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意见

1、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意见
1、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意见

气发[2007]477号

发展现代气象业务,是中国气象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国务院3号文件和国办49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特色气象事业发展改革的经验,深入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四个一流”,实现气象现代化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重点是发展以提高气象服务覆盖面和满意率为目标的公共气象服务业务,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为核心的气象预报预测业务,以面向预报服务业务和发展需求且能连续、稳定、可靠运行为重点的综合气象观测业务,使其形成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业务体系。发展现代气象业务的宗旨是提高整体水平,发挥总体效益,切实增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福祉安康提供更加优质的气象服务。为指导发展现代气象业务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现状与需求分析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预报预测和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05年以来进行的业务技术体制改革在多轨道、集约化业务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些都为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是各级气象服务的意识、敏感性、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不断增强,决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对气象工作越来越重视,气象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专业气象服务的针对性逐步增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管理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二是建立了完整的预报预测业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数值预报预测业务。数值预报预测能力逐步提高,初步建立了灾害性天气临近预报业务,建立了基于人机交互处理平台MICAPS。气候预测在汛期、月和年度气候预测的基础上,发展了三个月滚动的季气候预测业务;专业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内涵不断丰富,预报预测产品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农业气象情报与预报业务稳步发展,主要粮食产量气象预报准确率年均达95%以上。

三是综合气象观测和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成地基、天基和空基相结合的观测系统。形成了以气象通信网络、高性能计算机、卫星数据海量存储和卫星数据广播为代表的实时气象信息系统,资料获取能力、处理能力和传输时效显著提高。初步建立了气象技术装备保障体系和“两级管理、三级保障”的业务体系,技术装备保障能力逐步提高。

(二)需求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应对其不利影响,维护环境外交中的国家权益,赋予气象工作新的使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合理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要求气象服务不断丰富内涵;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更广泛要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不断转变,迫切需要高质量的气象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气象服务提出全方面、多层次、专业化以及精准、快捷的需求,对发展现代气象业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存在问题

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产品质量不高,科技含量不足,决策服务缺乏针对性,公众服务信息覆盖面不够宽,专业服务深度和广度不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比较薄弱等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挑战。

一是气象服务能力建设滞后。缺乏功能完备的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不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比较薄弱,以“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有待深入。

二是气象预报预测准确率整体上存在差距。数值预报水平和业务化程度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数值预报模式和资料同化等核心技术发展缓慢,新资料应用能力不足,短时临近和精细预报业务尚未完全建立,中小尺度强对流天气预报水平低,定量降水预报能力不足,中期天气综合预报缺少有效的方法,专业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科技含量不足。

三是气象综合观测的发展不够协调。观测系统运行还不够稳定、可靠,自动气象站等基本观测业务设备单传感器、单套运行,可靠性和稳定性难以保证;新探测仪器的研发后劲不足,难以满足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系统监测需求及新业务拓展的支撑;重大装备稳定可靠运行保障能力不强,观测标准化、质量控制和探测环境保护问题较多,观测产品开发能力有待提高。

气象业务服务发展总体上还缺乏有效的统筹和协调,发展的效益和效率不高,对社会需求的变化认识不足;科技创新对业务服务发展的贡献率不高,科技内涵不足;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适应现代业务的发展要求,缺乏领军人物和核心团队;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流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为宗旨,以提高气象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核心,遵循“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依靠科技创新,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总体要求,着力推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全面提高气象业务服务能力,不断满足社会需求。

坚持从发展公共气象服务业务着眼,从发展气象预报预测业务着力,从发展综合气象观测业务着手,加快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发展宽领域业务,促进各项业务的科学、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气象业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切实增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二)基本原则

——效益性原则。立足基本国情,满足国家需求,以服务需求为牵引,以满足服务要求为目的,建设和发展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切实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益。

——效率性原则。加强统筹集约,把公共气象服务业务、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和综合气象观测业务的建设与发展统一规划到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当中,实现统一建设,共同发展。

——优势性原则。突出行业自身优势,围绕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注重发挥自身业务服务优势,在气象卫星、数值天气预报、气候系统模式等领域有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并在国际气象合作与竞争中,发挥自身的科学技术优势。

——协调性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注重系统建设之间的有机衔接,加强每个系统自身各个环节的衔接,保证建得好、维护得好、运行得好、效益发挥得好。

