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及借鉴探讨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及借鉴探讨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及借鉴探讨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及借鉴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市面貌的巨大翻新,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已经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社会稳定,就无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很不完善,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势在必行。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立足于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中得出一些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启示。

标签:国际比较;征地制度;启示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征地,居民必须搬迁是非常普遍的。因城市建设发展的大众需要而征地的情况下,居民必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收它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国外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历经较长时期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在实践中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已经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中获得一些有益启示,对保障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

作为土地私权与土地公权、土地利用效率与公平之间协调与平衡的重要途径,土地征用制度是协调土地征用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是国家侵犯个人权益或团体权益的救济途径。由于土地征收在本质上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对于私有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剥夺,其后果将对被征收人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得滥用。基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充分的保障私有土地所有权,均立法严格限制和规制土地征收行为。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历经较长时期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了比较成熟和合理的土地征用制度,经分析发现,国外征地制度有以下特征:

第一,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共使用的土地征收目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点的法律;亦不得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并不得不予该州管辖区内之任何人以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政府拥有的土地只能用于政府办公用房和公立大学、公办实验农场、公园、道路、车站、军事设施等。而且,政府拥有的土地不允许长期闲置,也不允许政府储备土地,进而在地价上与土地私有者竞争,政府拥有的闲置土地只能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加拿大在这点上也有相关规定,依据其联邦及安大略省征地法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向私人收回土地的一种强制权力。在此,征地的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征地范围限制在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

国外住房制度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租房制度在起步探索阶段,有必要借鉴国际上一些己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解,汲取它们的优秀经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鉴的方式不应该以照搬的形式直接移植,需要事先认清国情国力,认清社会保障体系的异同,“中国是个很特殊的国家,既是大国,起点又是穷国,还是一个转型国家,又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就导致了中国对于国际上先进经验的借鉴比如是大拼盘似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比较的前提。即对异同点的梳理。 相似处: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基本相同。除少数福利国家和强制储蓄型国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由社会各方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即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方式。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这一点从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划分就一目了然,各国社会保障体系都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原则基本相同。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是社会发展的"安全阔"和"稳定器",它的目标是促进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以实现文明社会的公平性。 区别处: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基础不同。发达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会遇到诸如怎样培育资本市场、怎样建立劳动力市场、怎样适应对外幵放等问题,而这些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障碍。因此,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度和难度比西方国家更大。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不同。在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进入到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之时,我国仍处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的进程当中,经济的二元结构还很明显,加之城市化进程远落后于工业化进程。所以,在就业、收入、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存在着更大的压力,自然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不同。目前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覆盖了其全体社会成员。我国受生产力水平不高的限制,国民经济还处在转轨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局限在城镇居民,少于制度开始向农村居民蔓延。离全民覆盖的距离还有一大截。 基于以上前提,以下对于国际相关的住房保障制度经验做简要介绍,“公租房”是中国根据自己当下政策内容订立的名称,其性质即由国家提供以出租的公共住房,各国对此的命名不同,但是其运营方式、制度性质都是一致的。 根据对各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观察,美国在公共住房的法制建设上最为完善,新加坡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典范国家,亦是我国借鉴最多的国家,相较而言是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内容最为相似的国家,香港的“以房养房”“以商养房”模式值得借鉴。故以下,我们分别对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共住房保障经验进行分析,探讨其可能借鉴之处。 美国的公共住房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城市化使得城市涌入大量人口,其中包括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的住房成了问题,从而逐渐形成“贫民窟”,引发不少社会问题为了应对此问题,美国政府进行了不少尝试,但是当时的目的都是在于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挽救衰弱的住房工业。 193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瓦格纳住房法,人道主义才被作为公共住房建设的主要理念,这也是正式的美国公共住房政策的开始。二战后,美国城市面临着内城衰败、贫民窟恶化,同时城市黑人移民增加、大量复员军人和军工企业工人的失业都加剧了住房短缺问题。为此,195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49年住房法”,首次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重要责任,成为美国住房政策的里程碑。

