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三条).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

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6: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

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

(一)概念与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6)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7)各行为人的体貌特征;(8)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鉴定结论:对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的要由法医做出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6: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四、侮辱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侮辱妇女是指追逐、堵截妇女,用流氓污秽的语言、动作、实物侵害妇女的身体或人格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妇女。

(二)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侮辱妇女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是否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种淫秽下流的手段,造成何种结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提取物:包括破碎衣物、精液等。

6:伤痕记录:受害人、行为人受伤情况,要做病历记录;受害人受伤情况,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五、阻碍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阻碍,是指使用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没有顺利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尚未使用暴力手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以实现其拒绝或阻碍的目的。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行为人拒不接受和阻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推桑、辱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使其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

执行职务,并不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和上班时间,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任何时间、地点,只要是从事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且对相对人亮明执法身份,都应视为执行职务。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非法侵犯国家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人

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拒绝或阻碍。拒绝、阻碍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认定与处罚:

认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

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执行公务证件,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6: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

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

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一)概念与特征:

殴打他人,是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殴打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认定与处罚: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是二者的伤害程度不同。

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的问题;二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这

两个问题,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调解处理,调解处理的对行为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双方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殴打他人行为与结伙斗殴行为有明显区别,前者针对特定人进行伤害,侵害了特定人的健康权利;后者针对不特定人,公然向社会挑战,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一)至(三)项进行处罚。

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过程;(2)问明打人的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4)问明受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做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2:询问受害人,制作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3:出警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相,对现场凶器进行扣押。

4:询问证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笔录。

5:进行伤害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辩认,并制作辩认笔录。组织辩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辩认的规定进行。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要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如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向行为人“请假”等等,而且限制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能列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如幼儿园教师下班时忘记园内尚有个别幼儿,即将大门加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二)认定与处罚:

在处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案件中,要与非法拘禁罪严格区别开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侵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是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前者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者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几种情形:(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实施殴打、捆绑、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并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治安案件的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

源;(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等。

9:欠条等物证。

1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照片,必要时可让行为人和受害人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11: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不包括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权。客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入他人

住宅,或者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同时,这种入侵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执行公务,则不能构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有的人为了紧急避险,在没有得到住宅主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也不能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二)认定与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均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伤害、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则以犯罪行为论

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以闹事、扰乱主人生活为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是否破门、破窗、翻墙入宅,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4)问明主人是否拒绝进入住宅,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

互印证情况;(6)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是否影响了主人的正常生活;门窗被损坏程度;是否拒绝,拒绝或责令退出的方式。

3:询问邻居和围观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6:鉴定结论: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8:伪造的传唤证、拘留证或逮捕证。

9:损坏的门、窗、家具照片。

10: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九、诽谤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是有侮辱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现场情况。

5:现场提取物:包括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不能提取的物品现场要拍照附卷。

6:笔迹鉴定。

7:录音制品。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

(一)概念与特征: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权利;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有经常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与处罚:

如果行为人是偶然的或者是过失,则不构成此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二)项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案件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折磨情况;(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现场提取物:包括绳子、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不能提取的现场要拍照附卷。

6:邻居、知情人材料,村(居)委会材料。

7:鉴定结论:对受害人伤情要做法医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8: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9: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

10:受害人申请书或在材料中记明申请内容。

11: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十一、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分别属于威胁人身安全和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用写恐吓信或者

用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折磨,使他人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和破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报复或者是获得某种利益;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生活秩序;客观方面要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主观是故意。

(二)处罚: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治安案件查处 论述题

论述题 1.分析治安案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关系,把握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联系与区别,并归纳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 2.谈谈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何体现“执法为民”思想。 3.结合社会调查,谈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社会评价及其思考。 4.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5.结合实例分析如何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罚。 6.怎样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在具体量罚中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 7.如何运用治安案件调查基本方法对不同对象开展调查。 8.简述治安案件办理中如何具体实施人身、物品、场所检查,以及对公民居所检查有何特别要求。 9.分析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中证人拒绝作证、行为人虚假陈述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0.学生收集案例,根据案例分析治安案件终结的情形,案件终结后应当如何处理? 11.结合案例,分析该案例应当适用的程序,查处的步骤、方法,使用的法律文书。 12.简述案卷制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13如何利用案卷卷宗材料服务于公安工作? 14、论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体现。 15、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6、联系实际阐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17、试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关系。 18、举例阐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观方面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对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义。 19、论治安管理处罚。 20、论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 21、论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求。 22、论告知。 23、论治安调解。 24、阐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联系和区别。 25、如何理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适用? 26、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执法监督的关系。 27、论治安案件查处的公开原则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一、立卷标准 (一)刑事卷宗的分类 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卷宗应下齐和右齐。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