——开放性原则。坚持面向部门内外和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思想、技术,体现现代科技发展的水平与特色,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社会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基本满足国家需求、结构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

——加快发展公共气象服务业务。提高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满意度,提高气象服务效益。到2010年,初步建成功能比较完备的综合气象服务平台,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常规气象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气象服务公众满意度达到86%以上。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

——大力发展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结构完整、功能齐备、布局合理、能够及时滚动制作精细化产品,满足无缝隙气象服务需求的天气、气候、气候变化、应用气象等各类预报预测业务系统,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预报时效进一步延长,专业针对性应用气象预报预测业务进一步健全与发展。

——科学发展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到2010年,基本上形成以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卫星观测系统和移动观测系统为主要平台,以国家气候监测网、国家天气观测网、国家专业气象观测网和区域气象观测网为主要架构的地基、空基和天基相结合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基本完成国家级气象观测站的优化和技术升级,确保现有观测站

网的稳定可靠运行能力和自动化观测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显著提高对台风、暴雨、强对流等主要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短时预警能力,基本实现主要灾害性天气全天候、多要素、高时空分辨率的连续监测。在完成国家气候观象台试点工作基础上,分期分批完成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任务。云、能、天实现业务化自动观测,业务规范、业务流程更加完善,运行监控、质量保证和技术支持能力进一步加强。

三、总体结构和布局

(一)总体结构

现代气象业务体系与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气象人才体系共同构成气象现代化体系,是中国特色气象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现代气象业务,是构建气象现代化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实现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石。

现代气象业务体系主要由公共气象服务业务、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和综合气象观测业务构成,各业务间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由国家需求引领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并通过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需要引领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和综合气象观测业务发展,科技、人才、装备保障和信息为其提供支撑。

现代气象业务体系结构

——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包括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面向政府的决策气象服务、面向社会的公众气象服务和面向行业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涉及到防灾减灾、气候变化应对、生态文明建设、国民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

——气象预报预测业务主要由以数值模式业务为基础的天气、气候、气候变化、应用气象(包括海洋、水文、交通、航运、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环境、空间天气、人工影响天气)等监测分析、预报、预测、预估、预警业务及相应的质量检验,以及评定业务、技术平台和业务流程等组成。

——综合气象观测和信息业务包括地面观测和地基遥感系统、以气球和飞机等为观测平台的空基遥感系统、以低轨和高轨卫星为观测平台的天基遥感系统。其主要业务平台是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卫星观测系统以及移动观测系统。由数据收集及分发、信息加工处理、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等组成的气象信息业务,以及由运行监控、维护维修、计量检定等组成的技术装备保障业务,也是综合气象观测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总体布局

1.公共气象服务业务

——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家和省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气象灾害普查和调查、气象灾害应急保障和气象防灾减灾宣传由国家、省、地、县承担,城乡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集中在省、地、县级。

——决策气象服务:由国家、省、地、县四级承担,省级及以下气象机构应当在上级指导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和决策气象服务的实际需要,提供决策部门需要的气象服务产品。

——公众气象服务:由国家、省、地、县四级承担,省级及以下气象机构应当在上级指导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天气气候特点,提供精细化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由国家、省、地、县四级承担,省级及以下气象机构应当在上级指导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和专业气象服务的实际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重大活动气象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气象服务及国防和军事安全气象服务等专项气象服务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承担,地、县级在上级指导下开展针对性服务。

2.气象预报预测业务

——数值模式业务:国家级组织研究开发和运行全球和区域性数值模式、气候和气候系统模式及集合数值预报模式系统。区域气象中心参与国家级组织的数值模式系统研究开发,运行高分辨率区域中尺度或专业数值模式系统。省级重点开展基于全球和区域数值模式预报动力统计释用的客观要素预报系统,开展动力气候模式产品的解释应用。

——天气业务:中短期常规天气要素预报集中在国家和省级,地、县两级负责补充订正。灾害性天气及相关灾害中短期预报由国家和省级负责制作,短时预报由省级制作,临近预报由省和新一代天气雷达所在地两级负责制作,县级负责补充订正。雷电预报警报业务由国家、省两级承担,地、县级负责补充订正。延伸期天气预报主要由国家级负责制作,省级和省级以下对上级开发的产品进行解释应用和检验。区域气象中心在重大气象灾害联防与信息共享、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研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气候业务:月、季(汛期)、年度和年际气候预测业务集中在国家级和省级,地和县两级负责解释应用。气候业务预测质量检验与评定由国家级承担。气候监测诊断、气候影响评价、气候应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业务由国家、省、地、县四级承担。

