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01-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030101-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030101-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第九条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

第三章安全疏散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的容纳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

第十七条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像报警系统,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在6个月内演练一次。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火警,并及时组织引导现场群众疏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者违章关闭消防设施,致使不能及时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公共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第三十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9日第149号省政府令公布。

公共场所消防措施

公共场所消防措施 本文是关于公共场所消防措施,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公共场所消防措施篇1 1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特点及火灾原因 (1)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物形式多样。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室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废弃的仓库、厂房;有的甚至是在居民楼与古建筑内。 (2)内部结构复杂。公共娱乐场所本身有行业及使用要求,有时候为了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空间,往往在走道两侧布置房间,令人如身处迷宫。 (3)电器设备多、着火源多。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多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有些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可达5~7℃,若与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品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气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内和舞台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火灾。 (4)公共娱乐场所大都装饰豪华而典雅,由于其装饰材料可燃性高,座椅、沙发易燃等诸多因素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5)用火不慎。一般情况下,公共娱乐场所都不禁烟,存在燃着的烟头火柴梗随处乱扔的现象;燃气用具的管理不善,公共娱乐场所内一般都制作简易食品,要使用液化气、电热器具等作为加热器,一旦使用者大意极易引起火灾;电器设备老化,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布置不规范,造成短路或电器设备过热引起火灾。 2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防火对策 (1)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建筑防火设计必须符合GBJ 16-1987(20xx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45-1995(20xx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 (2)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如:电源管理、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学习培训、消防器材管理和值班制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管理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计 第四条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 第七条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第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一般建筑工程10日;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建筑工程20日; (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30日。 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施工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从事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必须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禁止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等级安装、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许可证不得借用、转让。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09

浅谈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版) 随着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与和谐矿区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公共场所活动与日俱增。公共场所具有面积大、人员集中、易燃可燃物质多、电气设备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抓好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于HSE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先天性火灾隐患。装修采用木质材料、塑料、油漆等烟量大、毒性大的可燃材料,增加了活动场所的火灾荷载,致使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火灾蔓延迅速,过火面积增大,火灾损失无法估量。二是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隐患。公共场所由于具有人员密集、人员流动量大,设置

有大量照明、通讯、音响等电气设备,临时线路较多,一旦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不当,极易引起电气线路发热、绝缘层老化、短路、过负荷等而引发火灾。三是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或与配置场所不符或过期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不符合要求,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维护不当。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实施自救。四是防火分区不严,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少。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在建设之初,常常突破分区面积标准或为满足分区面积要求,只简单的以面积数字上满足规范要求,没有具体考虑其他因素对疏散的影响,安全通道堵塞、占用、安全出口数量少是公共场所普遍存在的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问题。五是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履行消防管理责任不够积极,宣传等工作不够主动;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消防组织不健全,消防设施不配套,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值班检查制度形同虚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东省消 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 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 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 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 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建立义务消防组

最新整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 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 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xx)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编号:SY-AQ-0239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Enterprise internal fire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2.各部门(车间)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3.新员工、临时工等入厂后,各部门(车间)应及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应及时到库房办理交旧领新。 3.备品备件库负责统计、更换、充装等工作。 4.车间所有消防设施、标志和器材统一布局和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见附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或挪用。

山东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 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 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 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实施内容呢?下文是山东省消防安全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 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七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 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 第八条城市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水井;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和公共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公共消火栓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安装; 移动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九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必须保证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 第十条城市应当建设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由计算机控制的火灾受理、消防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 城市电信部门应当保证市话分局与消防指挥中心之间设置两对以上的火警通信专线。 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应当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最新版) 一、公共场所常见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当你发现起火,火势不大时,可以取用附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尽可能控制火势的蔓延。目前,公共场所配置的灭火器以ABC干粉灭火器为多。 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的一种固定消防供水设备,并设有专用的室内消火栓箱,配有水带、水枪。平时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线连接,遇有火灾时,水带一端的接口接在消火栓出水口上,把手轮按开启方向旋转,即能射水灭火。 消防水喉:即消防软管卷盘,是一种室内固定轻便消防给水设备,俗称水喉。适用于商场、宾馆、仓库、公共建筑内处起火灾的扑救,可减少水渍的损失,也方便年老体弱者及妇女等人员使用。 火灾探测器:作用是监视保护区域有无火灾发生,我们常见的有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感烟火灾探测器。它主要安装在建筑物的顶棚,

一旦出现火情,当探测器感测到的烟雾浓度或温度超过设定值时,探测器本身发出警报声讯信号的同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警信号。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它是一种向火灾报警的控制器发出火灾警报信号的手动装置,它主要安装于建筑物的走道、楼梯过道、出口等场所,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辅助报警设施。 火灾事故应急广播:不管扬声器处于关闭或播放状态,都能紧急开启,及时向建筑内各部位传送火灾信息。 水喷头:它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它担负着探测火灾、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喷水灭火的作用,我们常见的是玻璃球洒水灭火喷头。它一般按装在建筑物的顶棚或隔墙上侧,当场所的温度超过水喷头玻璃球所能承受的温度,玻璃球内的工作液发生作用使球体炸裂而开启喷水。 防火门:是设置于防火分区间或防火分区与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间且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物。其作用是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给疏散人员提供安全条件。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614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版本

山东省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情况; (二)为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保障; (三)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建立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或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意见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

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对教职工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帐;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 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公共场所火灾逃生与自救 一、公共场所常见的消防设施 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当你发现起火,火势不大时,可以取用附近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尽可能控制火势的蔓延。目前,公共场所配置的灭火 器以ABC干粉灭火器为多。 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的一种固定消防供水设备,并设有专用的室内消火栓箱,配有水带、水枪。平时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线连接,遇有火灾时,水带一端的接口接在消火栓出水口上,把手轮按开启方向旋转,即能射水灭火。 消防水喉:即消防软管卷盘,是一种室内固定轻便消防给水设备,俗称水喉。适用于商场、宾馆、仓库、公共建筑内处起火灾的扑救,可减少水渍的损失,也方 便年老体弱者及妇女等人员使用。 火灾探测器:作用是监视保护区域有无火灾发生,我们常见的有感温火灾探测器和感烟火灾探测器。它主要安装在建筑物的顶棚,一旦出现火情,当探测器感测到的烟雾浓度或温度超过设定值时,探测器本身发出警报声讯信号的同时向火灾报 警控制器发出火警信号。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它是一种向火灾报警的控制器发出火灾警报信号的手动装置,它主要安装于建筑物的走道、楼梯过道、出口等场所,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一种辅助报警设施。 火灾事故应急广播:不管扬声器处于关闭或播放状态,都能紧急开启,及时向 建筑内各部位传送火灾信息。 水喷头:它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它担负着探测火灾、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喷水灭火的作用,我们常见的是玻璃球洒水灭火喷头。它一般按装在建筑物的顶棚或隔墙上侧,当场所的温度超过水喷头玻璃球所能承受的温度,玻璃球内的工作液发生作用使球体炸裂而开启喷水。 防火门:是设置于防火分区间或防火分区与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间且具有一定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版)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山东省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 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4日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 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八条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臵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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