日本、美国、台湾土地制度

一、日本 (1)现行土地所有制 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 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 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编制和实施全国土地利用计划,限制土地交易,管理全国休闲土地,管理地价,组织地籍调查,以及编制国土利用形态分布图表。 优点:第一,土地立法统一完善,执法严明;第二,规划体系完善、分工明确、依法实施;第三,

二、美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 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美国全国的土地中,有59%为私人所有;39%为公有,其中联邦政府所有的为32%,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为7%;另有2%为印第安人保留地,即专门辟给原来美洲的土著居民的。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以及政府用地等。土地所有制状况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着该州96%的土地。 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2)现行土地使用制 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通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 (3)土地管理机构 美国于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土地征收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土地私有为核心的国家,其土地分别属于联邦和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土地约占美国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美国存在着与我国土地征收类似强制征收或有偿征收制度,指政府无须财产所有权人同意而获取私人财产的权力美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实质是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权主要分为联邦、州、县三级。美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的法律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美国财产法》、《美国公有牧地改良法》、《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与开发法》、《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等。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财产征收权做出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第1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收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美国各州的宪法也都对征收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美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条件

在美国,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正当法律程序、公平补偿和公共使用目的。 (一)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各州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在强制征收土地的程序和手续安排上,各个州的差异很大。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美国土地征收行为通常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步骤:一是预先通告;二是政府方对征收土地进行评估;三是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四是召开公开的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五是如果政府方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土地。除非土地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六是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七是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八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补偿”的价金数额;九是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土地。 (二)公平补偿

日本土地制度

[转帖]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日本, 土地制度, 奴隶社会, 封建, 古罗马 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55 文章录入:千宗易月] 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录入岛津若寒 日本自大化革新后,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过渡。在这之前的一些迹象,诸如田部等等,也只能说是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封建因素,最多他们相等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隶农。因为他们确实和奴隶有所不同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可以独立进行生产。大化革新后情形就不同了。646年颁发了革新诏书,规定贵族豪强私人占有的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全归国有,所有过去由大奴隶主贵族占据屯仓也一律收归国有称为公地。即所谓“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屯仓。”(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奴隶社会末期曾出现有部民、品部、田部,此时一律解放,成为依附农民,即所谓公民。他们人身保有自由,并可有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工具,但需服兵役。可见在日本体现了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点。大化革新,还建立一系列维持封建统治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设置了各级官吏。并规定凡所属官吏一律分配给封地,即所说的职田。另外封给各类贵族的土地还有位田、赐田、功田、神田、寺田等。位田是封建贵族按尊卑爵位分得的封地,当时日本五位以上叫贵姓贵族,六位以下称卑姓贵族,按品位的大小封给一定数量的位田;赐田是赐给为天皇或大化革新立下战功的贵族的封地;功田是封给军事贵族的封地;神田、寺田是封给寺院的封地。这些封地通通免除国税,封地上的收入全部供豢养贵族之用。各级官吏的职田大部是出租给公民耕种,以租税的一部分充当官吏的俸禄;租税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并承担为国家服役的义务。可见,日本这种封地同中国的采邑很相似。 国家对农民的统治剥削,采取班田制。班田制既是计口授田。首先进行户籍调查,然后按统计出来的人口数分配土地。这种土地称为口分田。凡授口分田者,男二段(当时日本一段等于一点九公亩。用日本的计算方法则是长三十步,宽十二步为一段,十段为一町),女减三分之一。封建主的官奴与一般农民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私家的奴卑则给一般农民三分之一,死后归公。班田制的年限为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死亡者至班年,可将田收回。班田不许买卖,只能使用下面把日本当时发布的班田令中有关班田的记载抄录于下:“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即五岁)以下不给。......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者,凡至班年,及从收授。” “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施舍及卖与寺。” “凡官户奴卑,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卑,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凡受田的农民皆必须承担国家的租庸调义务。这一系列措施付诸实施,使日本的封建生产关系初步建立起来,广大的田部农民全部转化为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社会发展。 日本的班田制度到八世纪,开始遭到破坏,首先是由于杂班田过程中贵族对土地的掠夺,从而使可班之地逐年减少。封建贵族的赐田、位田、功田、神田、寺田逐年扩大越封越多,并不承担国税。职田还规定在官吏不在职时收回,而功田则可享用一世、二世以至永世。赐给为天皇立下军功或大化革新时立下功劳的贵族的土地赐田此时已猛烈地发展起来。这种赐田在过去就数量十分庞大,此时随着逐年的封赐几乎比农民份地多一千二百五十倍。所有这

