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锅规》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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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锅规》解析(一)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1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 (3)

第三章设计 (8)

第四章制造 (13)

第一节一般要求 (13)

第二节胀接 (14)

第三节焊接 (15)

第四节热处理 (18)

第五节焊接检验 (19)

第六节无损检测 (20)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2)

第八节水压试验 (23)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4)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26)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28)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28)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3)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5)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36)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37)

第六节保护装置 (37)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39)

第八章使用管理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检验 (46)

第一节一般要求 (46)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46)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47)

第四节定期检验 (47)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50)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51)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51)

第二节锅炉 (52)

第三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52)

第四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54)

第五节使用管理 (56)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57)

第十三章D级锅炉 (59)

第十四章附则 (60)

版次介绍:我国的规程第一次是由劳动部1965年1月12日发布实施,随后经历了六次换版。

200年前,蒸汽锅炉开始在航海上应用以来,出现了多起惨重的伤亡是故。据记载世界上最为惨重的伤亡事故发生在1865年4月美国密西西比河上一艘载有2000名士兵的轮船上锅炉爆炸,爆炸加火灾造成1000多人遇难。1955年发生在我国天津第一棉纺厂的锅炉爆炸事故等。这些血的教训和经历了100多年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给掌握爆炸规律,防范事故发生,提高安全措施带来了经验,促成了我国规程的诞生和完善。

本规程主要总体变化:

本规程是第七次修订完善,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与世界接轨后最大范围的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内容融入了美国、欧洲等世界先进经验和技术。具体主要变化如下:

1、由十一章变为十四章,由212条变为364条,并且取消了附录;

2、加强了管理性内容,把过去补充解释的内容编入了正文;

3、由于过去的这些年,材料出问题较多,加强了对材料方面的控制,同时,对进口材料和国内生产的国外牌号材料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4、虽然这些年来工艺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焊接导致的事故较其他方面相比还偏多,因此,此次修订把工艺方法方面放开,但加强了原则方面的控制。取消了焊接工艺评定和试验检验附录,把必要的内容纳入正文;

5、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在热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D级锅炉出现问题较多,此次修订将热水锅炉等纳入本规程并由独立的章节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废止了1996年8月19日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 35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6、原附则中的事故报告办法取消,改为行政性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原规程:确保改为加强;暂行条例改为条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

(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启动系统等;

2.非电站锅炉:

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二)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三)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原规程: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三条;同时对锅炉本体和范围内管道进行了划分,分为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还增加了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新规程将分汽(水、油)缸由容器划为锅炉集箱管理。

第4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承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三)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新规程将小于0.1Mpa或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以及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划为本规程不适用范围。

第5条锅炉设备分类为:

(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 P≥2

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二)B级锅炉;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P<

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0.7MW;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4.2MW;

(三)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

2.热水锅炉: P<

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额定热功率≤0.7MW;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30 L≤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4.有机热载体锅炉:

(1) 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0.1MW;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0.1MW。

注: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本条为新增部分,对本规程所管辖的设备进行了详细分级并对分级进行了定义

第6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职能部门,由原规程的劳动部门划归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章节相同。

第7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增加了对节能要求的提法

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明确了境内制造境外使用的要求——以合同要求。

第9条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制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新规定境内制造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国外标准制造并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如与本规程不一致需报国家局核准。

第10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由原来的省级同意报国家监察机构审批,改为直接报国家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局核准。

第11条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特殊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执行。

新增加有机载热体锅炉的内容、热水规程并入。

第二章材料

第二章由原来的“一般要求”改为“材料”

第12条锅炉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元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取消了原规程对材料制造单位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对受压元件维修用材料的要求。

第13条锅炉受压元件以及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

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2

新规定受压元件及其上焊接的承载构件用钢材料吸收能不低于27J,无论碳素钢还是碳锰钢。

关于材料的几个常见问题:

1.长期强度性能的要求,对于工作温度超过一定值时要提供持久强度和抗蠕变性能。因为材料工作温度超过一定值时在应力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变性量增加,这就成为蠕变。对于材料力学特性称为长期强度特性。长期强度特性用持久强度和蠕变限来表示。蠕变限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钢材达到规定的变形量的最大应力。锅炉规范一般采用持久强度作为长期强度特性指标。

