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驾驶员管理办法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四篇篇一: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一、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重庆市华荣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遵守本办法。
三、公司各科室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协助安全管理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安全教育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学习时凭“安全学习记录“卡登记考核。
全年累计3次不参加学习者,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驾驶员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事后一周内,自动到安全管理科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每次罚款30元。
三、凡违章肇事驾驶员,由安全管理科组织学习教育或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轮训。
被通知轮训学习的驾驶员,不得借故拒绝参加接受教育。
四、车辆经营业主,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一次,按车辆年审日期组织学习,按驾驶员学习考核办法考勤,无故缺课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罚。
第三条证照管理一、驾驶公司所属各类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安全管理科审查批准,办理内部准驾证,方准驾驶公司车辆。
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视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0—200元。
二、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员,须按《重庆市华荣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协议书》交纳安全信誉保证金。
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收其保证金,并由当事人补交不足部分。
无重特大事故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书、准驾证和机动车号牌遗失等需补办,由当事人向安全部门申报,经审核属实后出具补办申请,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四条驾驶证年审一、凡公司所属驾驶员,无违章、肇事,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的凭“安全学习纪录卡”到安全管理科办理年审相关手续。
二、职业道德水准低,驾驶技能差,事故频繁,不服从安全管理,全年3次以上不参加安全学习以及不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的,安全管理科不予办理年审签章手续。
2024年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

2024年驾驶员考核、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驾驶员的考核和聘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旅客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从事驾驶员职业的人员,包括出租车、公交车、货运车辆等各类驾驶员。
第三条:驾驶员考核和聘用管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考核和聘用管理机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考核管理第五条:驾驶员考核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能够满足考核的需要。
第六条:驾驶员考核内容应包括车辆操控技术、道路交通法规、道路安全知识等内容。
第七条:驾驶员考核采取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和要求由考核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驾驶员考核合格标准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制定。
第九条:驾驶员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有一定的补考机会,但是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应该获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章驾驶员聘用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聘用管理机制,包括招聘、考核、培训等环节。
第十二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对驾驶员的考核成绩、从业经历、道德品质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聘用。
第十三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与考核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及时获取驾驶员的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定期组织培训,提升驾驶员的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该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驾驶员聘用单位有权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聘用的驾驶员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驾驶员聘用单位发生交通事故或引发其他问题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吊销驾驶员聘用资格。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通知渝公交[]号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交警支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通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试工作行为,提高考试质量,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车管站和考试中心应当按本规范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工作第二章考试员管理第三条从事驾驶人考试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方可从事考试工作第四条考试员实行资格认证考核制度,总队负责对全市汽车类和摩托车类考试员的资格申请考核、资格期满审验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落实第五条考试员岗位管理实行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制度总队车辆管理所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考试员实行岗位交流与轮岗;考试员岗位交流与轮岗原则上在车辆管理所内部开展,经总队党委批准,也可在总队直属各单位中进行;区县车管站考试员的岗位交流和岗位轮岗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第六条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评判准确第七条届满两年不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得再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由总队车辆管理所收回其《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证》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第八条考试员应当认真做好考场组织工作,落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以及考试双签名制度,合理安排好考场,以备考生考试和候考,保障考试工作的秩序良好、严谨高效考前点名考试员要在考试前集合考生,出示考试员证,公开考试名单,公布考试要求,核实考生身份考中鉴定考试员要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考核考生,执行考试标准,判定并签注考试成绩考后讲评考试员要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不合格的,要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解答考生疑问;对考试合格的,考试员与考生实行双签名第九条考试员对于不符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得安排考试,并作如下处理:属于不符合考试程序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进行调查更正属于前一考试科目签注有误的,应当转前一科目考试员核实属于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疑问的,应当向业务领导报告,调查核实属于不符合预约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考试员的,应当告知考生第十条考试员组织实施驾驶人考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提前到达实施考试现场,清理考试场地,制止无关人员滞留考试场地;严格执行考试前检查确认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考试设备仪器是否符合规定制度;严格执行向考生宣布考试内容、方式、时间、纪律和考试合格标准制度;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遇特殊、紧急等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避险措施确保安全;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中止并告知考试不合格、舞弊、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继续参加考试第三章考试方式、内容和场地要求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在总队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第十二条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车管分所、区县车管站考试工作范围划分:总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负责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工作;主城区各车辆管理分所只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的考试工作;远郊区各车辆管理分所负责对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分所经总队同意后可以进行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区县车管站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的考试工作;第十三条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场地驾驶技能桩考和项目的考试科目、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科目第十四条考试场地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计规范,符合公安部考试项目和评判标准的设计需要考试场地内的考试设备运行正常、准确;驾驶技能考试场地应当针对考试车辆类型设置相应的候考区、服务项目、“五进”宣传、监控设施、考试项目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第十五条科目二桩考项目的考试实行全市联网考试场内应当安装指纹识别系统、自动拍照、自动打印考试成绩设备,由市考试中心每天将考试成绩数据实时录