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内容
教育平等权

五、建议
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 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 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 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 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 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 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 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 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 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 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 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 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 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 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 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 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 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

二、接受教育的权利——核心 接受教育的权利 核心
• (一)概念
• 个人通过国家和社会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个人通过国家和社会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身心、能力和人格得到发展的权利。 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身心、能力和人格得到发展的权利。
• (二)四种不同类型的教育
• (二)例外 • (三)儿童、父母、国家三者的关系 儿童、父母、
自由主义思想
社会主义思想
保护宗教价值观
第二节
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内容框架
• • • •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学术观点 (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规定 (三)总结
1、接受教育的权利 2、选择教育的自由 3、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1)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2)学术自由 (3)以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学校纪律
•
4、平等开放和平等利用教育设施
• • • • 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primary education) ) 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basic education ) 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
三、选择教育的自由
• (一)内容
• • • • 是否接受教育 接受何种教育 选择教育是由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提供 任何人均得接受初等教育
第八节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

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权具体包含以下几项 内容:
1、免予饥饿的权利。从更积极的意义上说, 又可称为获得食物和营养的权利,是指公民不能 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基本生存所需要的食物和营 养时,政府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保证每个人都能直 接获得必要的安全且有营养的食物。
2、住房的权利。无论个人还是家庭,也不 论其年龄、经济状况、群体归属、户口所在或者 其他因素有何不同,都应有权获得相当的确保公 民能安全、和平和有尊严地生活所必要的居住场 所,尤其是老人、儿童、残疾人、临终病人、医 疗事故当事人、精神病人、灾民等均应获得这种 居住场所。
(二)类主体的权利 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妇 女、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 利和利益受特殊保护。具体内容: 1、老人、病人和残疾人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物质帮助权); 2、退休人员获得保障的权利; 3、保障妇女的权利;(性别平等) 4、保护婚姻、家庭、儿童的权利; 5、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6、保护外国人的正当权利。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1)保障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受教育权的 权利主体主要是青少年儿童,因此,受教育权保 障的重点是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学习权利,以使他 们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保障免费义务教育,国家有权利也有 义务提供教育并规定一定年龄的孩子必须接受教 育。 (3)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待遇,国家 负有通过立法和其他方法确保人人不受歧视,和 消除现存的在获得和享有教育方面的不平等的义 务。
(2)有义务禁止以种族、肤色、性别、国 别、户口或其他类似因素为理由,在获得食物、 住房和医疗保健方面进行歧视;
(3)有义务直接或间接提供必要的被所有 公民直接、自由、平等、免费(或低费)、安全 利用的公共道路、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医院、 公园、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了解儿童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了解儿童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各国纷纷立法制定了儿童保护法,旨在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受教育权以及受到不利影响的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儿童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一、儿童保护法的背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但由于其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和伤害。
因此,儿童保护法的出台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防止其受到虐待、剥削和疏忽。
二、儿童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儿童保护法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体,即未成年人。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各个领域的权益保护。
三、儿童权益保护1. 生存权:儿童有权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饮食、住房、医疗等。
此外,保护儿童免受虐待、责任追究对保护儿童生活健康成长的侵权行为也属于儿童保护法的范畴。
2. 发展权:儿童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培养,保障其身心发展的合理需求。
针对贫困家庭的儿童,儿童保护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3. 保健权: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预防儿童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此外,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也给予了关注和保护。
4. 受教育权: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提供普及的义务教育机会。
儿童保护法还规定了特殊困境下儿童教育援助的措施。
四、保护机制与救助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益,儿童保护法设立了相关的保护机构和救助措施。
这些机构和措施旨在及时发现和救助受到虐待、疏忽或剥削的儿童。
此外,儿童保护法还规定了救助的程序和儿童的隐私保护。
五、儿童保护法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儿童保护法规定了儿童权益保护的监督机构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监督机构负责对儿童保护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处理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
责任追究包括对侵害儿童权益的人进行法律追究和惩处。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儿童保护法倡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可以共同面对儿童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和经验分享。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加强各国儿童保护法的立法和实施,提高全球儿童权益保障水平。
学生权利的内容

