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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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第一章总则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issued by PBOC order [2003] No.5)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order to expand the use of RMB in cross-border trades and investment and to regulate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Bank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shall apply to the Banks'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Article 3 Offshore companies,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the Offshore Investors) investing in China in RMB shall abide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Article 4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regulates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measures.

第二章业务办理

Chapter 2 Business Processing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Article 5 Offshore Investors may apply to open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of offshore instit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th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of Foreign Institutions (issued through yin fa [2010] No.249). In particular,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upfront expenses in RMB and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reinvestment in RMB shall be opened, in the principle of "special account for special use", to deposit respectively (i) the RMB funds of upfront expenses relating to the investment project and (ii) the RMB funds acquired through profits distribution, liquidation, capital decrease, equity transfer, early recovery of investment, etc.

and used for onshore re-investment. Those accounts may not be used for receipt and payment of cash.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Article 6 Banks shall process the payment of the upfront expenses into the onshor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for the Offshore Investor after reviewing the materials submitted by Offshore Investor such as the payment order, the explanation on the use of funds and the letter of undertaking on the use of funds. After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s established, the balance of the upfront expenses shall be transferred into the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of RMB capital fund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 of these measures or returned through the original route.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Article 7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either newly established or established through merger or acquisition) shall, within 10 business days after obtaining its business license, submit the following materials to and apply for the enterprise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by the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registered:

(1) photocopy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of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2) duplicate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and the

organizational code certificate.

A foreign invested partnership does not need to submit item (1) of the above-mentioned materials.

The local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ere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s registered shall complete the enterprise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 process within 10 business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f a registered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ncurs any change of its basic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change of its name, operational term, forms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joint venture partner and form of joint venture or other material change such as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capital, equity transfer or swap and merger or acquisition,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shall report such change to the local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ere the enterprise is registered within 15 business days after such change is registered or filed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Article 8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submit materials such as its business license to the bank to apply to open a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In particular, a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RMB capital funds shall be ope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special account for special use", to deposit the RMB capital funds remitted or contributed by the Offshore Investor. This account may not be used for receipt and payment of cash.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If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is established through an Offshore Investor's mergers or acquisition in RMB of an onshore enterprise, the Chinese shareholders of the target onshore enterprise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apply to open a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RMB to deposit the RMB funds remitted by the Offshore Investors for th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 This account may not be used for receipt and payment of cash.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If the Offshore Investor pays the price of equity transfer in RMB to the Chinese shareholder of the onshor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the Chinese shareholder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apply to open a special RMB deposit account for equity transfer to deposit the RMB funds remitted by the foreign investor as the price of equity transfer. This account may not be used for receipt and payment of cash.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

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Article 9 Offshore Investors shall submit to the Bank relevant approval or filing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for remitting offshore RMB investment funds into China. The Bank shall review the documents prudently and may access to the cross-border RMB receipt and payment system to search for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For the remittance of RMB capital fund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Bank shall further check the websit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to verify whether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has passed the filing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Article 10 A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engage an accounting firm to verify the actual receipt of RMB funds paid by the Offshore Investor for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the equity acquisition. The accounting firm may issue the capital verification report after enquiring with the opening Bank.

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The opening Bank shall actively assist the accounting firm to prudently and, after receiving the bank enquiry letter, verify the relevant data and material, clearly issue its opinion, duly seal its business chop evidencing the legitimate authority and reply within 5 business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bank enquiry letter.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Article 11 The Bank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supervise the legitimate use of RMB capital by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review and approve the payment under the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RMB capital. The Bank may not process the payment of RMB funds through the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RMB capital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capital verification has not been completed.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Article 12 Where an Offshore Investors remit its RMB profits out of China, the Bank may directly process the remittance after reviewing the relevant materials such as such as the resolution of the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on profits disposal and the evidence on tax payment.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Article 13 Where an Offshore Investor remit out of China their RMB funds acquired through decrease of

