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规定

(2008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6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确定投标人或者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货物采购等招投标的程序、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以及建设-移交等建设模式招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第七条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和监理发包;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

第八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货物供应商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制定前款不招标工程的监管办法。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时参加投标的人数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确定中标人。

由区政府投资或者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应急工程和保密工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

保密工程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工程分包进行招标发包。

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发布。

合同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非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应当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

第十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410523657.html,)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截标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质疑时间做出变通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另行明确。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八条除本规定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列入预选承包商专业名录类别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预选承包商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

招标人有本规定外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深圳的施工(监理)经验,但不限于同类工程的施工(监理)经验。

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燃气、软基处理、高边坡支护、深基坑支护、大型钢结构、港口、电力、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大型房屋建筑、大型水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地下建筑、水库、海堤、河堤、水闸、大型泵站、大型污水处理厂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的同类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同类工程经验中设置的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相应指标的50%。

第二十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如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11名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三十条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第三十一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招标人应当在标底公示10个工作日之前,将标底预算书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其他招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是否审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公布。

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采用其他评标定标方法的,公布的标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留金、暂定金额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标底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标底,重新公布标底,截标日期顺延3日。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标底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后认为重新发布的标底确有错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相关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依法做出处理,但已作出的评标结论不作改变。

第三十四条实施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可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施工单位追加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监理单位监理酬金1%-2%的奖励。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在该工程合同履约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良好以上的履约评价,不能获得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一)工程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招标人可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机械设备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拖延工期等情形,按责任主体合理设置处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推荐费率在招标文件中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办法。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等。

投标人应当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市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及支付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除抽签定标法外,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因实际困难必须设置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

本条所称的暂定价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确定某些主要材料或者设备的技术标准,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项材料或者设备的单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

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预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

因设计或者其他原因,暂定金额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方式重新确定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承包人,未进行招标发包的视为规避招标。

本条所称的暂定金额是指在招标时因招标人无法提供部分工程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暂定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不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报价,该暂定的工程造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总承包商可以依法自主确定分包工程和选择分包商,招标人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单位,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其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向其交纳总包配合费。建设单位支付专业工程的工程款应经总承包单位签署。但施工现场不存在总承包单位的除外。

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的承包商视作总分包关系,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指导费率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合同价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四)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五)其他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四十四条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事先设定合同价上限,施工类合同价上限可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服务类合同上限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收费规定确定。

第五章评标方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货物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招标人应当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招标人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

(五)抽签法。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先评后抽法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方案优先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

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信誉标评分细则可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提倡对技术标采用隐标方式评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第五十条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推荐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法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其他评标法的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

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四条对于大型或者特殊的施工招标工程,如招标人提出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在评标前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该机构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出具清标报告。清标报告将作为商务标评审的辅助依据。清标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前款所称清标,是由专业机构或者单位对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进行汇总分析,依据招标文件和编制的标底进行对比审查,包括符合性审查、重大和细微偏差审查、计算错误的审查、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要素价格及其他评审因素进行评估等。

清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在一个评标委员会内,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下限的,视作低于成本,该投标文件不进入评标程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定期发布投标报价下限的参考区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九条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规定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六十一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投标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但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的中标价15%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可不作相应提高。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或者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中标人提交的非现金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第六十五条要求提供银行保函的(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者支付保函),保函的反担保应当由被担保人出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反担保。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被担保人参加投标,被担保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410523657.html,)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霸王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安全施工标准、企业内部定额等。

建立企业标准的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

对于是否制定企业标准,可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招标择优的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周期是指具体招标工程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时间,但不包括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备案时间,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

招标周期的具体时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七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负责推荐和担保新入库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复议,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参与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监督等,必要时也可参与重点工程的评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异地评标专家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议或者批准,招标人将选取部分异地评标专家参与重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

