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写范文[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文件]价格20021980号文件模板

小度写范文[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文件]价格20021980号文件模板
小度写范文[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文件]价格20021980号文件模板

[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文件]价格20021980号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 10 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勺,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 《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超声波液位计和雷达液位计性能对比

超声波液位计和雷达液位计性能对比 超声波液位计和雷达液位计主要是测量原理的不同,而导致他们的不同的运用场合。雷达是鉴于被测物质的介电常数的,而超声波是鉴于被测物质的密度的。所以介电常数很低的物质雷达的测量效果就要打折扣,对于固体物质一般也推荐用超声波。同时雷达发射的是电磁波,不需要传播媒介,而超声波是声波,是一种机械波,是需要传播媒介的。另外波的发射方式元件不同,如超声波是通过压电物质的振动来发射的,所以它不可能用在压力较高或负压的场合,一般只用在常压容器。而雷达可以用在高压的过程罐。雷达的发射角度比超声波大,在小容器或瘦长的容器不推荐用非接触式雷达,一般推荐导波雷达。就是精度的问题,当然了,雷达的精度肯定是比超声波高,在储罐上肯定是用高精度雷达的,而不会选超声波。至于价格方面,一般情况下超声波比雷达低,当然一些大量程的超声波价格也是很高的,如6~70米的量程,这时雷达也达不到,只能选超声波! 声波的传输是需要媒介的,所以在真空中就不能传播。所以超声波在现实应用中的局限性还是很大的,与雷达比起来多有不足。首先,超声波物位计有温度限制,一般探头处温度不能超过80度,并且声波速度受温度影响很大。其次,超声波物位计受压力影响很大,一般有求0.3MPa以内,因为声波要靠振动来发出,压力太大时发声部件会受影响。第三,当测量环境中雾气或粉尘很大时将不能很好的测量。凡此种种,都限制了超声波物位计的应用。与之相比,雷达的是电磁波,不受真空度影响,对介质温度压力的适用范围又很宽,随着高频雷达的出现,其应用范围就更加广泛了,所以在物位测量中,雷达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液位计特有的性能比对 1、精准性的比对 超声波液位计,带有非接触特性;可测定的范畴,包含实验液体、颗粒态势下的固体。但是超声波带有不断更替的特性,各时段的声波存储、曲线解析,耗时偏长。因此,不适宜安设在液位变更速率偏快的环境。 雷达液位计,受到环境特有的干扰偏小,这是凸显优势;测量得来的数值,精度更高。例如:超声波仪器,不适宜高压高温、蒸气弥散着的雾状空间、夹带着粉尘的空间;但雷达液位计,就能适宜这一环境。设定的量程,能超出32米;被测介质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计价格[2002]1980号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需要编制标底的,其标底的编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标底编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标底编制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 标底的编制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标底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者是在标底编制单位登记的造价员。 不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五条一个招标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的标底编制,应该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标底的编制活动,不得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底价格。 第六条标底应当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标底中的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应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中所需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应当单独列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标底中各项规费费率及税金不得调整。 标底中措施项目清单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设置标底,其标底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第八条标底应当由标底编制说明、汇总表、预算书或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分析表等文件组成。 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的表现形式和计算口径应当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参考。 标底一般不参与综合评标的基准价合成。对于技术特别复杂,工艺要求比较高的招标项目,为保证工程质量,招标人也可以将标底纳入到综合评标的基准价中。

超声波与雷达液位计选型比较

一、雷达液位计 测量原理 发射能量很低的极短的微波脉冲通过天线系统发 射并接收。雷达波以光速运行。运行时间可以通 过[wiki]电子[/wiki]部件被转换成物位信号。一 种特殊的时间延伸方法可以确保极短时间内稳定 和精确的测量。 即使工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存在虚假回波,用 最新的微处理技术和调试[wiki]软件[/wiki]也 可以准确的分析出物位的回波。 输入 天线接收反射的微波脉冲并将其传输给电子线 路,微处理器对此信号进行处理,识别出微脉冲 在物料表面所产生的回波。正确的回波信号识别 由智能软件完成,精度可达到毫米级。距离物料 表面的距离D与脉冲的时间行程T成正比: D=C×T/2 其中C为光速 因空罐的距离E已知,则物位L为: L=E-D 输出 通过输入空罐高度E(=零点),满罐高度F(=满量程)及一些应用参数来设定,应用参数将自动使仪表适应测量[wiki]环境[/wiki]。对应于4-20mA输出。 应用介质: λ KONERD60系列雷达物位计适用于对液体、浆料及颗粒料的物位进行非接触式连续测量,适用于温度、压力变化大;有惰性气体及挥发存在的场合。 λ采用微波脉冲的测量方法,并可在工业频率波段范围内正常工作。波束能量较低,可安装于各种金属、非金属容器或管道内,对人体及环境均无伤害。 二、超声波液位计 是由微处理器控制的数字物位仪表。在测量中 脉冲超声波由传感器(换能器)发出,声波经物体表面 反射后被同一传感器接收,转换成电信号。并由声波的 发射和接收之间的时间来计算传感器到被测物体的距 离。由于采用非接触的测量,被测介质几乎不受限制, 可广泛用于各种液体和固体物料高度的测量。 采用SMD技术,提高仪器可靠性。 自动功率调整、增益控制、温度补偿。 先进的检测技术,丰富的软件功能适应各种复杂环境。 采用新型的波形计算技术,提高仪表的测量精度。 具有干扰回波的抑止功能保证测量数据的真实。

