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公法学年会讲话稿)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探索和初步

(中日公法学年会讲话稿)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探索和初步
(中日公法学年会讲话稿)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探索和初步

(中日公法学年会讲话稿)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

杨海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中国现行立法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实践和理论界却在不断探索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否确立。总结学界的研究成果,目前对该问题的认识仍停留在初级阶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在实践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诉讼调解理论实践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得和解,人民法院的裁判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实践中,人们却从未停止过对中国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在目前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重新审视该制度的实践和理论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中国对该问题的理论探索和初步实践作一总结,以为人们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明确主题,指明方向。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基础及其实践

在中国,最早作出有关行政诉讼不得调解规定的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通知指出:“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就不适用调解明确作了规定;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在这样的前提下,理论界,甚至许多教科书也把“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并作出详细分析。1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虽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但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行政诉讼调解仍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在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而又能自圆其说,这种调解甚至被称为“协调”、“协商”、“庭外做工作”。由于没有实定法上的依据,行政诉讼调解显得有些过于随意,并使之异化成为某些法官手中的权力,“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促调”、“以拖压调”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和稀泥”式的无原则调解及压服式的非自愿性调解最直接的表现和结果无疑使得多年来撤诉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2在实践中。不仅撤诉的原因多种多样,而且撤诉的情形也是千姿百态,其中,非正常情形的撤诉却又占到相当的比例。在实践中甚至出现,有的法官还配合被告作原告撤诉的动员工作。3由此可见,现实中所存在的大量撤诉现象,尤其是非正常情形的撤诉又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立法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规定的合理性。

最近两年,国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更是引起理论与实务界对

1参见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6—137页。

2参见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37页。

3参见姜明安.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

行政调解制度探索的热情。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求:“要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对于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肖扬特别强调,“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

在地方,也有许多省份已经展开行政诉讼调解的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例如:2007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7年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要点,指出今年内全省将广泛推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力争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达到50%以上。2007年1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处理意见》(草案)在成都市法院第七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进行讨论,预计年内就可出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自2006年12月25日起在全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也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行政案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走和解的道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承担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研究》以来,组建了法官与法学专家组成的课题组成员,收集了全省今年来行政诉讼协调的典型案例,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积极开展各项调研工作,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和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举行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行政诉讼协调理论和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二、我国学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讨论的基本课题

在我国,对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际就已经展开了讨论,4学界也并没有因为立法的明确规定而停止讨论,而且近年来也呈现热烈的趋势。学界不仅针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了讨论,形成了相互对立的观点,而且对调解制度的设计问题的讨论也已展开。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主题: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基础理论问题

1.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及其基本属性

学界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的讨论,这主要表现为对调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上。一般观点认为,法院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虽然都包含了自愿、协商、让步的旨意,但两者是有明显的差别的。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调解可以说较多地受到法官的干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不受任何干预的情况下,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结果。5但也有学者认为,调解与国外的诉讼中和解实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在概念的选择上,调解更适于本土化。6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应建立和解制度而不应沿袭现有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以避免使用相同的“调解”用语而将民事诉讼超职权

4参见江必新:《行政诉讼与调解原则》,期刊网,李松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特点初探》,《河北法学》1987年第3期,方世荣:《论我国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诸项原则》,《中国法学》1987年第3期;柯昌信:《行政审判同样适用调解原则》,《法学》1987年第12期等。

5参见郑艳:《论行政诉讼法中的和解》,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23—24页。

6 参见刘少军、郝兴辉:《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

调解的弊端带入行政诉讼,因此,使用和解概念更为妥当。7也有学者就行政调解与行政协调等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认为“协调和解”与 “调解”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如果我们直接称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方式为“调解”,即有“违反《行政诉讼法》”之嫌。但也有人认为“协调”有规避法律之嫌。也有学者认为,和解与调解是世界各国的通用语,协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是为了规避现行法律而创造的概念,是否能进入立法中是值得考虑的。8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强调的是和解协议的结果;行政诉讼中调解是法院居间所作的工作,强调的是这一过程;而行政诉讼中协调则是一种笼统的概括,既指法院的居间的工作,也包括当事人作出和解协议的结果,是调解与和解的统一。

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有学者引用域外学者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和解,既属于诉讼行为,又具有实体法上的性质,9根据有关学者的阐述,诉讼和解应当具有一种公法契约的性质。10

