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

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

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反映。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时期,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认真的学习,我们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意义,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将荣辱观渗透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有正确荣辱观的学生。

作为一名德育课程教师,我认为要通过加强德育课程的建设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以下谈自己的四点认识:

一、要旗帜鲜明地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

当前,因为高考应试的需要,一些地区和学校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学校德育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德育课程担负着培养“三观”的重要任务,学习了总书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后,我们应该认识到当前德育课程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应当加强,应该在不同年级旗帜鲜明地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尤其是高中毕业年级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社会的关注度在提升,但是往往会出现认识上偏差;他们面临着新的选择与考验,但是往往会遇到许多的困惑,因此,他们更需要用正确的“三观”进行引导。

另一方面,当前,中小学都在进行课堂教学的改革,教师们尝试着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关于荣辱观的教育,我认为,政治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学习“八荣八耻”荣辱观,并将它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言”和“行”表现出来,课堂上教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让学生在正确舆论的引导下进行思考和活动,不能让课堂形成所谓的“探究”、“辩论”的氛围,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二、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将专题教育活动与日常教学相结合

“三观”教育既要有能够触动学生心灵的、主题鲜明的专题教育课程,又要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做到“润物细无声”。

政治课的教学内容中有许多是体现“八荣八耻”荣辱观的,如“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树立科学世界观,反对各种迷信活动”、“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选择崇高的人生目标”、“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等内容。教师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结合社会的实际、学生的实际进行荣辱观的专题教育活动。只要教育具有针对性、生动性,又是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是会受到学生的欢迎,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许多中学生在遇到一些重大事件时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爱国热情,但是他们的热情通常只是表现在一种情绪上,而对“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既在认识上有很大的误区,又很少落实到行动中。因此,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渗透荣辱观的教育就现得尤为重要,教学案例的选择、对具体事件客观公正的分析、对学生言行的正确评价等教育的渗透会让思想认识更深刻,对行动的落实会起到积极地作用。

三、坚持“三贴近”原则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

如何让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德育课程上得到落实呢?举一个小例子:一位初一年级的学生曾经问我:“您让我们爱国,可是国家为我们做了什么呢?”,我利用教材“国家职能”的相关内容,选择了大量的有一定时效性的材料,说明国家如何对人民负责,并引导学生列举他们所知道的、感受到的事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德育课程落实荣辱观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只要以正确的荣辱观为指导,立足于学生现实的生活经验,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贴近学生的认知方式,注重学生的体验和感受,德育课程的实效性就能突显出来。

四、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需要多元的评价标准

德育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程需要有合理的评价标准。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教师,评价都不应该只是试卷的考试分数。不同的学校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采用多元的标准来评价德育课程的教学效果,让德育课程得到良性的发展。

最后,给家长提一点希望:荣辱观的教育需要家长的支持。曾经一位教师对我说,一位学生对教育他的老师说:你明年还想签合同吗?不想干了你就说话。也许这个案例太典型,但它却折射出我们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出我们的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家长对德育课程表现出不屑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影响到学生正确“三观”的形成。事实证明,家长的这种做法只能对孩子的健康发展起到消极的作用。希望家长在为孩子创造更好物质条件的同时,要加强对孩子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总之,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也许我们会遇到各种困难,但是,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和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家长的支持下,通过我们的努力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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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经济实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建设全面展开。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香港、澳门保持繁荣稳定。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扎实推进。

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领域到其他各个领域,全面改革的进程势不可当地展开了;从沿海到沿江沿边,从东部到中西部,对外开放的大门毅然决然地打开了。

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我们党实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带领人民艰苦奋斗,推动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我国经济从一度濒于崩溃的边缘发展到总量跃至世界第四、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第三,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发展到总体小康,农村贫困人口从两亿五千多万减少到两千多万,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坚持并丰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将成为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成为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成为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充满活力而又安定团结的国家,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

更大贡献的国家。

五、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七、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九、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十、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十一、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十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内容:关于素质教育部分问题的解读

1、什么是“三个全面”、“三个还给”?

