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行政法规

?修订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11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2号令)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0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四、技术规范

?锅炉类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类技术规范

?气瓶类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类技术规范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类技术规范

?综合类技术规范

五、技术标准

?锅炉标准

?压力容器标准

?气瓶标准

?压力管道标准

?电梯、起重机标准

六、地方规定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15、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度绝电气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设备设施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部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剪切机安全规程》GB 6077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 《工业企业厂内道路、铁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事故的发生。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联系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测,负责安全阀的校验与维修。 3.2 质量部负责全公司内压力表校验。 3.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安排员工参加相应的取证和复审培训。 3.5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负责。 3.6 各部门对本部门特种设备依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负责。 3.7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内容 4.1 定义 4.1.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有:起重机、电梯、叉车、压力容器。 4.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压力容器工、叉车司机 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4.1.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作业。 4.2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2.1 使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并要求对方提供安全性能参数和可靠的质量保证及有关证明,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明和设计图纸; 4.2.2 各使用部门应对新购进特种设备进行到货检验,并签收相关资料,设备部电气工程师负责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和年检工作; 4.2.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将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4.2.4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防范措施; 4.2.5 设备部电气工程师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完善运行及检查记录并由专人填写; 4.2.6 对在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Equipment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on Manufacture,Installation,Alteration and Repai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8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0004-2007 前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6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工作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6〕69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瓶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社会征求到的意见及安全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要求规范了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明确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建立规范、科学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本要求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张军沈勇吴综述马殿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田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张建华 北京石化建压力管道安装评审中心张西庚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陈勇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祖瑞先 上海交通大学张晓峰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北京燕山石化建安公司赵棣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依照行为模式分析,设备管理工作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企业行为、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三部分。对企业来讲,抓好自身的各项工作固然重要。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设备工作还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不能忽视政府各种行为的重要作用。 简而言之,政府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管与影响丰要包括两部分:即国家制订法律、法规指导、约束、协调和监督企业以及所有拥有设备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会发布指导性政策、办法,引导企业的经营方向,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下面谈谈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阔,彼此的依赖与影响也越来越深刻。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处于和谐的发展状况,管理者就必须制定约束人们各种行为的准则。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4级。即(1)根本法——宪法;(2)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一般称《××法》;(3)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般称《××条例》;(4)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通过,一般称《××规定(办法)》。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制订、发布法规。 对设备管理工作而言,目前只有一部全国性综合管理法规,即《设备管理条例》,当然还有一些专项法规、规章;一些法律也有涉及设备管理的。对此,企业设备主管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要结合行业、企业性质、特点认真学习与执行。 1.对《设备管理条例》的认识与评价 从改革开放以来,设备管理工作受到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在1983年1月国家经委发布的《国营[业交通设备管理试行条例》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国务院于1987年7月以国发[1987]68号文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计10章42条,至今已实施22年。对提高各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尽管这部法规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但它的指导思想并不落后,也不过时。它规定的企业设备管理的方针、原则和任务,仍然基本适用。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设备管理条例》的问题在于,作为行为主体的政府管的内容过多、过细,缺乏宏观调控的手段。现在看来,许多内容应由企业负责,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分五个层次,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各类国家标准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

1日实施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 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 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8002-2013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8002-2013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修订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初稿。因原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未能适时出台,直至2011年12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正式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2年1 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2]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2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就征求的意见进行讨论与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2012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13 年1月16日,本规则的报批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主要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试方法、项目和级别、考试方式与科目设置、换证方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目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参加本规则修订的主要单位和人员(按姓名汉语拼音排序)如下: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院侯旭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宁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梁广炽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汪杰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吴绳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1) 第三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2) 第四章考试机构 (3) 第五章取证考试 (4) 第六章审核发证 (5) 第七章换证 (5) 第八章监督管理 (6) 第九章附则 (7) 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 (8) 附件B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报考资历条件 (9)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 (10)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8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9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0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试行) 11 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试行) 1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15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1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7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1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 蹦极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1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4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25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26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27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28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9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0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3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33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4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5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36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37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38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9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0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4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42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43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44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45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6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7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48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49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50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51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5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5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60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61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试行) 6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64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5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66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67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6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6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1、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679号) 2、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3、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5、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0、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文件规范) 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 ]203号) 2、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7、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8、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0、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1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1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全套)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序号Ⅰ级类别Ⅱ级类别Ⅲ级类别IV级类别自查标准适用范围排查依据 事故 隐患 分级 排查频次排查方法整改措施 整改 期限 责任 人 整改 验收 情况 对应 编号 11.基础管 理 1.1人员 1.1.1人员配 置 1.1.1.1安 全管理负 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 责人。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十 三 条、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140 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规则》(TSG 08- 2017)一般 1.每年 2.机构、人 员、设备发 生变动时 1.查看人员任 命文件; 2.查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 证》。 1.依照相关规定配备 相关人员,其中使用特 种设备时,应当保证 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 的 作业人员在岗; 2.依法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3.《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到期前三个月 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TS01 2 1.基础管 理1.1人员 1.1.1人员配 置 1.1.1.2安 全管理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 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 全管理员。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类固定 式 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 管 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 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 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 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仍然是使用单位。 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第十 三 条、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140 号令) 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规则》(TSG 08- 2017) 一般 1.每年 2.机构、人 员、设备发 生变动时 1.查看人员任 命文件; 2.查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 证》。 1.依照相关规定配备 相关人员,其中使用特 种设备时,应当保证 每班至少有1名持证 的 作业人员在岗; 2.依法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3.《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到期前三个月 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 TS01 第 1 页-,1共- 103 页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2)