2.行政诉讼能否调解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可否适用调解制度,这也是一个讨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最为基本的话题。对此,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观点:一种是否定说、另一种是肯定说,再一种是坚持适当适用行政诉讼调解的观点。对此问题的讨论,可以说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从总体上来说,主要集中于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公共利益在行政诉讼调解中是否会受到影响,二是公权力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自由处分的问题,三是审判调解是否影响审判权的性质,四是调解是否能保证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利。

否定调解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行政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许多人认为如果允许行政机关把法律授予自己的权力与相对人作交易,必然意味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被出卖,出让公权必然损害公共利益。11二是认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责,而无权自由处分国家权力,12因此,在对待行政调解问题上,人民法院也就不能以调解作为审理方式,更不能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13三是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任务,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判断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是法律,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不存在中间状态,无调解之余地。14四是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在资源、信息等方面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处于天然不平等的地位,双方难以达成平等自愿的调解协议。15五是从策略上考虑,在目前的撤诉制度事实上已起到调解作用的情况下,不宜再在立法上规定行政诉讼调解原则。16

与以上否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观点相反,学界有更多的学者不仅针对以上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而且从更为宽泛的领域论证行政诉讼调解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

7 参见白雅丽:《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5页。

8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举行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9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6页。

10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4页;吴庚:《行政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14页;南博方[日]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 年春冬季号,第95页。

11 参见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通论》,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12参见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中国法学》1997 年第1 期,第32页。

13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6页。张焕光:《行政法知识手册》,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6页。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14参见[台]吴庚著:《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 年版,第217 页;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黄永盛:《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68页。

15 参见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16参见朱新力、高春燕:《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75_81页。

几点。一是认为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调解制度存在的障碍。反之,禁止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完全游离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外,恰恰容易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规定人民法院主持行政案件的调解过程,可以借助于人民法院的审查,避免调解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17二是认为援引“公权不可处分”排除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在理论上并不成立。刑事案件调解能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得以运用,也说明了“公权不可处分”不是绝对的。自由裁量本身具有选择性、处分性,也为司法调解留有空间。18对此,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自由的行为,仍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并不可以任意地处置。19三是认为在进入行政诉讼领域后,双方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审理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平等地进行调解。20四是认为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21五是认为法院审判任务的加重以及诉讼机制的滞后的缺点也说明了诉讼调解的相对优点;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撤诉率的不断攀升,尤其是大量非正常撤诉现象的存在,更是需要对其加以规范,这些都说明了建立诉讼调解的必要性。22 六是认为行政模式的转变,也使行政调解存在生存的空间。现代行政不再拘泥于传统的高权行政而包涵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权力行政的客观事实。公权力理论已由原来的国家公权力至上向带有协商、合作精神的公权力转变。23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都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即便是羁束裁量行为,法律仍保障相对人在此中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有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性义务,从而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开辟了一个平等对话的空间。24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以上所提出的理由只是学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利弊所作出的分析,在学界更多的学者是坚持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只能有限适用,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肯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上,认为应对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设定并没有统一意见而是表现出很大的分歧。

也有学者在反驳否定行政诉讼调解观点的同时,并没有建议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全面适用,而是认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下适用行政诉讼调解。例如:有学者认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有实体处分权,而且调解形成的结果,不能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25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调解应当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分清,符合符合社会效益的原则。26有学者认为该行政案件首先应存在着自由裁量的空间,允许法院在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受法律法规严格

17参见卜晓虹:《反思与重塑: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9—22页;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4—78页;杨临宏:〈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思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反思》〉,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第12—13页。

18参见孙雁鸣、张海东:《关于行政诉讼应扩大有限调解范围的理性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第102页。

19参见沈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南京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第11—12页。

20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1参见李荣珍:《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载《海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17页。

22参见李俊:《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2页;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2—83页。

23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4参见白雅丽:《论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60—162页。25参见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65页。

26 参见李爱民、陆伟民:《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载《云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87页。