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行评标报告抽查制度,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10%,评价结果应当书面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建立招标人对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对于3次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清除出专家库,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七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履约保函、支付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的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公布有实力、守信用的专业担保公司名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第七十八条标底的编制或者审查单位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标底,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者造价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标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管,对招标工程的标底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实行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制度。

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如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3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的结算,应当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并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有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可自行审查结算文件后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无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应当委托深圳市造价咨询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由发包人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结算价与报建时合同价相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规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十一条审计机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向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二条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八十四条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监察、审计机关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者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重大招标投标事项应当经过集体决策。

第八十六条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

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

第八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

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

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做强做大。

对于需要改革创新的,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由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策需要变通处理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办公会议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4〕67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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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鲁建发第3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番建招领〔2011〕1号 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同意,现将《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财政(国有)资金使用的节约及安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番禺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区、镇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程;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1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

置、安装工程;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区级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制或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统一在区建设局网站发布,招标交易场所由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安排并组织监督。各镇(街)所设的招标交易服务平台作为镇(街)级财政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发布信息、工程交易的服务场所。 第四条业主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小型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选定工作,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确定投标单位、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等招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区建设局负责从区内(或市内)具备承接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中,择优建立我区财政性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候选库。 区建设局负责对入库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由区建设局制定并报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一旦发现企业严重违反日常管理规定,以及存在工程安全质量问题者,可以作出暂停直至清出候选企业库名单的处理。 第六条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根据近几年参加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存在着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施工企业的审查控制不严格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2.建设工程项目标书被“化整为零” 原本一个标段就可以的工程标,却被人为地划分为若干不合理的小标段项目,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现象。其实,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凭主观意愿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强行转包施工企业。由于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不

仅影响到工程的连贯性,而且会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3.工程建设管理混乱 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4.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格 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研究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原有的工程建设承发包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需要为建设工程提供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交易方式。于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第一部关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已经建立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为推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日常的运用中也暴露出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不少问题,比如法律体系不科学;招标投标模式单一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侵害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建设工程资源的浪费等。 为此,本文以“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研究”为题,进而探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文章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脉络。本文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间段:初步建立、规范发展、不断完善。在“初步建立”阶段,我国开始尝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初步制定了一些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有了雏形,各省陆续出台自己的交易法规并成立了自己的交易管理中心,当时议标是主要的交易手段。在“规范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核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建设部成为最高管理机构,各省都成立了自己的交易管理中心,形成了稳定的管理结构,招标模式上确认了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的交易模式。在“不断完善”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为标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结构基本完善,覆盖的招标范围不断扩大,对违法行为惩罚的力度加强,明确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增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技术力量。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功能和构造。 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行分解,详细地归纳出其功能作用和基本构造,了解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所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 (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3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一九九七年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中央经委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二)大力推行公开招标。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业事单位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法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报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生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时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同)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院金融贷款、赠款的工程,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但贷款方式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四)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筑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记招标公告。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承包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 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设计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三: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都须纳入设计招标管理范围。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以及总用地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各类规划建筑设计,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建筑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委托设计; (一)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含6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单体或建筑群体; (二)总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各类蓝图规划设计; (三)重要的公共性建筑(或单栋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综合性建筑)需按政府规定由国土局组织招标。 第三条设计招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上设“项目策划委员会”,下设招标工作小组。 第四条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策划设计中心、公司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及运作。 第五条“项目策划委员会”由公司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设计招标的指导、审查工作。 第六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标书、初选投标单位、拟定评标办法,组织评标活动。 第七条“项目策划委员会”负责审定标书,决定投标单位,审查评标办法,负责评定标书,处理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根据公司项目重要性以及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需要由招标工作小组初定招标方式,报“项目策划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投标单位的选择 (一)针对不同性质规模的项目在国内外挑选合适的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 (二)在招标前应对设计公司的设计资质、设计能力、公司实力、业绩与运作方式进行考察,择优选用。 (三)优先选择与招商地产有过良好合作经验的以及设计作品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设 计公司。 (四)对于境外设计公司,优先选择在国内有成功设计经验、与中方设计公司有合作经验的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而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来说,就需要不断做好相应承担建设工程的能力以及如何才能成为合格的施工程单位,在此基础上就需要使用合理的价格来满足服务以及产品的质量。所以,就需要根据建设工程经常的办法,利用严格的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出建设工程任务的实施单位。 标签:建设工程;招标;合法性 目前,其实关于建筑工程的招标而言,需要随着经济体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中重要的核心内容,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举措。然而自从一些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在发展过程中进展的比较缓慢,可喜的是最后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当然,其中也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所以,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还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对于建设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说,对于我国市场经济而言,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建设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那么我国就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然而限制的程度有限,但是相对来说,涉及到的工程领域比较广泛,投资金额相对比较大,然后再加上一些外界因素的话,可能会对建设单位中的招标信息造成很大的影响,包括建设过程以及思想内容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还存在着很大不利的因素。 1.1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资质不严的情况或者是虚假中标以及违规分包的严重问题 在大多数的建设过程中,因为相关的施工单位本身不具有符合招标文件需求的施工资质能力,然而就会使用一些不正常的手段来获取资质以及挂靠资质的单位参加投资招标。一旦在审查过程中存在不严格的行为,那么就会使得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进而造成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的问题出现。与此同时,如果让那些不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中标的话,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会给相关的施工资质以工程非法利益的机会。如果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话,那么就会使得倒手转包或者是没有经过建设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会出现分包的情况,严重时,可能还会出现再次装包的情况。如果经过多次换手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会逐渐降低,并且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了完善的管理,进而就为相关的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后的质量埋下了安全问题。通常情况下因为建筑施工领域经常出现质量问题,那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工程的招投标中,如果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格,虚假中标、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严重后果,就会对我国建设工程造成很大的影响。 1.2规避招标投标以谋取更大的利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33号令)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最新版)