美国土地制度

美国土地制度 一、所有制 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及其是公私兼有的土地所有制。 59%为私人所有 936.48万平方公里39%为公有(32%政府所有,7%州及地方政府所有) 2%印第安人保留地(美洲土著居民) 公有土地中主要是荒漠,另外是道路和保护地、军用土地和政府驻地等。土地所有制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如在阿拉斯加州,联邦政府控制着96%的土地;在夏威夷州,根据60年代末的统计数据,土地38.7%归州政府,9.8%归联邦政府,5%归小土地私有者,47%掌握在72个大地主手中。 其中,联邦政府的土地,主要包括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军事用地等。州、县、市政府也各自拥有自己的土地。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上各自独立,不存在任意占用或平调,确实需要,也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在联邦政府拥有的308.4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国家森林局控制24%,国防部、垦荒局、国家公园局、水电资源局等部门控制剩下的16%;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 土地以私有制为主,国有土地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美国法律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不受侵犯,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土地私有制是由欧洲移民引进美国的,美国有全世界最自由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地面权和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大小、形状等),这三部分权益可以分别转让。政府无权任意征用与拆迁。地主愿意让政府在自己土地上修路以换取开发权,开发区的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政府负担,开发商仅需提供宅基地内的建设费用,取得私有土地权与开发权的代价不高,使得大笔资金注入土地投机与开发,土地供应量大且地价低。 美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欧洲国家。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唯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但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规定地下资源属于国家,地主开采地下资源要先向政府购买或将出售的收入与政府分成。 二、征地制度 在征地方面,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形成各自不同的“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美国是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了对私有财产利益的保护。

德国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近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纷纷辟谣房地产调控放松,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继续以资金支持地方保障房建设。种种迹象显示,4月中旬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很可能是“来真的”。这虽然短期内减轻了普通民众的焦虑感,但从长远计,反思和重塑中国的住房体制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而年初以来的政策实践及近期的一些理论探讨,也显示出各方对住房调控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在这些探索中,比较强烈的呼声就是学习德国、新加坡和香港,建立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并行的双轨制,以此稳定房价和创造社会公平。更有甚者,从土地国有这一宪法基础出发,要求由国家出面解决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凡此种种,愿望确实美好,但不顾国情差异的简单模仿很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结果。 德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过去,一提到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人们比较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其实,这只是德国住宅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

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目录 美国 (1) 赴美考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报告 (1) 瑞典 (5) 住房宽敞贷款帮忙:瑞典人居住现状一瞥 (5) 加拿大 (6) 日本 (8) 法国 (8) 英国 (9) 美国 赴美考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报告 2002年9月12日-27日,由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组团,赴美国考察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副秘书长曹彬为团长,天津财经学院、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昆明合作建房经营管理处、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邢台市桥西区住宅合作社、黑龙江省职工住房合作社、武汉市武东住宅合作社等单位的代表一行9人。 考察期间,以座谈会、实地参观、入户访问等形式进行,不仅对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所了解,而且还了解了一些相关问题,下面分五个问题予以报告。 一、美国解决低收入者住房的举措 在美国,70%左右的住房为私有。虽然其经济发达,但两极分化是比较突出的,很多穷人没有栖身之地,露宿街头者随处可见。然而,这并不表明美国政府不重视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公正地说,美国政府一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主要办法有四种,即:公共房屋、津贴房屋、租金津贴和廉价公屋。 公共房屋,是政府房屋署拨款建设的,由房屋署派职员管理。这种房屋主要用于出租,其租金标准根据家庭收入而定,一般为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一。 津贴房屋,指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由私人不牟利机构具体实施并管理的房屋,主要出租给62岁以上,且每年退休金不超过一家一口20850元;一家二口23850元;一家三口26800元的老年人家庭,各州、县、市根据当地情况,每年调整限制数字。 租金津贴,是针对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而言,政府鼓励私人将符合出租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当低收入者承租后,低收入者将自己收入的三分之一付给房主,其余由政府代付。这样,不仅解决了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而且不损害房东的利益。例如,一间供出租的房屋,月租金为900元,房客月收入2100元,其中的三分之一是700元,那么,房客就付700元的房租,房屋署代付200元房租,房东总收入不变。