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的“统一版”中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目一、科目二考场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第四章考试第十七条科目一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考前准备1组织考试人员按照学科考试计划,提前到预约岗预约考试时间,并组织考生准时参考考生迟到15分钟以后,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可另行预约考试时间2考试预约岗受理预约考试时,要求与考生见面,审查《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成绩记录》等报考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报考手续是否注明培训单位名称;手续是否齐备、准确、有效;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考生是否经过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3考生凭身份证、受理凭证或成绩记录表进场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不听从执考人员管理的学员,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程序1对考生进行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私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2安排考生入场,确定考试座位,座位确定后未经考试员同意不得擅自调换3考试员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全场考试时间45分钟4考试完毕后由电脑打印成绩单,交付考生5考生答题完毕后,提交考试受理凭证并迅速退出考场 6考生离场后可采用滚动考试方法另换考生继续考试第十八条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二科目二考试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进行红外线桩考仪考试时,考前应指定安全防护员,防止学员误操作损坏仪器设备并根据考试车型及时调整场地图形尺寸和微机设置;4 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参考学员;2对参考人员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参考人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 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抚、鼓励工作,消除参考人紧张情绪和心理压力;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上车考试时,再次核实,做到人、证相符,防止替考 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和要求第十九条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合格后方可预约考试科目三科目三按以下各车型考试预约时间进行预约: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考前准备1集体报考者,按计划提前1天凭缴费收据及准考证明到桩考室或分所报考,预约考试时间;2个人报考者,按考试时间凭缴费收据及报考手续到预约岗预约考试;3检查考试车辆有无教练车行驶证、号牌及“考试车”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考试考试程序 1集合全体考生;2对考生逐一点名,查验手续有无涂改、伪造、偷换照片情况,认真核对考生与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3宣布考试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考试路段的起始点; 4按点名顺序依次上车考试;5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合格后,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其他准驾车型应当抽取当天合格人数的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的考试6考试完毕后进行集中讲评,当场宣布成绩,并对不合格者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对合格者提出希望要求第五章考试工作纪律第二十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进行指导考试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已通过其他科目考试成绩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取消该考生已通过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停训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培训单位、考生对考试员和考试工作的申诉、举报,应及时查处任何人不准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考试员和考生正在进行的考试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程序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考生携带资料参加考试、考试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严禁互相商量、替考、场外指导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考生与考试员存有其他利害冲突,考试员有可能对考试评判结果有影响的,考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考试员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二条考试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按照考试科目、项目和标准实施考试,做到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接受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申请人赠送的礼金、礼券、礼物等;严禁使用培训单位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培训单位、教练员、考生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考试员在考试工作中违反规定,不按科目、项目、标准评判,漏签、错签、涂改考试成绩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止执行考试职务考生未经考试,严禁考试员签注成绩单,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接受有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宴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员出现违规行为,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员管理不参加考试者不得进入考试场地;严禁出现抄袭、替考、在考试车辆上做标记、在场地上做标记、在考试项目上做标记等考试舞弊行为;禁止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大声喧哗;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内滞留;科目一考场内禁止吸烟;考试中禁止交谈;禁止携带学习资料入场;科目二考场禁止打手势指挥场内考试人员;不得故意损坏或擅自调整、移动考试设备第六章考试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交警总队应当采用明查暗访多种形式定期组织抽查考试员的考试工作,写出书面记录,通报查明问题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秩序;考试程序;考试纪律执行情况;《考试成绩表》的签注内容与计算机系统记录内容的一致性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考试责任倒查机制对驾龄在1年以内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审查并记录当事人考试、发证情况,并联合发证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发证地车管所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书面材料,存入事故处理档案经倒查发现有档案不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考试工作投诉,查处违规考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培训单位违规异地招生、教练员存在派人替考、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或百人考试合格率低于50%的驾校,车辆管理所应及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对该驾校培训人员的各科目考试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渝公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的通知渝公规〔2017〕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联系人:宋忠华,联系电话:63753573)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提高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学习培训”)包括以下情形:(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下称为“满分教育”);(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记分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以下称为“审验教育”);(三)持校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接受审验教育;(四)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审验前应当接受审验教育。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篇1为更好地完成学校运输服务任务,不断提高保障能力,规范用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及薪酬待遇: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格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踏实,吃苦耐劳,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3、男性,年龄30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技术娴熟者可适当放宽),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传染性疾病和妨碍驾驶技能的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具有三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历,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无行车责任事故,对一般性故障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应变处理能力。
5、在校内有介绍人进行责任担保。
6、薪酬待遇:工资底薪加安全奖励加值班补助。
二、招聘程序:1、符合聘用条件者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到运输服务中心报名,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
2、担保人推荐。
3、由后勤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
4、进行实际驾驶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方法、要求另定)。
5、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6、考核、体检合格,经中心审核同意试用者,由担保人出具担保,签订试用合同。
三、试用期及工资待遇1、新招聘人员一律采取试用制,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行车补贴按50%发放。
