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

(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退场;

(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

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

(五)并发症等级;

(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第三十六条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

(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

(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用)》(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

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

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

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

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

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

(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 级,临床判定不能恢

复的;

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

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肾功能轻度减退;

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

(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

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

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5.输精管结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影响正常生活;

6.输精管结扎术后痛性结节影响正常生活。

(四)三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侧卵巢和输卵管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2.单侧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五)三级戊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术后感染,久治未愈;

2.术后肠粘连,久治未愈;

3.术后引起盆腔静脉淤血症、大网膜粘连综合症等。

手 术 后 常 见 并 发 症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普外科) 一、颈部(甲状腺)手术并发症手术类别:甲状腺腺瘤切除术甲状腺单叶次全切除术甲状腺单叶全切术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甲亢)甲状腺癌根治术甲状旁腺切除术(甲旁亢)1、手术死亡(发生率约2/万)-以窒息、切口下出血和甲亢危象为主2、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3*、术中颈部血管损伤,造成手术中大出血、休克甚至死亡4*、术中喉返神经损伤(钳夹、缝扎或切断),导致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呼吸困难,严重者永久性丧失功能,甚至需终生依赖气管造口双侧神经损伤时可导致急性窒息须紧急气管插管或切开(发生率约2~3%,甲状腺全切术、甲亢、甲状腺癌手术发生率较高)(一过性发生者可在3 个月至半年内恢复)5*、喉上神经损伤,导致呛咳、误吸发生和发音改变(发生率约0.5%)6、术后气管软化发生,导致窒息甚至死亡(甲状腺肿物体积较大者容易发生,发生者须行气管切开或插管)7、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暂时性或永久性(发生率<1%,多见于甲亢、甲状腺癌术后)8、术后胸导管瘘或淋巴瘘(胸骨后甲状腺、甲状腺癌根治术偶可发生)9、术后气胸及皮下纵膈气肿,严重者须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罕见)10、甲亢术后甲状腺危象,出现高热、大汗、心悸,严重休克死亡(发生率约3~5%,死亡率约1%,积极治疗,控制症状)11、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出现低钙抽搐和神经精神症状12、切口并发症,包括血肿需二次手术,切口积液、感染、愈合延迟等13、舌下神经及副神经损伤,颈交感神经节损伤 二、阑尾切除术并发症1、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2、术中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髂血管损伤等,罕见)3、术中肠管损伤(回肠、结肠等,需手术修补)4、术后腹腔内出血(阑尾系膜血管、阑尾残端出血,需二次手术治疗)5*、术后腹腔感染,以盆腔脓肿最多见,出现发热、腹痛、腹泻(发生率约2~5%)6、术后阑尾残端破裂致脓肿形成(发生率约0.5%)7、术后门静脉炎、肝脓肿及脓毒症(较少见)8、术后粪瘘、腹壁窦道形成(少见)9*、术后腹壁切口脂肪液化、切口感染(发生率<5%,但穿孔性阑尾炎感染率可达20%以上)10、阑尾残株炎,残端囊肿、残株癌(发生率<1%)11、术后粘连性肠梗阻12、术后切口疝13、女性不孕症(约20~30%女性不孕症有阑尾切除史) 三、疝修补/成形手术并发症手术类别:斜疝修补/成形术直疝修补/成形术滑疝修补/成形术复发疝手术1、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2、术中出血,致失血性休克(罕见)(损伤腹壁下血管、髂血管等)3、术中损伤肠管、膀胱(滑疝、疝囊较大者容易发生,增加术后感染发生率)4、术中损伤重要神经(髂腹下、髂腹股沟神经,致术后伤口疼痛)5、术中损伤精索,致睾丸萎缩,丧失性功能、生育功能6、术后阴囊血肿、水肿(疝囊较大者容易发生)7、切口积液、血肿、感染、裂开,愈合延迟8、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长期卧床者)9、切口感染严重者需取出疝修补网片10、疝复发(复发率2~3%,需二次手术)11、术中损伤血管或神经引致下肢永久性麻木、肢体供血障碍