羁束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进行调解,27 等等。

在学界,许多学者在论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可性性或必要的同时,或者是否定“行政诉讼调解不可取”观点的同时,往往又具体列举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列举不可以调解案件的范围。例如:有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裁决、行政合同和具体行政指导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28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滥用职权的案件、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且仍有履行必要的案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不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超越职权的行政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29也有观点认为无财产内容的案件不能调解。30也有学者认为,对行政补偿案件与赔偿案件一样也可以适用调解。31还有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赔偿案件可以调解的立法规定提出置疑,认为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行政赔偿案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调解。32(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学界不仅就行政诉讼调解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讨论,也有很多学者积极探索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设计。从总体上来看,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几个方面,包括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的模式、法官在调解中的角色定位、调解的提出人、调解的次数和时间限制、调解的标的和效力等诸多问题。从总体上来看,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更多的只是建议,而缺少充分的理论阐述,因此,在学界所形成的观点也是大通小异,而又互不吻合。例如: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两大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要符合社会效益原则。33还有学者提出有限协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34诚信原则,35等等。对于调解的模式选择,有学者总结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有四种学说:包括调审合一说、调解分离说、调解分立说、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说36等。对于法官在行政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学界更是众说纷纭,却很少有人论证法官角色定位的基本原理何在。对于其他问题的阐述同样如此。

三、笔者对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的几点基本看法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暂时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否建立已经成为当今无法回避而又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重要课题。这不仅牵涉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中国现有制度中能否建立或者说行政诉讼制度是否需要将之纳入制度范围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关涉到现实中大量的撤诉等类似现象亟需规范以及如何规范的重大实践问题。换句化来说,单从社会现实的角度考虑,也需要法律对这些事实加以规范,即关涉到能否以行政诉讼调解的形式对之加以规范的问题。因此说,进一步

27参见陈诚:《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思考》,载《社科纵横》2004年第4期,第56页。

28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5—36页。

29参见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0江必新:《行政诉讼与调解原则》,(期刊网)

31参见参见卜晓虹:《反思与重塑: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22页。32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5页;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刘伟光:《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年第11期,第59—61页。

33 参见李爱民、陆伟民:《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选择性适用》,载《云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第87页。

34参见姜明安:《“协调和解”:还需完善法律依据》,2007年4月4 日《法制日报》第3版

35参见胡兰芳:《行政诉讼中行政和解刍议》,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35—37页。

36参见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6—37页。

加强行政诉讼调解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深入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仍需全面展开。从总体上来看,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研究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学界不仅对于行政诉讼调解的许多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而且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讨论也并没有全面展开。具体来说,行政诉讼调解概念的确定,实质上是调解制度精神的取舍,但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并没有深度。学界对能否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论是从肯定还是否定的观点,基本是对传统的几种观点的评价,却少有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出发阐述该制度是否可取,学界对调解制度本身的内涵属性仍需进一步加强研究。学界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适用条件以及范围阐述的随机性更是说明学界对该问题认识的不够深入。学界对于调解模式问题关注的不够更是值得引起我们谨慎,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现状来看,同一法官承担调解和审判双重角色的做法实在需要反思,而该问题却没能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如此等等。这些问题均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实务界的进一步探索。

第三,学界应当理性引进域外的相关经验。讨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需要实践经验和基本理论的研究,也应当积极引进域外的有益经验。学界不仅对域外经验的引进过少,而且有过于简单化的倾向。根据有关资料,对待行政诉讼调解问题在国外,不仅不存在统一的制度模式,而且在学界也有相当的争议。例如: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和解的明文规定,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可以和解,也存在较大争议。37支配性学说对于承认和解也采取非常消极的态度,法院似乎也在极力回避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诉讼案件。38但在行政诉讼司法实务上却承认当事人间的和解。与日本不同,德国《行政法院法》中存在关于诉讼中和解的一般根据的明文规定,该法第106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达成和解,以便全部或部分终结诉讼,在德国,每年也都有大量行政案件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39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新)对行政诉讼和解作出了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详细的规定。在英国,通常所说的调解是所有非诉讼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正式投诉和调解等形式,英国的调解与法官没有关系,它只能针对各方自愿进行调解,不能由法官主持调解,但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美国认为在一切裁量范围内是可以有协调的,因为其认为一切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裁量的。调解者参与协调的有些是个人,有些是私部门或其他无关部门担任协调员,进入诉讼阶段有些协调员是法官。协调不成,法官就不会再担任审理案件的法官。40因此说,中国应如何合理借鉴他国经验,不仅需要引进制度经验,而且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

