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罗马法

古代希腊罗马法
古代希腊罗马法

第二单元检测

一、选择题

1.中华文明是东方文明的源头之一,西方文明的源头是()

A.古希腊文明B.古印度文明C.古罗马文明 D.古埃及文明

2.关于古希腊“城邦”的表述正确的是()

①公元前8~前6世纪,城邦逐渐发展起来②城邦是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③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村落④城邦之间以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为主⑤主要特征是小国寡民

A.①②③⑤B.①②③④ C.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

3.英国史学家约翰说:“如今有个趋势,人们怀念她的民主制度,并将其视为所有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这里的“她”是指()

A.雅典B.斯巴达C.罗马共和国 D.东罗马帝国

4.陶片放逐法的创立者为()

A.梭伦 B.庇西特拉图C.克利斯提尼 D.伯利克里

5.关于十将军委员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可连选连任 B.不参与政治 C.统率军队 D.首席将军执掌军政大权

6.在雅典民主政治的“黄金时代”,一个雅典公民不会碰到的事情是()

A.他可能被选举为执政官 B.他可能被流放国外十年

C.他可以和妻子一道去参加公民大会 D.他可以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7.关于雅典民主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民主不仅仅限于男性,妇女也同样享 B.小国寡民体制的产物

C.不利于雅典政治、经济的发展 D.现代意义上的民主

8.希腊没落衰亡的根源是()

A.马其顿的兴起 B.亚历山大的征服 C.希腊的奴隶制度D.伯利克里的改革

9.罗马帝国的维系主要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

A.博大而缜密的罗马法律B.杰出的历史人物 C.典型的民主政治D.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10.罗马成文法的诞生是哪对矛盾斗争的结果()

A.奴隶反对奴隶主B.平民反对贵族 C.农民反对地主 D.贵族反对君主

11.千百年来,罗马不仅指一段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更代表一种宏伟而博大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指()A.深奥系统的哲学思想B.建筑风格 C.追求知识、敢于冒险的民族精神 D.博大缜密的法律

12.罗马帝国建立于()

A.公元前1世纪初 B.1世纪初 C.1世纪末 D.公元前1世纪末

13.罗马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

A.公民法和万民法 B.成文法和习惯法 C.公法和私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14.下列关于古代罗马万民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B.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C.基本上属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D.适用于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

15.2世纪的罗马皇帝哈德良说:“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罗马没有法律②皇帝颁布的法令是法律的组成部分③罗马法面前保证人人平等

④罗马法保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⑤罗马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同

A.②④⑤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④D.②③④⑤

16.推动罗马法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的主要动力是()

A.统治者认识到公民法的局限性 B.罗马的对外扩张 C.法学家的努力 D.平民的斗争

17.万民法()

A.适用于罗马帝国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 B.包含了罗马帝国的全部法律文献

C.用来管理所有罗马帝国公民 D.在罗马帝国境内通用

18.罗马法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的作用表现在()

①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②对公民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③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④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⑤保护奴隶的政治、经济地位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④⑤ D.②③⑤

19.马克思曾说:“(罗马帝国)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与罗马法制不相符合。”对这段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A.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和稳定帝国统治 B.罗马是一个真正的现代意义的法治社会

C.罗马地方有自主权,不受罗马法的约束 D.罗马帝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20.万民法与公民法的关系是()

A.没有差别 B.截然对立C.相互补充 D.毫无关系

21.梭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赋予各等级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此项措施的积极意义在于()

A.违背了自然界的很多法则,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B.打破了贵族制强调出身的世袭原则

C.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导致贵族与平民矛盾激化

22.下列有关希腊陪审法庭的阐述不正确的是()

A.参加立法 B.由十个部落从3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选举产生

C.负责审理各类重要案件 D.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均可参加

23.古代西方绝大多数卓越的哲学家、历史学家、戏剧家、演说家、政治家、艺术家,要么是雅典人,要么是长期生活在雅典的人,这说明()①雅典民主政治的进步性②雅典人聪明③深刻的文化产品在思想相对开放和自由的条件下才可能大量涌现④雅典的风水好

A.①②B.②③C.①③ D.③④

24.罗马习惯法为保护哪些人的权利提供了方便()

A.平民B.贵族C.奴隶 D.外邦人

25.欧洲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是()

A.《秦律》 B.古罗马法 C.1789年宪法 D.《权利法案》

二、材料解析题(共50分)

26.阅读下列材料,请思考:

材料一梭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规定,根据每年谷物收入,雅典公民被分为四个等级.并担任相应官职:第一等级:500麦斗以上为“五百麦斗级”,可任执政官、司库。