capital, equity transfer, liquidation, early recover of investment, etc, the Bank shall process the remittance of RMB funds after reviewing the approval or filing documents of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and the evidence of tax payment.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Article 14 Where an Offshore Investor uses the RMB funds acquired through RMB profits distribution, early recovery of investment, liquidation, decrease of capital, equity transfer, etc. to reinvest onshore or to increase the registered capital, the Offshore Investor may deposit the RMB funds into the special deposit account for RMB reinvestment and conduct relevant sett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measures. The Bank shall process the payment after reviewing the approval or filing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and the evidence on tax payment.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及效益分析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及效益分析 第一章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分工的细化,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我国经济在经历了近20年的持续高增长之后也开始步入以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的转型时期。市场容量的扩大、需求的多层次性、工资差距的变动以及“消费断层”的存在促使在华外商直接投资无论在投资动机、投资方式还是在投资类型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 1.1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现状 1.1.1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从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规模看,2002年我国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4171项,是1983年的54倍、1990年的约5倍;其次,从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外资金额规模看,2002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合同外资金额达827.68亿美元,分别是1983年和1990年的约43倍和13倍;最后,从外商对华实际投资规模看,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527.43亿美元,是1983年的65倍、1990年的15倍。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和纳税分别已经占全国的30%和21%,占出口的比重高达55%,直接吸纳的就业人数达到4500万,在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在中国投资的达到480家。截至2009年5月底,中国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约9000亿美元。外资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1.2增长速度持续稳定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无论在批准项目数、合同外资额,还是在实际利用外资额上都保持着稳定的增长速度。1984-2002年全国批准外商

直接投资项目平均增长率为24.91%,其中,1984-1998年均增长率更高达59.4% 。合同外资额增长率总体上也保持着增长的态势,1984-2002年均增长率为21.47%。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999年出现下降外,其余年份均保持增长,1983-2002 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速高达33.5%。近几年来,中国的对外开放战略,也从过去以“引进来”为主要特征调整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2007年,中国企业的非金融类对外投资额达到190亿美元,是2004年的3.4倍,2008年又增长到410亿美元。由此可见,外商对华直接投资额仍持续稳定并且保持着快速增长的状态。 1.2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1.2.1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外商在我国的投资过去主要集中于以轻纺为主的传统工业,近年来开始转向重工业方面投资,逐步投向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和飞机等工业。另外,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高技术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持续大幅增长,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数量也迅速增加,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新增外商投资也得到了有效遏制,使得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最近几年外商在我国制造业中的投资发生了重要变化,我国制造业正在从加工组装基地向全球制造基地转变。随着跨国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水平的提高,中国在继续保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的同时,在高附加值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优势也开始形成。以往许多跨国公司不愿意向中国转移最先进的产品和技术,但这种状况最近几年发生了明显变化,大量日本企业正在将最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产品转移到在华投资企业。例如东芝在华投资已由以往集中于家电、机电、能源领域转向信息技术及软件领域,并将在今后加大IT业方面的投资。阿尔卡特将其全球先进技术和产品向在华合资企业和中国市场全面开放,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将全面获得阿尔卡特开发的最新技术和产品。柯达公司已经将全球的Easyshare数码相机生产转移到上海。医药行业中的大型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生产其最新产品,将中国列入全世界其新药上市首批名单等等。 2

