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后的国结算案例

整理后的国结算案例
整理后的国结算案例

一、国际结算工具案例分析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3 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4 汇款的偿付

中国的甲银行发信汇通知书给纽约的乙银行,受益人是乙银行的客户。由于甲银行和乙银行间没有账户关系,甲银行就电报通知其境外账户行丙银行,将资金调拨给乙银行。

在清算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汇方式会有市场吗?

二、国际结算方式案例分析

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试分析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案例2 信用证指示不明确,不完整

欧洲某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Certificate of Origin:E.E.C.Countries”(标明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原产地证明书)。该证经通知行通知后,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交来了全套单据。在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商业发票上关于产地描述为“Country of Origin:E.E.C.”,产地证则表明“Country of Origin:E.E.C.Countries”。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完全一致,于是该行对受益人付款,同时向开证行索汇。

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不符:

1 发票上产地一栏标明:E.E.C.,而信用证要求为E.E.C.Countries。

2 产地证上产地一栏标明E.E.C.Countries,与发票产地标明E.E.C.

开证行明确表明拒付,并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后,议付行拒理力争:信用证对于发票并未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况且发票上的产地系与产地证一致。故议付行认为不能接受拒付,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

试分析本案例

案例3 分批装运

某日,A银行开立一张以X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B 银行。该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描述如下:装运矿砂400吨,分四批出运,4月份~7月份每月运100吨。

在得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X于4月5日出运100吨矿砂,5月13日出运矿砂97吨。前两批货物出运后,X按时将全套单据送交通知行B行议付,并很快得到了货款。

6月21日,受益人再次出运货物100吨,由于该证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X此次将全套单据交由议付行C行议付。C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方面对X付款,同时单寄开证行A索偿。

A行审单后认为不能偿付C行,因为货物在第二批装运时短装,所以第三批即告失效。

C行认为不能接受A行的拒付理由,坚持要求A行偿付,并外加延期支付的利

息。

试分析本案例中哪方应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 如何看待信用证的修改

某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出口黑龙江大豆5000吨至朝鲜,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朝鲜客商要求朝鲜外贸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开证申请人为朝鲜客商,开证行为朝鲜外贸银行,议付行则为上海大同银行。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4年5月30日,货物的装运期为2004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鲜客商通过朝鲜外贸银行发来修改电一份,要求货物分两批分别于5月15日、30日出运,信用证的有效期展延至6月15日。上海大同银行在第一时间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了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众食品公司将5000吨黑龙江大豆装船出运,在备齐了所有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银行要求议付。上海大同银行审单后拒绝对其付款。

试分析本案例中哪方应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5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 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30天. 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 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 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 押汇期限为50天, 到期日为20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帐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 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 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 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 到20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 已无偿还能力. 至此, 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 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 拖欠不还. 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 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 在本案例中, 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 C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

三、国际结算的单据分析

案例1 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

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银

行。受益人在接到A银行通知后,即刻备货装运,且将全套单据送A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发现有两处不符:其一是迟装,其二是单据晚提示。于是A行与受益人电话联系,征求受益人意见。受益人要求A行单寄开证行并授权议付。

受到议付行寄来的不符单句,B行认为其不能接受此两不符点,并且将次情况通知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也认为单据严重不符,拒绝付款。于是B行电告A行:“由于货物迟装运以及单据晚提示的原因,金额为XXX的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拒付。我们掌握单据听候你们方便处理。我们已与申请人联系,据告他们回直接与受益人协商,请指示。”

A行受到B行电传即告受益人。受益人要求A行电告B行单据交由B行掌握并等待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遵受益人指示,A行即电告B行上述内容。

收到A行要求单据交由其掌握,听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的电传后,B行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由于申请人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他随即指示B行付款。于是B 行电传A行道:“你方要求单据交由你方掌握,进一步听候受益人知识的电传已收到,经进一步与申请人联系,他已同意接受不符的单据,并且授权付款FFrXXX,请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借记我方开在你处的账户外加所有的银行费用。”

