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1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5月14日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

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

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 知 发改投资[2006]13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93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通知》(计投资[1993]530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略)

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济评内容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全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突出重点难点,突出抓好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更好发挥改革牵引作用,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减法和加法的关系、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加快推动各项改革落地。 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扎实有效去产能。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持续推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职工安置、债务处置、资产处理等政策及市场化退出机制,确保职工平稳转岗就业。因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 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

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 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家发改委领导人员名单

国家发改委领导人员名单 张平男1946年1月生,安徽萧县人,2005.12-2008.03 国务院副秘书长(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常务工作,正部长级)、机关党组副书记,2008年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领导全面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发展规划方面的工作。分管政策研究室、发展规划司。 张国宝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能源局局长。负责能源、工业、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工作,兼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部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武警黄金部队第一政委,国家一级定型委员会委员。分管东北振兴司、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兼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解振华男,2006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方面的工作。分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联系培训中心、国家节能中心。兼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朱之鑫男,2005年8月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分管国民经济综合司、社会发展司、人事司、国家物资储备局。联系宏观经济研究院(由杨伟民同志协助联系)、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兼任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 彭森男,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价格管理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联系价格认证中心、价格监测中心、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中国改革报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徐宪平男,195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负责基础产业、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工作。分管基础产业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协助张平同志分管发展规划司。联系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张晓强男,2002年12月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高技术产业、经济贸易和外事方面的工作。分管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高技术产业司、经济贸易司、外事司。负责京沪高速铁路、沪杭磁悬浮专项工程和内地与香港大型基础设施协作会议方面的工作。联系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联系国家粮食局、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杜鹰男,1952年10月出生,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先后担任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国家计委农村经济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等职。2005年8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地区经济、西

《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在线作业

《中国政府管理与改革》在线作业1.第1题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2.第2题 责任政府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归责原则基础上的()制。 A.首长负责 B.政府问责 C.行政监督 D.引咎辞职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3.第3题 下列不是政府的本质特性是是()。 A.阶级性 B.政治性 C.社会性 D.自律性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4.第4题 有效政府以()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5.第5题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6.第6题 下列关于地方的专有权力不正确说法的是( )。 A.地方教育事业 B.维护社会治安 C.地方财产管理 D.本地区财政、税收、工商、贸易管理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7.第7题 下列不是有效政府的基本价值的是()。 A.制度效率 B.技术效率 C.组织效率 D.配置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8.第8题 法制的核心是()。 A.依法办事 B.依法行政 C.依章办事 D.依章行政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9.第9题 政府职能重构的内涵包括纠补()失灵和弥补()失灵。 A.市场、政府 B.组织、经济 C.系统、体制 D.政府、市场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0.第10题 干部人事制度创新以改革()为重点,探索干部管理新机制。 A.公务员制度 B.政绩考核 C.干部人事制度 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1.第11题 衡量一个政府是否有效最直观的标准是看其()如何。 A.职能 B.效益 C.政绩 D.效率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12.第12题 有效政府以()为政府行为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A.行政效率 B.公共效益 C.政府绩效 D.公众满意度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3.0 此题得分: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概算调整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1550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国家发改委主要领导资料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 简介 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学博士。 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个人履历 1983年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原材料局主任科员、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处长、处长、机关党委助理巡视员。 1996年—1999年期间,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 1999年起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 2003年04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司长(2004年4月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体制组组长;兼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兼首都钢铁公司搬迁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 2008年0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1年01月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负责经济运行调节、产业协调、财政金融方面的工作。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产业协调司、财政金融司。 联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

个人职务 2011年1月11日,从国家能源局内部获悉,国家能源局新任局长刘铁男已经接替张国宝开始主持工作。 目前,中组部尚未正式宣布这一消息,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的领导名单还没有正式更改。不过,国家能源局官员说,很快就会正式对外公布。如无意外,1月9日在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宣传贯彻会议,将会是张国宝最后一次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公开亮相。此次会议上,张国宝做重要讲话,并组织研究部署《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评价认为,过去几年来,张国宝掌舵能源局期间,为中国能源领域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科技化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使中国能源领域在上述领域取得了很大进步。 1月9日,张国宝依旧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亮相哈尔滨一次林区保护会议;1月11日,低调的刘铁男已经走进国家能源局开始主持工作。 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的两任能源大管家就这样低调地完成了更迭。而此时,中组部还没有正式对外宣布这项人事任命。国家发改委人士透露称,刘铁男担任国家能源局局长一职后,还将继续兼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 身材瘦高的刘铁男今年56岁,比张国宝小10岁。国家发改委人士评价称,刘铁男行事低调,工作务实,不事张扬。 对于这位新任中国能源掌舵人来说,摆在眼前的中国能源担子并不轻松。 最近几年间,在中国能源价格改革、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打破垄断、推进新能源发电的商业利用方面,能源主管部门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 分析人士认为,由于本身职责所限,国家能源局难以在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方面有大作为。但从长远看,如何在这些方面获得突破对能源局来说尤为重要。 刘铁男上任 公开履历显示,刘铁男历任国家计委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2003年4月起,担任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2004年4月,担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政策体制组组长兼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兼首钢搬迁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副主任,位至副部级;2008年3月,被任命为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税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 精品