骨科手术并发症的临床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4549283.html, 骨科手术并发症的临床分析 作者:吴龙章黎品基陈炎 来源:《中国医学创新》2013年第16期 【摘要】目的:探讨骨科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原则。方法:选取本院132例骨科手术患 者,分析所有患者的临床资料。并发症资料包括术前、术中并发症和相关治疗情况,将所有患者按照入院先后顺序随机平均分为临床症状组、实验室检查组与影像学检查组,并进行对照研究。结果:三组患者并发症不同方法确诊及治疗,临床症状组死亡率45.45%,明显高于实验室检查组的4.55%及影像学检查组的11.36%,且前者与后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骨科手术;并发症;防治原则 在骨科临床工作中,脂肪栓塞综合征和静脉血栓栓塞(VTE)是骨科手术常见并发症[1]。脂肪栓塞的栓子常来源于长骨骨折、脂肪组织严重挫伤和烧伤。因其早期症状不明显,临床医生往往易忽视这两种并发症的发生,如果没有及时发现诊断并作进一步治疗,将会引起严重的心肺脑等重要器官的损伤,严重者最终可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导致死亡[2]。本文选取了70例施行骨科手术患者,旨在探究骨科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原则,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2010年12月-2012年12月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患者132例,其中男60例,女72例,年龄22~72岁。术前检查出患者既往病史:高血压患者50例,占总患者比例的37.88%;心脏病患者40例,占总患者比例的30.30%;脑血管疾病患者30例,占总患者比例的2 2.73%;呼吸系统疾病患者10例,占总患者比例的7.58%;糖尿病患者6例,占总患者比例的4.55%;其他病史患者4例,占总患者比例的 3.03%。 1.2 研究方法收集所有患者资料,记录下有关心脏疾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类患者,分析这些患者中并发症的发生和病情的关系。并发症资料包括术前、术中并发症和相关治疗情况。将所有患者按照入院先后顺序随机平均分为临床症状组、实验室检查组与影像学检查组,每组44例。 1.3 治疗过程对于轻度骨折患者,由于外伤后的疼痛与紧张感会导致交感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血管收缩,引起血压升高,患者会因此出现疼痛现象,可先采取阵痛、镇静的方法缓解患者痛感,如心率快首选β受体阻滞剂,如不快,应用钙离子拮抗剂。心脏病患者骨科术后行PCEA镇痛,疼痛缓解留置引流管平均 2.2(2~3)d。因术后卧床会导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少数患者会因血栓脱落死于肺栓塞,对于该部分患者可遵循患者及其家属意见使用小剂量抗凝剂,与此同时加强心功能检测。对于呼吸系统的疾病患者骨科术后并发症一般多见于呼吸循环治疗外,重点在于改善患者的呼吸功能[3],还需追加肺栓塞的治疗,在有症状的30 min 内进行气管插管,必须建立人工呼吸道并给予有效的胸外按压,对其进行了气管插管同时给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骨科案例分析

骨科案例分析 一、男,23岁,从高处坠落后,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四肢不能活动。查体:颈部压痛, 四肢感觉、运动、反射均消失,高热(T40.01℃)。X线提示:C4骨折,合并脱位。 1、导致病人呼吸困难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2、应如何搬运病人? 3、该病人的护理措施主要包括哪些? 二、患者,男,62岁,因“摔伤致右髋部肿胀活动受限2小时”于急诊平车入院,入院 时神志清,痛苦貌,测T36.1,p72次/分,R20次/分BP120/84mmhg,左髋部肿胀,叩痛明显,活动受限,右下肢外旋缩短畸形,左下肢末梢血运感觉正常,患者疼痛剧烈,医嘱予曲马0.1mg静滴后疼痛缓解。X线提示;右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入院后在局麻下行右胫骨结节牵引,5日后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髋关节置换术。 1、可能存在的护理诊断有哪些? 2、骨牵引的护理要点? 3、人工髋关节术后护理要点有哪些? 三、患者,男50岁,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小时’与16:00平车入病房, 神志清,精神萎,痛苦貌,测BP120/80㎜Hg P80次/分R18次/分T36℃腰背部肿胀、压痛、腰部活动受限,双下肢肌力正常,感觉正常,予平卧硬板床,完善术前准备于即日入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保留导尿、预防感染、止血等治疗。 1、患者目前存在哪些护理问题? 2、翻身时应注意哪些? 3、如何判断肌力? 四、患者,男。35岁,因“摔伤致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一小时入院”,神志清,精神 萎,痛苦貌,查体:T 36.5 P 78次/分R 18次/分BP 135/80mmHg,左肩部肿胀,压痛,方肩畸形,上举、外展受限,左上肢末梢血运好,手指活动好,诉感觉无麻木。完善相关检查,在颈丛麻醉下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1、请说出该患者的医疗诊断? 2、请说出该患者存在的护理问题? 3、请说出该患者的相关的护理措施?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 断标准试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试行)一、脏器损伤 因节育手术造成子宫穿孔或破裂,宫颈、穹窿部裂伤,附件、膀胱、肠管,以及肠系膜损伤,造成出血或部分切除者。 二、出血与血肿 原无出血倾向性疾病,因节育手术而引起外出血(放、取宫内节育器时超过100毫升,人流吸引术时超过200毫升,人流钳刮术、引产过程中或引产后24小时内出血量达400毫升以上)或内出血、腹壁血肿、阔韧带血肿及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等。 三、感染 节育手术后2周内出现与节育手术有关的子宫内膜、附件、腹壁切口、腹膜、盆腔炎症或局部脓肿及全身感染、中毒性休克等。 四、人流不全、胎盘残留 吸宫钳刮及引产术后阴道流血不止,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者(不包括蜕膜残留),必要时经病理检查证实者。 五、羊水栓塞 在人工流产、引产、剖宫取胎术过程中,由于羊水进入血循环而引起肺栓塞、休克、凝血机制障碍、急性心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症状及体征者。 六、漏吸、漏刮 指人流时未吸着或钳着胚胎而继续妊娠者。 七、宫颈管及宫腔粘连