学生权利的内容学生的权利是教育政策法规部分最常见的考点,在陕西特岗考试中会涉及直接法条的单选题考法,也有按照不同性质划分的多选题考法,甚至是结合案例分析题,作为分析材料的理论点。
学生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接下来先从知识点的角度了解此部分内容:(一)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教育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最常见的问题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被学校、教师开除、劝退的行为,以及家长让学生辍学。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最常见的问题是因为学生迟到而被老师安排在班级门口罚站,甚至出现不允许学习能力弱的学生参加考试等。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中小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常见的问题是,身心健康权涉及更多的是教育的手段和内容,人格尊严权是学校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变相体罚等行为。
3.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知道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一些数字和图片的分析,理解什么是受教育权;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并培养学生的比较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讲述国家对青少年寄予殷切期望,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培养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爱国思想。
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学生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基础,并由此培养学生热爱学习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重难点分析:本框是全课的铺垫,它主要讲什么是受教育权,以及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为讲后两框关于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规定公民的具体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打下了基础。
本框包括两个部分:一,什么是受教育权;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其中第二部分是本框的重点和难点。
学生从理论上弄清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可以增强受教育的义务感,增强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教法建议:通过分析图片、材料,理解受教育权的两个基本要素;通过对比是否受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造成的不同结果,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导入新课:学生阅读并分析教材上狼窝岭小学的材料。
学生通过分析知道,他们面临的问题,就是受教育权问题。
引出本框内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一、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学生活动(一):分析两则材料,总结受教育权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材料一;从1998年6月开始,九江市遭受了历史上水位最高、受灾面积最广、时间最长的洪涝灾害,8月初九江长江大堤4—5号闸口的决口更是造成了巨大损失。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有人提出,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有人提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即使认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有人又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等等。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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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内容
一.学术框架
(一)学术观点
广义的受教育权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
基于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件中的受教育权条款,权威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各国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框架下的教育实践,受教育权的内容可以从
1.接受教育权
2.选择教育的自由
3.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4.学术自由
5.以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学校纪律
6.平等开放和平等利用教育设施与禁止歧视性原则
加以探讨,当然,这其中有的方面并不直接属于受教育权的内容,但确实与受教育权关系甚为密切。
(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规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简称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1998年关于受教育权的讨论中就受教育权的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受教育权应当以下列四个方面为核心
1.任何人的受教育权不应当被剥夺
2.所有人,包括成人享有通过这种或那种方式获得基本(初等)教育的权利;
初等教育是强制的和免费的;任何人不得剥夺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有责任保护此项权利不被第三人侵犯
3.选择教育的自由不受国家和第三人的干涉
4.少数者享有在公共教育体系之外的选择其教学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
(三)总结
1.接受教育的权利
2.选择教育的自由
3.与受教育权相关的权利和自由
①建立和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②学术自由
③以维护学生人格尊严的方式执行学校纪律
4.平等开放和平等利用教育设施
二.接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教育权内容的核心,它指的是个人通过国家和社会设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身心,能力和人格得到发展的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3,14条规定了接受四种不同类型教育的权利
㈠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1.定性:唯一一项在国际法规定中包含强制性因素的人权
2.必要性:儿童处于通过学习而发展身心和提高培养能力的阶段,初等教育对
儿童尤为重要
3.要求
⑴国家:①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建立相应的教育体系和设施,以满足免费
的普通的初等教育要求。
②在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在批准公约后的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和实施一项
计划,以便达到逐渐贯彻执行向全民免费推行义务教育的目标
③国家有权并有义务提供教育并强迫儿童在某个具体年龄之前一直在
校学习。
义务教育是国家保护儿童并使其免遭父母支配和免遭各种形
式经济剥夺的重要手段。
所以,义务教育和禁止童工,包括规定固定
的最低就业年龄是相互补充的标准。
⑵教育机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儿童实现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而不得加以阻碍和剥夺
㈡基础教育
相当于《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总所提到的基本教育,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和所有未能满足基本学习需求的人都有权接受基础教育。
因此,受基础教育的权利不受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儿童,青年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都有权接受基础教育,鉴于此,基础教育的课程及其实现方式的设计应当适于不同年龄组的学生要求
㈢中等教育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1.对一切人开放:要求中等教育不得以学生的接受或支付能力为条件,要
求相应的教育场所遍布全国各地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取的平等机会
2.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要求国家不仅把提供初等教育纳入工作优先事项
之列,并有义务采取具体的步骤,逐步完善,实现免费提供中等教育和
高等教育
㈣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是两种不同层次并具有各自目标和任务的教育。
根据公约规定,高等教育不必普遍设立,而且是在根据成绩的基础上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缔约国应根据自身能力,确定开展高等教育的范围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免费提供。
三.选择教育的自由
(一)内容
从法学角度讲,任何权利的想有人都可以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受教育权当然也不例外。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要求国家提供特定的服务,又要求国家保证相关权利人的自由。
接受教育权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其是否接受教育,接受何种教育以及这种教育是由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提供。
当然作为例外,根据国际反,任何人均得接受初等教育,这是强制性的。
(二)儿童,父母,国家三者关系
就受教育权,当代国际法标准就是在自由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思想和保护宗教价值观之间小心的达成平衡,相互制约,共同促进了受教育权更好的得到实现。
1.自由主义思想
①父母和监护人有为孩子选择所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②父母和监护人为孩子选择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权利和自由
③缔约国保证尊重父母和监护人的自由,以保证其子女能够按照其父母
或监护人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2.社会主义思想
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把儿童的最大利益最为一项原则加以考虑,进一
步全面发展儿童的个性和才智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自由社会
②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
见,对儿童意见应当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考虑
3.保护宗教价值观
对父母,儿童和国家三者之间因教育以及相关的宗教,信仰等而产生的关系的调整,应当在自由主义观点,国家干预倾向与保护宗教价值观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