国家计委计价格文件图文稿

国家计委计价格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 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 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 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 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 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 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 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 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 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 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 1995-07-17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相关法规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务 类 率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0.01% 0.01% 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2005-3-8 12:06:0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为了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宏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自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协商确定收费额。

谈谈影响超声波液位计测量不准的原因

谈谈影响超声波液位计测量不准的原因 超声波液位计是一系列非接触,高可靠、低价格、免维护的物位仪,它彻底解决了由压力变送器、电容式浮子式等测量方式带来的缠绕、泄露、接触介质、昂贵的维护等麻烦,它不必要接触工业介质就满足大多数密闭/敞开容器里的物位测量要求。 今天,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超声波物位测量仪器可以测量几厘米到几十厘米的物位范围,在诸多恶劣条件下表现出非凡的能力。 超声波液位计测量的内在原理是非常简单的,超声波探头位于容器的顶部,发射脉冲波达到被测介质表面,同时接收由被测物表面反射回来的回波,由发射波和回波的时间差,也就是声波在空间中的往返穿行时间来测出探头距被测介质表面的距离。 速度的影响: 超声波液位计在工业应用中的频率为5KHZ-5MHZ,在物位测量技术方面为5HZ-40HZ,超声波探头到介质表面距离的计算公式如下: D=t1×C/2 D:探头到介质表面的距离 t1:声波的传播时间 C:波的传播速率 由此可知,除了声波的传播时间的测量准确性,声波的传播速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声速的变化取决于传播媒介的不同。在实际应用中,多种因素影响着传播媒介及声速。今天,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测量结果,超声波物位仪表可以由程度设定不同媒介的声速。 温度的影响: 温度的变化影响着声速的变化,在正常环境中温度的变化带给声速的变化为0.17%℃。在实际测量中,多种自然因素会导致误差,而百特先进的测量系统,包括了温度传感器和软件功能,可以对温度的影响进行自动补偿。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探头周围环境,超声波传播媒介的温度以及被测介质的温度不尽相同。测量系统应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与探头结合的内置温度传感器与探头分离的外置温度传感器。更为精确的测量系统,可以在距探头的特定位置放置回波反射参照物,产生参考回波,以对温度影响进行补偿。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回波反射参照物的放置精准程度。 压力的影响: 压力的变化造成的温度变化之间的关系:LnT1/T2=1.4LnP1/P2 虽然压力的变化影响着探头的工作状态,但压力的变化不直接产生声速的变化.由于压力和温度之间的关系:T=KP(K为常数),所以压力的变化影响着温度的变化,进而影响声速的变化. 声波的发射与传播: 探头的内部有一个或多个压电陶瓷晶体,用于声波信号的产生和接收,当压电陶瓷晶体获得电信号时产生微小机械振动发出声波。红外碳硫仪同理,回波使压电陶瓷晶体产生微小机械振动发出电磁信号,实际的方法是一个探头扮演着发射与接收的双重角色。 当压电陶瓷晶体获得电脉冲激励时,将产生一段时间的共鸣,最初的共鸣振幅很大,随着探头震动能量的减弱,振幅将趋于零。在共鸣期间内,共鸣覆盖了回波,使得探头不准确判定回波,这段时间为几毫秒,相对应的距离范围成为:“盲区”。10mS相对盲区`1.7m。 为了确保发射波与回波时间差的准确性,回波信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产生和转化为电脉冲,回波信号的强度取决于发射信号的强度,传播介质的特性,传播的距离和被测介质反映面的特性。 强度的衰减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8篇裁判文书1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格_[2002]1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1亿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此价格不包含评标工资):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10000-5000)×0.2%=10万元 (21000-10000)×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10+5.5=36.05(万元) 折后价格:21.68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 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 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项目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文)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年修订本)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要求》的通知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总则、总则 、工程测量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勘察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水文地质勘察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工程物探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室内试验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煤炭工程勘察、附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电力工程勘察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附录 、铁路工程勘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公路工程勘察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 、通信工程勘察 、海洋工程勘察 总则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

工程等章节中要求。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要求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要求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或者≤℃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在海拔高程超过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为 海拔高程~为 海拔高程~为 海拔高程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元台班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要求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工程测量 技术工作 工程测量技术工作费比例为。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