编号:QJ-HT-0013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 条件(最新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最 新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证书与支付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

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泰丰工业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集团)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集团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泰丰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住宅工程、商业写字楼工程、工业厂房工程等工程。涉及到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及扩建工程等。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泰丰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 三、招标组织机构及评标小组组成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由集团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规划技术部、工程项目经理组成,总经理任组长,具体实施由运营管理部经理为组长,会同工程管理部、规划技术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临时机构,完成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四、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组成招投标临时小组的各部门成员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考察投标单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对外发布的各种招标文件,按照《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审批表》(附表一)的审批程序,经泰丰集团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 2、运营管理部的经办工程师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招标经办工程师负责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

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目 录 一、 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编

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 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 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 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 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 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 21号2002年3月8日 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 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

关于对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余建[2010]3号 关于对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余杭区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我区工程招投标制度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一、计分式评标办法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建设工程招评标办法采用计分式的,其评标基准价调整为:首先对不高于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总和÷不高于最高限价且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个数得出平均值。再对不高于平均值且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总和÷不高于平均值且不低于最低限价的投标报价个数计算二次平均值。以二次平均值为基数,再根据开标现场抽签确定的修正值系数K进行调整后,得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1-K)*二次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基准价进行计分,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二、经济适用房及农居点工程入围方式

对余建[2008]29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关于经济适用房及农居点工程的入围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房及农居点工程,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由业主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10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但其选择的单位一般为在余杭区内注册的企业,并且应当采用全部入围或抽签入围的方式选择参加投标的企业。当本地报名企业少于10家时按余建[2008]29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关于绿化工程的招评标办法 1.绿化工程评标办法:绿化工程评标应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参考标底及工程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在开标时现场公布,最高限价的基本幅度范围为:16-20(数值为百分比)。参考标底及最高限价在开标前应予以保密。凡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均作无效标处理。最高限价以下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中标候选单位的确定:凡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次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入围办法:所有报名单位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全部入围。当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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