人流或人流不全、引产残留、刮宫后出现周期性下腹痛或子宫增大,积血或经量显着减少、停经、闭经,经宫颈、宫腔探查或X线造影摄片、宫腔镜检查证实者。 八、气体栓塞 人流吸引时负压变成正压吹气,或腹腔镜绝育时气体误入血管而造成的气体栓塞。 九、烧灼伤 腹腔镜电凝绝育、电凝止血时误灼伤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如烧灼损伤肠管,造成肠管坏死穿孔,出现腹膜炎症状、体征者。 十、药物腐蚀伤 药物粘堵绝育时,药物腐蚀伤及其他组织而出现症状、体征者。 十一、误用药物 节育手术过程中误用药物所造成的并发症。 十二、异物遗留 异物遗留腹腔而造成感染、肠梗阻等,或纱布填塞阴道未及时取出而造成严重感染者。 远期并发症 一、节育器异位 宫内节育器部分或完全嵌入子宫肌层或异位于腹腔、阔韧带内。 二、节育器断裂 因节育器断裂、接头处脱开而产生临床症状者。 三、肠粘连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胸外科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防治专家共识_图文.

胸外科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防治专家共识中国医师协会胸外科医师分会“胸外科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研讨会肺部并发症是胸外科围手术期最常见的并发症,严重影响术后病人的康复,并可造成一定病死率。为了在胸外科临床进一步贯彻“快速康复”理念,提高胸外科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防治水平,中国医师协会胸外科医师分会组织全国各地知名胸外科专家就其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达成以下共识,供同道们参考。一、关于“围手术期肺保护”的概念会上提出的:“围手术期肺保护”属于广义的肺保护范畴,即主动地针对各种原因和危险因素引起的、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肺部损伤进行的预防和治疗,以防止各种肺部并发症,维护病人肺功能,促进其早日康复。这是快速康复胸外科的重要措施。二、围手术期常见肺部并发症及其相关危险因素(一)围手术期常见肺部并发症常见的包括肺不张、肺水肿、肺炎、支气管炎、支气管痉挛、ARDS、呼吸衰竭、肺栓塞,基础慢性肺疾患加重等。(二)围手术期肺部并发症的危险因素胸外科手术后肺部并发症的主要危险因素包括病人相关和手术相关危险因素两方面。前者包括吸烟、总体健康状况不良、病人术前基础肺部疾病、COPD、年龄、肥胖、长期卧床和糖尿病。后者包括手术部位、麻醉类型、麻醉药物的选择、麻醉侵入操作手术操作、手术时间、体液平衡和镇痛。三、围手术期肺保护的策略与措施围手术期肺保护措施要从术前开始,并贯穿术中和术后。(一)术前评估1.认真询问病史术前应全面细致复习病史,了解疾病的诊治过程。尤其应注意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吸烟史、治疗史等情况。2.详细的体格检查包括体型与外貌,呼吸情况(频率、模式),胸部听诊,肺部叩诊和其他(如心脏听诊等)。3.术前肺功能评估肺功能检查有助于了解肺部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病变是否可逆、可预测手术的疗效和术后肺部并发症(表1)口],有助于选择胸部手术类型、手术范围(表2、3)[2]。开胸手术DOh10.37601cma.j.i缱1.1001-4497.2009.04.002?肺夕卜科?以及年龄>60岁、有肺部疾病、吸烟史的非开胸手术,需常规行肺功能检查。表1术前肺功能与术后肺部并发症危险性的相关性(孟4-s)指标中度危险高度危险F、,c(用力肺活量)<预计值的50%<15ml/kglEVl(第1秒用力呼气肺活量)<2L(1FEVl/FVC<预计值的70%(预计值的35%17邙25%.75%(最大呼气峰流速)<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规范(修订版)

