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

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

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申请审核,或者审核发现有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如果注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所有相关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当注销。

第三十三条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采取纠正措施的,应当注销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关审核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相应的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申请材料 第一公司审核 一、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代表船审核申请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二、年度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 三、换证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换证审核申请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3、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和管理复查报告; 6、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符合证明”复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四、跟踪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跟踪审核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对上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五、临时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临时审核申请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计划; 5、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代管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 6、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清单。如申请审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应附送符合本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协议; 7、非独立法人应有法人授权书。

航运公司整套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全年生产安全达标率控制在99%以上; 设备安全运转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 全年员工轻重伤指标率控制在0.1以内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加快公司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 制定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公司各级领导、各重要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 现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如下: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 总经理对本单位生产负总责任; 2. 坚持执行和督促所属部门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 令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 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 生产经营、定期检查、考核、实施; 4. 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国家规定提取改善劳动条件的安 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5.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6. 组织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以及调查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 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7. 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 其监督。 二、部门经理或处(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 部门经理或(室)主任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责任; 2. 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3. 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以及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4. 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 认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一时难以整 改的要认真研究,定措施、定人员、定期解决; 6. 把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中严格考核。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 7. 对职工伤亡事故和险遭事故的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 者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不隐瞒,不拖延报告; 8. 认真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保证 设备、工具、工装上岗前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符合安全要求。 三、公司安全员岗位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在单位和安全生 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场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 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制定班级安全活动计划,对领导参加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 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职工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9版)-11页word资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2019版) 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9〕62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9〕588号)同时废止。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 1 目的 为有效实施《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9〕120号,以下简称“《审核发证规则》”),规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过程和行为,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程序的主管机关。 3 公司初次审核与发证 3.1 申请受理 3.1.1 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后,应按照《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1.2 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审核发证申请后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具有相应审核发证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海事管理机构”)。 3.2 审核准备 3.2.1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已受理的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与公司商定审核时间,安排审核组,下发《公司审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审核时间2-3天(视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审核正式审核员3-4人(视情可增加1-2人),实习审核员不超过2人。 3.2.1.3 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安排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审核员的专业特长,并应明确1名审核员为审核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内、外联系及审核计划、审核报告等材料的起草、汇总、整理、提交等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施工船舶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按照交通部2011年5号令及水上安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航道交通秩序的稳定,确保通航安全、吹填造陆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保障海上施工船舶、施工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海洋环境。特制定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 1、项目部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付组长 成员 2、船舶安全管理由项目部机务部门负责。 二、规章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部船舶安全管理各项安全制度,包括目标责任书制度,船舶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的基础台帐,日常管理档案等。 2、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严禁施工船舶穿越南疆港区航道,保持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要求各施工船舶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的船舶进场航行路线行驶,避免船舶互相碰撞。 四、水上安全检查

1、认真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3、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按规定上报隐患和事故。 五、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工作 1、建立项目部水上交通事故预案。 2、及时处置各种水上交通安全险情。 3、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六、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船舶管理人员、船舶船主等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率达100%。 2、各类船舶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4、运用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七、事故控制目标 1、辖区无水上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2、非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控制目标范围之内。

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集装箱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度版本 文件编号页码第页,共页 文件类型口高度机密口机密口受控日期年月日 制定: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 1.目的 为了加强货柜装柜的安全管理,明确工作流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厂的货柜检查和货柜装卸、跟踪管理。 3.定义无 4.职责 仓库负责货柜检查、装柜,做好装柜记录,封条及安全拖柜。 5.工作程序 5.1集装箱安全检查 仓库负责对到厂的货柜进行安全检查,货柜是否能关好,有无漏水,货柜是否干净,货柜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柜内是否有异物等。 5.1.1如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上级主管,由主管通知相关人员协调安排更换货柜,以免影响正常出柜。 5.1.2仓库必须做好货柜安全检查记录,进行保管、分类、存档。 5.2装卸柜区域管理 5.2.1工厂必须指定装卸区域,确保货柜处于有效监控管理之中。 5.2.2出货区,装卸货区要安排保安定时进行巡逻检查,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区。 5.2.3非装卸工人不得进入货柜,特殊需要必须有主管经理审批。 5.2.4晚上保安要加强在厂货柜的巡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货柜。 5.2.5装柜期间,货柜司机不得在装柜区等待,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休息室休息,等封条上好后才可进入拖柜。

