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目次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行业概况 (1)

2.1 储油库 (1)

2.2 加油站 (2)

3. 准制订的原则 (2)

4 标准主要内容 (2)

4.1 适用范围 (2)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4.3 术语和定义 (2)

4.4 储油库排污单位 (3)

4.5 加油站排污单位 (7)

5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9)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课题研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其中一项任务,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为协作单位共同成立标准编制组。

1.2 工作过程

2019年3月1日,编制组召开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总体目标及任务要求明确了各协作单位的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

2019年3月10日,召开专家讨论会,对行业难点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初步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编制思路,对行业污染源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2019年3月25日,赴浙江舟山中化兴中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核实产排污节点及污染因子了解企业实际污染现状。

2019年4月26日,召开编制组内部讨论会,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草案)。

2019年5月24日,编制组向生态环境部汇报工作进展。

2019年6月10日,编制组组织召开并通过开题论证会,专家建议加强现场调研,充实技术数据,结合行业特点,优化可行技术相关内容。

2019年6月下旬和7月上旬,编制组结合开题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两次全市范围内所有储油库及部分加油站的实地调研。

2019年7月,编制组召开内部讨论会,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

2019年8月9日,编制组组织召开并通过征求意见稿专家技术审查会。

2 行业概况

2.1 储油库

2.1.1 行业发展概况

凡是用来接收、存储和发放原油或石油产品的企业和单位都称为储油库,它是协调原油生产、原油加工、成品油供应及运输的纽带,是国家石油储备和供应的基地,它对于保障国防和促进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国石油流通行业发展蓝皮书(2017-2018)》,截至2017年,我国成品油批发企业2700余家,其中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1700余家,占批发企业

总数的65.8%;其他国有及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近1000家,占批发企业总数的34.2%。

截至2017年,我国成品油油库已达到约7800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消费旺盛的地区,华南地区的广东省、华东地区的江苏省和浙江省以及上海市、华北地区的山东省、河北省,三个地区的成品油油库规模占全国成品油油库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0%、23%、12%。

2.1.2 产排污环节

(1)废气

包括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呼吸、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损耗、挥发性有机物流经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逸散等。

(2)废水

包括生产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2.2 加油站

2.2.1 行业发展概况

根据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加油站数量已超过10万座,其中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的加油站分别为3.06万座、2.14万座,分别占比29%、20%;民营加油站约5万座,占比47%;中海油、中化、中外合资等其他加油站合计约4200座,约占4%。

2.2.2 产排污环节

加油站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包括汽油储罐呼吸,汽油加油枪排放等。

废水产污环节为生活污水。

3. 标准制订的原则

本标准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相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为依据制订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源企事业单位的基础性核心环境管理制度,定位为环境统计、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唯一的来源。

4 标准主要内容

4.1 适用范围

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C 5941油气仓储)和加油站(C 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涉及的相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等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入。凡是不注日期的,均适用其有效版本。

4.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储油库排污单位、成品油、加油站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7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本标准根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2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等标准,明确了储油库排污单位、加油站排污单位、成品油、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定义。

4.4 储油库排污单位

4.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给出了排污单位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辅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填报要求,以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其中主要设施的申报在满足全过程管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管理的普遍现状,为降低填报难度,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了排放行业特征工艺废气的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等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项。

4.4.2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4.4.2.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4.2.1.1 废气

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列出了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

4.4.2.1.2 废水

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要求,确定了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4.4.2.2 许可排放限值

4.4.2.2.2 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气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按照GB 20950确定;其他物料新建油气回收设施、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 37822确定,现有油气回收设施、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2020年7月1日前按照GB 16297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2020年7月1日后按照GB 37822确定。重点地区的排放单位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按照GB 16297和GB 14554

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2)废水

储油库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4.2.2.3 许可排放量

储油库排污单位产生废气污染物按照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本标准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的污染物进行核算。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明确油气回收设施有组织排放口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由排放口的设计排气量、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许可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无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时,采用出口实际监测值(近1年的最大值),但同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由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确定。对于现有排污单位,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新建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量,本标准结合现场调研企业实际情况,参考《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给出了公式法核定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浮顶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4.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待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与此同时在治理技术的基础上,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标准结合GB 20950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相关规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4.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4.1 废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中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

