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

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7>

4、D组

2010版删除DDU, DAF, DES, DEQ

增加DAT,DAP

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对外贸易法》

2、《合同法》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批准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国际条约保留,是指国家在同意加入某条约时,在法律中申明对条约的某些内容保留不履行的权利。

第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公约第11条)

第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惯例》是构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

公约虽然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但是它并没有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问题,因为公约是各国妥协的产物,当某些问题(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等)因为各国立法差异太大,难以达成统一规则时,公约只能放弃对其的规定,将这些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目前公约只规定了合同的成立、风险转移、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通常用英文缩写表示,主要作用在于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缔约过程,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国际商会在1963年首次将商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贸易术语搜集整理,编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历经修改,形成2000年生效的版本。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是2010年版本,一下简称《通则2000》和《通则2011》。

一、《公约》的适用

(一)调整对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何谓国际合同

(1)营业地标准

在确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时,以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缔约国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是否不同、住所是否在不同国家)。如果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且分布在不同国家,则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

(2)扩大适用

对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只要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则)援引某一缔约国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公约》同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扩大适用。

【注意】即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扩大适用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此规定作了保留。

2、何谓货物

(1)货物一般指有体动产,排除了国际服务、知识产权、劳务贸易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

(2)混合合同:即一个合同的交易标的兼有货物、劳务、服务、技术许可等,此时公约是否适用,关键看合同中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货物还是其他。

若是货物,公约即适用;若是服务、劳务等,公约即不适用。

3、《公约》适用的六个例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由于各国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对如下三个法律问题,公约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责任)

(三)《公约》的任意性

1.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以排除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各国保留的条款不得改变)

2.当事人如果仅一般性地约定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现有的判例表明,公约仍可以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某一缔约国的何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

3.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例1.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A、B未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问题?

答案:适用公约。A和B公司的营业地位于甲乙两缔约国内。

例2.A、B两公司都是甲国公司,但B公司在乙国设有营业所

答案:适用。尽管

例3.营业地在美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B公司签订一份发动机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中国法解决,则未来发生纠纷适用中国国内法还是公约?

答案:适用公约。因为两公司的约定属于一般性约定,不足以排除公约的适用。若A公司与B公司约定适用中国1999年《合同法》解决纠纷,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

例4.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还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问题一:因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是否不再适用该合同?

答案:不是。因为贸易术语只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部分问题,主要是运输、保险、风险转移等,至于合同是否成立、违约救济等方面,贸易术语并不涉及。故公约仍有适用余地。

问题二:若两公司就货物所有权是否在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发生纠纷,是否也适用公约解决?

答案:否。因为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问题。

二、要约承诺规则

——合同的成立规则

(一)要约

根据《公约》的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

建议。通常,提出建议的人是要约人,也叫发价人、发盘人;要约发向的对象叫受要约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要约有效的条件

《公约》第14条规定了要约有效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作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不特定人寄送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告的行为。

【注意】要约通知可以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必须明确表示该通知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要约才有效。如外贸上通常用“实盘”表明该通知为“要约”。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何谓“内容十分确定”?《公约》规定,要约通知中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及价格方法的,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特别提示】公约中的“涉及运输”是指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此时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个承运人即可,若由多个承运人联运,交第一承运人即可。

例: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10天内电复有效。”问: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成立,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例:上例中,“10天内电复有效”即为愿意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即要约

的撤回。要约撤回的规则有: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容完全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例: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本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销要约。

3、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是要约的撤销。撤销要遵循如下规则:

(1)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

(2)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比如受要约人本着信赖已经开始准备供货或者已经开出汇票或信用证以备未来支付货款,此时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即使要约人的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早于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

例: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优质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经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物已经备妥,贵公司要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

加坡公司是否应当付款?

答案:双方合同于1月4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新加坡公司撤销要约的电话虽然在德国公司做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其1月1日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日期,要约不可撤销,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4、要约失效的原因

(1)有效的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做出;

(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注意】这里的拒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在对原要约内容的表更。

(3)要约人合法地撤销了要约;

(4)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所谓实质性改变,根绝《公约》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改变。

(二)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行为。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通常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

1、何谓有效的承诺

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做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做出实质性改变。

2、逾期承诺

(1)概念

《公约》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生效。未在上述期间内到达受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

(2)种类

A.主观逾期承诺,即没有客观原因,仅由于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承诺逾期到达,这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是要约人的及时追认仍可使逾期承诺有效,即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可成为有效承诺,合同仍然成立。