第二等级:300麦斗以上称为“骑士级”.可任执政官。

第三等级:200麦斗以上称为“牛轭级”.只能任低官。

第四等级:200麦斗以下通称“日例级”与一切官职无缘。

材料二伯里克利执政时期,除十将军外,一切官职向各等级男性公民开放。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十天左右召开一次,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均可参加,每人在大会上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请回答:

(1)材料一划分公民等级的依据是什么?(3分)在当时有怎样的历史意义?(5分)

(2)材料二与材料一相比有怎样的变化?(3分)说明了什么?(4分)

(3)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雅典的民主政治。(5分)

27.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伯里克利说,雅典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

材料二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与罗马法制不相符合。

材料三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罗马共和国特设一种审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

罗马实行一种“保护人制度”。保护人可以替被告发言,反驳控告人提出的指控。

罗马法中有句名言,即“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简要概括伯里克利在这段话中提到的雅典民主制的三个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在当时的作用。(4分)

(3)材料三所述内容演变为今天的哪些法律制度或原则?(3分)

(4)罗马法律经受了时间的考验,直至今天我们仍可以从这份宝贵的法律遗言中受益,请你谈谈对此的认识。(2分)

28.阅读下列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

材料一: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万民法”

材料二: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2世纪时罗马皇帝哈德良讲话

材料三:第3、第8表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十二铜表法》

材料四: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民法大全》

请回答:

⑴根据材料一回答:皇帝、隶农、奴隶属于自由民的有?(2分)

⑵材料二、四与材料一的观点有何矛盾之处?(3分)

⑶材料三中关于债务的规定体现了怎样的财产原则?(3分)

⑷材料四的规定保护哪一阶级的利益?维护什么制度?(3分)

⑸根据上述材料,你认为罗马法制定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什么?(4分)

第二单元

一、选择题

1.A2.A3.A4.C5.B6.C7.B8.C9.A10.B11.D12.D13.B14.C15.A16.B17.A18.B19.A20.C21.B22.D23.C24.B25.B

二、材料解析题

26.(1)按财产多少划分。进一步打击了氏族制度的残余,为雅典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2)官职向一切公民开放,没有社会财产和等级的限制。说明雅典的民主程度大大提高,民主政治达到极盛。

(3)①雅典民主是小国寡民的产物。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担任几乎一切官职。

②雅典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少数人的民主,外邦人、妇女和广大奴隶处于不平等地位。

③过于泛滥的直接民主,是政治腐败、社会动乱的隐患。

27.(1)城邦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无论贫富均可担任公职

(2)规范了社会秩序,维系了罗马帝国的统治。

(3)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4)罗马法的一些原则适应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需求;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28.⑴ 皇帝(贵族)、隶农都是自由民,而奴隶不属于自由民。

⑵罗马法承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拥有很广泛的权利,但“平等”只是相对的,如:平民、贵族不平等,男女不平等(被排除在公务之外),自由民、奴隶不平等。

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⑷保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奴隶制度。

⑸罗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以法律维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

2020年高考历史复习专题训练: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附答案解析】

2020年高考复习专题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一、选择题 1.钱穆先生认为古希腊在城邦制的发展中逐渐摆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以下选项最能体现该观点的是() A.梭伦改革中组成“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B.克利斯提尼改革组成“五百人会议”,对所有等级公民开放 C.伯利克里时代公民大会成为事实上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D.陶片放逐法和津贴制度打击了贵族,保障民主 2.罗马人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要携带自己的法律。这反映了罗马人( ) A.法律意识浓厚 B.喜欢打官司 C.经常犯法 D.维护私有财产权 3.据记载,在古代雅典法庭上经常会聘请职业答辩家撰稿,被告往往携带家眷,上演一场场哭戏,声泪俱下,试图激起法庭的恻隐之心。申诉之后,陪审法官经常未经正式答辩,便将圆盘投入标明为“有罪”或“无罪”的瓮中,直接表决。材料可以看出古代雅典() A.陪审法庭是雅典人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 B.法庭判决不是依靠证据而是仅凭情感 C.雅典律师完全主导了法庭审判 D.审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4.公元3世纪初,罗马各行省的社会关系日益接近首都的社会关系。居民逐渐分裂为三个由极复杂的成分凑成的阶级(或集团):富人、没有财产的自由人、广大的群众——奴隶。“前两个阶级对于国家即对于皇帝来说,几乎同奴隶对于奴隶主一样没有权利。”从法律角度看,这反映出( ) A.罗马法不能有效维护富人利益 B.罗马法是专制统治工具的本质 C.公民法的适用地域得到了扩展 D.罗马法消弭了帝国内部的矛盾 5.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说:“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这说明() A.《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 B.王权法丧失了法律效力 C.古罗马皇帝崇尚“君权神授” D.古罗马有重视法律的传统 6.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A.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应用自然