美国土地制度 (1)

19世纪上半期是美国近代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时期。从1785年邦联政府颁布第一个土地法令到1862年《宅地法》颁布这个时期中,美国西部国有土地获得迅速开发,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无疑是该时期美国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事情,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1862年《宅地法》颁布以前,美国国有土地的分配一直是以土地出售的方式进行的,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美国土地制度的一大特点。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国有土地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进程的论述,加深对美国式农业发展道路的理解。 1780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为了美国的利益,为了在这些土地上建立新的州,授予政府出售和赠送西北部国有土地的权力。1783年,200多位军官再一次向国会请愿,要求国会兑现在独立战争中许诺给予他们的土地,并明确要求得到俄亥俄地区的土地。到1784年,美国的退伍军人(包括华盛顿在内)、金融家及许多其他阶层的人士都在呼吁邦联国会采取实际步骤来分配西部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政策的目标 邦联政府在最初制订土地政策时,美国政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政策构想。杰弗逊主张将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分配给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建立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共和国。他在谈到农业与工业的关系时曾经说道:“美国的自然条件同欧洲不同,她有充足的土地供人们耕种,因而毋需让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制造业来供养其余无地可种的人口。”〔2〕他在起草《独立宣言》的那一年也曾经写到,“……土地应该分成小块分配给人民”,因而他主张建立自由的小农所有制。而汉密尔顿则主张以充裕的国有土地去换取稀缺的资本,以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他认为资本的长期缺乏是美国经济起飞的主要障碍,而国有土地的存在为美国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极力主张将国有土地变成政府收入的一大源泉。这也许是汉密尔顿在1790年的《关于国有土地的报告》中提出要以土地换资本的政策的主要依据。

国外土地制度与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技术合作。粮农组织是《自愿准则》的实际推进主体,《自愿准则》制定过程实现了充分的包容性与参与性,准则内容反映了国际社会的主流关切与权属治理的基本趋势。而世界银行是对土地权属治理领域干预措施数量最多的国际机构之一。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复杂,世界银行则在土地权属治理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与技术,因此,可通过政策咨询、研讨会、培训等形式与世界银行开展合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科学可行的登记模式与地籍调查测量方法。 (2)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土地确权方法。美日等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可谓结构科学、体系完整、规范确定、操作性强,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根本。中国可以借鉴美日等国农村土地确权管理的经验,着力进行改革。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土地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农村土地确权改革路径也要符合本国国情,不能完全照搬其他,要在学习先进经验的同时,取其精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确权体系。 (3) 制定系统科学的土地确权登记法律体系。我国现阶段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文件中,有诸多法律概念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土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例如,对于“变更登记”的使用,不同规定中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广义上的变更登记既包括主体变更的转移登记,也包括主体不变而物权内容、客体等变化的登记;狭义的变更登记仅指主体不变时而物权内容、客体等变化的登记。目前,《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使用广义的“变更登记”,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变更登记”进行了特定使用,仅有“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才进行变更登记。 (4) 完善农村土地国家宏观管理制度。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应加强政府领导,规范组织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参与,给予财政支持,保证经费预算与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政府建立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安排部署全面工作,将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推进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并建立分片指导、信息报送和督察通报制度。 (5) 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我国现有土地登记程序上的不一致客观上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不仅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使当事人无所适从。我国部分土地登记设有专门的程序规定,散见于内部规定之间,其次有登记程序规定的土地确权,其登记程序也有差异,特别是承包经营权须经乡镇初审,再报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地反的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对登记时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权属证书要记载的内容规定都不一致。由于地方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地方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立法规定具有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家具了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借鉴和启示_段晓力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 借鉴和启示 □ 段晓力 摘要:从经济建设发展的进程看,要进一步抑制房价、打击投机、运用税收手段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实现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财产税体系急待完善。国外的房产课税在税种设置、课征方法、征收规模和征收管理方面的经验有待于我们借鉴和思考。针对中国现行房产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物业税开征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物业税;税收原则;课税方法 1 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对房地产存量进行征税 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 “财产税” (proper-ty tax)或“地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在不动产的占有环节课征的一种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在香港和东南亚地区,又叫做“物业税”。 如今,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这在一方面造成了一部分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而另外一部分人由于房价过高而买不起房的普遍现象,进而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 住房是特殊商品,政府必须积极干预,才能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主要依据是房屋系具有空间固定性、价值昂贵性和使用耐久性的特殊商品,由于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所以房地产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房地产开发涉及近50个行业,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特别是中国的房地产行业,目前系中国经济的根本命脉所在,政府不能放任不管。 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人士在公开场合阐述下一步税收改革基本思路时,也多次提及“物业税”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3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表示,中国将在适当时机试点实施物业税,届时将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财产税),相应取消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但是物业税的开征,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问题尚未界定,在实施层面上有待进一步深化,在效率和公平问题上有待于探讨。2 借鉴——对房地产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众所周知,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财产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课税对象的比较 国外的财产税严格来讲,其课税对象应该是纳税人的所有财产,但实际上,由于许多动产无法征税,各国对征收查实困难、征收费用过高或不易作价的财产,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例如,在美国,财产税主 收稿日期:2005-04-18 作者工作单位: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45