B.客观逾期承诺,即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由于邮递延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该承诺迟延到达的,则此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但例外是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愿要约已经失效,则该逾期承诺就没有约束力。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发生承诺与要约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添加、限制或者其他更改,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分一下2种情况:

(1)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不容条件,均视为是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2)非实质性变更

这样的承诺原则上有效。

即如果该承诺通知未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则该不一致的承诺原则上仍属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对此实质性变更也无法接受,并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

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其反对这种变更。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4、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即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公约》也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2)口头要约应立即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要约人给承诺人以一定的承诺期限。

(3)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的,才能使承诺不产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XX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XX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X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是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又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D中国公司于2003年6月21日的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于有效承诺

解析: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中国公司6月17日的是实质性变更的承诺通知使甲国公司的要约已经失效。本案中,我国公司6月14日来电(要约)没有完

全接受,而是在6月17日回电中对要约中的货物价格作了改变,而且添加了一个新的条件,即“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这项添加也构成实质性变更。这种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既被视为反要约,又被视为对要约的拒绝,甲国公司的要约因此而失效。对我国公司的反要约,如甲国公司完全接受则合同仍可成立,但是甲国公司6月18日的再次回电仍然坚持原报价格不能改变,这就是说甲国公司未接受我国公司反要约中的价格,这可以视为对我国公司要约的实质性变更,也是对我国公司要约的一个拒绝,我国公司的反要约也失效了。

关于中方6月21日复电的性质,表面上看,该复电既完全接受了甲国公司最初的要约内容,又没有超出其规定的6月22日的最后期限,似乎应该是一项有效承诺。但稍加分析就知道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甲国公司最初的要约实际上早在中方6月17日回电到达甲国公司时就已经失效了,因此,合同不可能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当然“无约可违”,B项说法错误。

A项说法是正确的,因为CIF交易下,卖方不是在目的港交货,而是在装运港交货,而本案中交货港为甲国XXX港,因此A项正确。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缔约方,认识到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当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而有效地使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持环境又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自需要和利益的方式加强这样的措施;进而认识到需要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享有一个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热切希望达成互惠和互利的安排,大量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目标而做出贡献;为此决定制定一套完整、更加适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各项成果;决心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目标。” 协议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由此而建立。 第二条 WTO的范围(略) 第三条 WTO的职能 1.WTO应当有助于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以及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亦应当对多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实施提供框架。 2.WTO应当为其成员之间的根据本协议附件中之协议处理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讲坛,并为执行该类谈判的结果而提供框架。 3.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二中《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称“争端解决谅解”或“DSU”)。 4.WTO应管理本协议附件三中所规定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以下称“TPRM”)。 5.为了更广泛地达到便于经济决策的一致,WTO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合作。 第四条 WTO的结构(略) 第五条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与其职责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 2.总理事会可做出适当安排与非政府组织就与WTO有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合作。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国际结算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结算本章思考题参考答案 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上,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的区别? 现金结算是指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算清债权债务关系。但现金结算很不安全、风险大,需负担运送现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占用和积压资金,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率。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与现金结算相比,它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可以节约现金和流通费,加快了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促进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现汇结算是指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往来,用来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记账结算是指两国银行使用记账外汇进行的定期结算。记账外汇是两国政府签订的支付协定项下收付的外汇,只能用于支付对方国的债务,不能自由运用。 3、国际贸易结算有什么特点? 1)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结算的基础与前提;2)国际贸易结算与金融学科密切相关;3)国际贸易结算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4)国际贸易结算实行推定交货的原理。 4、列举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5、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贸易术语的两个临界点? 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又称风险临界点,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之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之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6、略 第二章 1、简述票据的特点及功能。 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可追索性。票据的功能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2、汇票、本票、支票各有什么特点?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特点: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2)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4)本票只有一张。 支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2)支票为见票即付;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4)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5)支票人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并不因此解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除非晚提示对出票人造成损失;7)支票只开立一张。 3、列举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在流转过程中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附属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 4、汇票的种类有哪些? 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划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划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为即期汇票、远期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划分为光票、跟单汇票;按汇票的基本关系不同划分为一般汇票、变式汇票。 5、本票的种类有哪些?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国际贸易条约