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规范

目录 一、术后出血 二、术后切口感染 三、术后切口裂开 四、术后疼痛 五、术后急性胃扩张 六、术后肺不张及肺炎 七、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 八、术后肺栓塞 九、术后尿潴留 十、术后腹腔感染 十一、术后肠梗阻

一、术后出血 (一)病因:手术后出血可发生于术后24小时内(称为原发性出血)和术后7-10天左右(称为继发性出血)。术中止血不彻底、不完善,如结扎血管的缝线松脱;小血管断端的痉挛及血凝块的覆盖,使创面出血暂时停止而使部分出血点被遗漏,这些是原发性出血的主要原因。由于后期手术野的感染和消化液外渗等因素,使部分血管壁发生坏死、破裂、可导致术后的继发性出血。 (二)临床表现:原发性出血多开始于手术后的最初几小时。表浅手术后的原发性出血,表现为局部渗血多,并逐渐形成血肿,一般不引起严重后果,如疝修补术后的阴囊血肿。但发生于甲状腺术后的颈部血肿,可压迫气管引起呼吸困难,甚至可突然发生窒息。体腔内的原发性出血,引流管可流出大量鲜血;或术后短期内出现休克,虽然输血补液处理,休克不见的好转,甚至加重时表示内出血量较大。术后1-2周内,化脓伤口深部突然出现血块或有鲜血涌出,或大量呕血、黑便、尿血和咳血,这些都是继发性出血的主要表现。严重的出血可发展为出血性休克,后果较为严重。 (三)防治措施:首先,手术止血要彻底,术毕应用盐水冲洗创面,清除凝血块之后,再仔细结扎每个出血点,较大的血管出血应该缝扎或双重结扎止血较为可靠。术后积极预防感染,减少继发性出血的发生。凝血机制异常着,可于围手术期输注新鲜全血、凝血因子或凝血酶原复合物等。出血量根据伤口敷料渗血多少,引流管内出血量

2017年手术并发症分析

2017年神经外科手术并发症分析 一、现状调查: 2017年神经外科共完成手术543台(包括清创缝合术),其中择期手术89台,占 16.39%,出现并发症患者8例,占8.99%。 8 例并发症分别为: 并发症8例

二、原因分析及对策: 1.肺炎 原因:发生肺部感染的3例患者一位系脑肿瘤切除术患者,手术时间长,创伤大,术后卧床时间较长,加之前期意识模糊、咳嗽困难,导致肺部感染;一位时肺叶切除术者,创伤大,术后疼痛导致咳嗽咳痰能力差,加之术前呼吸功能训练不到位;一位系颅骨修补术患者,此患者术前基础情况较差,家属检查行颅骨修补术,导致术后恢复缓慢,咳嗽咳痰能力差。 整改措施:围手术期加强宣教,指导正确咳嗽咳痰,指导家属正确翻身拍背,规范使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加强手术技能培训,缩短手术时间。 2.切口感染 原因:手术创伤大,手术操作时间过长,无菌操作观念不强;手卫生落实不到位;术后切口观察处理不到位。 整改措施:加强围手术的健康宣教工作;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遵循无菌操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提高缝合技术;出现发热症状时注意查找原因,及时拆线引流;重视支持治疗。 3.生理/代谢紊乱 原因分析:我科择期手术均为较大型手术,手术时间长、创伤大、恢复缓慢,易出现内环境紊乱,加之患者多为老年人,特别是食道癌术中,术前均有不同程度的营养障碍;主

管医生管理病人不细致,未规范营养支持。 整改措施:加强三基学习,加强围手术的健康宣教工作,加强医务人员手卫生,提高手术技能,规范危重病人的综合治疗。 4.脑梗塞 原因分析:此患者发生梗塞原因,考虑:1)术中因牵拉而损伤,小脑后下动脉变异情况较多,部分小脑后下动脉极为细小,术中有可能因认识不清而损伤;2)术后脑血管痉挛导致梗塞,小脑后下动脉细小且迂曲,易因术中骚扰而发生痉挛梗塞。 整改措施:无论何种手术,术中对重要组织的保护均是第一位的,一定要注意牵拉对重要血管、神经、脑组织的影响。精细操作需使用显微镜的一定使用显微镜以减少手术误伤。 5. 吻合口瘘 原因分析:吻合口瘘是食道癌手术常见并发症,也是最危险的并发症,发生瘘的原因考虑:食道松解不充分,吻合处张力过大;吻合技术欠佳,导致吻合瑕疵;进食不当;剧烈咳嗽;患者营养状况差,吻合口愈合困难。 整改措施:对食道癌患者术前纠正营养不良贫血,术中注意保持良好的血运,及吻合口缝合细致、无张力,是预防木后吻合口痿的关键。 综上所诉,出现手术并发症有医源性的因素,我们只有