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三、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公共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使政府能循环滚动地建设公共住房,同时可以帮助中低收入者在购房时支付首付款和分期付款,这种强制储蓄的手段保证了公房建设资金的滚动利用。作为社会保障储蓄的一种形式,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政府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国家机关或者私人机构的雇主和雇员须以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的个人账户,政府在建造和出售“组屋”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二)政府“组屋”建造 新加坡政府在住房保障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其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新建成的房屋称为“组屋”,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目前新加坡的房屋90%以上由政府出资建造的,“组屋”为全体公民提供了住房保障。 (三)“组屋”的合理配售 在新加坡购买或租住“组屋”的人,初期以登记的先后顺序获得住房。后期改为订购制度。政府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进行抽签,中签后经过购房审查交付订金后随即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一般两年左右可以住上新房。这种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以有效防止利用“组屋”进行投机活动的行为发生。 (四)分级补贴政策 新加坡政府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以各种形式向中低收入者提供分级住房补贴,帮助中低收入者购房。政府针对购买不同住房面积的家庭,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对无力购房的家庭,政府允许其租用“组屋”,待有能力买房时再给予优惠。新加坡政府还规定在住房翻新时,给予的津贴与居住面积的大小成反比,以缓解社会住房压力和倡导节约。 (五)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的措施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细致而周全的法律法规如《新加坡改造法令》、《建屋与发展法》等。 四、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之比较 通过介绍并分析德国、美国、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在住房保障问题上具有各自的特征。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比较研究这些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特征。 (一)政府在住房保障问题方面的作用 这些国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住房保障以政府主导为主。在推动住房建设、实施住房保障方面,还通过运用金融财税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作用来实现。美国的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在住房供给与分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交易是美国的住房分配和消费主要渠道,政府公共住房机构辅助分配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性住房。美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分层调节制”。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则完全由政府主导。新加坡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而是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这是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不同国情下的住房保障模式 这些国家虽然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但不同的国情决定了其不同的住房保障模式。德国是一个高福利的国家,自有住房率不高,因此德国基于住房储蓄制度以社会福利房作为最低保障,鼓励住房合作社等非政府形式的建房形式,制定房屋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美国拥有发达的住房金融市场,通过金融政策、财税手段、法律保障等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的模式,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对于一个发达而规模小的经济体,新加坡建立了以政府建设