2.长期时效稳定性。主要是指,材料在较高温度下工作,金相组织会发生变化。主要是珠光体球化和石墨化。

珠光体球化主要是指珠光体钢在较高温度下,珠光体中的片状渗碳体有向球化发展的趋势,随着时间和温度的增加,球化趋势的速度加快,最终球化。球化后,抗拉强度、屈服点、持久强度都会下降,而钢材的延伸性却有所上升。

石墨化,是指钢中的渗碳体(Fe3C)分解为游离碳,以石墨的形式析出,形成钢中的石墨“夹渣”。随着石墨化的加重,钢的强度和韧性减低,最终导致产生石墨化裂纹。产生石墨化的速度与材料的使用温度及钢中合金元素有关。碳钢和含钼合金钢易出现石墨化的问题。

3.抗氧化性。锅炉受热面金属在于高温烟气长期接触过程中,金属表面形成氧化层,氧化膜不牢固而不断脱落,使材料不断减薄。阻止氧化继续下去的能力就是高温抗氧化性。

4.抗热疲劳性。在同一受压元件上的不同部位,由于存在较大的温差,就会产生较大的温差应力。当温差应力周期变化时而导致的疲劳称为热疲劳。温差应力的大小与温度差、材料的弹性模量、线性膨胀系数和传热系数有关。

第14条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表3选取。

(一)钢板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表1 锅炉用钢板材料

注: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表中取消了材料Q235A和GB700,将原规程压力限制由原来的1.0MPa提高到1.6MPa,取消了原规程中的注1对Q235材料的与火焰接触限制;直接给出了Q235(≤300℃)和10,20号钢(≤350℃)的壁温限制。Q245R壁温限制由原来的(≤450℃)改为(≤430℃);增加了15CrMoR,12Cr1MoVR,13MnNiMoR三种材料;取消了对表中内容的注1,注2。

(二)钢管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表2 锅炉用钢管材料

注:1.“*”处壁温指烟气侧管子外壁温度,其他壁温指锅炉的计算壁温;

2.超临界及以上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材时,应当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增加了Q235B和L210管材(热水管道用);GB8163中10,20号管压力由1.0改为1.6并增加了温度限制350;GB3087中10,20号管压力由5.9改为5.3,壁温受热面管子由原480改为460,集箱不变;20G壁温,受热面管子由480改为460,集箱删除了注释1寿命条件;增加了20MnG和25MnG;增加了07Cr2MoW2VNbBn等9种材料;表中的星花处材料壁温系指烟气侧外壁温度,其他是锅炉计算壁温;表中所有材料再超临界锅炉受热面管子设计选用时应充分考虑内壁蒸汽氧化腐蚀。

(三)锻件

1.锅炉用锻件材料见表3。

表3 锅炉用锻件

注:(1)锻造技术条件参照;

(2)不与火焰接触的锻件,其工作压力不限。

表中,取消了Q235A;取消了Q235 “不与火焰接触时压力不限”的放宽条件;表中所有Q235锻造时参照JB/T9626;表中,20,25号钢的工作压力由5.9改为5.3壁温由450改为430;增加了35,45号碳素钢;

2.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平面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新增加)

3.除各种形式的法兰以外,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以用表中相应牌号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②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③最终的热处理状态符合管件标准的相应规定。

取消了,碳钢和合金钢管件对外径限制。增加了最终热处理状态的规定。

4.用于A级亚临界及以上锅炉锻件,可以采用与钢管适用范围相应牌号的材料。(新增加)

(四)铸钢件

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 锅炉用铸钢件

统一了铸造标准,对碳素钢的适用壁温由450改为430。

(五)铸铁件

1.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表5 锅炉用铸铁件

把原表注改为正文。

2.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以及蒸汽温度小于或者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以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者球墨铸铁制造。

4.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

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5.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

紧固件材料选取及相关技术要求应当符合GB/T 16938《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取消了表格,按新标准的等级选用。

(七)拉撑件

锅炉拉撑板件材料应当选用锅炉用钢。锅炉拉撑杆件材料选取应当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和GB/T3077《合金结构钢》等的要求。

(八)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JB/T 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技术条件》的要求。

把所有的分标准统一到JB/T4747上。

第15条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

增加了上述材料代用的规定。

第16条材料制造单位研制新材料时,应当按照本规程0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将原规程中第26、27、28条归于上述一条。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是国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

(二)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三)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四)锅炉强度计算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

第18条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按照该材料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国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0进行技术评审。

对原规程中第29、30条归于上述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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