第四章国际贸易条约、协定与组织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及种类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二)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 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这种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也较长。 2.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家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贸易协定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贸易额、作价原则和使用的货币、支付和清偿的办法、关税优惠及其他事项的规定等。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3.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规定清算货币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等。 4.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价格、购销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经济条款来稳定价格。 第一,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 第二,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 第三,出口配额的规定。 第四,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写MFNT)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是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一般包括: (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第六章 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六章贸易条约与协定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贸易条约和协定按照缔约国的多少,通常可以分为() A.单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 B.单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 C.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 D.单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协定 2.下列不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是() A.序言 B.正文 C.结尾 D.附加条款 3.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适用() A.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B.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 C.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 D.普惠制条款 4.WTO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 A.一国给予所有成员方的商品同等优惠的进口关税待遇 B.一国给予所有成员方的商品同等优惠的关税与非关税待遇 C.一国给予所有成员方的商品与国内商品同等待遇 D.WTO的所有成员给予所有非成员同等的进口待遇

5.对于同种产品的进口,某国对一些国家实行高关税政策,而对另外一些国家实施低关税政策,这种做法不符合() A.普惠制原则 B.特惠制原则 C.国民待遇原则 D.最惠国待遇原则 6.()要求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待遇,不受歧视待遇。 A.最惠国待遇条款 B.国民待遇条款 C.通商航海条约 D.公平竞争原则 7.首先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澳大利亚 D.印度 8.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又叫() A.非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B.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C.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D.亚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9.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也称() A.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B.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C.亚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D.非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10.以下不属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情况的是() A.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各种捐税 B.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规则)试卷(带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国际商务惯例】考试题 姓名:学号:成绩: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号,错误的打×号,每小题1分,共20分) ( x )1.在合同中作出的规定必须与惯例的解释相符,否则无效。 ( x )2.FOB under Tackle 是指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脱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3.按FCA术语成交,应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按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订立运输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 ( √)4.《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商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 x )5.在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在CFR条件下是由买方投保,因此,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失的风险,前者由卖方负责,后者由买方负责。 ( x )6.根据惯例,采用CFR、CIF术语成交,合同中只规定装运期;而采用CPT、CIP术语,合同中不但要规定交货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 x )7.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AS、DES、DEQ 贸易术语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 x )8.在出口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很多,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 x )9.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 x )10.采用OCP条款,货物必须经由美国东海岸港口中转。 ( x )1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坯布1000包,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滴漏,致使该批坯布中的200包遭水渍,保险公司应对此负责赔偿。 ( √)12.在市场价格瞬息万变而对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看不准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应采用非固定价格的作价办法。 ( x )13.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工商企业。 ( x )14.票汇的支付方式,使用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所以其付款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x )15.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都需办理承兑手续,因而承兑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 √)16.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文件,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内容不符时,受益人无权提出异议。 ( x )17.在出口国检验一般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 ( √)18.买卖双方为解决争议而提请仲裁时,必须向仲裁机构递交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 x )19.一项接受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发盘人收到此项接受时已超过该发盘的有效期,那么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 √)2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生效的时间为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二、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小题2分) 1、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 进口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 B )。 A.FAS B.EXW C.FCA D.DDP

国际结算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1、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 国际结算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国际贸易结算是指以商品进出口为背景,即由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的基础上,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汇结算与记账结算的区别? 现金结算是指通过收付货币或现金来结算清债权债务关系。但现金结算很不安全、风险大,需负担运送现金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占用和积压资金,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率。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与现金结算相比,它的优点在于迅速、简便,可以节约现金和流通费,加快了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促进了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现汇结算是指通过两国银行对贸易往来,用来兑换货币进行的逐笔结算,这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形式。记账结算是指两国银行使用记账外汇进行的定期结算。记账外汇是两国政府签订的支付协定项下收付的外汇,只能用于支付对方国的债务,不能自由运用。 3、国际贸易结算有什么特点? 1)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是结算的基础与前提;2)国际贸易结算与金融学科密切相关;3)国际贸易结算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4)国际贸易结算实行推定交货的原理。 4、列举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 国际贸易结算常用的国际惯例或规则有: 《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5、如何从理论上理解贸易术语的两个临界点?

贸易术语必须在理论上订立两个临界点。第一个是交货临界点,又称风险临界点,货物运到这个临界点,从法律观念上可以认为卖方已经尽到交货责任,将货物交于买方,故在这个临界点以前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在这个临界点之后货物遇到风险发生损失由买方承担责任。第二个是费用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以前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责,在这个临界点之后发生的运费由买方负担。 6、略 第二章 1、简述票据的特点及功能。 票据具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可追索性。票据的功能有: 汇兑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2、汇票、本票、支票各有什么特点?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件。 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特点: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2)在名称和性质上不同;3)本票不必办理承兑;4)本票只有一张。 支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2)支票为见票即付;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4)支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5)支票人一般不附带利息条款;6)对于超过法定或合理的流通期限,晚提示付款的支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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