收到B银行电传指示,A行打电话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认为他们不能接受。因为在得到申请人拒付的信息后,货物市价突然上涨,他们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买主。况且在对方拒付,他们毫不延迟地作出决定:单据交由A行掌握,听候处理。得此信息后,A银行给B银行发了一则电传:“由于你方拒绝接受我方的不符单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已将货物转卖给另一客商。因此他们不能接受你方在拒绝不符单据后再次接受该单据的做法。此外,据受益人称,申请人已掌握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我们认为未经我方许可,你方擅自放单的做法是严重违反《UCP600》的规定。”

B银行电告A银行称申请人与其关系极好。该行的放单纯粹是为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B行认为由于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严重不符,据其估计该笔业务只能以跟单托收的方法进行。既然申请人随后接受了单据并且支付了货款,B行在次情况下将提单背书给买方,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买方,故B行也无需再将全套单据退A行掌握。

如何妥善解决此案?

案例2 对正本单据的理解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

“duplicate”、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600》第20条a款的

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600》第20条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签署。既然全套单据中的另两份提单明确写明“duplicate”(第二联)、“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试分析此案。

案例3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试分析A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正确?

案例4 单据轻微瑕疵

某日,受益人想议付行交来全套单据,经审核,议付行认为单单、单证一致,于是一面想受益人办理结汇,一面单寄开证行取得索偿。开证行经审核后,认为议付行交来的全套单据不能接受,因为提单上申请人的通信地址的街名少了一个G。(正确的地址为:Sun Chiang Road,现写成:Sun China Road)

获此信息后,受益人即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要求取消此不符点,而申请人执意不肯。事实上,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借单看过货物后才决定拒绝接受货物,并由此寻找单据中的不符点,以此为借口拒绝付款。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磋商之中。

此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5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8、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4、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5、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6、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此案应如何解决?

四、软条款分析

案例1 特殊条款

一家香港公司收到了一张经一家香港金融公司加保兑并限制其议付的转让信用证。信用证在特殊条款一栏中写明:“本证可以转让。如果发生转让,转让行必须在转让当天将全部转让细节用航邮通知开证行,并提交正式转让的转让人证明。”该香港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毕货物,且在有效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香港金融公司议付。香港金融公司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未提供让人证明、未用航邮形式转让细节通知开证行为由拒绝付款。

议付行香港金融公司则认为提供转让人证明书毫无意义,以航邮通知开证行转让细节实际上泄露了贸易秘密,故认为开证行的拒付是故意刁难。

针对该条款,应如何应对?

案例2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 其中有下述条款: (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 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 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内部审计案例分析及其答案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一、发现的问题 1、A公司财务核算没有真实反映其经营成果,存在虚假核算情况。具体如下:(1)明显已经收不回的应收账款200万元,仍在挂账中,没有核销。(2)已经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没有入帐内核算。(3)虚列收入4000万元。(4)存货毁损100万元,没有在账内如实反映。 2、私设小金库。A公司对收回的被核销的应收账款不入账,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取得利息收入不入账等形式套取公司现金68万元,用来私设小金库。 3、A公司缺乏管理机制,公司管理漏洞较多。 (1)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骗200万元,没有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也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管理没有到位。(2)擅自开展期货业务,造成巨额亏损。(3)不重视产品质量管理,造成产品销售困难。(4)没有按期开展存货清查业务,致使存货质量不佳,存在损毁现象。(5)存货的出入库管理不严,容易被人冒领,存货损失的风险较高。(6)采购物资管理不严,只是采购物资质量不佳,同时对付款审核不严,没有留足质保金,只是索赔困难。 4、A公司技术开发工作落后,已经对企业发展构成较大的影响。 5、A公司负责人拒绝提供许多和其有关的一些经营业务,包括许多费用报销的情况,造成审计核实困难。 6、A公司营销部门独自成立P服务公司,截留公司收入,为少部分人谋福利,P服务公司的收入应该是A公司的收入,但被营销部门人为进行了分离,只是收入被截留。同时,P服务公司根据成立时资金的来源,实质上应属于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与P服务公司予以合并报表。 二、审计建议 1、A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立即将公司出纳和会计业务相分离,以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降低舞弊的风险。 2、A公司的开办费上市发行费报销混乱,而且A公司负责人拒绝提供有些情况,只是审计组无法全部摸清事实。建议公司由公司纪委对A公司的开办费、上市发行费展开专项调查,审查清楚事实真相。同时,对审计已查明的一些事实,如超标准报销手机话费8万元,虚开的发票22000元及白条报销650元等予以退回。 3、建议A公司对购入的没有列入帐内管理的10台笔记本电脑指派专人寻找其下落,如丢失,追究A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由于管理不严的责任。 4、建议A公司将套取的60万元现金的支出明细立即上报B集团公司,并采取措施,杜绝今后类似现象的发生。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精选1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 Y,金额不一致。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1996年1月,B银行收到已承兑的汇票后,遂对外发出承兑电,称汇票业经付款人承兑,到期我行将按贵行指示付款。1996年5月,汇票到期,B银行要求付款人(C公司)付款,C公司称,由于未完全收到货物,不同意付款,B银行就此电告A银行,付款人不同意付款。几天后,A银行回电称: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我们要求贵行:⑴承兑交单(汇票期限为出票后180天);⑵承兑的汇票由贵行担保;⑶如果已承兑的汇票没有由贵行担保,请不要放单。贵行1996年1月来电通知,客户已承兑汇票,到期时,将按我行指示付款。因此,请贵行立即安排付款。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 不成立,要求合理。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 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国际结算案例