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探析 [摘要]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区分布不尽合理,投资规模小,经济效益偏低;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高效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机构;海外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海外投资风险尚缺乏有效的防范制度和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问题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1.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与流量 从我国近几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 虽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但从总体规模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332亿美元,相当于1990 年的13倍。2004年延续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上升势头,中国2004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36. 2亿美元,年末存量接近370亿美元。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更是增速惊人。在5月举行的第四届东亚投资论坛上,中国商务部副部长陈健在论坛上透露,该年一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FDI) 为193. 4 亿美元, 同比增长353%。 2.对外直接投资区域选择 从投资区域结构看,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布区域更为广泛, 2006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已经遍及世界约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 在亚洲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30%,在非洲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的比例约为3%,在拉美国家的直接投资额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60%,拉美已经取代亚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第一大目的地。可以说, 我国90%以上的对外直接投资投向了亚太地区, 相比之下, 欧洲其他地区所占份额极小。 3.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家逐渐放宽了对外投资政策,对外直接投资主体逐渐由国有企业主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国有企业占整个投资主体的比重由2003年的43%降至2006年的26%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2003年的22%上升至2006年的33% ,超过国有企业跃居对外投资主体首位,私营企业则位居对外投资主体的第三位。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营企业已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新生力量,投资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另外, 跨国并购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缺乏清晰的境外发展战略,投资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往往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完整的全球战略,以世界市场作为角逐的目标,对再生产周期的各个环节实行国际化安排。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制定对外直接投资总体发展战略。首先,我国有些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不是生产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是带有某种试探性、偶然性。其次,我国更多的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仍是扩大出口市场,增加出口创汇,而不是依据企业全球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计划而进行投资的。这样企业海外发展的持续性和全体布局性就较差,也将导致企业在全球市场的长期竞争中缺乏后劲。 2.企业缺乏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是企业在市场中取胜的主要因素。目前, 我国还处在技术引进阶段, 在关键技术上, 还难以与国外具有高新尖技术和成熟产品的企业抗衡。从总体上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不足。对许多引进的先进技术缺乏消化吸收, 创新能力不强, 特别是一些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进口, 甚至某些行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本没有竞争优势可言, 因而无力参与国际竞争, 甚至连国内的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效应风险述评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的效应风险述评 内容提要: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提高国内企业业绩具有诸多正面效应和积极作用。但随着外资进程的加快,利用外商对华投资的风险问题也随即出现,亟待需要解决和深入研究。本文在问题提出的背景下,就近期相关中外资风险的问题进行文献综述和评价,进而提出规避风险的政策建议,以期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FDI风险政策建议 一、问题背景 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资所取得的成绩令世人瞩目,但伴随引资战略进程的加快,我国在引进和利用外资中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国内被外资垄断的一些行业,排挤了我国民族企业,威胁到我国的产业安全,加大了国内市场风险。其次,外贸依存度虚高,外企出口占总出口的50%以上,反映了出口对GDP增长的拉动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外企实现,我国对外资的依赖性过高,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安全,加大了国际市场风险。第三,外资的技术外溢效果从总体上看不太明显,我国出口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占绝对层次的现状并没改变,贸易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也没扭转,表明利用外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目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第四,外企的技术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增强了我国对外国技术的依赖性,影响了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能力和积极性,技术的相对落后使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偏低,加大了国际和国内市场风险。第五,外资对总体就业的贡献率很低,与其在我国获取的利益不成比例,同时,外资的区域选择偏好也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和个人收入差异。 尽管目前有许多国内外学者对此方面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理论探讨,但绝大多数国内专家在从总体上论述了外资的正面效应后,只是略带论述了外资的负面效应,还不够深入;或从单个方面探讨外资的负面影响,如国内学者在技术外溢和技术安全方面,运用了大量的计量与实证的分析方法,但分析结果大相径庭,对统计计量标准与方法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国外学者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整体进行分析,或以中国为例进行局部分析,直接对我国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客观分析的较少,并且国外专家分析也难免会从自身的角度和立足点出发来看待中国问题,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国情。虽然外资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对策有专门阐述,但缺乏理论系统分析,因此本文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全面履行人世义务的过渡期即将过去。这意味着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将加快,外资会以更快的速度进入我国,国际投资的自由化趋势难以逆转。在积极参与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投资自由化活动中,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并存的现象使我国的政策出现了两难

近十年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状况的实证分析

近十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状况的实证分析 摘要: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外商直接投资已超过国际贸易,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外商直接投资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资本渗入的主要形式,我国也在近几年超过美国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大接收国。本文利用理论与实证对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分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发展;协调策略 一、引言 外国直接投资作为生产国际化和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经济力量之一。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也叫国际直接投资,它是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GDP指数逐年攀高,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倾向于来华投资。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决定了近一半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储备资产的增减和国际收支的平衡,也直接影响着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目前,我国实际吸收的FDI存量已突破5000亿美元,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成为世界最大的FDI流入国。FDI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就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总体趋势 本表为2000—2011 年的年度数据,相关数据根据近十年《中国统计年鉴》经计算整体所得。