——气候变化业务:年代际以上尺度的气候(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变化检测、趋势预估和影响评估以国家、省两级业务为主,省级主要在国家级指导下开展解释应用业务。上述气候变化预估业务质量检验由国家级承担。

——应用气象业务: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由国家、省、地、县四级承担,以国家和省两级为主,地和县级主要开展农业气象监测评价和解释应用,生态气象业务由国家级和省级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和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主要在国家级开展,突发污染事件的气象监测由省(区、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污染物扩散预报由国家和省级承担,大气环境评价由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人影作业条件预报业务主要由国家、省两级承担,解释应用由作业单位负责;太阳大气、行星际、磁层、电离层和中高层大气空间天气的监测分析、短期预报、中长期预报和警报,以及其预报质量检验业务主要在国家级开展;海洋气象、水文气象、交通气象、航空气象、电力气象、健康气象、能源气象等专业预报业务主要由国家和省级加工制作,地、县两级负责补充订正,省及省以下级根据当地实际服务需求选择开展相应的专业气象预报预测业务。

3.综合气象观测业务

以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气象观测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卫星观测系统和移动观测系统为观测业务的主要平台,形成满足宽领域业务需求的国家气候监测网、国家天气观测网、国家专业气象观测网和区域气象观测网。

——国家气候观象台:主要依据中国气候系统委员会关于中国气候观测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确定的重点气候观测区,结合世界气象组织(WMO)对全球气候观测系统(GCOS)和区域气候站网选择原则,在原有国家级观测站基础上择优选址确定。平均站间距约为200千米,以原国家基准气候站为基础,择优建设,并兼有国家气象观测站的功能。

——国家气象观测站:国家气象观测一级站平均间距为100千米左右,分布相对均匀,优先考虑关键地区和敏感地区。二级站主要根据各地业务服务需求进行布设,重点补充西部地区,进一步改善国家级观测站网布局的密度、覆盖度和均匀性。除全部开展地面常规观测外,部分站根据观测布局要求,开展多普勒雷达、探空等项目观测。

——区域气象观测站:根据中小尺度天气系统的典型空间和时间尺度特征,参考国际

中尺度地面观测网的设计思路,并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积、观测要素需求、年平均降雨量和人口密度等多种因素确定。

国家级业务负责全国观测业务运行监控,承担全国气象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评价和全国范围的观测产品制作,组织实施观测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设备研究和新观测产品开发、业务化试验和考核。省级业务负责本省观测业务运行和监控,组织应急观测,承担本省范围的观测数据汇集、质量控制、评价和观测产品的制作。地县级业务负责本地区观测业务运行、质量管理和气象观测站的观测环境保护。四、发展任

(一)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任务

1.构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体系

——开展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区划。针对风险区划确定的重点防御地区实施重点防御区标定,突出防御重点,明确防御目标,提出灾害风险规避防御措施。根据灾害分析情况、易发区、主要致灾因子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等级,结合GIS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各级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开发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标,制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灾前、灾中跟踪和灾后恢复的定量化评估。组建气象灾害评估专家队伍,建立气象灾害专家评估制度,出现重大气象灾害时进行灾情会商,赴灾情现场进行灾情评估。

——强化气象灾害的普查和灾情调查。建立以省、市、县为骨干,街道社区、乡镇村庄为基础的气象灾情调查收集网络,设立气象灾情收集热线。完善气象灾情直报制度,升级全国灾情直报系统,加快气象灾情信息收集时效。建设全国灾情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和分析处理能力。加强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提高灾情信息的准确性。

——建立城乡气象灾害防御网络。建立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调查与灾情上报、气象灾害救援和疏散等任务的城乡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在城市各社区、街道、企事业、学校、车站、码头、港口、医院等重点单位设置1名气象应急联系人。在各乡镇建立1名兼职气象协理员,下属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设1名气象信息员,定期组织对气象灾害防御队伍的专业培训。加强社区、农村重大气象灾害避险场所选址、布局、功能、结构和标准研究,开展减轻气象灾害安居工程工作,完善民房设计防灾标准,建立符合防御气象灾害社区、乡镇认证机制。