UCP600中对于时间的规定 ①“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迄日期计算在内。 ②“至(to)”、“直至(until,till)”、“从……开始(from)”、“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③“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④“前半月”是指一个月的1日到15日,“后半月”是指第16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都包括在内。 ⑤一个月的“上旬(beginning)”、“中旬(middle)”和“下旬(end)”分别是指该月的1日到10日、11日到20日、21日到该月的最后一天,起迄日期包括在内。 【案例】一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信用证支付结算方法,其中信用证中关于装运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Shipment from C to D before September 14,20--”(于20--年9月14日之前将货物装上从C港起运至D港的船上)。出口商A是9月12日安排装运的并取得9月14日的提单,当A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一起通过议付行交至开证行,并要求其付款的时候,开证行提出如下不符点: 开证行认为,根据信用证中装运条款的规定,提单的日期应该是“9月14日之前(before)”,也就是说,提单上的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因此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试分析此案例中,开证行的拒付有没有道理? 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的规定,使用“在……之前(before)”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本案例中出口商提交的提单日期最迟不能晚于9月13日,开证行有权拒付。 【案例】二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分两批交付,分别开立两份信用证,其中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如下:进口商B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口商A索赔。这笔交易开始时非常顺利,进口商B向开证行C为第一批货物申请开证,出口商发货。在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的港之前,进口商B又根据合同的规定开立第二份信用证。但是当第一批货物到港后,进口商B发现此批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随即要求开证行拒付第二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是遭到了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在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无误后,将款项支付给议付行。当开证行向进口商B提示付款时,遭到了他的拒绝。 试问:进口商B有无理由拒付?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进口商B没有理由拒付。案例的重点在于必须明确认识开证行的主要职责以及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首先,根据UCP600中对开证行责任的描述,开证行仅对信用证表面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而不对货物进行处理。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责任。其次,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原合同,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而对于交货品质方面的争议应由进口商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出口商进行索赔。因此,进口商没有理由向开证行拒付。 【案例】三 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

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财务中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对各个业务、控制进行遵循方针、有效使用资源等方面的评价,下面的这篇文章是关于通用公司内部审计成功案例分析! 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的内部审计 GE公司是美国最大的产业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气公司。该公司有12大类产品和服务项目,包括家用电器、广播设备、航空机械、科技新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等。 (一)GE内部审计目标与内容 GE为其公司审计署规定了即使在美国公司中也可以说是标新立异的工作目标:超越账本、深入业务。这一措施的运用使得他们在检查和改善下属单位的经营状况、保证投资效果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和培养企业管理人才方面开创了极为成功的范例。 GE的内部审计包括两类:首先是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自己的审计,重点审查其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总