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月或季度,主要排放口其他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其他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根据以上要求,确定各排气筒最低监测频次(至少获得一次有效数据的监测周期)。

本标准根据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有组织排放源油气处理装置废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挥发性有机物,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油罐车底部发油结束断开快速接头泄漏点(汽油)挥发性有机液体;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频次要求。

根据GB 37822相关要求,除汽油外,其他现有储油库2020年7月1日后开展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4.4.4.2 废水

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主要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石油类、总有机碳等污染物指标,储存原油的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除以上污染物指标还需控制挥发酚、总氰化物。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4项污染物指标。

同时,为加强雨水外排口监测,对储油库排污单位提出排水期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指标进行监测。为鼓励先进,本标准提出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4.4.5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4.4.

5.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作为排污单位证明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依据,记录内容应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治理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既是排污单位证明其按证排污的依据,又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证核查、判断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本标准给出的内容作为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参考,为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台账记录内容参照已经发布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特点确定,并考虑给企业减负的基础上,环境管理记录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三个部分。为便于排污单位记录,编制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4.

5.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是排污单位证明其按证排污的重要方式,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证后监管核查的重要基础。本标准给出的内容作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的参考,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

的排污单位可以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排污单位在其生产期内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年度执行报告规范要求的内容主要参照已经发布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确定,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c)自行监测情况;d)台账管理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件附图要求。

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年度执行报告中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e)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等内容。

4.5.6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主要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由实际平均排放浓度和气量确定;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源可参考环办〔2015〕104号文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确定。

4.5.7 合规排放判定方法

该章节主要对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气实际排放量的合规性、废水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水实际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合规性作出具体要求。

4.5.7.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须做到达标排放,其中浓度达标排放至关重要,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给出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人工监测)时浓度合规的判定方法。

根据企业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获得的有效排放浓度值对标判定是否达标。

特别说明的是,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4.5.7.2 排放量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所有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不超过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分别不超过其年许可排放量,即视为合规。特殊时段实际排放量满足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4.5.7.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2.2.2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4.5.7.4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

展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是否满足运行管理要求。

4.5 加油站排污单位

4.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给出了排污单位许可证申请表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与产能、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填报要求,以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其中主要设施的申报在满足全过程管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管理的普遍现状,为降低填报难度,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了排出行业特征工艺废气的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等为必填内容,其余为选填项。

4.5.2 废气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

4.5.2.1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要求,列出了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

4.5.2.2 许可排放限值

有组织废气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加油站排污单位油气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压力限值等按照GB 20952确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6297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且填报的污染物排放设计出口浓度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与此同时在治理技术的基础上,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标准结合GB 20952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相关规定,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4.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中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

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的主要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月或季度,主要排放口其他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其他排放口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年。根据以上要求,确定各排气筒最低监测频次(至少获得一次有效数据的监测周期)。

本标准根据行业污染物排放特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有组织排放源油气处理装置排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液阻、密闭性压力,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频次要求。

4.5.5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4.5.5.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作为排污单位证明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依据,记录内容应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治理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既是排污单位证明其按证排污的依据,又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证核查、判断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本标准给出的内容作为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参考,为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台账记录内容参照已经发布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44)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特点确定,并考虑给企业减负的基础上,环境管理记录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三个部分。为便于排污单位记录,编制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4.5.5.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

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是排污单位证明其按证排污的重要方式,也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证后监管核查的重要基础。本标准给出的内容作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的参考,排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按报告周期为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可要求排污单位在其生产期内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年度执行报告规范要求的内容主要参照已经发布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确定,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c)自行监测情况;d)台账管理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结论。

4.5.6 合规排放判定方法

该章节主要对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水排放浓度合规性、废水实际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合规性作出具体要求。

4.5.6.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加油站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浓度须做到达标排放,其中浓度达标排放至关重要,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别给出执法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人工监测)时浓度合规的判定方法。