第四,加强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调研工作刻不容缓。理论最终仍需回归到实践。中国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讨论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对于撤诉问题的关注),同样,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否建立仍需要实践的检验。笔者认为,在实务部门虽然积累了许多经验,但这些经验更多的只是对是否需要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回答,而并没有回答“建构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实践中现实存在的调解制度仍值得反思。这完全可以从反对调解制度学者的观点中看出我国现实中存在的调解制度的不足。因此说,我们不仅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而且应该有目的,有步骤的加强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考察和探索,甚至是试点工作。

37参见南博方[日]著,杨建顺译:《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 年春冬季号,第89页。

38参见南博方著:《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 杨建顺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第89页。

39根据西德行政法院的判例集,有大量地方税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地方开发关系、公共用地强制取得关系等的诉讼中和解案件。根据白石法官的报告,虽然各地并不完全一样,但一审案件的约25%—40%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白石健三著《关于德国的行政裁判》,载《法曹时报》第9卷第11号,第40页)。转引自南博方著:《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89页

40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举行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第五,笔者对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完全不同于审判制度的价值理念,对于该制度的建立并不能局限于在诉讼制度的框架内加以讨论,而应当在更大的行政法治的范围内加以思考。首先,调解制度的建立是否需要与诉讼制度衔接,以及如何衔接等问题均需要学界深入思考,在中国现有体制下,讨论这些问题尤为重要。笔者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要和我国现有的审判程序保持一定的距离,例如审判法官与调解法官的分立,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审判制度相互衔接,以保证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也需要完善和配套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正如台湾学者所言,行政诉讼调解需要行政程序的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如下机制基础上才能形成协调的良好基础:行政约定;行政承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41再者,行政诉讼调解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在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讨论调解制度,人们往往很少关注到行政主体行为的实体法性质。行政主体行为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到行为的效力等重大理论问题。笔者赞成有学者提出的行政诉讼调解属于公法契约性质的基本观点。42而对于这点,与我国学界强调调解行为的效力应当等同于判决行为的观点是有差异的。这点需要学界认真思考。最后,行政诉讼调解的标的问题也是学界需要认真讨论的重大问题。这不仅涉及到调解法院的管辖权限范围,而且涉及到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以及调解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基础。调解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或双方利益的妥协的范围,这完全降低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功能。笔者认为,调解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应当是为实现其更为久远的行政目标,而不是妥协;对于当事人来说,应当是以当下的合理的获利并保证将来更好地服从行政法律管理;而在这一点上,法官只能起到确认和撮合的作用。而这也是对国外基本经验的总结所得出的结论。

41信息来源于2007年4月13日——15日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大讲堂举行联合主办的“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

42南博方著:《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上),《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89页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中学生开学国旗下讲话稿

中学生开学国旗下讲话稿 中学生开学国旗下讲话稿 在当下社会,能够利用到讲话稿的场合越来越多,讲话稿包括人们在工作场合当众发表的口头讲话文稿,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所发表的讲话文稿。怎么写讲话稿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学生开学国旗下讲话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学生开学国旗下讲话稿1 老师们,同学们!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美好理想,也都应该实现自己的美好理想。,我想借此机会给大家说几句心里话: 一个北大的学生曾说了这么一句话:“牛顿死了,爱因斯坦死了,假如我再不上北大,科学的未来怎么办?”一句十分幽默的话语道出了这位学生的心中理想,也就是说,正因为有目标、有理想,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再加上平时的努力与积累,他实现了自己的大学梦。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一个理想:长远的理想也好,短期的目标也罢,哪怕是一天、每一节课若有一个计划也是好的。天天清晨,迎着凉爽的微风,问一问:今天我应怎样努力?天天放学,对着落日的余晖,想一想,今天我有多大上进?我相信,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只要持之以恒、不懈努力,胜利就一定会属于你!

