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行法定的含义

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平等使用原则罪行法定的内容

罪行相适应原则

1.刑法概说

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刑法空间效力

保护管辖

刑法适用范围普遍管辖

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时间效力

刑法溯及力

作为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

危害行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犯罪客危害结果

观方面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内涵

2.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构成生理醉酒责任推定

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罪处罚原则

犯罪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主体条件

成立要件行为条件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条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责任

具体形式

故意的内容和结构

直接故意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辨析

犯罪主过失的内容与结构

观方面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的基本类型

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辨析

两种过失之间的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假想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不犯罪

行为性质刑法评价错误

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

其他类型认识错误

犯罪目的与动机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期待可能性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主管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防卫对象特殊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防卫目的特殊

严重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主管条件

3.犯罪排对象条件

除事由紧急避险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基于法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的排出事由被害人承若

自救行为、义务承若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我国通说才去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行为犯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类型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准备工具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制造条件

4.故意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未遂的类型

犯罪未遂能触犯未遂与不能触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积极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有应该具备的有效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

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共同犯罪的的形式

简单犯与复杂犯罪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不成立共犯:(3)两个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主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概念和分类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3 胁从犯的概念和认定

胁从犯的认定

对象条件

成立条件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

教唆犯

教唆犯的认定4

共同犯罪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犯

共同犯罪与身份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犯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正犯的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共犯停止形态5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刑法》第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数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6.罪数形态

单纯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中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继续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理)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理)

加过加重犯(概念、特征、例证、处理)

一罪结合犯

法定一罪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数罪行为一罪连续犯(概念、特征、处理)

处断一罪牵连犯(概念、特征、处理)

吸收犯(概念、特征、处理)

实施财产犯罪后针对赃物的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实施人身犯罪之后毁灭证据的行为:

3胁从犯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胁从犯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2)注意区分精神强制和身体强制:(3)胁从犯与紧急避险:(4)注意区分胁从犯的转化。

4刑法上不存在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的定为教唆罪: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我国刑法分则将部分教唆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确定为独立的罪名。

5共犯停止形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共犯中止的认定,下面围绕不同犯罪阶段进行讨论:1、预备阶段,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一般要具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其他共犯人明确表示:(2)中止的意思被其他人共犯人接受:(3)如果意图脱离者对其他共犯人

实行犯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则意图脱离者必须阻止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2,实行阶段,犯罪一旦进入实施阶段,所有共犯人,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一律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刑法框架图

刑法知识点结构图 罪刑法定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内容 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空间效力属地管辖 属人管辖 1、刑法概说刑法适用范围保护管辖 普遍管辖 刑法时间效力生效与失效时间 刑法溯及力 危害行为作为 犯罪客观方面不作为犯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不作为犯“作为义务” 的判断 不作为的理论分类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内涵 因果关系的具体判断 2、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内涵与类型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内涵 刑事责任能力基本分类 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生理醉酒责任界定 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规定及计算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 担刑事责任范围 未成年犯处罚原则 刑法中的身份犯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成立要件主观要件 法定性要件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原则 具体形式

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3、犯罪的排除事由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防卫对象特殊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设置 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 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 正当业务行为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 件说,我国通说采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结果犯 犯罪既遂的类型行为犯 危险犯 举动犯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行为类型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4、故意犯罪的行态犯罪未遂的类型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对“着手”的理解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中止消极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彻底性 积极中止的特征(除消极中止三个特征之外,还 应具备有效性特征)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主体条件 主观条件1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特殊问题—间接正犯2 5、共同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重点掌握必要共犯,理论上通 共同犯罪的形式常认为,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犯和集团共犯) 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有组织的共犯 1共同犯罪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故意包括:(1)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下列情形不能成立共犯:(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3)两人以上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并不重合,不成立共犯;(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5)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6)实行过限的不成立共犯;(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2典型的间接正犯有:(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身体活动;(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6)强制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刑法总则结构图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2010年)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解释、适用范围) 犯罪客体(法益) 犯罪客观方面 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犯罪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违法性阻却事由 (客观)法无明文规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 (新)有责性阻却事由 (主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罪数 管制 拘役 主刑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刑罚的种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刑罚累犯 自首 量刑情节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假释 刑罚的具体运用行刑情节 减刑 时效 其它规定

