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自动许可证办事指南

机电自动许可证办事指南
机电自动许可证办事指南

服务指南--综合办证服务--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第5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第6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八年第7号令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5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6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8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9 、《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

10 、其他有关规定

联系方式

地址:天津市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委大楼

电话:天津市商务委机电科技产业处 ( 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58665738、58665737

受理窗口:市许可服务中心商务委窗口 24538821 、24538812

说明:

?进口投资项目项下产品,需提供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需提供质监部门出具的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备案证书;

?进口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

?进口光盘生产设备,需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

?进口移动通讯设备,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的核准意见);

?进口汽车产品,严格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汽车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均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用于销售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表(盖章原件)、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及订货合同复印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 企业进口说明” 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 规格型号” 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

申请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应在“ 企业进口说明” 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需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请进口数控机床,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均应同时提交《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进口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进口旧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2 份);

?进口旧胶印机,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项目批复、投资设备清单(明确为旧设备)的复印件。

?进口赠送产品申报时,需附上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函。

?利用外资(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除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进口设备的全部清单外,另加附贷款协议书(以证明设备的采购方式)

?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申请表》中经办人及电话须填写进口用户的经办人及固定电话。

2 、贸易国栏可填写1 -2 个贸易国,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 -2 个报关口岸,原产国栏可填写1 - 4 个原产国。

3 、商品编码栏只能填写一个商品编码;申请进口汽车的,同一申请表只能申请同一品牌的汽车,规格型号中须注明品牌名称,用于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

4 、有附表的进口申请,书面提供的附表要与网上提交的附表相一致。

5 、需提供书面材料的除网上申报外,请及时报送。

6 、《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只能填写“ 非一批一证” 或“ 整车特征” (进口具有整车特征的汽车产品应填写“ 整车特征” )。其他需要说明的原因、理由、情况,如进口国家有关

部门另有规定的产品(如标准化备案产品)、技改项目等情况说明,请在网上“ 企业说明栏” 内填写。

7 、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

8 、由海关监管,临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机电办联系。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事项代码:531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68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精 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六)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领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和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八)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九)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十)年度分月用水计划表。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用A4纸打印二份(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818123562.html,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填报,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出附带条形识别码申请表); 2、需上传的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工的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任命文件:要求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其人员配置与申请表一致; (4)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下述人员均需要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 A.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须与资质证书一致,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B.项目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证书及对应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配备要求见附件一; 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考核证书,配备要求见附件二。 (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考核资格证,配备要求见附件三; (6)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凭证(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和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并加盖了社保部门公章的参保人员名册); (7)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应明确事故上报时间、人员、上报内容;应有事故登记台帐。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防火责任人及器材。 (10)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及参加人员。 (11)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措施: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明确整改时间、内容、人员及措施,建立整改档案。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根据企业资质总(专)承包工程范围提供相应的操作规程; (1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以企业文件的形式制定,有文号;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六)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论证报告书(表)审查 业主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论证报告审查申请; (二)论证报告一式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证领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和计量认证情况;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 A 证); 2、项目负责人人数最少应当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持 B 证),且必须持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由以前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80% ,增至100 %; 4、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 备注:现在在建筑系统里所说的ABC证,其实是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要求的三类人员考核证件的简称,A 为主要负责人,B为项目经理(即建造师),C为专职安全员。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完整版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一式四份,报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取水许可办理规程 一、申请条件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且取水方式及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1)在河道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2)其他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3)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至立方米(含立方米)的; 4)在焦作市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及在焦作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取水的; 5)由焦作市人民政府或者焦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6)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 注:本标准中所指河道不含黄河、沁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 5)《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 三、办理材料 、取水申请 1)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含专家审查意见和专家名单);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及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证核发 1)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8)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 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9)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的施工报告; 10)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提供审查意 见)。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延续 1)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文件; 2)延续取水申请书; 3)延续取水申请基本情况表; 4)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 5)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注:除“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取水许可变更 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内容依据; 4)取水许可证原件。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含附件1)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 ——企业排污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公众端”平台,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其中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需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企业端”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平台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4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和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四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基本相同。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再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新建企业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一.取得试生产许可证(试生产批文)需要所需要的工作流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环评(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职业卫生预评价(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设计(设计院)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院)消防建审报告(消防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静态验收)试生产批复文件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消防的验收报告(消防部门) 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锅检所) 防雷检测报告(气象局) 重大危险源备案(安监局) 应急预案备案(安监局)注:在备案前必须编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过应急专家组评审合格后方可备案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三.需要联系以下机构 1. 评价机构: 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评价报告(安评公司) 重大危险源评估及辨识(安评公司) 环评报告(环评公司) 2. 监理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 环保监理 3.安监局: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 重大危险源评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技术质量监督局 设备、管道、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四:需要取得的证件 1.危化品登记证 2.试生产许可证(批文)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许可证