——增强气象灾害应急保障能力。完成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健全国家、省、地、县四级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气象应急队伍,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业务流程,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移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应急移动气象台和灾害性天气现场直播系统。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国家、省、地气象部门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公民素质培训基地和科普教育网站。与科协合作,在大中城市科普馆设立气象展厅。与教育部门合作,在中小学开设气象知识、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教育课程,普及气象防灾减灾教育。设立宣传站和热线电话,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咨询服务。国家、省、地、县气象部门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

的气象灾害防灾避险知识,制作气象灾害防灾避险电视宣传片、知识挂历、宣传卡片、小册子等。

2.进一步强化决策气象服务

——提高决策气象服务针对性。结合当地天气气候特点,深入分析当地防灾减灾形势,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多渠道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决策部门的需求分析,制定和完善《年度决策气象服务方案》,明确年度决策气象服务关注重点,确立各时段固定上报的决策服务产品,提高决策气象服务针对性。

——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敏感性。认真研究和把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面向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开发和利用气候资源等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安康的重大发展问题等方面决策的需求,研究政府决策部门关注的热点、新点,增强决策服务的敏感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滞后服务为超前服务。

——提高决策气象服务综合性。重点加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防御、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人工影响天气、资源开发利用、雷电防护等方面的决策气象服务。提高决策气象服务综合性,服务内容包括气象实况监测分析、预警预报预测预估、极端事件检测、灾情与灾害分析、环境现象影响评估、灾害风险与防御、适应与减缓、可持续发展对策等。推进决策服务向直接提供决策建议转变。

——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时效性。建立决策气象服务产品至政府决策部门的电话、传真、网络、影视、短信发送渠道,建立传输专线和专网,建立专人专送制度和文件交换渠道,实现中国气象频道直通中南海,提高决策气象服务时效性。

3.全面加强公众气象服务

——实现公众气象服务多样性。加强暴雨洪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干旱、高温热浪、雷电、冰雹、雪灾、低温冷害、雾、霾、酸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开发与公众工作、出行、健身、医疗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面向社会制作发布公众关心的重大天气、气候、气候变化等事件信息。

——实现公共气象服务精细化。依托精细化预报产品,加强服务产品的深加工和包装,不断满足用户精细化和个性化需求,逐步实现对各种时空尺度大气现象和各种要素的精细化服务。改变以预报产品代替服务产品,建立预报与服务分离的工作流程。

——实现公众气象服务高频次发布。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提高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发布频次,增加天气预报发布频次,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的滚动发布。到2010年,最终实现每天为公众提供未来7天天气预报,其中24小时以内为6小时间隔,24-48小时内为12小时间隔,并提供逐时天气实况的目标。

——实现公众气象服务广覆盖。充分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扩大公众气象服务覆盖面,2010年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常规气象信息公众覆盖

率达到90%以上,实现公众气象服务信息“进农村、进企事业、进社区、进学校”。

4.逐步完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体系

——发展专业气象服务。建立各行业气象服务指标体系,依托专业气象预报预测业务,联合有关部门构建专业气象服务平台,开展与行业结合的预警、评估和咨询服务。拓展专业服务领域,培育专业用户群体,重点加强农业、林业、水文、海洋、交通、旅游、航空、医疗、电力、体育、保险、盐业、渔业、仓储、物流等专业气象服务。面向林业、农业生产、建设和保护,开展森林草场火险预警、植被监测等服务;面向航空、水陆运输、旅游等,开展导航、交通疏导等天气气候和环境气象服务;面向盐业、渔业和水产养殖业,开展生产调度、存储、运输和销售服务,提供养殖品种、养殖最优时机的服务信息;面向大江大河、湖泊水库水文,提供重点流域面雨量和汇流、重点江河冰情、凌汛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重点城市的积涝预报和地表水资源定期评估分析等服务。面向公共卫生安全,开展流行性疾病预报服务等。

——发展专项气象服务。加强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制定年度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方案,确定年度重大活动气象保障任务和服务重点,建立气象保障服务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明确服务流程和分工。重点做好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气象服务任务,提升重大活动的气象服务水平。加强国防和军事安全气象服务。建立和完善军地联合协调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发展空间气象、海洋气象预警服务,开展国防建设、卫星和航天器发射等军事活动的气象保障服务。

