立评审委员会,以执行筛选标准,并对所提交的候选物准备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CEG将向INC-3提交了此建议。
INC-3:INC-3于1999年9月6-11日在瑞士的日内瓦召开。
会上通过了CEG的报告,批准了CEG的建议,将此建议作为以后谈判的基础。
在谈判小组中,代表们对以下条款的文字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国家行动方案;化学品在附件中排列;信息交换。
IAG继续讨论技术援助和资金资源和机制,许多政府和区域小组提交了这些条款的草案。
INC-4:INC-4于2000年3月20-25日在德国波恩举行。
围绕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技术援助、资金资源和机制等有争议的问题。
虽然草拟了技术援助和资金资源和机制的条款,但条款文本都被放在括号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仍然存在很大分歧。
代表们投入了大量时间讨论控制措施,在副产物方面前进了一步。
同时在以下条款方面取得了进展:国家行动方案;化学品的列表;信息交换;公众信息、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
因时间关系,会上没有讨论前言、目的和定义,这些条款都留到INC-5上讨论。
INC-5:INC-5于2000年12月4-10日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
来自122个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52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预期在INC-5上结束谈判,结果是12月10日星期六的凌晨结束。
谈判过程中,各国仍在以下问题上出现分歧:资金资源和机制;减少或消除排放的措施;预先防范原则。
代表们组成了多个接触小组,非正式的讨论则更多,整整一周都在讨论这些问题,资金资源和预先防范原则一直争议到谈判的最后一个晚上。
最后在临时资金安排和有关巴塞尔公约的问题上取得了一致,后者将在外交大会上进一步讨论。
其他一些问题,如临时安排、能力援助网络、责任和赔偿也在会上提了出来,但由于时间不允许,这些问题将在斯德哥尔摩再作讨论。
全权代表大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于2001年5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
5月20日先期召开各区域性会议,21日召开了大会预备会议。
来自127个国家、11个联合国专门机构、4个政府间组织、68个非政府组织共6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21日的预备着重讨论并通过了INC-5上起草但未讨论的拟报本次大会批准的四项决议:《关于过渡期安排问题》、《关于能力建设和能力援助网络》、《关于因使用POPs以及有意将之引入环境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和《向瑞典王国致谢》。
大会正式会议上通过这四个决议,同时通过了INC-4和INC-5提交的另三项决议《关于秘书处问题》、《关于临时财务安排》和《关于<巴塞尔公约>所涉问题》。
随后大会通过了大会最后报告,并《斯德哥尔摩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
之后,多个国家政论代表和一些政府间组织的重要官员作了发言。
到目前为止,11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全权代表大会的最后报告,91个国家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2个国家正式批准了《公约》。
四.中国参加《公约》谈判的一些活动中国曾经是POPs的生产和使用大国,至今还有少量POPs生产和使用,对于二恶英和呋喃,则尚缺乏可行的监测手段和能力。
POPS公约的谈判势必会对中国造成一定的影响。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向国务院汇报了有关情况(环发[1998]79号),根据国务院对“环发[1998]79号”文批复精神,中国派出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农业部、卫生部、化工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代表团和有关专家参加了上述各次与公约谈判有关的会议。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环函[1998]67号)成立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国家技术协调组”。
协调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国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管理对策、为中国参加POPs公约谈判提供对策支持、研究和讨论中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标准和程序方面的要求及编制有关标准的指标量值的原则。
协调组由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特邀专家组成,参加单位有外交部条法司、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司和污控司。
每次参加会议前,代表团和技术协调组成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和中国政府的立场,确定参会对案。
在各次会议上,代表团申明了中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立场,对公约的谈判提出了许多建设的意见,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避免了将来履行公约的过高起点。
《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祝光耀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和大会最后文件。
2001年3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共同组织,在中国北京举行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研讨会。
来自UNEP、《公约》谈判委员会、世界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地方环保部门、农业部、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科研机构、企业界、加拿大、新加坡等地方的70多位官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收到论文20多篇。
会议宣传了有关POPs的知识、介绍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谈判情况,交流了国内外POPs的现状和管理经验,不但在国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国际上也取得了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