(高中历史复习提纲)古代罗马

古代史: 古代罗马的法制 [课前预习]: 一、罗马法的含义: 1、古罗马的政治变迁: 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1)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共和国建立;公元前3世纪早期,统一意大利半岛。 (2)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1世纪后期,成为建立三十多个行省的庞大帝国(3)395年,罗马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西476年灭亡,东1453年灭亡。 2、罗马法的含义:指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特点:随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有明显的阶段性:习惯法到成文法;公民法到万民法。 过程:《十二铜表法》第一部成文法; 《民法大全》标志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自然法标志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二、罗马法的内容: 罗马法从形式上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从整体结构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特权,保护平民利益。 2、公民法:属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烦琐,侧重国家事物和法律程序。 3、万民法: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适用于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邦自由民。 原因:随着罗马共和国对外扩张,新的矛盾日益突出,原先法律不再适应新形势,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万民法体系。 特点:简洁灵活实用有效,注重调整财产关系和民事纠纷;核心内容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4、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和原则。 四、罗马法的作用:维护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影响深远。 1、公民法: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的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万民法:针对各地区和不同民族间的实际差别,以广泛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较好地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罗马政权,促进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自然法: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五、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体会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律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利于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保护经济的发展,

2020届一轮复习人教版:课后练3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作业)

课后限时集训(三)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 制度 (时间:40分钟分值:85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2018·广州普通高中毕业班测试)古代雅典公民的住宅围绕着神庙、广场等公共建筑而建。富人和穷人的住宅差别不大,都按同样的建筑原则来建造,普遍都是狭小而简朴的平房。这反映了当时雅典() A.经济发展落后B.贫富差别不大 C.城邦意识至上D.人文思想盛行 C[根据材料“雅典公民的住宅围绕着神庙、广场等公共建筑而建”,可知突出神庙与广场的中心地位,“富人和穷人的住宅差别不大……普遍都是狭小而简朴的平房”,体现了民主政治下的公民意识,故C项正确。] 2.(2019·衡水金卷)克利斯提尼的政治活动,集中于雅典宪法的改造。他的第一步改革是重划选举区,把雅典国家分为十个区域,代替过去的四大部族。这一改革的最重要结果是() A.动摇了旧贵族的特权 B.消除了自由公民之间的政治矛盾 C.扩大了公民的参政权 D.摧毁了旧贵族所依托的氏族秩序 D[根据材料可知,克利斯提尼改革重划选区,用地域部落取代过去的血缘部落,从而摧毁了旧氏族贵族的特权,故D项正确;梭伦改革动摇了旧贵族的特权,排除A项;克利斯提尼改革无法消除自由公民之间的政治矛盾,只可以缓和矛盾,排除B项;伯利克里通过取消担任公职人员的等级限制以及发放参政津贴等措施,从而扩大了公民的参政权,排除C项。] 3.(2019·江淮十校联考)在古代雅典,公民法庭的审判员人数根据不同程度和性质的诉讼来确定,从200、401、500、700、1 001到1 500、2 000、2 500人不等,涉及重大公事案件审判员人数更多。这一规定,力图() A.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的公正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古典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学思想是怎样兴起的? 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为不同目的而运用,它的命运也极尽曲折:既曾经被奉上神坛,当作绝对 的真理,判断现存法律(实在法)是非的终极标准,受到热情的捍卫,或作为 革命的旗号,这是从古希腊哲学、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到启蒙运动一段很 长的故事;又曾被视为无稽之谈,给与无情的嘲讽和猛烈的攻击,被边沁(J.Benthan,1748--1832)讥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这主要是19世纪法 律分析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之事。时间进入到20世纪,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学又开始了复兴进程,特别在二战以后达到高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观 念重新进入人心,占据了法学理论的重要地位,并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践。 自然法学的历史命运说明,只要人类还有自我反省的能力,还需要追问现 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还试图改革现状以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就避不开自然法 的问题。正如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i[①]。或者用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话来说,就是“不朽的自然法精神永远不能被熄灭。如果它被拒绝进入实在法的机体,它会象一 个幽灵飘荡在房间的周围,并威胁要变成一个吸血鬼吸取法律机体的血液。” ii[②] 纵观从古到今自然法概念的含义变迁,有一点始终不变的是:它与实在法 相对,是高于实在法并对其进行约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本文将承认有高于 实在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神意、道德或人权等等)存在的法学思想,都称为 自然法学,以此作为讨论自然法学思想兴起的基础。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 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 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 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 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 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 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