“三个全面”:一是“全面建设合格学校”。二是“全面贯彻课程方案”。三是“全面培育合格学生”。

“三个还给”:一是“把时间还给孩子”。二是“把健康还给孩子”。三是“把能力还给孩子”。

2、对于素质教育新政的错误认识

一是素质教育等于多放假。

二是素质教育等于让学生多玩。

三是素质教育等于学生双休日不学习。

四是素质教育等于轻松愉快。

五是素质教育等于不要升学。

六是素质教育等于不要考试、不要分数。

七是素质教育等于放松对学生的管理。

内容:关于素质教育部分问题的解读

4、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既要做“减法”,也要做“加法”

我国中小学生“知识性学习”负担过重,而“实践性学习”负担过轻。正因为这两种学习负担一个“过重”,一个“过轻”,既不利于激发我国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我国中小学生创新素质的培育。

在对待学生学业负担方面,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要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只能说要减轻的是学生过重的知识性学习负担;与此同时,要加强学生的实践性学习,或者说,要增加学生的实践性学习负担。

正因为如此,我省出台的《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专门增加了“组织和实施校外教育”一章。要求“坚持书本知识和实践学习的统一,加强学生的校外学习实践活动。

内容:关于素质教育部分问题的解读

5、实施素质教育要做到“堵”“疏”并举

今年全省推进素质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公共教育财政对教育的保障越来越到位。二是我省教育结构调整有了重要进展,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为每个孩子走适合自己的升学道路提供了条件。三是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点放在建章立制,让整个教育回到应有的常态上来。四是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监督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心。

在这种背景下,全省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堵”“疏”并举的方针。所谓“堵”,就是要坚决制止加班加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所谓“疏”,就是要引导大家走内涵发展道路。一是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是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是关键。三是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效能。四是提高教育教学活动的科学化水平。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专题复习教案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专题复习教案 【要点梳理】 (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4.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 内涵不同 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D 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正确答案:B,C,D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正确答案:A,B,C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来源:考{试大}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正确答案:A,B 5、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权益包括下列哪些? A.政治权利 B.文化教育权益 C.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 D.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正确答案:A,B,C,D 6、下列人员中有选举权的是哪项?

公民权利与义务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上形考答案 hidden 图示说明--恭喜,答对了!--抱歉,答错了!--您选择了此项 [第1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C.劳动和受教育 [第2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B.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C.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3题](单选题)有段时间,有个别人在百度贴吧发帖子造谣说要发生地震,造成民众的恐慌心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来这几名造谣者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A.言论自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B.公民没有言论自由 C.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第4题](单选题)张某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得8床棉被,送给社会福利院老人过冬。李某在行使对自己财产的() A.收益权 B.处分权

C.抵押权 [第5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贫穷 B.年幼 C.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第6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C.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第7题](单选题)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关于醉酒驾车,说法正确的是() A.饮酒、驾车是公民的权利,不应规定为犯罪 B.公民有保障公共安全、保证他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后不能驾车 C.惩治酒后驾车表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第8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何种权利?()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言论自由权 D.监督权 [第9题](单选题)张某因不满丈夫赌博而多次在村头贴大字报,辱骂丈夫李某,在全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4课公民义务复习习题

第二单元第四课公民义务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义务;依法履行义务。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和依法履行义务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维护国家利益,主要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依法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法定义务须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5.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6.违反义务须担责。公民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题1】王某从职校毕业后,自筹资金开了一家饭馆,他不仅手艺和服务态度好,而且坚持依法纳税,被评为“守法经营户”,这一事实说明 ( ) ①王某行使了劳动权②王某自觉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③王某收入高④王某法制观念淡薄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依据题干描述,王某“在职校学习”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也履行了受教育的义务;“开饭馆”享有了劳动的权利;“依法纳税”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由此说明了王某的法制观念很强。所以①②符合题意;③与题不符,故排除;④说法错误。 【答案】A 【例题2】如图所示漫画中的人 (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复习课教案 (一课时)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 (1)记住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平等性的表现。 (3)知道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的表现。 (4)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的表现。 (5)懂得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表现 (6)知道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要求。 理解: (1)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联系实例,说明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联系实际,说明公民要依法行使自由权利。 (4)列举实例,说明公民要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运用: 结合身边的实例,从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互相依存等方面,对公民应有的公民意识 进行分析和讨论。 2.能力目标 (1)通过教学,提高判断分析能力。即判断我国公民权利的优点和特点,分析我国公 民权利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 (2)通过教学,提高划清界限的能力。即分清什么是正确行使权利,什么是非法和越杈行使权利;哪些行为必须去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