当然,成功必须开始于奋斗。比尔*盖茨曾经说过:“生活不分学期,你并没有假期可以休息,自己找时间做吧!”纵观古今中外各个领域的成功者,哪一个不是为了理想,不畏困难,人生不止,奋斗不息呢?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的家庭情况不好,我的基础比别人差,我的父母不在身边等等,因此上课不敢举手发言,下课也不敢请教老师,有时候,只能不会装会、糊弄自己,到头来,倒霉的还是自己。我想告诉同学们,学习是不能有半点马虎的,每一天,每一秒都应该认真对待。因此,要想使自己的学习走向成功,我们就要脚踏实地地学习。学生嘛,当然学习是你的本职,脚踏实地地学习是走向成功的关键。因此决不要放弃,请记住:试试能行,拼拼就赢。基础不是最主要的,专心与否才是最关键的;不要为自己的懒惰找理由:比如,初一的同学刚学英语、初二的同学刚学物理、初三的同学刚学化学,能说基础差吗?不是所有学习好的同学他的父母都是老师、她的父母都在自己身边。所以,爱好是最好的老师,勤奋 是成功的唯一途径。也许没有父母的陪伴更能锻炼自己的自理能力,为以后走向社会、适应社会奠定基础,不是很好吗?当然,学习成绩突出的同学,要戒骄戒躁,虚心向上,努力拼搏,奋勇争先。 另外,大家还要记住:成功始于奋斗,细节铸就完美。也就是说细节决定成败。我想同学们中想做大事的人很多,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肯定很少。有的同学想当科学家,有的想当研究生,有的想当大老板,有的想当国家领导人等等,这些理想都是很好的。但是我还想告诉大家,一切来源于你不断的积累。密斯德罗是20世纪世界四位最伟大的建筑师之一,在被要求用一句最概括的话来描述他成功的原因时,他只说了五个字“魔鬼在细节”。他反复夸大的是,不管你的建筑设计方案如何恢弘大气,假如对细节的把握不到位,就不能称之为一件好作品。细节的正确、生动可以成就一件伟大的作品,细节的疏忽会毁坏一个宏伟的规划。我们的学习更是这样,成败往往决定于一个很小的细节,一个字母会使一个单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定性文件,总称为 [ ] A.行政规章 B.部门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下列哪一项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 ] A.辞退 B.辞职 C.免职 D.降职 3.公安机关对酗酒闹事的人强制进行人身约束的行为,生效规则是 [ ]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4.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 ] A.须征得相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B.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C.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 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的监督 5.某税务局的行为哪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 A.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用车的行为 6.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两个行政法规而只适用了其中一个行政管理法规的,是 [ ] A.滥用职权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主要事实不清 D.违反法定程序 7.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 ] A.该社会组织行为 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既是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8.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 ]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 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 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 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 9.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 ] A.给付义务 B.缴纳义务 C.履行义务 D.不作为义务 10.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 ] A.不具有强制力 B.具有强制力 C.部分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11.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不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是 [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惯例 12.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 [ ] A.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B.有一部统一的法典 C.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有一部统一的法 D.我国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多数国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 13.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名称、完整的编制及组织法规,这种行政单位应是指 [ ] A.行政组织 B.行政机关 C.行政机构 D.行政团体 14.下列行政行为中,( )是双方行政行为。 [ ] A.行政处罚 B.行政合同 C.行政委托 D.行政复议 15.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 ]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C.原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人有权变更 16.某一行政部门行使了另一部门才能行使的职权,这属于 [ ]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行政侵权 D.拖延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17.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这是行政行为的 [ ] A.确定力 B.拘束力 C.公定力 D.执行力 18.行政复议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及其答案

一,解答题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有一项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2.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堆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3.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方面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4.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论述题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a,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征用的内容既包括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也包括相对提供劳务或行为上的作用;而行政征收的内容一般只限于相对的财产权益。b.使用情形不同。行政征用具有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征收则是在正常情况下适用。c.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征用的财产时行政机关为了应急所用,只是暂时取得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转移;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征收而转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发生权本改变。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b.财产