近代以来中外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近代以来中外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土地关系的总称,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政府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一切社会形态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制度.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中,土地制度是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它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上层建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土地制度的矛盾是引起社会变革的根本原因之一.一种社会土地制度的变革及调整,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权首先要参与解决的问题. 欧美国家 英国 “圈地运动”(15,16世纪左右)「资产阶级革命期间采用拍卖王室土地的方式」 内容:新航路开辟以后,英国制呢业迅速发展,羊毛需求激增,英国贵族圈 占农民土地养羊,驱赶农民外出流浪 实质: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变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有利于大地产制形成。 影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积累,劳动力及市场 法国 吉伦特派→雅各宾派→拿破仑(18世纪末19世纪初) 内容:1 吉伦特派宣布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 土地”上一切封建特权 2 雅各宾派宣布将逃亡贵族土地分成小块出售,款项在十年内付清, 农村公有土地可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废除贵族,地主的一切封

建特权 3 拿破仑制定《民法典》从法律上保证了小农土地所有制 实质: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逐步改变成为资产阶级性质的小农土地所有制度影响:当时来看使雅各宾派等赢得了占法国人口大部分的农民的支持,但从长远来看阻碍了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大(不利于在法国推广大机器生产,小农的大量存在也限制了自由劳动力的产生和资本主义市场容量的扩大),从而影响到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发展 美国 「西进运动」《宅第法》(19世纪中期) 内容:规定美国公民只要交付10美元手续费,就可以在西部获得一块64 公顷的土地,连续耕种5年以上,该地即为私产。 实质:在美国西部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大地产制 影响:首先从当时来看,使林肯政府获得了民众的支持,有利于南北战争中北方获得胜利,其次,从长远来看,吸引了大批有经验的农业工人前往美国当时还未开发的西部,为开发该地提供了条件,为其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政治文化模式。并且在该地广泛实行的大地产制使得大机器生产更为顺利的推广,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农业产品,为工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扩大了美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系列之日本 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都可运用土地征用手段,征用的目的严格依照公共利益原则进行。该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征用或使用土地的35种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包括国家社会生活、生产和科学研究的基本公共利益等。主要有依据道路法进行的公路建设;以治水或水利为目的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等设施;国家、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设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厕、公园等等。 日本《土地征收法》同时规定要对征地行为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来源于租税和这些公共事业利用费所形成的公共财产。其补偿的内容主要有五方面(1)征用损失补偿;(2)通损赔偿;(3)少数残存者赔偿;(4)离职者赔偿;(5)事业损失赔偿。其中征用损失赔偿是指对土地所有者的损失赔偿,是按照征地批准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的。日本土地征用事务的纠纷由土地征用委员会来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专门行政机构之一,负责对地方土地征用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用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日本《土地征用法》第71条规定,补偿的标准为“考虑到近旁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等而计算的事业认定告示使相当价格,乘以对应至权利取得裁决时为止的物价变动的修正率,所得的数额。”而且日本的《伴随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准纲要》进一步规定了对土地以正常交易额为补偿额计算的时期为契约缔结时。 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相比,日本的土地征收制度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特别是对征用土地的公益事业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中外住房保障政策的对比及启示 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有记者问,房地产问题一直是社会持续关注的问题,今年两会上也有代表委员提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请问总理,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 李克强说,房地产问题是个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民住房问题。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这应该是政府奋斗的目标。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同城市的情况,分类施策、分城施策。 