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公共行政观

多元公共行政观
多元公共行政观

罗森布鲁姆的多元公共行政观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的确包含着有计划的活动,它关注政治和政策制定,主要集中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它不同于私营部门的行政,它主要关心法律的执行。”①有鉴于此,他把“公共行政”界定为:

“公共行政乃是运用管理、政治以及法律的理论和过程来实现立法、行政以及司法部门的指令,为整个社会或者社会的局部提供所需的管制与服务功能。”

罗森布鲁姆十分强调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对于公共行政的特质,他主要是通过与私营部门的行政进行比较来加以揭示的。在他看来,尽管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某些管理层面和法律要素上可能具有一些共同点,但是,公共行政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与私营部门的行政均有所区别。他认为,相对于私营部门的行政而言,公共行政在以下诸方面均有其自身的特性。

第一,公共行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第二,公共行政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第三,公共行政较少受制于市场力量。第四,公共行政基于公众的信任来代表主权运作。

也正是基于对公共行政概念及其特质的上述认识,罗森布鲁姆指出看待公共行政应该有管理、政治和法律三种视角,并且从组织结构、对个人的观点、认知途径、预算、决策、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等诸方面分别对公共行政研究的管理途径、政治途径和法律途径进行了阐述,进而相应地提出了公共行政研究应该对政治、管理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整合。

总之,公共行政从来都不是一个同质的研究领域,公共行政研究途径的多元性产生于公共行政的复杂性,在当今社会,公共行政几乎涉及人类事务的各个领域,公共行政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向度的研究均不可能使人们对公共行政获得系统而全面的认识,公共行政既是管理问题,又是政治问题,也是宪政问题,我们只有把三种认知途径整合起来,才能正确地理解公共行政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行政的实问题。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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