最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

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

常见普外科手术并发症.doc

常见普外科手术并发症 一、颈部(甲状腺)手术并发症 手术类别:甲状腺腺瘤切除术,甲状腺单侧叶次全切除术,甲状腺单侧叶全切除术,甲状腺双侧叶次全切除术(甲亢),甲状腺癌根治术,甲状旁腺切除术(甲旁亢)。 1、手术死亡(发生率约2/万),以窒息、切口下出血和甲亢危象为主。 2、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 *3、术中颈部血管损伤,造成手术中大出血、休克甚至死亡。 *4、术中喉返神经损伤(钳夹、缝扎或切断),导致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呼吸困难,严重者永久丧失功能,甚至需终生依赖气管造口。双侧神经损伤时可导致急性窒息须紧急气管插管或切开(发生率约2~3%,甲状腺全切术、甲亢、甲状腺癌手术发生率较高)。一过性发生者可在3个月至半年内恢复。 *5、喉上神经损伤,导致呛咳、误吸发生和发音改变(发生率约0.5%)。 6、术后气管软化发生,导致窒息甚至死亡(甲状腺肿物体积较大者容易发生,发生者须行气管切开或插管)。 7、术后头痛(颈过伸脑循环紊乱综合征),手术体位所致(发生率约40~50%,对症止痛等处理即可)。 8、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暂时性或永久性(发生率<1%,多见于甲亢、甲状腺癌术后)。 9、术后胸导管瘘或淋巴瘘(胸骨后甲状腺、甲状腺癌根治术偶可发生)。 10、术后气胸及皮下纵膈气肿,严重者须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罕见)。 *11、甲亢术后甲状腺危象,出现高热、大汗、心悸,严重休克死亡(发生率约3~5%,死亡率约1%,积极治疗,控制症状)。 12、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出现低钙抽搐和神经精神症状。 13、切口并发症,包括血肿需二次手术、切口积液、感染、愈合延迟等)。 14、远期复发(甲状腺癌、结节性甲状腺肿、甲亢等)。 15、舌下神经及副神经损伤,颈交感神经节损伤。 16、膈神经损伤致膈肌麻痹。 17、远隔器官功能意外及脑供血失常。

护理学基础-案例分析

1. 蔡某,女,70岁,因右股骨骨折住院卧床2月余,请分析患者活动受限对其机体各方面的影响?应采取哪些措施协助患者活动? 对机体影响: ①皮肤:压疮 ②骨骼肌肉:肌肉萎缩、骨质疏松、挛缩 ③对心血管系统:直立性低血压、深静脉血栓等。 ④呼吸:坠积性肺炎 ⑤消化系统:食欲下降、便秘 ⑥泌尿系统:排尿困难、尿潴留、泌尿道结石、泌尿道感染 ⑦心理社会:抑郁、焦虑,社会功能障碍等。 护理指导:①协助患者采取合适卧位②保持脊柱生理弯曲③防止褥疮形成 ④维持关节活动性练习⑤肌肉的练习 1:一男性65岁病人,因长期卧床,骶尾部皮肤呈紫红色,触之局部有硬结,并在表面有数个大小不等的水泡, 请问: 1)该病人出现了什么并发症?属于哪一期? 2)如何进行护理? 1)病人发生了压疮,属炎性浸润期。 2)护理: ①应采取积极措施,去除致病因素,加强预防措施:防止局部组织继续受压,增加翻身次数;避免摩擦力和剪切力对患者皮肤的损伤;保护患者皮肤,保持床铺平整、清洁、干燥、无碎屑、避免潮湿和排泄物刺激;改善局部血流;加强营养摄取以增强机体抵抗力;做好家属和患者的健康教育; ②保护皮肤,避免感染。保护创面,避免感染,继续加强减压措施;有水泡时,未破坏的小水泡要减少摩擦,防止破裂感染,使其自行吸收;大水泡可在无菌操作下用注射器抽出泡内液体,不必剪区表皮,然后涂消毒液,用无菌敷料包扎;已经破溃,露出创面的水泡,应消毒创面及其周围皮肤,用无菌敷料包扎;可用人工细胞生长膜涂于伤口表面以加速创面愈合;红外线照射配合治疗; 2:张女士,65岁,左侧肢体偏瘫,心功能Ⅲ级,近日天气炎热,患者主诉出汗较多,请问:1)护士应采取哪种方式为患者清洁皮肤? 2)清洁皮肤时的顺序是怎样的? 3)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1)护士应协助患者进行床上擦浴。 2)擦浴顺序:脸及颈部,两侧上肢,胸腹部,后颈部-背部-臀部,下肢,双足,会阴部。3)擦洗时注意事项: ①动作轻柔、敏捷 ②减少患者翻动次数和暴露,随时注意患者的保暖和隐私的保护 ③注意擦净皮肤皱褶处的污垢,如脐部、腹股沟、乳房下等部位。 ④擦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如出现寒战、面色苍白、脉速等征象,应立即停止擦浴,并给予适当处理。⑤为患者脱衣时,应先近(健)侧,后远(患)侧;穿衣服时,应先远(患)侧,再近(健)侧。 3:陈先生,50岁,脑出血昏迷,护士检查患者的口腔时发现患者口腔黏膜上有白斑,请问: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病,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肘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二十一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分工 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费、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为主。对其生活困难需要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