据外资快报统计,2011年1-4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152家,同比增长8.61%;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88.03亿美元,同比增长26.03%。到2011年四月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逾1445.38亿美元,已连续18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2011年1-3月份,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196.87亿美元)、台湾省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 经济效用研究 The Economic Utility of FDI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China April 2012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国际直接投资日益频繁,投资流量、规模迅速扩大,对整个世界经济格局的变革产生了深刻影响。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吸引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数量逐年增加,引资额已连续多年位居发展中国家的首位。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无疑已然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不断取得突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已然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开放发展新格局,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站在历史沿革角度,运用历史眼光正确看待外商直接投资的历史、现在及未来,对改革开放30年的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发展历程的重点进行梳理。通过历史比较,对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作用得出综合评述,本文力求在每一章节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 本论文拟分五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前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介绍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研究方面的成果和文献综述;课题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历程及特征。包括基于历史角度,回顾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五个阶段发展历程;在华直接投资来源地、投资方式、产业布局、区域分布四个方面的特征分析。 第三部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分析。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经济效用,然后选取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中国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市场化改革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第四部分: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进程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结构风险,如外资进入与国家经济安全、不均衡分布扩大经济水平差距、产业结构失衡影响工业结构效益;日趋受到普遍关注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 第五部分: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政策建议。分为三个具体部分进行评述。首先强调用国家发展战略眼光引导。其次政府立法规范在华外企的经营行为。最后提出寻求创新发展之路的方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直接投资;历程;经济效用

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上,中国被广泛地认为是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主流文献应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得出结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出口扩张、技术转移和推动经济结构和制度转变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本文则从涵盖结构主义、激进政治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等学派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和后进发展研究的一个多方位视角,来评价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确实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却妨碍了生产性效率的提升、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综合而言,总的效应却应该是偏向于负面的。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相对生产率,比较优势,经济发展 一、现有文献概述与批评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XX; Zhang and Song 20XX)。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712978212.html,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陈进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22期 摘要: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湖南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投资需 求和规模逐渐扩大,加快了湖南省的经济发展。本文主要从投资方式、投资来源、投资行业、投资区域四个方面分析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政府转变职能,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大建设基础设施,提升投资硬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外资的水平与质量。 关键词: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对策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发展以来,随着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跻身世界各国的优势地位,中国在地区分布还不均匀的情况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ID)成为发展经济方式的共识。湖南省处于内陆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农业发展地位逐渐减弱,工业发展基础薄弱,对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在思想意识、产业水平、政策措施等工作方面相比较发达省份来说,虽然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目前,国内外商投资政策安排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区,湖南省面临着来自其他省份、市的竞争。因此,为了积极促进湖南省经济的稳健发展、调整产业机构,均衡区域发展、合理引进外商投资等,有必要对湖南省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进行全方面了解,给今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发展湖南省的经济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历年《湖南统计年鉴》。 二、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湖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更多的外资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运转加速运行。 湖南省也出台了相关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得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第一阶段(1983年-1987年)是开始与摸索阶段。在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经济政策最 开始主要是在沿海城市,到1983年湖南省才逐渐引进外商投资,主要是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为主的和其他少量亚洲国家小型投资者,投资规模和数量均很小。 第二阶段(1988年-1991年)是初级发展与调整阶段。随着鼓励和优惠的制定与出台,外商直接投资也逐渐对湖南省的经济发挥一定作用。在此期间,除亚洲国家以外,其他欧美等大国也逐渐参与进来,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在湘初具规模。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3]。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股份上市、2.股份转让、3.股份回购、4.公司清理。[5]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出选择方式。[6]二、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重组、收购、投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8][!--empirenews.page--]考察这些法律和法规,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退出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股份上市如前所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9],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08133)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

外商直接投资利弊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利弊分析 (2009-04-09 11:29:19) 鲁月峰 一、文献回顾与理论综述 麦克杜格尔(Macdugall,1960)较早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原因和影响做了理论研究,后经肯普(M.C.Kemp)等人对其分析的发展形成国际资本流动的一般模型。麦克杜格尔和肯普认为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将使各国的资本边际产出率趋于一致,从而可提高世界的总产量和各国福利。麦克杜格尔以后,随着国际直接投资规模的明显扩大和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西方学者采用宏观结构分析和微观行为分析的方法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许多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其中有海默(Hymer1960)等人的垄断优势论,哈佛大学教授维弄(R.Vernon1966)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巴克利(P.J.Buckley)等人的市场内部化理论,邓宁(J.H.Dunning1977)的国际生产折衷论,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小岛清的比较优势论等等。在国际直接投资对发展中东道国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H.钱纳里和A.斯特劳特1969年创立的“两缺口”模型,该模型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经济发展主要受三种因素约束:一是储蓄约束,即国内需求水平低,不足以支持国内投资需求的扩张,二是外汇约束,有限的外汇收入不足以支付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本品和消费品进口,三是吸收能力约束,即由于缺乏必需的技术和管理,无法有效的使用外资和各种资源,这三种约束都将阻碍经济发展。实质上双缺口模型是在新古 典增长理论的框架下得出的,而以罗默(P.Romer)、卢卡斯(R.Lucas)等人为代表的新增长理论认为,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贸易可以产生一种外溢效应(Spillover),加速世界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和人力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传递,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在实证研究方面,西方学者主要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跨国比较分析来研究外国资本流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将经济增长率对外国投资水平和外国资本的积累进行回归分析;另一种做法是通过生产函数导出的增长方程研究外国资本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在对国际资本流入与国内经济增长特别是发展中的东道国的各种实证分析中,有的学者认为国际资本流入促进了接受国的经济增长,有的学者对国际资本流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持否定态度。其中,V.N.Balasubramanyam 和M.Salisu利用46个国家的样本数据检验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增长,世界银行学者Husian和Jun应用时间序列和横截面序列相结合的方法对东亚国家(不包括中国)1970-1988年的经济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另外如Raghuram G.Rajan,Eduardo