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 2. 对8种犯罪负责 已满14周岁 3. 仅仅8种 不满16周岁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 未成年人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 犯罪主体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 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然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已满14周岁, 人不满18周岁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犯 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主精神病人 体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 身份定罪 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3.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适用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这就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域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利益保护与国际协同。 2.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历来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或学说: (1)属地主义 属地主义,也称领土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领土原则的提出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但采单纯的属地主义不利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对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保护。 (2)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主张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被害人是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关于国籍原则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①国家忠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也受本国的保护,因而本国公民即使在国外也有忠诚于本国法律的义务。 ②代理处罚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时应服从该外国法律,在国外犯罪应受该外国处罚,未被处罚而归国时,根据“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不能引渡犯罪人,由本国代替外国处罚。 ③社会秩序维持说。该说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如果置而不顾,也会影响本国国内的社会秩序。 国家忠诚说在理论上更具说服力且有利于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故现代国际法理论多采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六章犯罪客体 6.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体概述 1.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在刑法学上犯罪客体是指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关于犯罪客体的内容,除作为通论的社会关系说之外,尚有与之不同的其他观点,如法益说、社会利益说、权益说、社会关系与利益说、社会关系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其中,法益说具有相当的影响。 (3)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的过程中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②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只有侵害社会关系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值得用刑罚惩罚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可以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该种社会关系才具有犯罪客体的性质。 2.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的地位是指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由于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因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 3.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犯罪客体的立法规定的形式未必均为法律的明示性规定,而是有多种多样的规定方式,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条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在法条中明确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其具有法律明定的性质,在客体内容上一般不会出现争议,是犯罪客体规定得最明确的一种。 (2)以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的具体物质表现来说明犯罪客体 这种规定方式的特点是刑法条文并不直接指出犯罪客体的内容,但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由其物质表现可以直接推出犯罪客体。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各论: 一、侵犯个人法益: 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 二、侵犯社会法益: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狭义的刑法) 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用文字限制统治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方式。 1、保护法益: 法益:刑法上的利益。排除三种利益:(1)刑法无能保护的利益;(2)不值得保护的利益;(3)刑法放弃保护的利益 2、保障人权 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罪行法定,如果一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一般原理 1、法条用语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 2、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不是消极的去寻求立法者的原意。 3、对刑法的解释,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处罚,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结论。正确的解释,必须 同时符合刑法的文言与刑法的目的。 4、在各种解释存在争议时,目的解释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概述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

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加害性,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②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虽然在表象上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评判,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犯罪。 ③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刑法明文规定。 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种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等。 (1)依照法令的行为,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而实施的行为的统称。如侦查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是指部属根据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命令所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部属执行上级命令,只要严格掌握在命令范围之内,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下级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上级命令的内容是犯罪,仍然予以执行,就可能成为这种犯罪的共犯。 (3)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其所从事的某种正当业务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在外观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规定,但实际上该类行为是在一定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实施,且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故不构成犯罪。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又称经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行为.是指得到有权处分某种利益的人同意而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从性质上看,这种行为是根据权利人本人的承诺或嘱托实施,是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但以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影响公共利益为限。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事诉讼法知识结构图

刑诉法结构图 公诉普通程序特殊程序 起诉 自诉一、复核和核准程序 一、立案:所有专门机关 1、死刑 2、刑法No.63 上诉二、侦查:除法院外法定刑以下量刑 1、最高法同:1.主体 3、最高法解释 2、逐级二审抗诉 2.理由特殊情况的假释抗诉 3.效力公诉 诉再审抗诉异:1.对象三、起诉二、审判监督程序 2.权限.No.181.185.205. 自诉 3.受诉法院普通程序 4.期限一审简易程序 申诉四、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二审 反诉:自诉案件(两类) 五、执行:3个主体 撤诉检察院监督 管辖 顺序: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特殊管辖 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一审法院 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级 1

2 考点:1、涉税案; 最高法院 别 2、伪证罪; 管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辖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高级法院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 1、危害国家安全案; 检: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中级法院 2、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No.20 3、外国人犯罪的;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 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 基层法院 1 2 3 4 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法: 1、告诉才处理的,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犯罪地 被告人 最初受 主要犯 3、公诉转自诉: 居住地 理地 罪地 ①有证据; ②有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③达到犯罪标准;④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 No.24 No.25 辩 护 开始时间 辩护方式 辩护人的权利 自始至终: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No.36 ①与在押人会见与通信;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自诉人专有的诉讼权利有()。 A. 申请回避权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D. 10日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C.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 6.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 C.撤销案件 7.下列( )可适用取保候审。 C.应依法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8.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为( )。 A.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 C.犯罪嫌疑人 1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承担。 D.司法机关 1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A.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12.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因为该被告人在押,法庭宣判后( )。 C.应当立即释放 13.下列人员中,具有独力上诉权的人是 C.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14.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证人的是()。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15.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某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和翻译人。法院应()。 A.准当辩护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D.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3.下列证据既是传来证据又是直接证据的是()。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刑法学知识框架图