根据企业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获得的有效排放浓度值对标判定是否达标。

特别说明的是,若同一时段的执法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执法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4.5.6.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源合规性以现场检查本标准6.2.2.2无组织控制要求落实情况为主,必要时辅以现场监测方式判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合规性。

4.5.6.3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是否满足运行管理要求。

5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1)尽早更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我国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仅适用于汽油油气的污染管理,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大气污染物管控,应尽早更新颁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建议尽快出台与储油库、加油站排污许可相配套的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3)建立最佳可行技术

建议尽快出台储油库、加油站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建立设施名录,针对各类设施的生产工艺与产污环节,分析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水平和环境影响。提出最佳可行的推荐技术或技术组合,并据此规定不同设施、不同规模下的排放标准和工艺技术运行标准。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排放控制水平、经济成本以及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建议分级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在不同的经济可行性层面建立包括最佳实用控制技术标准、最佳控制技术标准和最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在内的最佳可行技术分级体系。

(4)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

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本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申请和环保部门核发。

(5)开展标准实施评估

建议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准的修订工作。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印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印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火电行业及自备电厂所在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火电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

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其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火电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技术负责人、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

排污许可证实行办法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所有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级

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 期公布。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其它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有条件的实行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 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收回。

(完整word版)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

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流程 1. 基本信息的填写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 申请信息公开 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直接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也可下载已填写的申请表,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公开期间公众可在信息平台上直接反馈意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 完善申请信息 申请前信息公开结束后,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附2 要求在平台上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环境管理要求等其他内容,按照平台“业务办理流程”,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 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排污单位申报完成后由核发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系统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同意受理的进入技术审核流程,核发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申请日期:年月日—2—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3—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4—

排污许可证申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环保联系人:联系方式: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

一、申请持证单位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序号主要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1 2 3 产业政策符合情况 对照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自评估。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燃煤发电机组和集中供 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钢铁冶炼企业、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不够可另附页。 —1—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吨/日)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主要处理工艺简述(空白处填写不完可附另页) —2—

生产场地和排污口分布平面示意图* (此处粘贴或另行提供) (环评报告或验收报告中有这种平面图的,直接粘贴上去即可) *生产场地和排污口分布平面示意图应明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3—

二、申请许可事项 1、排污口 编号 类型 (废水/废气) 产污生产线 地理位置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 经度纬度 1 2 2、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污口编号污染物名称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名称((污水接管 标准) 浓度限值(标 准浓度) 1 COD(毫克/升) 特殊行业的填写 相应浓度限值氨氮(毫克/升) 总磷(毫克/升) SS(毫克/升) 2 …二氧化硫(mg/m3)氮氧化物(mg/m3)烟粉尘(mg/m3) 挥发性有机物 (mg/m3) *废水排放去向:接管企业填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名称;直排企业填排入外环境水体的名称; *排放方式:间歇排放或连续排放。 —4—

ISO14001-2015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 (一)负责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 (二)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总量登统工作,并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30天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或一控双达标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四)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每年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当月,持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年度审查。 第六条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七条新建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申请排污许可证填表附件.doc

附件1: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 码 □□□□□□□□-□(□□) 排污申报登 记代码 □□□□□□□□□□□□□□□□□□ 中心位置经 度 □□□°□□′□□″ 中心位置纬 度 □□°□□′□□″ 通信地址市县(市、区) 镇(街道、乡) 路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行业类别 项目类型1、新建项目□;2、现有项目□;3、改扩建、技改项目□ 生产产品及 产量 主要生产 工艺 废水处理 工艺处理能力(吨/日) 其他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位置 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 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限值(mg/L) 年废水排放量限值(万吨/年) 有效期限内各年度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吨/年)污染物名称 年 年 年 年 年 备注:废水排污口合计有个,超过3个排污口另附页填报。 - 2 -

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 名称是否缺漏缺漏等原因说明 1.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 5. 最近两年的排污费缴纳证明 6.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证明 7.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证明 8.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9.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 书复印件 10.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合同、缴费证明材 料 11.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 12. 其他 备注:1、以上材料可提供复印件。2、属第一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单位可不提供第4、5项材料。3、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可不提供第3、4、5项材料。 四、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2021年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 清单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与核发工作流程