广东省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外商直接投资实际使用金额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占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签订项目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指标分析 (7) 一、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占全省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比重统计分析.7 四、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东莞市外商直接投资合同利用金额(2017-2018)变动分析 (8)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数据(1)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数据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情况单位:% 1 资评込泄:《申国蜿计年饕2000》;■顒据科們东西部II城划分忖毎计鼠 按省市划分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1990-1999年)单位:% 表2 按宵市划分的外冒克接投蚩的空间分布(*1990-1999年)单位;% 1995 19S8 1997 1996 1999 199S 1997 1996 r 4;28.33 26.54 27 2& 2S.07 djffi0.94 0.54 o^e 0.33 江苏14 J2 14 64 11 72 12.^ 贲州0.02 0.10.110.07 9.?^9.a y os 9.7b C J7 1.03 】U4 0.72 卜一海6,86 7.$5 & 11 9.41黑龙江 C.77 1.16 ISA 1.35 山务: 5.47 4.86 5.99 6.Z9 M H0.73 0.9 0.87 1.08 北京iJl 1 79 3恥 3.71 C.G3 0.61 Ok V21天津 4.2£<€75壮 5.14 重庆0.59 0.95 0.90漸订2,98 2 51 3西 3.65 pqjll0.5fi O.Si 。后LOS 辽宁 2.57 4.94 5.1 L15 陕西0.5ft 0.6G 1JS OJB 河」L 2.52 3,15 2 36 1 .98 0.37 0 32 0.36 oje 2.23Z.15 1 A3 1 .63 肉较古0,15 0.?0 lb 0.17 灣南 1.57 1.81 1 Q8 1 7S tt脅0.10 0.9?0.0& 0.21 广四 1.55 1.S6 1 91 1 .58 0.10 0.05 O.0J- 0.15河南 1.24; 1 3G 1 49 1 .25 宁見0 Ot 0 040 010 01 1JS 1.50 1 52 1.89 0,010 0.01 ■:j 资料来筹:(中国統计年餐M91-2000期国家计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有关统计资料” 各地区外国直接投资增长速度比较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性研究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的相关性研究 摘要:通过综述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理论关系,发现大多数研究都以二者的总额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得出结论。本文选取1985—2008年作为研究时间段,首先定性分析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中国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建立时间序列模型验证其结论,并利用E-G两步法进一步定量分析二者之间的相关性。最后深度考察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与FDI企业贸易额、剥离出FDI企业贸易额后的对外贸易额之间的关系,从而对二者的相关性得出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结论。 关键词:FDI;对外贸易;相关性 一、理论基础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互补性。1978年,小岛清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失去比较优势的企业可以利用其标准化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和母国经济结构互补的前提下,这种来自于母国失去比较优势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流向东道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从而增强双方的贸易基础,因此具有“贸易创造”效应。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替代性。1957年,蒙代尔在《国际贸易与要素流动》一文中,假设在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技术下,通过一个模型,从静态角度考察了贸易和投资相互替代的两种极端情况,即禁止性投资如何刺激贸易,已经禁止性贸易如何刺激投资。分析了国际贸易与要素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当商品贸易存在障碍时,国际资本流动可以弥补和调节各国间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达到世界均衡,并导致资本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均等化。而当生产要素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在国际间发生转移,且不存在任何贸易障碍的情况下,只要资源禀赋有相对差异,两个国家之间就必然会发生贸易,其结果是实现世界均衡和商品及要素价格均等。 第三,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间的替代与补充交织性。Markusen&Venable(1998)在解释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间的关系时,将投资分为国内投资、垂直型投资和水平型投资3种方式。垂直型投资与国际贸易产生互补效应,水平型投资与国际贸易产生替代效应,而各国知识资本禀赋的差异使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互补性和替代性交织存在。Patrie(1994)根据投资的动机,将外商直接投资分为市场导向型、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3类,并提出市场导向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替代关系,而生产导向型和贸易促进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互补效应。