刑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容:成文的、事前的、严格的、确定的 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概说基本原则刑法解释解释理由:文理、目的、历史、比较、体系解释 解释方法:平义、扩大、缩小、反对、补正解释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时间效力: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犯罪的分类: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侮辱诽谤虐待案,暴力干涉和侵占) 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作为能力、结果回避可能性、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行为对象 侵害犯与危险犯(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违法性危害结果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构成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因于危害行为,最终是否归责要看责任要件) 定罪身份: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单位犯罪 犯罪正当防卫:成立条件;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 成立条件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故意与过失违法性认识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行为人不知法的情形,但有例外);注意幻觉犯 刑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抽象的;对象、方法、因果关系;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法构成要件目的与动机 总犯罪论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论责任阻却事由刑事责任年龄:满16岁负刑责;满14不满16,对八类重罪负刑责; 故意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 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理论VS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共犯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理论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分则规定的集团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VS行为共同说 直接正犯 正犯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过失的、共谋的、附加的、择一的 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 共犯从属性理论 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共犯的正犯化(分则将某些教唆或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 承继的共犯,片面共犯,不作为的共犯;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故意犯罪形态 分类与刑责:主犯、从犯、胁从犯(按作用不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按分工不同) 单纯的一罪(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继续犯,法条竞合 罪数包括的一罪:连续犯,集合犯,吸收犯,狭义的包括一罪 科刑的一罪(侵害数个法益):结合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刑罚的体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论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坦白,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的执行:减刑,假释 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 危害国家安全罪(非重点) 危害国防利益罪(非重点) 国家利益☆贪污贿赂罪(重点):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渎职罪(重点,刑九新修):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军人违反职责罪(非重点) 分危害公共安全罪(次重点):危险方法、公用工具、恐怖活动、枪支弹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论社会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次重点):伪劣商品、走私、公司企业秩序、金融诈骗、税收、知产、其他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次重点):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国边境、文物管理、公共卫生、环境资源、毒品、卖淫、淫秽物品个人利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生命健康、性自由、人身自由、名誉隐私、婚姻、其他 ☆侵犯财产罪(重点):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诈骗、侵占、挪用资金/特定款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试析刑事诉讼的结构

试析刑事诉讼结构 内容提要:目的决定手段,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目的来探究刑事诉讼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论述了西方国家诉讼结构,阐述了我国原来诉讼结构的不足,从而,提出对诉讼结构进行改革的必要。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应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的新的刑事诉讼结构。 关键词:目的结构改革意义的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性是人所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一种表现。但是,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都必须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或根据,并且要受人自己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即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应在深刻认识中国国情和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也应在借鉴和比较西方国家积极的成果经验上提出。目的与手段是源与流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实现目的的现实力量,确立目的须在认识手段的基础上,手段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也必须以目的为指引。刑事诉讼结构也正是在刑事诉讼目的上产生,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重要手段,同时,刑事诉讼目的提出与实现又受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本文试从刑事诉讼的目的谈起来研究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刑事诉讼所担负的使命,通过立法及贯彻实施所期望达到和实现的理想结果。[1]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目的,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及其本质所决定的。基于对刑事诉讼目的历史的考察,对国家和社会的特定需要以及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目的概括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实现法治,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稳定。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而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以实现法治,维护宪法政治制度及其所确立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活秩序,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正如台湾学者黄东熊教授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根本目的则—亦即,维护现有体制”。[2]刑事诉讼根本目的是刑事诉讼具体目的实现的综合体现,也是国家设置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和主动追求。刑事诉讼通过具体案件正确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标。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具体目的实现,具体目的实现是为根本目的实现服务的,我国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与具体目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研究。 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主体不同,利益基础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具体目的经常会发生倾斜,是把惩罚犯罪作为主要目的,还是把保障人权作为主要目的,或者虽然视惩罚与保障为同等重要的目的,但在惩罚和保障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对优先目的选择,而这一具体目的是刑事诉讼所特有的目的,在考察刑事诉讼结构时,重点也应放在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的关系上来。在人类刑事诉讼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司法机关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需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任务;在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具体目的也是为了满足个人利益的需要,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也制定一系列程序和规则,以免公民权利因司法权滥用而受到

浙大远程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资料

《刑事诉讼法》选做作业——主观题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论述题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有何不同特点? 答: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审判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进行都主要由法院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轻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少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诉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增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重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多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判断题 1、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错 2、检察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部门共同行使。错 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错 4、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对 问答题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的组织设置是怎样的? 答:第一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第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 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地级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个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判断题 1、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错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错 3、鉴定人不得拒绝鉴定。错 4、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均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 论述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4、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 5、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人身侮辱和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7、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8、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9、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10、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1、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2、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论述题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答: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⒈国家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⒉专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⒊司法人员必须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⒋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各种具体程序都必须贯彻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二、该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也是行使审判权应有之义。刑事审判就是要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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