外科手术后常见的并发症有哪些教学总结

一、颈部(甲状腺)手术并发症手术类别:甲状腺腺瘤切除术甲状腺单叶次 全切除术甲状腺单叶全切术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甲亢)甲状腺癌根治术 甲状旁腺切除术(甲旁亢) 1、手术死亡(发生率约 2/万)-以窒息、切口下 出血和甲亢危象为主 2、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 3*、术中颈部血管损伤,造 成手术中大出血、休克甚至死亡 4*、术中喉返神经损伤(钳夹、缝扎或切断),导致声音嘶哑、饮水呛咳、呼吸困难,严重者永久性丧失功能,甚至需终生依 赖气管造口双侧神经损伤时可导致急性窒息须紧急气管插管或切开(发生率约2~3%,甲状腺全切术、甲亢、甲状腺癌手术发生率较高)(一过性发生者 可在 3 个月至半年内恢复) 5*、喉上神经损伤,导致呛咳、误吸发生和发音改 变(发生率约 0.5%) 6、术后气管软化发生,导致窒息甚至死亡(甲状腺肿物体积较大者容易发生,发生者须行气管切开或插管) 7、术后头痛(颈过伸脑 循环紊乱综合征),手术体位所致(发生率约 40~50%,对症止痛等处理即可) 8、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暂时性或永久性(发生率<1%,多见于甲亢、 甲状腺癌术后) 9、术后胸导管瘘或淋巴瘘(胸骨后甲状腺、甲状腺癌根治术 偶可发生)10、术后气胸及皮下纵膈气肿,严重者须行胸腔闭式引流术(罕见)11*、甲亢术后甲状腺危象,出现高热、大汗、心悸,严重休克死亡(发生率约3~5%,死亡率约1%,积极治疗,控制症状)12、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出现低钙抽搐和神经精神症状 13、切口并发症,包括血肿需二次手术,切口积液、感染、愈合延迟等14、远期复发等(甲状腺癌、结节性甲状腺肿、甲亢等)15、舌下神经及副神经损伤,颈交感神经节损伤 16、膈神经损伤致膈肌麻痹17、远隔器官功能意外及脑供血失常二、阑尾切除术并发症 1、麻醉意外、心 脑血管意外 2、术中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髂血管损伤等,罕见) 3、术中 肠管损伤(回肠、结肠等,需手术修补)4、术后腹腔内出血(阑尾系膜血管、阑尾残端出血,需二次手术治疗) 5*、术后腹腔感染,以盆腔脓肿最多见,出 现发热、腹痛、腹泻(发生率约 2~5%) 6、术后阑尾残端破裂致脓肿形成 (发生率约 0.5%) 7、术后门静脉炎、肝脓肿及脓毒症(较少见) 8、术后粪瘘、腹壁窦道形成(少见) 9*、术后腹壁切口脂肪液化、切口感染(发生率 <5%,但穿孔性阑尾炎感染率可达 20%以上) 10、阑尾残株炎,残端囊肿、 残株癌(发生率<1%) 11、术后粘连性肠梗阻 12、术后切口疝 13、女性不孕 症(约 20~30%女性不孕症有阑尾切除史) 14、按现代医学水平,慢性阑尾 炎误诊率高达30%以上,因此术后症状不能缓解,甚至加重不是罕见现象三、疝修补/成形手术并发症手术类别:斜疝修补/成形术直疝修补/成形术滑疝修 补/成形术复发疝手术 1、麻醉意外、心脑血管意外 2、术中出血,致失血性休 克(罕见)(损伤腹壁下血管、髂血管等) 3、术中损伤肠管、膀胱(滑疝、 疝囊较大者容易发生,增加术后感染发生率)4、术中损伤重要神经(髂腹下、髂腹股沟神经,致术后伤口疼痛) 5、术中损伤精索,致睾丸萎缩,丧失性功能、生育功能6、术后阴囊血肿、水肿(疝囊较大者容易发生)7、切口积液、血肿、感染、裂开,愈合延迟 8、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长期卧床者) 9、切