文件名称运输安全控制程序版本 文件编号页码第页,共页 文件类型口高度机密口机密口受控日期年月日 制定: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核准: 5.3货柜装卸管理 5.3.1正在装柜的货柜必须安排人员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装柜起止时间,货柜型号,拖车车号,货柜上封条是否和出货文件上相同,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厂部。 5.3.2成品仓管员负责对装好成品的货柜上好封条,做好监督、核对、登记。 5.3.3成品仓仓管员负责核对出货文件。 5.3.4负责人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可及时通知执法部门:报警电话:110;5.4货柜出厂及沿路跟踪管理 5.4.1货柜司机进厂进行拖柜,保安必须详细检查拖柜司机的有效证件,登记拖柜司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司名称,登记司机所托货柜的型号、拖车车号、出厂时间。 5.4.2货柜拖柜离开工厂,由工厂负责人根据司机电话、司机路线及路途安全进行询问,保证货柜安全到达码头。 5.5货柜调度 厂部要加强与公司船务的沟通,如有货柜更换,提前或推迟出柜,要通知相关部门,每周要制定出货计划。 5.6厂部负责每月检查货柜安全检查管理执行情况。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货柜出入跟踪、安检及装柜记录表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 (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 (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 (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 (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 (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 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 (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故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15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 1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安全目标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全年生产安全达标率控制在99%以上;设备安全运转达标率控制在95%以上;全年员工轻重伤指标率控制在以内。第 2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安全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加快公司各项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保障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公司各级领导、各重要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了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现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如下: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对本单位生产负总责任; 2.

坚持执行和督促所属部门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和单位生产经营、定期检查、考核、实施; 4.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国家规定提取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使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规定和职业卫生标准;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对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6.组织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抢救以及调查处理,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7.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成果,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8.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第 3 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二、部门经理或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部门经理或主任对安全生产负第一位的

责任; 2.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3.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4.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搞好均衡生产,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5.认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认真研究,定措施、定人员、定期解决; 6.把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中严格考核。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7.对职工伤亡事故和险遭事故的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者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不隐瞒,不拖延报告;8.认真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保证设备、工具、工装上岗前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符合安全要求。三、公司安全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在单位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

船舶管理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经营事项。各科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第三章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的实施,规范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及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及授杈的认可组织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杈限开展审核发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和船舶进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及其管理活动。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办法,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应当具有经主管机关 认定的审核员资格。 第五条审核发证机构对公司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对船舶的审核种类包括:临时审核、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 第二章公司审核发证 第六条公司应当向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公司审核发证申请材料。 第七条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审核发证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公司其管辖机构。 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 第八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审核组对公司进行审核。 第一节临时审核与发证 第九条申请临时审核的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航运企业五大安全管理制度

某某海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保护环境 落实公司安全主体责任 保障公司安全生产 二○一五年十月编制

目录 第一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公司管理人员名单 三、部门岗位职责 四、船员管理规定 五、船员岗位职责 六、船员培训制度 第二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员工奖惩制度 附件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附件2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篇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公司应急反应小组及成员职责 二、岸基应急反应程序 三、船舶应急反应程序 四、船、岸的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五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制度 第一篇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三、部门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及行政事务工作。每年与船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各部门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使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指挥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负责主管业务部管理工作,组织业务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安全知识等,提高他们各项管理工作水平。

4、督促海务、业务管理人员执行安全及运输方针政策和海关法,教育船东遵守执行法纪、法规,克服违规:超载、缺员、超越航区营运。 5、指导人事部人员做好监控船舶及船员各项证件有效日期,防止证件失效,若发现接近期限及时通知船员前来办理。 (三)业务部管理职责 1.及时贯彻落实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水运政策、水运信息传 达给船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公司船舶实行调度管理,分析研究经营管理状况。对水运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制定生产决策。 2.积极组织货源,随时掌握运输时常信息,广开生产门路,合理 组织生产,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益。 3.加强与货主单位、港口部门的联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 船舶利用率。 4.协助处理各种货损、货差事故及经济合同纠纷,代办各种船舶 证照,代办保险、代签货运合同等,提供法律咨询。 5.负责各营运台账的记录,认真编写船舶动态,正确统计货物运 量和周转量,及时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呈报上级及本公司相关科研室,为领策提供依据。 6.对船舶遇到有关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参加船岸应急反应, 为船舶提供支持。 7.向船舶提供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法规。 8.监督船舶的货物积载。

船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船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做好安全与预防污染工作。 第三条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船船长是船舶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建立船岸两级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船船长和公司安全员为成员,并配备适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险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令,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领导保持通讯联系,汇报情况或建议,听取领导的指示;事后,写出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船按主管机关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足适任的船员。 第七条各职能人员和船员按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全力配合,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各船要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条在召开各种会议或学习时,员工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做有碍会议(学习)的事。 第十一条各船舶要认真填写航行、轮机、垃圾、油类等法定记录,做好各种台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职能人员应深入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汛期、重大节假日等期间,要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人,给处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伤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