(完整word版)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 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等等,尽管提法不同,但它们的基本含义大致是相同的,简单的说都是指为了取得和拥有国外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并获得利润和其他利益为目的的投资。 根据OECD定义,外商直接投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和实体(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投资者所在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的企业(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分支企业或国外分支机构)建立长期关系、以获得持久利益为目的,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活动。’其中的“持久利益”是指直接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存在着一长期的关系,并且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的影响。OECD还建议直接投资企业应被定义为股份有限企业或无限企业,其中外国投资企业者拥有股份有限企业10%或更多普通股,或投票权,或在无限企业拥有与之等价的权力;该定义并不要求外国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根据IMF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是指由一个居住在一个经济体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对居住在另一个经济体的实体(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子公司或国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控制的投资,这种直接外资涉及到一种长期关系,这一关系是对一个投资者在某个外国的持久利益的反映。 在1973年发表的《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中跨国公司中心对跨国公司的定义为:“本草案中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营所有制企业,不论这类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运行,能通过一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对策和共同策略;该企业中的各实体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形成联系,使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实体有可能对别的实体施加重大影响,特别是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通常情况,跨国公司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主体。同属于同一个主权国家,而不是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几个相对独立的投资体,也不是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之间的国家间投资关系。由此可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中的“外商”,既包括外国投资者,又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所以在本文中采用“外商直接投资”这个称谓。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全部资本中25%或以上来自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该企业就被称为外国(商)投资企业。我国一般将外国(商)投资企业划分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合作开发四类,从1995年开始又增加一个种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三类企业称为“三资企业”,当然现在有五种形式,但由于习惯在我国的统计中仍然沿用“三资企业”这个名称来代表外资企业。另外,由于政治的因素,在统计中为了将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直接投资与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区别开来,分别称之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为了便于数据统计计算和分析,在本文的研究中,我们将其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作为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的产物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在突破贸易保护主义和各种贸易壁垒,进行技术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根据联合国贸易组织的一项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具有广泛的正面外部性,可以为东道主国提供资本,扩大东道国的经济规模,产生广泛的新知识和技术的扩散,促进劳动者的技能的提高和流动,同时还会产生放大效应,促使系列产业和企业的跨国私人投资。国际折衷理论也认为,对外投资的企业将其优势与东道主国本国的生产要素结合比本国有利,但同时会为东道国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丰厚的资本、管理技能、销售技巧、研发能力、组织形式及企业文化等,不管企业是自愿或是非自愿。

1 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1 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自1981年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江苏以来,二十几年间江苏省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经济迅速发展.江苏吸收FDI具体状况怎么样呢?2001年江苏省合同利用FDI金额为150.95亿美元.占全国合同利用FDI总量的21.80%;实际利用FDI金额为71.22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利用FDI总量的15.19%。到2003江苏省实际利用的FDI金额为158.02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利用FDI总量的29.53%,居于全国第一位。此外.江苏省实际利用FDI的17.18%年均增长速度也远远高于全国实际利用FDI的8。5%年增长率。 1.1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主体构成 由于政策和区位的优势,江苏吸收的FDI在全国处于先进行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江苏进行了投资。近十年来,江苏的外商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已由亚洲国家和地区扩展至欧美国家和地区。甚至大洋洲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也纷纷在江苏投资。据近i年来的数据来看。投资额比较大的有中国香港,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香港一直占据着第一的位置,实际投资金额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且增长也保持较快的速度。其他国家的投资金额基本保持稳定。韩国在2008年实际投资额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纵观近年来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亚洲地区的FDI占了江苏省实际利用FDI 的大部分,美国的FDI一直稳居前五名。 1.2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 从投资的产业结构来看,江苏省外商对第一产业投资偏少,以第二产业为主,主要投资制造行业,在制造行业内部,主要流向了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纺织业等高新技术行业或江苏省传统优势行业。对第三产业投资偏向于房地产业。近几年,外商对商业、公共事业等第三产业的投资比例有所上升,投资产业结构有所改善。 行业项目(个)合同外资(万元)合同外资(万元) 总计5842 5270713 2189206 农、林、牧、渔业169 111185 27423 采矿业7 5771 1111 制造业4249 3788691 1581588 电力燃气59 77212 36940