手术并发症报告制度

天全县人民医院 关于下发手术并发症报告制度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手术并发症,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病人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现下发科室,请遵照执行。 一、报告范围 手术病人,有创诊疗操作及内窥镜下检查治疗的病人,发生下列并发症均属报告范围: 1.需要“非计划再次手术”者; 2.术后出血:指术后出血量大、需要输血维持血压或需要再次手术或内窥镜下止血处理; 3.各种手术部位漏或难以愈合的非治疗性窦道、瘘管形成、影响病人生存质量; 4.误伤邻近组织、器官,包括神经、腺体、血管、脏器等,造成不良临床后果; 5.各种内植物的松动、移位、断裂、故障等; 6.体腔、组织内非正常的异物滞留; 7.术后严重腔内感染,一类切口感染,难以愈合的手术部位感染; 8、未列入的其他并发症。 二、报告方式

手术并发症报告实行经治医师负责制,由其填写《天全县人民医院手术并发症报告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一份报告医务科,另一份科内存档;如需再次手术,要填写《天全县人民医院非计划再次手术报告书》上报医务处,有纠纷倾向及时报告医患沟通办,涉及内植物材料使用不良反应时,同时报告设备科。 三、报告监管 1.医务科负责对手术并发症报告监管,不定时进行运行病历抽查和归档病历追溯检查相结合,了解手术并发症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医患办从医疗纠纷案例中“倒查”,如发现未报告,则严肃处理。 2.科室每季度对手术并发症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分析报告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医务科报告,并在科内通报,并记录存档。 3.出现手术(有创诊疗)并发症(不良事件)能如实及时上报,非责任因素可免责处理,属责任因素的酌情减轻处罚,隐瞒不报的给予加重处罚。 附表: 天全县人民医院手术并发症报告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 县计保中心罗勇 计划生育手术: 一、宫内节育器放置 二、宫内节育器取出 三、输精管结扎术 四、输卵管结扎术 五、人流术 六、中期引产术 第一节宫内节育器放置 一、适应症 1、育龄妇女自愿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IUD)且无禁忌症者。 2、用于紧急避孕,更适于愿继续以宫内节育器作为避孕且无禁忌症者。 二、禁忌症 1、绝对禁忌症 (1)妊娠或妊娠可疑者。 (2)生殖器官炎症,如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急慢性盆腔炎、性传播性疾病等,未经治疗及未治愈者。

(3)3个月以内有月经频发、月经过多(左炔诺孕酮-IUD 除外)或不规则阴道出血者。 (4)子宫颈内口过松、重度撕裂(铜固定式IUD除外)及重度狭窄者。 (5)子宫脱垂Ⅱ°以上者。 (6)生殖器官畸形,如子宫纵膈、双角子宫、双子宫。 (7)子宫腔深度小于5.5cm或大于9cm者(人工流产时、剖宫产后、正常产后和有剖宫产史者放置及铜固定式IUD例外)。 (8)人工流产后子宫收缩不良、出血多,有妊娠组织物残留或感染可能者。 (9)产时或剖宫产时胎盘娩出后放置,有潜在感染或出血可能者。 (10)有各咱较严重的全身急、慢性疾患。 (11)有铜过敏史者,不能放置含铜宫内节育器。 2、相对禁忌症 (1)产后42天后,如恶露未净或会阴伤口未愈者,应暂缓放置。 (2)葡萄胎史未满2年者慎用。 (3)有严重痛经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含消炎病IUD除外)。 (4)生殖器官肿瘤,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慎用。 (5)中度贫血,Hb<90g/L者慎用(左炔诺孕酮—IUD及