1 目的 明确工业区有关的船舶运输、作业活动中合同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 2011,公司。 4 释义 4.1 船舶 指为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船舶。 5 管理要求 5.1 租用船舶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船旗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5.2 初次租用船舶及必要时,合同委托方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船师检验;起租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与性质、人员能力、培训、证书及合同委托方的相关规定等安全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及管理人应确保合同作

业期内的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5.3 船舶作业前,合同委托方须对作业海域的设施、环境和作业限制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方式告知船长,包括但不限于: 1)海上设施资料如位置、艏向、吊车作业能力范围、燃烧臂方向、靠船面 及缆绳的布置、立管位置、海底管线的走向等; 2)工作使用频率、频道及应急通信; 3)现场潮流、潮汐等水文气象资料; 4)海上设施与周边其他设施的作业动态,如工程施工作业、油轮外输、潜 水作业、舷外排放等; 5)海上设施的特殊要求,如靠泊、油轮外输、值守等。 5.4 船舶计划航线应避免将海上设施的位置作为航路点,避免近距离对准平台航行。船舶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避免碰撞。 5.5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或船舶、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的作业性质、作业环境,实施风险评估与安全工作分析。如果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分析,必要时应停止作业。 5.6 船舶进入海上设施2海里以内水域时,船长必须在驾驶台,船舶操纵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特殊作业要求可例外。进入海上设施500米范围水域必须经海上设施管理人员许可。船舶靠泊前应对车、舵、控制系统试验及船位保持能力验证。 5.7 海上设施管理人员应依据设施的作业计划和天气预报等信息,合理安排船舶的作业计划,尽可能安排船舶在良好的海况下实施作业,尽量安排船舶在海上设施的下风、下流一侧靠泊;对于作业时间的预计延误要及时告知船长,避免过长时间靠泊、海上设施连续作业等待。 5.8 守护船应满足设备配备要求,并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守护船登记证明》。一般情况,舷外作业、直升机起降等其他需要船舶守护时,应保持在海上设施下风、下流方向500米内值守,同时要避免守护船舶停留在直升机主起降方向的下方。 5.9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地制作安全教育录像,并对所有乘客或随船出海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最新版】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20XX年XX月XX日,公司总经理、岸基管理人员、部分船东在办公室召开了SMS有效性评价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指定人员介绍了自第一次年度审核以来的体系运行情况,各主管结合本岗位的体系实施情况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经全体与会人员共同审议,就公司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作出了评价: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体系自我完善功能还需进一步提升、体系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还有持续改进的空间。经过一年来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公司岸基地职责人员和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一年来公司无污染、无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公司管理的船舶在海事安检中(本年度共接受海事安检23次)除XXX宏和XXX盛被滞留之外,也保持了较好的记录。 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临时审核中,审核组共开列了不符合项26项,其中文件不符合8项,主要分布在:公司的责任和权力、人员和资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控制、应急反应及强制性规定;岸基活动15项,

代表船3项。在船舶审核中审核员对公司的文件也提出一些较好的意见,针对此情况公司最高管理层十分重视,组织了公司所有的岸基管理人员进行NSM规则的集中培训,通过培训加深了全体管理人员对NSM规则的理解,为外审文件不符合的纠正打下了基础,经过全体管理人员的共同商讨,按文件修改程序在文件不符合纠正期限内完成了对文件的修改(详见文件修改总说明);本年度主管人员及时上网查询收集与公司SMS有关的外部文件及其最新版本信息。修改使文件得到了不 断的完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确保了文件的符合性,文件修改后向岸基文件持有人及船舶及时下发了《文件修改通知书》要求按修改通知要求对文件实施修改,保证体系文件的最新有效。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试运行情况 XXXXXXXXXX海运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批准文号为:交水批[20XX]XXX号,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20XX年XX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0XX 年XX月按要求建立了适合公司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于2008年9月通过了XXX海事局的临时审核,取得了临时“DOC”证书,20XX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规范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2 船舶适航 2.1 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2 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 信号 3.1 油船所载的油品或化学品卸完后,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3.2 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4 登船须知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1 禁止与本船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上船参观或游玩。 4.2 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 禁止穿鞋底有铁钉、铁码的人员登船,附着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净。 4.4 禁止在甲板上、走廊里吸烟。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点吸烟,并应将熄灭的烟头放在有水的烟火缸内,不得随手乱丢。 4.5 禁止闲杂人员接近液货舱舱口、量油孔和货泵舱。 4.6 禁止投掷铁器或能产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采用闪光摄影。

4.7 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4.8 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或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 作业规定 5.1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液货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5.2 装卸一、二级石油、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5.2.3 敲铲铁锈; 5.2.4 无线电发报; 5.2.5 电瓶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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