家用燃气用具、燃气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选录 一、《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 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 连接部位以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3. 软管长度应少于2米,---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4. 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燃气软管不应安装在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 16914-1997 6.2.1.1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安装燃具:卧室、地下室;浴室;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电线、电器设备处。 6.2.2 安装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c) 接近卧室的安装房间或厨房应有门和卧室隔开。 6.6.2.2排气筒应符合下列规定:排气筒应有效的排除烟气;排气筒的直径不得小于燃具排气筒连接外的直径;排气筒上应设 置安全排气罩(燃具上有的除外),不得设置挡板;排气筒顶端必须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位置应处于不受风压影响的地点 三、《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 第3.0.1条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或单独的房间里,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安装在通风良好的过道里。不宜装在室外。 第3.0.2条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 二、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预留有断面积不小于0.02m3的百叶窗,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高度不小于30mm的空隙。 第3.0.4条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水器的供气、供水管道宜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也可采用软管连接。当采用软管连接时,燃气管应采用耐油管,水管应采用 耐压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m。软管与接头应有卡箍固定。 二、热水器与煤气表、煤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第3.0.5条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自然排烟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应有单独的烟道,当设置烟道有困难时,也可设共用烟道,但排烟能力和抽力应满足要求。 四、《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 10.2.8 (1)家用燃气灶和实验用的燃烧器,其连接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应有接口;(3)燃气用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4)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5)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门。 五、《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 6.5.1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 限应为8年。 6.5.2 燃气热水器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应予以判废:a)燃烧工况严重恶化;b)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露;漏水、漏气; 六、《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2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章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199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开展不少于2次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

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设备为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般设备是指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其他在用所有设备。 第三条一般设备和特种设备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还必须遵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 第二章一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建立设备台帐,并归档保存设备资料。 第六条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养,保养计划一经下达,无条件执行。 第七条必须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各种机械都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车)、定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做到机械台台有人管。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要求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对机械操作人员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机械操作人员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操作者在设备运行时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如机械设备的传动带、明齿轮,接近地面的联轴器、传动轴、皮带轮、砂轮及运动构件等危险部位应装有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一条设备在启动和运行过程中,若有异常声音或电跳闸,应立即停止运行。经检查修理后方可运行。 第十二条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保险装置、信号标志和指示器器等,禁止随意拆卸。 第十三条设备的危险部位或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用具备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包括进口的和成套设备中的特种设备),并应当检查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最新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TSG包括专项规范和综合规范。专项规范是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某环节的规范。综合规范是指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或者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规范。 Z-综合 ;G-锅炉;R-压力容器;D-压力管道;T-电梯;Q-起重机械;S-客运索道;Y-大型游乐设施;N-场(厂)内机动车辆。 TSG综合规范: 1 TSG 01-20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 2 TSG 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3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4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TSG 24-2015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专项规范: 一、综合管理Z 1TSG Z0002-200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2 TSG Z0003-200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钢 3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4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5 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准确地掌握受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范围,有利于上述各项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开展。 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其安全监察、检验检测范围规定为: (一)锅炉 1 、容积大于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 2 、出口水压大于等于 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 3 、固定式小型锅炉; 4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表压),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m, 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 、盛装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C 液体的气瓶; 3 、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 0.3MPa 的空气加压的高压氧治疗舱、手术抢救舱和过渡舱等。 (三)压力管道 1 、最高工作压力≥ 0.1MPa( 表压,下同 ) ,且公称直径≥ 25mm 的用于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或者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2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 150mm ,且其最高工作压力≥ 1.6MPa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定线路运行的梯

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道等。 (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载人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详细目录见《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附录)。 (八)厂(场)内机动车辆:是指仅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再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九)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正确采购和验收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首要环节,使用单位应当对如下几方面知识进行了解: (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活动。使用单位在采购该类设备时,应对制造单位的相应资质进行确认,防止购买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 (二)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生产单位应在 2004 年 6 月 1 日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 2005 年 3 月 31 日前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使用单位在 2005 年 3 月 31 日后定购该类设备时,应对制造单位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防止购买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

“双控”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用清单

特种设备风险因素辨识管控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文件精神,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围 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相关人员。 3职责 3.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主要负责人是公司特种设备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特种设备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査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査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主要负责人。 3.3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査和善后处理;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4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任人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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