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摘要]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调解被变相的适用。文章将开篇提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行政诉讼调解的相关理论,从而得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展望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未来,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调解;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上,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在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中,甚至被解读为不调解原则。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当时行政处罚案件占据行政案件的大部分,没有留下多少的变通途径和调解余地。 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调解制度之所以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建立,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行政主体的公权力不可处分性,而调解的前提需要当事人具有处分权;二是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审理的结果要么是合法、要么是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没有第三种选择;三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具有优势性,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平等,通过调解协议难以达到纠纷的解决。 司法实践中,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2年到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分别为37.5%、41.7%、44.3%、50.6%、53.9%、57.3%、49.8%、45%、37.8%,又如,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全国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决定后,原告自愿撤诉32146件,占总数的33.82%,同比上升12.13%。①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必要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把调解制度适当地引入行政诉讼中,为调解在立法“扶正”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与民间调解关于调解机构、程序、内容、结果的随意性不同,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调解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 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要把握好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还应明确其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诉讼中的和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相互让步以终结诉讼,解决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②可见,与调解相比,和解没有第三方的介入,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程序,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以求纠纷的解决。另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其效力不如调解效力。 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诉讼调解是指行政案件中,在被告行政主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法院基于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协商原则,主持双方协商以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调解并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行政案件中。只有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权,因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调解。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功能

初中国旗下讲话稿

初中国旗下讲话稿 初中国旗下讲话稿 (一)同学们,老师们:早上好!今天我想对同学们说,我们应该学会感恩。在物质生活富裕的今天,我们许多同学不懂得珍惜幸福生活,觉得这一切是应该的,也不懂什么是感恩,只知道一味地索取,从没想到过要回报。其实,自然界到处都是感恩的和谐和平衡:大海给了鱼儿一个广阔的天空,因为感恩,鱼儿回报给大海一片生机;天空给了鸟儿飞翔的领空,因为感恩,鸟儿回报给天空一处美丽;大地给了树木一片沃土,因为感恩,大树反赠给大地一丝凉意。大自然都懂得感恩,更何况我们人呢?感恩,是的做人的基本准则之一。而这一做人的基本准则却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不容易。感恩,是一种品德。感恩的人,常常能感受到空气的温馨,阳光的明媚,亲情的真挚,友情的珍贵。感恩的人,会对养育我们的父母心存敬意,对教导我们的老师心存敬意,对帮助我们的朋友心存敬意……一个感恩的人,对社会、对他人、对生活和学习,会充满感激,且这感激之情又会转化成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孝敬父母、奉献社会的动力和行动。 20**年春节联欢晚会上的《千手观音》,让全国观众的感官和心灵受到了一次洗礼,更让人为之震撼的是,表演者全都是残疾人。他们双耳失聪,听不到任何声音,却能着音乐的旋律翩翩起舞,聋哑人跳舞蹈是谈何容易的事!但每一个音符都勾勒出他们热情洋溢的青春,每一个动作都摇曳着他们对生命的感悟。她们用真诚的感恩之心在舞蹈,在表现。他们把对社会,对亲友,对关爱他们的人们的感恩

之情通过舞蹈演绎得淋漓尽致。感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这个优良传统,“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感恩,不像你想想得那么遥不可及,它做起来也很简单。当他人向你投来美好的目光时,你要回赠一个亲切的眼神;当得到他人的帮助时,你要投去一个甜甜的微笑;当受到他人的鼓励时,你要说声“我会努力的!”同学们,让我们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感恩父母给我们生命、对我们的养育;感恩社会对我们的关爱、感恩老师对我们教导、感恩学校对我们的培育;感恩他人对我们的帮助……让我们学会感恩,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去感谢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初中国旗下讲话稿(二)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我们全体师生刚刚度过了一个安全、充实、愉快而有意义的暑假。今天我们怀着愉快的心情,精神抖擞地回到学校,拉开了新学年学习、工作的序幕。本学期我们迎来了4名新老师和76名新同学。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过去的一年中,学校取得了一系列集体荣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同学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结果,更是老师们用心血和汗水为同学们铺垫成功之路的结果,是全校师生共同奋斗的结果,它必将鼓舞我们满怀信心地迎接新学期的开始。本学期,我们将向着更高的山峰攀登,那么作为学校的一名学生,我们应当怎么做呢?在这里我想代表老师们谈点希望。我们希望付出的种种努力能够有所回报,我想,同学们优异的学习成绩和良好的行为规范应该是对我们最有意义的回报。 一、争做文明守纪的好孩子。本学期学校将加强养成教育,同学们在行为习惯上,继续发扬讲文明、懂礼仪的好风貌。在和同学的相处中,高年级的哥哥姐姐要爱护低年级的小同学。在课外活动时,上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试卷3