2018届高考历史复习:第4讲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专题提升)含答案

第4讲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与人文思想 一、选择题 1.(2015·山东烟台二模)“(在希腊)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这实质上反映了在古希腊( ) A.政治平等是商业平等的前提 B.商业贸易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 C.海外殖民推动了平等观念形成 D.商业上自由平等影响了政治理念 解析根据材料信息“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它是指商业平等,因果关系颠倒,故A项错误;“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尊重自由和平等”,故B项错误;材料未涉及海外殖民,故C项错误;“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它是指商业平等,即“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故D项正确。 答案 D 2.(2015·四川德阳二模)“城邦个体公民的福祉取决于城邦的兴衰,城邦的兴衰取决于道德的兴衰,道德的兴衰取决于城邦公民灵魂之善恶。”这一观点说明古希腊城邦( ) A.抑制了公民的个性发展B.重视公民素质的培养 C.治国以人文主义为指导D.形成了多元政治格局 解析古希腊城邦重视公民的个性发展,故A项错误;“城邦的兴衰取决于道德的兴衰,道德的兴衰取决于城邦公民灵魂之善恶”说明古希腊重视公民的素质,故B项正确;材料没有强调人的作用,故C项错误;材料与多元政治格局无关,故D项错误。 答案 B

3.(2015·江苏徐州、连云港、宿迁三模)《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写道:梭伦在改革中首创了重要的民主机构,后来“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这个机构是( ) A.公民大会B.陪审法庭 C.四百人会议D.十将军委员会 解析从“梭伦在改革中首创”“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可知是裁决事务的司法机构。公民大会是梭伦改革前就存在的公民参政议政的最高权力机构,故A项错误;陪审法庭是梭伦创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案件的诉讼审理,与题意相符,故B项正确;四百人会议是梭伦创立的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与“成为一切公私事情的公断者”不符,故C项错误;十将军委员会是克利斯提尼改革时创立的,故D项错误。 答案 B 4.(2015·四川成都三模)有学者评价某一改革时说:它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标志着雅典由氏族过渡到国家的整个历史过程的最后完成。这一改革是指( ) A.梭伦改革B.克利斯提尼改革 C.伯里克利改革D.德拉古改革 解析梭伦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的世袭特权,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与材料意思不符,故A项错误;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上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确立起雅典的民主政治,与材料信息“它彻底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标志着雅典由氏族过渡到国家的整个历史过程的最后完成”相符,故B 项正确;伯里克利改革充分扩大了公民的权利,使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与材料意思不符,故C项错误;德拉古整理雅典法律,并制定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典《德拉古法典》,与材料意思不符,故D项错误。 答案 B 5.(2015·河南洛阳二模)某学者认为,在古代希腊,自由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此相适应,他们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绝对服从是与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可以说“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这表明该学者认为古希腊( ) A.公民只有形式上的自由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 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而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法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中叶遭到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和责难。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自然法是虚伪的、不真实的。于是出现了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两大法学派的对峙。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相比较自然法思想衰落了近百年,直到20世纪才开始复兴,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二、自然法兴起的原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叙述“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其内在性质时,这样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必修第单元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必修1第2单元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第一部分:巩固基础 一、古代希腊民主政治制度形成的条件 1.地理环境: (1)古希腊以海洋为依托,航海和海外贸易条件优厚。 (2)山岭与河流把希腊人分割在彼此相对孤立的山谷里和海岛上。 2.城邦制度: (1)形成:公元前8~前6世纪逐渐形成。 (2)特点:小国寡民和独立自主。 (3)性质:具有共同血缘和地域的公民团体。凡父母祖籍均属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公民资格。 (4)影响:使公民能更直接地参与城邦政治,更积极地追求民主权利。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 1.梭伦改革——奠定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 (1)背景:社会矛盾尖锐。 (2)时间:公元前6世纪初。 (3)内容: ①根据财产多寡,把公民分为四个等级,财产越多者等级越高、权利越大。 ②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 ③建立四百人议事会,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 ④建立公民陪审法庭。 ⑤废除债奴制等。 (4)意义:动摇了旧氏族贵族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 2.克利斯提尼改革——确立雅典民主政治。 (1)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 (2)内容: ①建立十个地区部落,以部落为单位举行选举。 ②建立五百人议事会,由各部落轮流执政。 ③每部落各选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 ④继续扩大公民大会的权力等。 (3)意义: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空前扩大,雅典的民主政治确立起来。 三、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 1.时间:公元前5世纪,在伯利克里担任首席将军期间。 2.表现: (1)所有成年男性公民可以担任几乎一切官职。他们也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商定城邦重大事务。 (2)五百人议事会的职能也进一步扩大。 (3)陪审法庭成为最高司法与监察机关。 (4)向担任公职和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发放工资。为公民发放“观剧津贴”。 四、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罗马的习惯法: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当时罗马只有习惯法,由贵族担任法官,因循旧例裁判,随心所欲解释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损害了平民利益。 2.罗马的成文法: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与法自然 “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自然法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而法自然是自然法的延伸,在自然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再将其发展成为法自然。它的本质是体现一种纯正、纯朴和辩证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吸收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针对当时欧洲社会现实,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其加以改造和发展而成。理性自然法是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教会神权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权,进行社会变革的理论基础。在当时社会,它是一种普遍的思潮。启蒙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世俗性、理性主义及自然状态下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虽然人们习惯上称启蒙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理性主义思想,但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自然法思想家们又不是一味地倚重理性,其中也有对理性的反思和批判,表现出对理性的偏离和超越:孟德斯鸠在重复理性自然法话语的同时,将重心转向环境多元论和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卢梭则以情感和道德风尚取代理性主义,树立起情感的权威,从而抽掉了理性主义存在的内核。由于历史发展与具体社会现实多样性的矛盾,再加上自然法自身的缺陷,启蒙时代的自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 一、古代的自然法学 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