事项: 前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部分原料药产品也涉及其中。 评论: ?大批原料药出口退税率下调,唯抗生素和维生素系列独善其身 财政部网站已经一同公布了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大部分的原料药主要集中在税号29系列当中,此次下调的产品税号几乎涉及了从税号2901~2942的绝大部分商品,但其中出口产品中份额较大的抗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41)、维生素类(集中在税号:2936)产品却不在调整之列,但其他如植物提取物等多种原料药都有所下调(请参考附表1)。我们也和华北制药、鲁抗医药、浙江医药等相关企业进行了确认,对相关企业基本没有影响。 有关海关税号的说明请参见文后附录。 ?国家态度:“暂时宽容” ?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国家主要是针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抗感染原料药和维生素原料药是污染程度较高的大类,但此次调整并未涉及说明了国家对刚刚回暖的大宗原料药行业的“暂时宽容”。 ?同时,也是由于维生素A、维生素E、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三个税号的产品刚刚在9个月前(20XX年9月)上调了出口退税率至17%、国家不会这么快就再次调整退税率。 ?但大宗原料药出口退税调整的风险不能说就没有了,不过我们预计调整至取消的可能性较小,未来更可能是落在5~9%。 ?植物提取原料药出口退税也被下调,这主要是国家为了限制资源类产品以低附加值形式出口,反映了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性导向。 ?出口退税率下调可能会推动相关产品涨价以部分消化不利影响。 ?主要产品价格最新动态跟踪 我们已经在前面发表的原料药专题报告中提到,维生素系产品众多,每个品种的竞争程度和产能分布都大不一样,比如相对于VC和VB2的大幅涨价,VA价格就相对低迷。 维生素系列:VB2/VC持续上涨;VE开始小幅上涨;VA持续低迷 VA:根据CEIC4月的数据,4月份VA的出口价格同比上升了了2.71%,但环比下降了24.49%。根据新合成的公告,公司根据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A销售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则下跌了10%左右。公司公布的数据情况和海关数据基本相符。公司对20XX年中期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90—120%的预期维持不变。 VB2:CEIC跟踪到的4月出口数据同比上涨26.1%。而根据最新的广济药业的公告,自6月15日起产品价格大幅上调新合同价格,例如80%饲料级核黄素产品(该种规格核黄素占公司核黄素产品总量的70%以上)上调后的内销价格为530元/公斤至540元/公斤(含税),与4月下旬相比其上调幅度超过了100%。 VC:由于4月大部分出口订单都是长单价格,出口均价为3.71美元/KG,同比上涨仅9.17%,但根据健康网的跟踪,6月已经有散单的价格报到9.5美元/KG。20XX年以来VC的价格一直稳步上升,预计6月以后VC的价格在海关数据上会有明显提升。 VE:根据CEIC的数据,VE4月份的出口价格同比下降了13.89%。但根据浙江医药和新合成的公告,对已签订的6月份及7月份的销售合同的统计,VE价格出现了一定的上涨趋势,和去年同期相比,内销价格有15-20%左右的上涨,出口价格有5-10%的上涨,上涨幅度不大,同时,由于今年生产成本也有所提高,因此对这两家公司的业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

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财建【2010】第219号文件20100618

财建[2010]2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 (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节能汽车细则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4】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个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1)核电站项目; (2)新建机场项目; (3)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4)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5)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6)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7)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8)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9)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10)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11)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 (12)进口天然液化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3)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14)总投资50亿元级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3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务院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 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闻出版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七)交通部门 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国行政改革历程

一、当代中国的行政改革与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政府一直进行着行政改革的实践。自1949年到现在,我国行政改革的进程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持传统体制的行政改革阶段(从1949年至1978年)。这一阶段的改革本质是适应传统计划经济的需要来建构政府体制,是对传统行政体制进行修修补补式的改造。第二阶段是重塑政府体制的行政改革阶段(从1978年至今)。这一阶段行政改革本质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的需要,尤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进行的重塑政府体制的改革。下面就第二阶段的行政改革历程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1982年的行政改革 从1978年至1981年,随着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我国恢复了过去撤并的行政机构,并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国务院部门迅速膨胀起来,至1981年,国务院工作部门增加到100个,达到了建国以来机构设置的最高峰。机构臃肿、层次繁多、互相扯皮、人浮于事等问题曰益突出。与此同时,过去遗留下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队伍老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从1982年开始,中央开始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规模较大的行政改革。 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在中央,按干部“四化”方针选拔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减少副职,裁并政府工作部门;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开始建立正常的干部离退休制度;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财政收支权限、人事管理权限。在地方,各级政府主要推行了调整领导班子、精简机构、紧缩人员编制等改革。除此之外,地、市、州政府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农村基层政府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建立乡人民政府。 1982年机构改革的主要成果是:提出了干部的“四化”方针,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这一原则写入了宪法。这一阶段的改革为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铺平了道路,为此后的行政改革积累了经验,对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由于这次改革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机构林立、职能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弊端。 (二)1988年的行政改革 从1988年开始,国务院开始进行又一轮的行政改革。这次行政改革做了精心准备,制定了包括长远目标、近期目标、五年目标的改革目标体系。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的重点是同经济体制改革关系极为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特别是其中的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的专业机构。 通过这次机构改革,将国务院部委一级机构由45个调整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调整为19个; 办事机构由4个调整为5个;人员编制在原有5万余人的基础上,裁减了7900余人。 1988年改革的主要成果有: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以转变职能为重点的改革思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的原则,初步理顺了党政关系、政企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各部门实行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原则。由于1988年机构改革开始不久,中国经济即转入治理整顿时期,改革的深入进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地方政府未进行改革,中央政府有些部门在思想观念和管理方法上仍习惯于沿用行政命令和直接管理的手段,强调部门利益,政府职能转变进展缓慢,管理方式未发生根本转变。 (三)1993年的行政改革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从1993年开始,我国进行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重要的行政改革。按照党的十四大的要求,这一阶段的行政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宗旨,改革的重点在于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改革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政企分开。其具体要求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理顺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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