李克强表示,政府还是要用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力度来解决好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城镇集中连片的棚户区还居住着上亿人,可以说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几百个人一个旱厕,特别是北方,到了冬天居民入睡要带着棉帽、穿着棉衣,这可以说是政府心头之痛。所以今年我们要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力度,至少要再改造470万套以上。 先说说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显得过度市场化,有些地方政府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上根本没有积极性,使得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投入回报低,因而不受地方政府重视,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商品房可以拉动GDP,增加税收。所以房地产拉动国民经济的作用在地方政府“政绩观”的引导下发挥到了极致,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利用房地产投资来刺激当地的GDP增长,但地方政府对于廉租房政策落实很不到位。 2.缺乏稳定的廉租房源和资金来源渠道。在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房源主要来自房管部门的自有房源和市场收购。而购房资金来源于房管局上交的统筹财力、事业费收入、历年房产重置基金等。而仅靠政府房管部门的财力,难以长期支撑以市场价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资金支出,并且与众多需要政府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2006年第4期(总第117期)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Q inghai Nor mal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4,2006 General No.117 论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及其影响 兰伊春 (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土地法案,将西部土地收归国有,再通过出售和赠予等手段将这些土地转为私有。西部国有土地私有化成为美国西部开发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开发西部的主要手段。这种处理土地的方式对美国西部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美国;土地法案;土地私有化 [中图分类号]K71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02(2006)04-0055-04 近代美国的发展与西部开发密切相关,土地是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因素之一。美国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其土地政策的主旨就是通过市场途径实施国有土地私有化,进而带动西部的全面开发。美国独立后,联邦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土地法案,将西部土地收归国有,以彻底排除各州争夺西部土地和边民非法占地产生的纠纷;再通过对土地的高价、大块出售,到对土地的低价、小块出售,包括赠予等手段将这些土地转为私有,西部国有土地私有化成为美国西部开发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美国联邦政府开发西部的主要手段。这种处理土地的方式为整个西部开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美国西部开发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美国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土地投机等问题则需要进行全面探讨。 一、联邦政府的土地政策 美国独立后,大片自由土地存在于西部地区。1784、1785、1787年联邦政府连续制定了三个土地法案,确定了处理西部土地的三个步骤:第一步,将西部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以彻底排除各州争夺西部土地和边民非法占地产生的纠纷;第二步,在西北地区根据人口增长情况逐步建立权力平等的新州;第三步,再以法定形式陆续将这些土地投入市场,按地段出售国有土地。 独立后,如何处理当时的西部,即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的土地成为热点问题,被提上邦联政府的议事日程。1784年,处于过渡时期的邦联政府,委托杰斐逊起草了土地法。法令根据1780年大陆会议关于西部土地国有的宣言,规定西部土地为美国全体人民所有,肯定了土地出售前必须首先进行测量和所有赠送的土地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案的做法,但没有提到土地的销售方式和最低价格。此土地法虽然未被国会所接受,它却成了1785年土地法令的基础,它确立的土地国有和建立新州的原则成为日后制定土地法令的依据,对西部抢占土地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翌年,西部土地法正式出台。 1785年5月20日邦联政府通过了关于西部土地测量和出售的法令。在这一法令中它将阿巴拉契亚山以西的土地划分成许多镇区,“每镇区为边长6英里的正方形,即36平方英里,每镇区划分36个1平方英里的地块,每块相当于640英亩。地块为最小出售单位。每英亩的拍卖底价为1美元。”[1]土地的出售必须逐个的按城镇进行,也就是说,在一个城镇的土地未销售完毕之前,不得出售另一个城镇的土地。法令确认了国有土地必须先测量后出售的原则。同时,在西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土地局,经办土地出售和转让。 1787年土地法,主要涉及俄亥俄河以北、密西西比河以东之间的当时所谓西北地区土地的处理,所以又称《西北法令》。后来此法令推广适用于整个西部。该法令进一步确定了土地国有的原则,并规定了在该地区建 [收稿日期]2006-03-08 [作者简介]兰伊春(1964-),女,汉族,河北人,青海师范大学讲师。

美国土地制度与房地产

赵晓 中国已经到了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与政策的时候了。 最近,应沃尔玛等邀请,我有机会到美国许多地方访问讲学。其间,我特别关注美国人的住房情况。然而,考察的结论非常令人沮丧,那就是:尽管中国经济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但中国人民离美国式的幸福生活却越来越遥远。 美国人三年能买别墅! 笔者发现:在美国,别墅类的住房均价一般不超过每平方米8000元人民币。以美国人均收入超过4万美元的水平,普通家庭三四年的收入即可轻松购入一套别墅类住房。 笔者还查阅了芝加哥市自1930年以来的生活费用统计,结果发现:近100年来,美国人的家庭收入相对于新房购买的能力来说,都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基本上都是三年左右的收入即可轻松购买一套住房。 要知道,按美国的标准,美国的别墅是真正的别墅,即带花园、草坪甚至森林,容积率极低的住宅类型。相比之下,中国所谓的“别墅”,按美国的标准大多只能称作“独栋”,因为根本没有足够的花园面积。 然而,即便这样的“别墅”,已经让普通