加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气象服务。开展南水北调、天然林保护、生态省建设、铁路、公路、水电工程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气象保障服务,为国家区域发展、主体功能区划等方面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干旱地区和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区域,开展以开发空中云水资源、人工增雨抗旱、河流和水库增水增雪、防雹减灾、机场和公路消雾、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服务以及重大社会活动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加强雷电防护气象服务。针对防雷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电力、航空航天、林业)和重大活动保障等需求,开展雷电防护服务。按照雷电防护标准和规范,定期开展防雷装置检测,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服务。积极开展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次、强度和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为决策部门防范应对极端事件提供服务。分析气候变暖对农业、粮食安全、交通、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制订科学的战略对策,为提高我国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能力提供服务,为气候变化外交谈判提供决策支持。加强区域人口、经济、水资源、交通、能源等气候承载力分析,提供气候变化对区域经济社会安全的影响和适应措施。开展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评估,为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和节能减排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服务。加强农业和生态气候区划,研究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气候资源利用途径及农业生产力布局。

——发展能源气象服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面向公用事业、城市能源(电力、热力、油气)和水供应企业,建立气象条件对能源和水供求影响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生产、调度

和降低损耗的气象服务。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普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提供资源开发利用气象条件预报服务以及风电场气象保障服务。

——发展大城市气象服务。建立和完善大城市突发气象灾害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城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充分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中的各种手段,尤其是气象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系统,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市民手中。建立城市气象服务系统,重点开展针对城市浑浊岛、热岛、干岛、湿岛和雨岛效应的城市气象服务。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科学确定不同城市的气象灾害防御设防标准,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合理规划城市防台、防洪排水管道,大型工程建筑防风抗灾能力标准建设,对现行规划、建筑设计、人居环境等涉及气象参数的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气象服务。提高农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率,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尤其是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卫星数字语音广播系统,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农民手中。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林病虫害气象服务。开展作物产量气象评价和预报服务。开展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种植业与养殖业等专业化气象服务。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提供气象咨询服务。加强水体、耕地、草地、林地等生态系统监测评估。积极推进兴农网建设,不断扩大为新农村服务的领域。

5.建设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平台

——建立和完善公共气象服务基础信息收集系统。强化公共气象服务所需的相关气象常规观测与非常规资料收集和整理,建设公共气象服务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情信息收集上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气象灾害数据库,开发气象服务综合产品信息库,建立服务产品交换和共享机制及流程。开发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共享平台,实现国家、省、地、县之间的信息共享,开发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服务提供支持的社会经济数据库,开发用户信息数据库。

——建设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平台。建立基于GIS的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制作平台,实现地理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与气象信息融合、服务产品显示与综合集成、统计分析检索、数据挖掘、服务产品生成功能以及辅助决策支持等功能。

——完善服务产品制作规范和气象服务指标体系。建立源信息接收质量规范、服务产品文件结构和命名规范、服务产品数据规范、服务产品图标规范、服务产品用语规范、服务产品制作流程规范和服务产品传递程序、时间规范等。建立健全农业、水利、航空、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公共卫生、旅游、保险、能源、电力、仓储、物流、盐业等专业气象指标。

——建立公共气象服务响应与反馈机制。开展定期气象服务需求分析,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各级政府、公众和专业用户的潜在需求。在明确评估重点行业基础上,制定气象服务效益评估方案,采用多种方法定期评估气象服务效益,逐步发展建立气象服务效益评估系统。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定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加强对用户反馈信息收集,根据用户反馈改进气象服务。建立用户定期培训机制,通过培训帮助用户学会正确使用服务产品。加强重大过程服务总结和气象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6.完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建立完善各种手段综合运用、覆盖城乡社区、立体化的信息发布渠道,做到“土洋结合、群专并举、多管齐下、迅速高效”,实现气象预警信息“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事业、进学校”。

——建设气象预警信息卫星数字语音广播系统。利用卫星DAB(Digital Audio Broadcasting)技术,建立覆盖全国及相关海区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卫星数字语音广播系统(China Weather Radio),实现自动播报语音和报警功能。逐步扩展基于DAB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功能。

——建设气象预警信息手机小区广播发布系统。开展基于GIS的气象预警信息分区群发与综合管理平台的开发,建立气象预警信息面向手机用户的广播发布系统,实现气象预警信息对指定区域所有手机用户的实时传播。

