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课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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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2.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人员调配、物资领取、经费分配等项工作。

3.课题责任人确定课题组成员,跨科室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科教部予与确认。

4.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5.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一经确定,未经批准课题组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科教部审批。擅自进行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6.研究过程中应适时地进行阶段性实验小结和评价,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

7.科教部视课题完成周期,定期对课题执行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科研论文发表,需课题责任人同意并签字,在科教部登记备案,国外投稿文章必须经科教部上报医院批准。

9.课题结束后由课题责任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科教部审核结题。

10.课题组成员调离工作,应将实验记录资料,文献材料、卡片等全部上交课题组,课题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课题责任人脱离课题,须向科教部办理全部移交手续。

l1.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课题者,课题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上交科教部,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确定处理方案:有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在下一年度必须完成,无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写出终止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终止研究,剩余经费收回。

12.凡结题或终止课题,课题责任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和仪器试剂的清点移交工作,课题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归档保管,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发表。

13.拖延课题未完成之前,终止课题未做好善后工作的课题责任人不能申请新课题。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两年内不得申请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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