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章节练习(2).docx

经济法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章节练

习(2)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查看答案票据保证可以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也可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 ( )查看答案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该票据保证无效。( )查看答案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查看答案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失票人只有对丧失的票据办理挂失止付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查看答案在汇票未到期时,如果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查看答案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查看答案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查看答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住所进行。( )查看答案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 )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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