——建设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门户网站。建设服务产品丰富、表现形式多样、时效性强、连续滚动、多媒体化的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门户网站。统一公共气象服务信息网络发布出口,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节目插播工作。加强与广电部门的协商与合作,实现中国气象频道在各地有线与无线电视网络中的开放播出,扩大中国气象频道的公众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气象节目定时播发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插播制度。提高中国气象频道及各级各类电视天气预报节目质量,丰富节目内容,全天候提供权威、实用、细分的各类气象服务信息。

——完善其他发布渠道。继续加强手机短信、电话、农村有线广播前端接收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逐步设立气象电子显示屏。继续发挥海洋短波气象广播电台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媒体、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资源(公共电台和电视台、楼宇电视、公交移动电视、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7.加强气象服务机构建设

——组建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机构。以中国气象局影视宣传中心为基础,整合国家级网络公众气象服务及面向专业用户的专业气象服务等气象服务资源,组建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承担国家级公共气象服务任务。

——组建省级公共气象服务机构。各省(区、市)气象局在整合本单位影视、网络公众气象服务等气象服务资源基础上,组建专门公共气象服务机构,承担省级公共气象服务任务。

——加强决策气象服务的能力建设。中国气象局决策气象服务机构和省级决策气象服务机构以各业务部门为基础,以“小实体、大网络”方式运作,建立健全协调配合、联动的高效运行机制,明确各单位相应职责,决策气象服务机构组成单位需设立专门决策气象服务

岗位。各级决策气象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组成单位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决策气象服务的综合性。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发布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基本信息 2目录 3第一章 4第二章 5第三章 6第四章 7第五章 8第六章 9第七章 10第八章 基本信息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

中国气象局令 第7号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 二○○四年八月九日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中国气象局_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

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公众天气预报等级用语,科学发布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依照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根据天气过程或系统的逼近时间和影响强度,预报等级用语一般依次为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预警信号是警报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最高级别的警报。只有热带气旋和大风降温预报可以发布“消息”。 2.无论是预报、警报还是预警信号,都应明确预报名称、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天气过程或系统影响区域、出现时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御提示等。 3.本规定给出了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灰霾、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高火险、城市高火险等十六类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文中规定的预报时效一般是指最长预报时效,各级气象台可根据对每次天气过程的预报能力,确定预报发布的时间和等级用语。 4.天气预报等级用语是根据目前的预报能力确定的。随着预报能力的提高,需要滚动修正。 二、热带气旋预报等级用语 分消息、预报、警报、紧急警报和预警信号五级。 1.消息:编号热带气旋远离或尚未影响到预报责任区时,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消息,报道编号热带气旋的情况,解除警报时也可以用消息方式发布。 2.预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72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发布预报。 3.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警报。 4.紧急警报:预计编号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本责任区的沿海地区或登陆时发布紧急警报。 5.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关于预警信号的规定,详见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附件2),下同。 —1 —

气象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经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已经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6、《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2号令,已于2005年10月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3号令,经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

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1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2号令,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订,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4、《陕西省气象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5、《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16、《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气减函〔2016〕65号)

暴雨诱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水平,增强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是在灾害风险普查、确定致灾阈值和预警等级指标基础上,依据降水实时监测、预报,评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适时向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风险预警服务。 第三条(管理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遵循需求牵引、开放集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防灾减灾的实际需求,统筹利用部门和社会资源,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业务原则)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应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 第五条(内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包括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致灾阈值确定、精细化降水估测和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检验、效益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时段)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主要时段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在其他时段内,可根据降水强度和服务需要,适时开展此项业务。 第七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的国家级、省级气象部门。省级气象部门依据本规范指导

所辖地市、县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 第二章业务内容 第八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实时调查和灾害信息管理 根据《泥石流、滑坡灾害风险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普查和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普查地质灾害灾情点特征信息、地理信息资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承灾体信息、灾情信息、预警指标和防灾措施数据等;实时调查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规模、具体地点、受影响的村镇、户数和人口、死伤人数、经济损失、致灾降水量,发生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地质环境等信息。 2.对普查和实时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并及时更新修订。 3.依托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实时和历史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质量控制、统计评估及服务应用工作。 第九条致灾阈值确定 依托风险普查数据库和气象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各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影响程度和已有技术方法,开展致灾阈值指标确定工作,内容包括: 1.建立地质灾害点(主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进行风险级别划分,按照发生概率95%、75%、50%、25%以上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的临界(面)雨量阈值数据库。 —2—