公司的规定;其次是总公司一级的审计。最能代表GE特色的是其公司审计署的审计。 (二)GE内部审计的特色 GE认为,要做好审计工作,有两个关键性的因素必须解决,一个是共同接受的会计标准和原则,另一个是双重报告系统。 总公司财务部保存有一套国家出版的会计标准和原则,每级财务部门的职责就是坚持贯彻这些原则。公司的财务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会计结构,各个企业围绕此结构运行。此结构有助于坚持共同的会计标准和原则,审计主要监督的就是各下属企业是否认真遵守了这些标准和原则。 处理审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双重报告原则。每个产业集团的财务负责人既要向本企业的负责人报告,还直接向总公司的财务副总裁报告。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首先从查账入手,但决不止步于单纯查账,而是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可能有问题的业务,包括业务流程和有关策略、措施,意在从中发现经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1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 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 (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

内部审计案例与答案

案例一:大地电焊条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业务是按照销售合同进行的,当生产车间产品完工后,填制产成品入库单,验收合格后入库。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编制发货通知单,分别通知仓库发货和运输部门办理托收手续。产品发出后,销售部门根据仓库签收后转来的发货通知单开具发票,并据以登记产成品明细账,运输部门将其与销售票一并送交财务部门,财务将其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开具运杂费清单,通知出纳人员办理货款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请点评此案例中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指出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案例二:背景资料 某公司审计部于2009年3月派出审计组,对子公司H公司2008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有关资料和审计情况如下: 1.审计组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解和测试,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有关情况,摘录如下: ⑴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分管财务的总经理个人印章由其授权办公室主任梁某保管;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坐支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员李某负责定期编制。 ⑵销售与收款业务。负责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的会计张某不经手货币资金;负责赊销和审批的职员刘某不涉及销货业务的执行;销售价格、运费和折扣由销售人员何某根据客户情况进行谈判决定;应收票据的保管和贴现由会计王某专门负责。 ⑶材料采购与领用。材料采购由仓库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部门批准并发出订购单;采购的材料到货时,由仓库保管人员林某和赖某共同负责验收入库;材料发出时,由生产部门经批准后填制一式四联的领料单,仓库发出材料后,将领料单分送生产部门、会计部门和仓库核存。期末的盘点由仓库保管人员林某和赖某共同负责进行。 ⑷设备采购与报废。设备采购由采购部门确定需要量并提出设备购置申请书;采购的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采购部门开具付款通知书,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设备报废时,由设备管理部门提出设备报废单,经批准报废后,通知财务部门注销相关账面记录。 2.该公司财务部门有3位员工要进行合理分工,以承担以下8项工作,分工结果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⑴记录并保管总账;⑵记录并保管应付账款明细账;⑶记录并保管应收账款明细账;⑷记录货币资金日记账;⑸记录、填写支票;⑹发出销货退回及折让的贷项通知书;⑺调节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⑻保管并送存现金收入。 二、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公司上述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并简要说明理由。 2.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就上述8项工作如何分配给3位员工提出审计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三:资料 XX集团公司审计部于2003年6月派出审计组,对其子公司南华公司2002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有关资料和审计情况如下: (一)审计人员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时,发现如下情况: 1、仓库发运商品出库时,由仓库管理员根据顾客订单,填制一式三联的销货单。在各联上签章后,第一联代发运单,由运输部门依单配货、包装,随货交顾客;第二联送会计部门记账;第三联按顺序连同订单一并留存仓库。 2、为了方便生产加工,验收后的一些材料货物直接堆放在车间机器旁准备加工。 3、财务部经理被授权签署支票,但由于其经常出差,出差时便将其支票留在出纳处。出纳经审核相关凭证后签署支票。审计人员进行了业务穿行测试,追查了两笔业务,未发现出纳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 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 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 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 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代收行收到后,按D/A 60天方式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到期时,进口商一直未付款,我出口商受损,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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