3、卷内目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5、立案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 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11、复议决定书 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治安案件管辖的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 或称“屑地管辖”旷是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划分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实施治安处罚权方面的权限分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理规范

目录 一、接受报警 (1) (一)操作规程 (1) (二)注意事项 (1) (三)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1)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3) 二、出警准备 (3) (一)操作规程 (3) (二)注意事项 (4)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4) 三、现场处警 (4) (一)特殊对象的处置 (4) (二)走失及失踪人员的处置 (6) (三)常见意外事故的处置 (9) (四)灾害事故的处置 (13) (五)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16) (六)生活噪声扰民的处置 (24) (七)其他警情的处置 (26)

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一、接受报警 (一)操作规程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的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报警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的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如警情发生地明确,应立即派 人到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级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务损失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 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的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公安民警出警。 (二)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电话报警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 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公安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为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电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电子证据时间研究

电子证据时间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电子证据时间问题研究在实务案件中,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对于证明事实、判定案件的价值日益突出。电子证据不仅在查办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必不可少,而且在处理以数字化信息设备作为犯罪辅助工具的案件中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加强指控。有些案件中,电子证据还对于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必须对其真实性加以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其形成时间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只能由“U”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和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必须转化为机器可以直接读写而人不能直接读写的由“U”和“1”组成的机器语言在设备中进行计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输出到相应设备上让人们读取。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及介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并且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该伪造、篡改。 所有的电子证据都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电子证据可能带来不完整的犯罪轮廓构建。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时间属性特征,可以发现潜在的证据源,电子证据的时间分析对证据源的评估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电子证据调查人员在对电子证据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证据的时间分析技术过滤一些不相关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时间可以经过伪造、篡改等活动,如果不正确地处理电子证据的时间,那么这些电子证据可能错误地引导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去

处理电子证据,甚至可能犯罪活动从未发生过,但处理结果确指向了无辜的人员。在电子设备中,如电脑、手机等其时间可划分为本地时间与网络时间。什么情况下认定显示的是本地时间呢?检查电脑设备是否自动联网授时,有自动联网授时的,则为网络时间,一般为标准时间。网络时间又分为局域网络之中的时间和授时服务器的时间,一般而言,检查电脑时间是否准确,可到百度网站搜索“时间”,直接跳出国家授时标准时间,与电脑时间对比。电脑系统时间出现问题可能的原因有:(1)系统时间以CMOS时间作为基准,CMOS时钟是操作系统的时间来源,电池电量不足或者晶振频率不准,可能会导致CMOS时钟变慢或者变快,从而影响操作系统的时间。 (2)大量的计算机犯罪涉及到网络环境,在网络环境中一些网络服务用GMT创建文件的时间戳,而用户(或嫌疑人)的计算机系统使用本地时间去记录文件的时间戳,导致时间的描述难以界定。 (3)在一些涉嫌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中,用户可以轻易地配置计算机系统的系统时间,有意识的修改系统时间,提取的系统时间可能误导电子证据分析人员。 (4)在计算机系统中一个文件可能被覆盖多次或一个文件被有意或无意地删除多时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需要获取这个被覆盖或删除多时的文件的某时刻(时间戳)可能是整个事件推理、重建犯罪轮廓的关键部分之一。 具体而来,电脑windows系统的文件时间分为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和访问时间。正常情况下,直接点击word,输入文档内容后保存的,创

治安案件案例

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公安机关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传唤通知书(1) 【正文】 传唤通知书 ┌─────────┐┌──────────┐┌─────────┐│××××公安局│.│××××公安局│.│××××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传唤通知书││×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公预字第号││男│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根据《中华人民││犯罪嫌疑人__女_│.│民族__│.│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住址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单位及职业____│.│工作单位______│.│现传唤居住在的││传唤原因_____│第│送达处所______│第│于_年_月_日_时││应到时间_____│.│送达时间______│.│到接受传讯。││应到地点_____│.││.│││批准人______│.│传唤通知书我已收到。│.│││送达人______│号││号│││填发时间_____│.│犯罪嫌疑人__│.│__公安局(印)││填发人______│.│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送达人__│.││└─────────┘└──────────┘└─────────┘

说明: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所指的证明文件就是传唤通知书。 制作和使用传唤通知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要明确传唤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传唤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证人提供证言。 传唤通知书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传唤过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带械具等强制办法。 本格式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传唤通知书。 ========================================================== 【名称】××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正文】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号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终审稿)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 证据的认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2017-02-17章建育曾荣汉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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