(3)通过本课教学,提高学生辩正分析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能力。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初步增强分析二者的区别、联系等关系的能力。 (4)通过本课教学,培养初步的联系实际的能力。特别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 根据所学的知识,正确地指导行为。 3.德育目标 (1)通过教学,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特点,增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情感,培养国家 观念。 (2)通过教学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内容,增强权利观念和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 念。 (3)通过教学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内容,增强义务观念,克服不愿履行义务或想多 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等思想。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教学难点: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教学方法 本课时可采用讲练结合的方法,即采用学生回忆,教师串讲知识框架体系,从而进一步强调重点、突破难点,最后通过学生练习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四、教具及教学手段 多媒体。 五、教学过程设计(见下表)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共二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 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 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某校女生徐某、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词拒绝。工作人员将她们非法扣留达一个多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 运用法律知识回答: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名誉权 (2)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人民法院会不会受理,并简述理由? (1)你从这一案例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启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板书)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板书)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阅读教材P12—13,结合“法律导航”思考P13 问题一:上述情景表明公民享有什么权利?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问题二: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 (板书)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五大类) “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 ●案例分析: 小明从小爱好绘画,经常参加各种绘画比赛,有不少作品获奖。一天,班主任告诉小明:“你的那幅获奖作品编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啦!”但小明发现这本书出版了半年了,还没有收到出版社寄来的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在历史上,人类对权利的探求也可谓是一个艰苦而富有成效的过程,在这种艰苦的探寻过程中,我们不能不提到三位启蒙思想家,即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对人类认识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通过对上述几位启蒙思想家关于权利论述的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启蒙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的自然权利也是需要国家权利支持的。诚然,在权利的问题上,它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权利与国家权力的问题,因为个人权利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和保障就无法实现,但是,国家权力在支撑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过程中,又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否则,国家权力又会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和侵犯。因此,这又需要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约束和限制如何进行呢?或者说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何为准呢?是仅以现行的法律规定(实在法)为准呢?还是在除了实在法的规定之外另有其它的东西呢?这里就涉及到实在法与应然法的问题了。具体说,涉及到“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问题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没有国家的授权一切合理的要求都不会成为权利,它说明了权利的尺度,是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而矣,它说明了权利的性质,是社会主体评价法定权利的依据。因此,对上述问题的不同理解,便会得出法的本位的不同结论。义务本位法是以实在法对考察基点,而权利本位法是以应然法为考察基点。在与国家权力关系问题上也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为了更好的理解“权利本位”,我们有必要对“义务本位”作简要的理解。张文显教授认为“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的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地宣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这种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必将被历史所淘汰而寿终正寝。 关于“权利本位”的理解 “权利本位”是“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 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力: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

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20101640 姓名:王丽凤 班级:文1001—2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 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 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联系实际谈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摘要: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范畴而言的。它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二者功能上互补。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1.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 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2]”。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其次,我们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再次,我们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公民意识,公民要维权。但不得不承认一些社会现象,当今在我国有许多公民往往只强调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往往忽视自己应当去尽哪些义务,甚至专门躲避相应的义务。在当代这样一个开放、文明的时代,这种做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5.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共三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 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 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板书)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板书)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阅读教材P12—13,结合“法律导航”思考P13问题1: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板书)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五大类) 3、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三大类) (学生阅读教材将内容划起来) “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 ●案例分析: 小明从小爱好绘画,经常参加各种绘画比赛,有不少作品获奖。一天,班主任告诉小明:“你的那幅获奖作品编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啦!”但小明发现这本书出版了半年了,还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 物质保障。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义务权利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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