五.试生产备案需要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两份);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两份);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两份);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两份);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两份);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两份);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两份);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两份);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两份);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两份);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两份);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两份);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两份);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两份)。 六.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操作说明

自动进口许可证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目录 1企业端登陆 (4) 2修改口令 (5) 3申请自动进口证 (5) 3.1 填写申请表 (5) 3.2 上报申请表 (7) 3.2.1 上报申请表 (7) 3.2.2 浏览申请表 (7) 3.2.3 修改申请表 (9) 3.2.4 删除申请表 (11) 3.3 待审申请表 (11) 3.3.1 撤销申请表 (11) 3.4 修改申请表 (11) 3.4.1 修改申请表 (12) 3.4.2 删除申请表 (14) 3.4.3 上报申请表 (14) 3.5 复审未通过 (14) 3.6 打印申请表 (14) 3.6.1 打印 (16) 3.7 已打印申请 (17) 3.7.1 打印 (18) 3.8 重农企业信息 (19) 4 综合统计查询 (19) 4.1 综合查询 (19) 4.2 统计月报 (20) 4.3 综合统计 (20) 5 许可证退换 (22) 5.1 许可证删除申请 (22) 5.2 删除申请表管理 (23) 5.2.1 修改删除申请表 (24) 5.3 删除申请表查询 (25) 5.4 许可证核销申请 (26) 5.5 核销申请表管理 (27) 5.5.1 修改核销申请表 (28) 5.5.2 上报核销申请表 (29) 5.5.3 删除核销申请表 (30) 5.6 核销申请表查询 (30) 6 参数列表 (30) 6.1 商品目录 (30) 6.2 商品用途 (31) 6.3 国别代码 (32) 6.4 货币代码 (32) 6.5 外汇来源 (33) 6.6 口岸代码 (34)

6.7 发证机构 (34) 6.8 贸易方式 (35)

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 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取证条件 ①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 证产品; ②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④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和工艺文件; 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⑥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 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⑦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申请材料的准备 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其上应加盖工商发照部门红色印章或提供原件以便确认,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申报产品范围; ·换证企业原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它附件:如企业质量手册(两份);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提交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受理 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补正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生产条件审查 对属于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审查部自受理后30日内安排现场审查;对属于国家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审查部自接到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转交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进行产品抽样;企业将样品送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五)审批发证 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均合格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获证企业凭介绍信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厅窗口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收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包括: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③公告费:400元/单元;

办理取水许可提交资料

办理取水许可提交资料 一、申请取水提交: 01、取用水书面申请,正式文件,2份。 02、(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 03、(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 04、(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 0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农业:引提水≥0.1m3/s,蓄水池库容≥50万m3,取地下水≥2000 m3/日;工业、城镇及其他:地表水≥1000 m3/日,取地下水≥500 m3/日,蓄水池库容≥10 万m3者。上述标准以下者如有必要也需论证〗。 06、第三者承诺书(盖章、签字、手印等)及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0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08、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符)。 0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原件符)。 10、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与原件符)。 11、法定代表人简历。 1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煤矿)。 13、其他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14、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15、水利工程供水的,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 16、排污口设置情况说明。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排污口地点,坐标(经纬度),污水类型,排放方式,排

污能力,年排放量,污水处理方式,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审情况等。 17、备案项目,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18、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核发取水许可证提交: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4、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计量认证情况; 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7、排污口设置落实与登记情况; 8、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9、取水口坐标(经纬度)。 10、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电子文件。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情形)【模板】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情形)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5.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 —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拟共线生产情况;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4.药品出厂、上市放行规程; 15.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中药饮片等参照自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提交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并明确相关的单位及配送方式。 —2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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