中国人根本不敢想像,并且越来越不敢想像。事实上,在中国各主要城市,由于房价飞涨,其增速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目前70%~80%的人无力购买新房。而按目前的趋势,必然导致的结局是:中国普通居民以住房为标准,其离幸福生活目标的距离只能是越来越远。 很显然,中国的房价收入比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京沪房价收入比在近年一直保持在10倍以上,远远超出了5~8的合理范围。城镇一般家庭仅靠正常的工资收入购买商品房是很困难的,并且随着房价的上涨将越来越困难。这样的房价收入比必然超出社会一般公众的承受范围,并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中国人何以雪上加霜? 何以美国人民居之如此容易,中国人民居之却大不易,并且越来越雪上加霜呢?有几个可能的解释:其一,是过去计划经济不注重消费尤其是住房消费,所以存在着历史的欠账。其二,是当前中国人收入水平太低,因此无法达到美国的住房消费水平。 显然,我们的确存在着历史欠账。然而,第二个解释并没有太大道理,因为我们这里说的是收入相对于住房的购买力,是一个相对指标。而这个相对指标,美国在100年中几乎都没有大的变化,中国也不应该有如此大的变化,

中国公务员制度

中国公务员制度:历史变迁、现状与发展评述 摘要:国家机器的运转离不开人的操作,官吏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制的运行及效能。只有不断地输入高质量的官员,才能促进国家的兴盛。相反,官员素质低劣必将造成政权的低能甚至引起政乱国衰。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曾言:“安危在出令,存亡在所任。”中国古代文官选拔制度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探索与改革,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世界文明史上率先建立了文官考试录用制度,孕育了近现代的文官制度。但是,随着中国封建社会腐朽性的逐步加深,包括科举制在内的古代文官选拔制度最终走向了衰落。今天我们用历史的辩证的目光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文官选拔制度,观其擅变,评其利弊,对于当今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与完善有着历史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文官制度;公务员;公务员法 一、中国文官选拔制度 有5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东方文明的中国,其历史和文明凝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起始于上古而完善于封建中央集权制建立以来的文官制度。自战国秦汉开始逐渐完善起来的对官吏的选拔、任用、傣禄、监察、考课、回避、退休等一套严密的文官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管理体制的一大创造,也是东方文明的巨大成果,它对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对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构建,对华夏文明远播世界的影响,有着不可低估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清代以前的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文官体制是在皇权体系管辖下进行国家活动组织管理的多元统一体的组合。它包括以宰相制度为主的中央中枢机构和相应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制(如秦汉的三公九卿和以后的三省六部)、行政监察制度,以郡县制为结构形式(历代有实质不变的形式上的变异)的地方行政制度,还有选拔行政人才的人事选拔制度,包括官吏的考绩与奖惩、任用与回避、休假与退休等内容的管理制度,组建为自上而下、交错契合、运转有序的行政体制。 中国古代随着社会的变迁,产生过多种选拔官吏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世袭制、军功制、荐举制、任子制、纳赀(捐纳)制、恩荫制①以及科举制等,影响最大的是世袭制、荐举制和科举制。世袭制是宗法奴隶制社会的选官制度,西周的世卿世禄制是它的主要形式。以察举、征辟为主的荐举型的选官制度,是西汉至魏晋四百多年间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征辟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个人荐举在选官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带有浓厚的个人好恶偏向,主观意志起决定作用。随着东汉中后期世家大族势力的发展,察举、征辟的选举权被控制在少数大官僚手中。荐举很大程度上凭长官意志取人,被看中的人大都是奉承、听话、报私恩的平庸小人,成为官僚结党营私的工具。当时的民谚:“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清素自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是这种举官制堕落朽坏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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