在华外商的投资现状分析

在华外商的投资现状分析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分工的细化,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我国经济在经历了近20年的持续高增长之后也开始步入以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的转型时期。市场容量的扩大、需求的多层次性、工资差距的变动以及“消费断层”的存在促使在华外商直接投资无论在投资动机、投资方式还是在投资类型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投资动机方面分析,国内市场开发型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迅速提高,但低生产成本仍是引资的首要因素 由经合组织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调查问卷结果分析可知,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仍以成本节约型为主,其中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也是广东、福建等地电子零部件加工行业中外企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同时大型跨国公司以占领我国国内市场份额为主要动机的市场开发型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迅速上升。据日本东洋经济新报社编《海外进出口企业总览1996年版》的调查资料显示,90年代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中占领当地市场占首位,利用劳动力则仅占第三位;此外,文化亲和力、引资优惠政策及政府支持等良好的企业运营环境因素也有较大的影响。 从经营绩效方面分析,大型外面投资企业多以内销为主,销售利润率并不高,且与内销率之间无明显的相关关系

这里笔者将内销率大于70%的外商投资企业定义为内销型外企。由表2可知,我国最大的120家外企中以国内市场导向型为主的占%,其中内销率最高的一组销售收入比重和利润比重分别达%和%。但是采用计量经济方法分析发现,内销率与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从总体来看,内销型外企的利润比重反而较之销售收入比重小,这与跨围公司占领当地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的初期投资动机、相应他针对本地消费水平、需求层次进行适应性产品技术研发以及差异产品生产与改造有必然的联系。 从间接效应方面分析,市场开发型直接投资的产业“前/后向关联效应”、技术管理方面的“学习效应”、“涓滴效应”以及竞争加剧带来的“外部经济”相对明显从投资来源国方面分析,市场开发型直接投资多来自经历了信息技术革命、处于国际分工上游的美日欧发达国家,它们无论在技术,管理经验方面还是在差异化产品开发改造方面都具有垄断优势;从产业投资方面分析,市场开发型直接投资多集中在服务业、医药制造及机械工业等前/后向关联效应较强的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从外部环境方面分析,国际市场竞争的白炽化以及占领东道国市场份额的投资动机促使其研发机构、管理人才的本主化、转移技术的高层次化、适应性产品技术的开发进度加快,此外还通过加剧国内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分析及启示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分析及启示 一、提出问题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商投资额最大的国家,但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以东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京津唐地区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中有%分布在东部地区,%分布在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只有%。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对华投资的如此不均衡,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区位选择时考虑的因素又有哪些呢?中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 二、文献回顾 英国学者邓宁在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跨国公司及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做了全新的解释。他指出:一个进行直接投资是有三个因素决定的,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邓宁把区位优势看作国际投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并把区位因素归纳为市场因素、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随后又补充了语言、习惯等非经济因素。 根据邓宁的理论,伍德沃和罗尔夫对影响出口导向制造业国际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他们的分析,跟投资选址呈正相关关系的因素有:GDP、汇率贬值、免税期限、自由贸易曲的规模、政治稳定因素、制造业的积聚度、土地面积等;而与选址呈负相关关系的因素有:工资、通货膨胀率、运输费用、工会组织等。 朴商天(20XX)以中国市场为研究对象,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地区性差异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对外开放度、集聚化程度、鼓励政策与直接投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工资水平、研发人力则对直接投资起着反作用。基础设施对选址呈正相关关系,但对外商投资经营活动的影响正在减少。 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FDI区位选择的动因,前两个是以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的,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性,但不可能完全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朴商天虽然以中国为研究对象,但他只简要的讲述了影响地区性差异的因素,对某些区域存在着哪些具体的问题方面并没有解释。本文根据这些学者提出的因素,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的具体情况,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在我国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和由之得出的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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