中国气象局工作介绍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中央军委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订,重新公布。 2 3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第二章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健全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气象业务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全面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气象为农服务不动摇,坚持把气象为农业服务作为首要任务。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构建适应农业防灾减灾、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等需求,以及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为稳定农业生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二、工作目标 用3~5年的时间,建立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的农业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完善现代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面向农业生产全过程、多时效、定量化的农业气象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影响评估的技术系统。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产量预报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气象综合保障能力。完成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决策服务业务。初步建成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先

进的国家、省、市、县四级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专业化的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技术系统。发展符合区域性农业生产活动特点的农业气象监测分析、影响评估和预测预报的技术系统。调整农业气象观测站布局,建立适应农业生产区域性布局的农业气象观测网络系统,提升农业气象观测自动化程度,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土壤水分观测自动化,逐步建设农田(林、牧)小气候观测系统,开展农田(林、牧)实景观测试验示范。完善卫星遥感监测作物长势、种植面积和农业气象灾害等应用技术;强化农业气象试验站试验能力,完善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建立气象条件对大宗作物影响评估模型,发展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诊断技术,开发农用天气、土壤墒情与灌溉量、牧区牧草产量、特色农作物产量等预报技术,发展作物生长模拟模型,改进农作物产量预报技术;完善国家级、省级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平台,建立市级和县级特色农业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观测站网,优化观测内容,制定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布局方案,并建成800个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开发完善国家级及省级农用天气预报、主要农作物适宜播种期和收获期预报、农田土壤墒情预报技术,改进产量预报技术。 (二)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开展针对不同农事季节的农用天气预报。国家级业务单位开展农用天气预报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1号令《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温克刚 二○○○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 防雷

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风云卫星气候监测产品业务化服务方案-中国气象局

风云三号气象卫星气候观测产品业务化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业务支撑工作,充分发挥风云气象卫星在气候观测中的作用,根据《风云三号A星业务运行方案(试行)》(气发[2008]472号),特制定风云三号气象卫星气候观测产品业务化考核办法。 一、产品内容 根据目前风云三号A星的观测能力和产品处理情况,纳入考核的气候观测产品包括两个部分: 1、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产品(见《风云三号A星业务运行方案(试行)》附件)。 2、非高时效的全球臭氧总量、全球陆地气溶胶、全球海冰覆盖、全球火情监测和辐射收支等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见附表)。 二、产品分发形式 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品,采用即时分发的方式,通过中国气象信息分发网(9210)、风云卫星广播分发网(FENGYUNcast)、FTP实时数据区发布、数据服务网站发布和专线分发等多种方式供用户使用。 非高实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按日、月、旬、年定期发布,通过数据服务网站或专报形式及时送达用户。 三、考核内容及指标 1、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

品 考核内容:产品生成、存档及分发成功率。 考核指标:产品生成、存档及分发成功率优于96% 2、非高时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 考核内容:产品分发周期、产品精度 考核指标:附表规定的项目和指标 四、考核要求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将中国及其周边的高时效HRPT和MPT 气候观测产品及非高实效的五个卫星气候观测产品的业务运行情况,以月报形式报综合观测司。综合观测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卫星气候产品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附表:风云卫星气候监测服务产品 综合观测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文[1]

中国气象局文件 气发〔2013〕54号 中国气象局 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是提高县级公共气象服务水平和气象社会管理能力的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基层气象现代化的基础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全面推进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强化县级气象机构业务基础,转变县级气象机构工作职能,促进县级气象机构业务集中、功能优化、资源统筹,现就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要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 —1—

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安全福祉等中心任务,坚持适应需求、集约高效、科技支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先进、综合、稳定、实用、便捷、开放的技术路线,以提升基础业务能力为目标,以优化业务布局、调整业务分工、完善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发展综合气象业务、建设综合气象业务平台、改革气象业务体制、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为重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重复劳动,形成业务一体化、功能集约化、岗位多责化的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全面推进基层气象业务现代化,不断增强县级气象机构综合实力、气象创新活力和气象工作影响力。 与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江苏、上海、北京、广东四省(市)气象局及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和宁波市气象局现代化试点单位,各省(区、市)县级气象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任务,其他地区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任务。 二、大力发展县级综合气象业务 发展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就是要实现县级气象机构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预报预测、气象观测和综合气象保障等各项业务综合化、集约化,国家、省、市、县业务布局、业务分工、业务流程科学化、规范化,县级气象机构业务功能、服务职能、管理职能综合配置,硬件软件建设、组织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推进。 —2—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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