不曾强迫谁当奴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之后,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70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确信存在着某些不变的标准支配着实在法,并断言通过理性的运作,可以发现这些标准。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明确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反映自然秩序的法,是普遍的、永久不变的法,高于内容变化不定的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 晚期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主要是斯多葛学派,他们把人之自然规定为理性,认为理性是遍及宇宙的力量,不同国别或种族的人所具有的神圣理性是一样的(平等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思想源头)。因此他们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有效。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律,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也不是个别立法者所制定或编撰的,相反,它是城市的条例和习俗应遵循的准则。斯多葛派学者大多倾向于疏离于现存政治,追求顺应自然,依理性和道德,过禁欲主义的生活。 通过斯多葛学派的后期人物与罗马法学家的交流,自然法思想传

罗马法与中国法

罗马法与中国法 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 一。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 (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因此形成以中

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由于我

自然法的基本知识

自然法 简介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H·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T·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19 世纪,自然法的思想普遍受到责难,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虚构,纯理论性作为法国革命的口号带来了许多过分的结果,认为自然法已经死亡,并判定其不可能死灰复燃。但在20 世纪,自然法又有再生迹象,有些学者恢复了对自然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对待自然法观念的态度时,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却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以上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⑴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⑵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⑶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本条目倾向分别阐释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而避免简单地将那些理论拼凑糅合。“自然法”这个术语涵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影响 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至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华,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法律本质 法律是命令抑或正义?“自然法”明确摒弃“法律即是命令”的观念。法律何以不能是“主权者的命令”?如果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主权者便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其独立于法律之外。但是主权者并不能免除一切法律义务,否则便是不折不扣的强权与暴政,社会秩序无法建立。而且主权者的命令之外还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可以称之为法律,譬如国际法。 法律是意志抑或理性?如果法律就是意志,无论这意志是上帝的意志或者是人民的意志,当上帝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意志失去理性,法律又将呈现出何种面貌呢?法律尽可能是意志的表现,但未必尽然只是意志的表现,理性同样不可忽视。 登氏认为,自然法原是有关法律的一种界说,它隐含了对法律观念的一种扩充,甚至可以扩充到“任何规范人

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作品。安提戈涅是剧中的女主人公。故事发生在底比斯。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之后,安提戈涅被关在一座石洞里,悲伤孤独的死去。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解释。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然而,从法学的角度看可怜的安提戈涅两难的困境,其实是王权下属恶的“实在法”与更高级的“神法”(自然法)的矛盾。故事里安提戈涅认识到了自然法,并且坚信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恶法行为对其行为者而言是有害的,因为恶法会伤及他们的灵魂。”她宁愿被处死也要捍卫神律和自己的良心。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 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higher law,准确翻译应为“更高的法律”)对实在法的挑战。就像西方法学所认为的,许多规则是高于成文法的,例如中世纪对宗教的信仰高于法律的效力。有些自然而然的人性的规则,高于法律。 她认为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国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这就是高于国家法的自然法。 由《安提戈涅》我们看到:自然法首先是同自然---理性相连,继而与上帝---理性相接,最后与人---理性相合,它始终高于实在法,被看做实在法的根据。自然法有以下的共同要素,第一是自然,第二是理性,第三是正义,第四是平等,第五是法。君王在法律之下。这样就注定了,自然法不断推进实在法理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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