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与核发 工作流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与核发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向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填报工作步骤: 1、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先注册账号名、密码(注册所需资料:公司/厂名称(若属于分公司,则应提供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地址(分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人代表姓名及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常用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子版)); 2、登录国家排污许可平台,登录账号,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填报工作,申请与填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基本信息、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环评文号、总量批复等信息; (二)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包括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年生产时间、其他信息; (三)排污单位登记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包括原辅料种类、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硫元素占比等; (四)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设施名称、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排放口类型; (五)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排放口的坐标、高度、出口内径;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信息表); (六)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 (七)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 (八)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九)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 (十)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图后 有详细说明) 申请材料不全,一 污控科 不属许可 次性告知补交 受理(当日) 审查(15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 可 许可的发放排污许 可证 不予许可的不发放 排污许可证 准 予 许 可 的,向社会 公开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 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 3 份。3、换 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 1 份。4、有 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 式 3 份。5、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6、 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 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 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 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 1 份。4、有 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 式 3 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按照分类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试生产、试营业期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达标排放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 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污染治理方案。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验收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4、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6、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转《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4、原申领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B.1基本要求 B.1.1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1.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B.1.3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B.2工作程序 B.2.1申报程序: a)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b)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3—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4—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5—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6—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附件2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 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余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排污许可证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排污许可证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Q1、如何把营业执照上传到电脑上去? 答:可以通过QQ或微信的“文件助手”功能上传,具体操作:手机和电脑同时登陆QQ或者微信,然后通过文件助手功能上传至电脑上,建议将营业执照照片名称改成“营业执照”,放到电脑桌面上,方便找。 Q2、申报单位名称和总公司单位名称怎么填? 答:请根据以下不同情景进行判断

Q3、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怎么填 答:此次排污许可证发证地址为环评办理地址,分以下情况自行判断 情 景 情况注册地址处理 方法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处理方法 备注 情 况 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环 评批复地址和实际生 产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就填营业执照 地址 就填营业执照地址/ 情 况 二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环 评批复地址和实际生 产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就填营业执照 地址 尽快办理实际生产 地址的环评手续, 排污许可证发证地 址一定是办理出环 评手续的地址 看一看环 评批复地 址 情 况 三 一个公司不同厂区就填营业执照 地址 参照申报单位名称 这里情况四,实际 生产经营场所就按 照不同厂区填写 具体见案 例 案例:如安吉张三有限公司,有塘埔工业区一个厂区和孝丰工业区一个厂区,且都具有环评手续,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塘埔工业区,该企业分为不同厂区分别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操作如下: A、塘埔工业区注册

B、孝丰工业区注册 Q4、流域选择哪个流域? 答:安吉地区请在流域选择中选择“长江流域” Q5、行业类别选择什么? 答: 生产内容行业类别选择 家具及家具配件家具制造业C21 竹木地板人造板制造C202 酒类生产酒的制造C151 Q6、选择行业为什么选择不了? 答:具体操作方式有以下两种,具体如下 方式一:

河南排污许可证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 审批表 申请排放污染物类型:1、水污染物□;2、大气污染物□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况:1、初次申领□2、换证□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报说明 一、初次申领、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简称申报企业),均需填报本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次申领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除填报本表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文件; (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五)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 三、许可证到期换证或遇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指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者其生产工艺、产品、规模、治污设施发生改变,从而引发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申请换证者,除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申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文件;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若仅仅是企业法人、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换证,只需提供企业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要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为主报材料,本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合订为其附件。附件材料应为原件或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排污许可证时要报送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交省环保厅行政受理大厅办理。

表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二、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流程图

表三、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工艺

排污许可证申请书(2份)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排污许可证审批单位):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个人)予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已经准备了所需的相关材料。特报送你局申请批准,请你局予以查收。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附件1: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从环境保护部网站进入,点击公共服 务,点击国家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填报端),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图2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 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 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 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具体参见附件4: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附件5: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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