2、在试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将予以辞退:1、发现有传染疾病、身体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者;2、发生等级以上交通事故者;3、不遵守中心规章制度,不服从调度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4、服务态度差,不注重车辆保养及车辆卫生者。
四、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篇2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驾驶员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驾驶员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事业单位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所有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
第三条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驾驶员资格和培训第四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身体条件等要求。
第五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学习新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驾驶员在入职前应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无犯罪记录。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驾驶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不得私用、滥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行车安全第十条驾驶员应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遵守行车纪律,不得超速、违章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得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驾驶工作。
第五章服务质量和纪律第十三条驾驶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企事业单位的纪律,不得泄露单位机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活动,不得泄露乘客信息。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对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服务质量和遵守纪律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驾驶员考核结果将作为其晋升、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将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对违反本办法的驾驶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或解聘等处分。
驾驶员管理制度(精选14篇)

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管理就没有约束。
在实际的管理当中我们发现,当团队在十个人左右的时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个有能力、有魅力的领导者就可以玩的风生水起。
但是当团队到几十个人、上百人的时候,靠的就是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约束人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才能管理规范。
驾驶员管理制度(精选14篇)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驾驶员管理制度(精选14篇),希望你喜欢!驾驶员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管理,力求安全、节约、高效,更好地为局机关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自觉参加安全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意识,要时时、事事、处处注意行驶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二、驾驶员要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做到出车准点、礼貌待人。
要爱车、护车,及时检查、清洗、保养和修理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驾驶员行车时,要集中精力开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手机。
要保持车上备用胎、维修工具等必备用品的良好使用,长途出差时,要配备好急用药品、饮用水等相应物品,确保行车顺利。
四、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
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出车须持有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或经办公室相关人员通知,出车时应及时做好《出车登记》。
对无派车单出车或擅自改变派车单指令、绕道、变更地点、推迟返回等行为,均视为私自出车。
发现违规私自出车者,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特殊情况用车,可以先口头请示,经办公室同意后出车,事后补办派车单。
五、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不得随意串岗、离岗。
要根据办公室的安排协助做好其他工作。
要保证手机、小灵通正常开通,及时回复办公室呼叫,贻误工作的要追究责任。
六、驾驶员因违章而发生的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驾驶员管理办法

驾驶员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驾驶员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高效运营水平,制定本《驾驶员管理办法》。
二、驾驶员的资格要求1. 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且不得存在吊销、撤销、暂扣等情况。
2. 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道路经验,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疾病或残疾情况,并定期体检。
4.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车纪律,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三、驾驶员培训和考核1. 驾驶员入职前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技能和公共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2. 驾驶员培训应当定期进行,以便及时更新和强化培训内容,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和业务素质。
3. 驾驶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接受进一步的培训和考核。
四、驾驶员考勤和工作时间管理1.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班次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驾驶工作,不得超时驾驶,确保驾驶员的精神状态和体力充沛。
2. 驾驶员在驾驶前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违规旷工、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3. 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体检,如果体检结果表示存在不能胜任驾驶工作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驾驶资格,并安排适当的岗位。
五、驾驶员安全和事故处理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不得酒驾、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
2. 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做好相关记录,与交警、事故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3.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果断采取措施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寻求支援。
六、驾驶员纪律和行为规范1. 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驾驶员管理制度方案(优秀9篇)

驾驶员管理制度方案(优秀9篇)司机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小车司机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特指定小车司机管理制度,并对小车司机实行收入与安全、考勤等挂钩考核,具体办法如下:一、管理制度1.派车规定1.1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所有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并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才可用车,项目领导可直接安排司机,但司机必须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1.2司机严禁借车给他人使用或者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承担。
1.3未经办公室核准,不得私自开车外出。
2.工作规定2.1小车司机必须按时上班,上班时间如不出车,可在自己办公室待命,并接受办公室安排临时性任务。
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上级领导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出车或外出归来时,应立即到上级领导处报到。
2.2司机接待来宾,应具备基本礼貌礼仪。
司机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证服装的整洁、卫生,注意个人的言行,礼貌待人,热情亲切。
严守公司秘密,树立良好个人道德形象。
2.3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章造成罚款、扣分等由司机个人负责承担。
2.4司机保证24小时开机,不能随意更改号码,如更改号码及时在办公室备案。
2.5车辆行驶证和保险证由司机本人携带,不得丢失。
2.6行车前要坚持检查,做到燃油、机油、刹车、水、轮胎气压、转向、喇叭、灯光等良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7出车前搞好车容卫生,车外要擦洗干净,车内要勤打扫,不得有垃圾杂物,保证车辆内外整洁、美观。
2.8司机出车必须确认车辆的停车安全,晚上必须把车放项目部院子。
2.9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下班后喝酒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
行驶时精神高度集中,严禁在行车时与坐车人员谈笑风生。
3.0不得开车比拼赶超,道路条件不好的,应减速慢行。
3.1注意保持车辆的经济驾驶,节能减排。