含消炎痛IUD除外)。 (6)有异位妊娠史者慎用。 三、放置时间 1、月经期第3天起至月经干净后7天内均可放置,以月经干净后3~7天为最佳。 2、月经延期或哺乳期闭经者,应在排除妊娠后放置。 3、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和钳刮术后、中期妊娠引产流产后24小时内清宫术后可即时放置。 4、自然流产正常转经后、药物流产两次正常月经后放置。 5、产后42天恶露已净,会阴伤口已愈合,子宫恢复正常者。 6、剖宫产6个月后放置。 7、剖宫产或阴道正常分娩胎盘娩出后即时放置。 8、用于紧急避孕,在无保护性房事后5天内放置。 四、放置宫内节育器 1、宫内节育器的副反应 (1)出血支撑力较高或与子宫内膜接触面较广的节育器易致出血。常发生于放置节育器后1年内,尤其是最初3个月内。表现为经量过多、经期延长或周期中点滴出血。节育器的机械性压迫引起子宫内膜和血管内皮细胞损伤,释放大量前列腺素、纤溶酶原激活因子、激肽等物质,使血管渗透性增加、纤溶系统活性增加,从而导致月经过多。

外科护理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男性,65岁。晨起跑步中途突然出现胸骨后疼痛,伴呕吐、冷汗和濒死感,持续1小时不缓解而急诊入院。护理查体:T37.6℃,脉搏40次/分,呼吸16次/分,血压12.0/8.0kPa。大汗淋漓,面色苍白,口唇轻度发绀,痛苦表情。辅助检查:血白细胞10.0×109/L,中性67%,淋巴23%。ECG示II、III、aVF导联ST段弓背向上抬高,并有深而宽的Q波,I、aVL导联ST段压低,偶见室性早搏。 (1)该病人最可能的临床诊断是什么? (2)如果你是当班护士,应作何处理? 答案: (1)心肌梗死。 (2)①指导患者绝对卧床休息,避免搬动;②给予”中流量持续吸氧”;③进行心电监护,密切监测血压、呼吸、心率/律变化,④监测记录尿量、⑤注意意识等改变;⑥迅速建立静脉通道抽取各种标本;⑦通知医生⑧遵医嘱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扩容、镇静、止痛、溶栓治疗等治疗;⑨给病人及家属心理安慰,指导其办理住院手续⑩通知病区或介入室,做好下一步处置准备。病情平稳后,护送入CCU进一步观察治疗。 2、某女性40岁,突然发冷、高热、伴腰痛,尿频、尿急、尿痛。肾区有压痛及叩击痛。体温40度,尿蛋白(+)。镜检:白细胞成堆,白细胞管型可见,肾功能正常,中段尿培养有大肠埃希菌,菌落计数>109/ml。

(1)写出可能的医疗诊断 (2)写出两个主要的护理诊断 (3)制定护理措施 答案: (1)急性肾盂肾炎 (2)护理诊断: 体温过高:与急性尿路感染有关 疼痛:尿痛、肾区痛与尿路感染有关 ⑶护理措施:①高热护理:进行物理降温,乙醇擦浴,冰袋放在大血管处,必要时可遵医嘱给予药物降温。 ②严密观察病情:生命体征、出汗情况、神志,面色等 ③休息与饮食护理:卧床休息;多饮水,每天饮水量>2000 ml,尿量增多可冲刷尿路,减少炎性分泌物对膀胱刺激;碱化尿液;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清淡易消化饮食。 ④心理护理,分散病人注意力,听音乐、做松弛术以助减轻症状。 ⑤基础护理:口腔护理、勤换衣物床单 ⑥药物护理及:遵医嘱给予抗生素,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如口服喹诺酮类药物易发生胃肠道刺激症状,饭后服用可减轻恶心、上腹不适等症状。 ⑦健康教育:向病人讲解疾病知识、药物不良反应,及预防措施;嘱咐病人症状消失、尿检阴性后再服药3~5天,以防复发。 3、患者李女士,21岁,已婚未避孕,已停经72天,无诱因出现阴道不规则出血4天入院,无恶心呕吐等反应,偶有下腹间歇性隐痛,出血量不多,色鲜红,未用药。既往体健,平素月经规律,入院查体:阴道少量浅褐色分泌物,子宫前位如孕3个半月大小,表面光滑,活动好,双侧附件未见异常。辅助检查:血白细胞计数6.8×109/L,血小板249×109/L,血HCG>750000U/超,子宫内充满蜂窝状回声,余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 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二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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