3.车辆维修保养3.1司机应严格执行保养规范,利用空闲时间保养车辆,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28•【字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条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应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严管重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行人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第二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二)往车外抛撒物品的;(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头盔或侧坐、超载乘员或货物的;(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电话、耳机、饮食、吸烟或其它妨碍驾驶操作行为的;(五)赤膊、赤足、穿拖鞋或穿高跟鞋(鞋跟超过四厘米)驾驶机动车的;(六)不按规定安装或者遮盖车辆号牌的。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渝交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2〕3号局属各单位、高速集团,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各区县也可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渝安办[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安办〔2009〕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9〕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2号)文件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将陆续配备到位,为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效能,特制定《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使用,发挥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安监系统安全监察执法车辆。
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购置,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统一标识,用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上路行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配置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安全监察执法车辆必须确保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需要。
第五条安全监察执法车辆由各区县(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分年度提出配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统一全市安全监察执法车辆标识,车身喷写“安全监察”字样,车顶配带警灯,车内配置警报器。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就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一)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每满3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交通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件、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业备案的驾驶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学时规定(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市运管局组织编制的《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1、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2、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教育;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驾驶技能等知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
(三)全市第一次(今后三年内)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大力宣贯《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将《管理办法》中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的管理规定、从业行为规范等宣传到每一位道路运输驾驶员;(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每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18学时;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一)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设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方便学员、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方面;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渝府办发〔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需求,切实提高驾考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按照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简政放权、公正透明、便民利民、廉洁高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以转变考场建设租用方式、实行自主预约考试、推行社会考试员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驾考模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在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和便民高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驾考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
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考场建设租用布局,规范社会考试员招聘管理,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满足不断扩大的驾考需求。
—积极引导。
取消驾考考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考场进入驾考领域,按需有序建设租用考场。
—公正透明。
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租用社会考场。
确保驾考工作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透明、廉洁公正。
2024年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2024年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技术监验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七条机动车辆登记分为初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初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二)具备机动车辆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转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二)受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需要变更登记的;(二)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行驶要求的;(二)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驾驶证核发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和躯体条件符合驾驶机动车的要求;(三)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进行体检和审验。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分为初次核发、增领、换领、审验、注销等。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的初次核发、增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履行有关手续;(二)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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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 号《XX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XX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X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X 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X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XX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XX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X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XX。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XX,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XX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XX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XX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XX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XX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XX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XX:(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四)从业XX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超过从业XX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XX;无法收回的,从业XX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XX上予以注明:(一)取得从业XX每满3年的;(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XX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从业行为规X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XX许可的X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二)携带从业XX、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XX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疲劳驾驶;(六)当乘客遭遇XX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七)不得在车内吸烟;(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XX、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XX,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XX之日起计算。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XX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