《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学》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行政规章与国务院部、委规章不一的,由( )。 A. 参照地方行政规章 B. 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C.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D.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答案: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4、人民法院以( )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A. 主要证据不足 B. 违反法定程序

C. 超越职权 D. 滥用职权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C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A. 15日 B. 一个月 C. 三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A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A. 3日 B. 10日 C. 15日 D. 30日 答案:B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8、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内作出终审判决。 A. 一个月内 B. 二个月内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 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 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 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工作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报送备案制度的规划(最新)

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工作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报送备案 制度的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水平,降低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改进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x〔x〕13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规划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诉讼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咸辉主席在今年3月召开的x 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x年以来全区行政案件数量成倍增加,行政败诉率达到22.85%(x市x年的行政败诉率高达58.49%)。败诉率高,既有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客观因素,也有依法行政不到位、不规范的主观原因。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强化法治意识,认真落实《xxx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提高政府法治化水平。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把行政诉讼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和改进行政诉

讼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应诉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依法界定执法权限和职责,明确本单位每一项执法行为的主管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向社会公布。 2.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诉讼工作的领导,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时了解进展情况、落实出庭诉讼规定。要加强行政诉讼工作力量,配齐配强具体诉讼工作人员。还要建立法律顾问协助办案制度,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协助办理行政纠纷案件,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及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3.落实行政应诉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根据《xxx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全面掌握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分析研究争议焦点,在应诉过程x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争取调解解决纷争,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20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法院;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就在题后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行政拘留是我国最重要的行政处罚(√ ) 2、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应先经行政机关复议(×) 3、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对等的(×) 4、行政诉讼期间,采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6、行政规章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7、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 8、行政赔偿请求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政府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含义是相同的(×) 10、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第三人(×) 11、某行政主体于5月2日对公民甲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要求甲于5月17日前交清罚款但甲因故于5月 20日才收到罚款决定书。该罚款决定对甲的生效时间应为5月17日。(×)12、某省公安厅在请示公安部同意后,错误冻结某企业银行账号而引起行政赔偿。这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 13、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而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14、公民甲穿上警服,冒充公安局民警,以其名义“抓赌”,打伤赌博嫌疑犯四人。市公安局应对四嫌疑犯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公民甲追偿。(×) 15、某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本市机动车辆单日单号、双日双号通过长江大桥。”改市人民政府发布规定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 16、某环保局任意改变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17、某书店贴出“偷一罚十”的告示,并对偷书10元的某顾客罚款100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18、某乡人民政府以《工作简报》形式通报对149名农民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由于乡政府以《工作简报》的方式“通报”决定的,因而没有必要送达被处罚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性行政违法(√) 19、经授权的某大学考虑到张某多年未评上教授,因而在本年度的教授职称评定中予以批准。这种职称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20、某税务局对买卖股票逃避征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该罚款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简述我国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简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4、简述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 答案: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 (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简述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6、简述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内容。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其具体要求有:(1)依法办事,不偏私;(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5)不单方接触;(6)不在事先未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7、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

初中生国旗下讲话正能量演讲稿5篇

初中生国旗下讲话正能量演讲稿5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古人云:“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高尔基说: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每当我们打开书本,它总能够教给我们 很多。 翻开略带清香的书页,洁净的纸上迸出一些辞句:“退一步天高 地阔,让三分心平气和”,总会溢出一种智慧――宽容。书本告诉我们,宽容是一种高尚的品德;父亲告诉我们,宽容是一种成功的心境;母亲告诉我们,宽容是烘焙感情的暖炉;老师告诉我们宽容是一把解 读人生的钥匙。一颗拥有宽容的心,就像天空一样高远,像大海一样 深邃,它超脱于凡尘俗世的琐碎,情系于朗朗乾坤的潇洒。生活有了 宽容,我们的天空不再阴霾风雨;我们有了宽容,生活的土壤一派盎 然春意。 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他人之过,我辈一笑处之”的宽容,不过宽容并非单纯的容人容事,我们应更全面地看待它。 宽容是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宽容者心怀天下,以一天下之 心而为天下之事。于兵马乱世,他们挺身而出,安定四方;处太平盛世,他们“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宽容者心中,不 但有人、朋友,更多的是国家、是民族、是天下苍生。他们能够“为 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能够“指点江山,激扬文字”,能够“捐躯赴 国难,视死忽如归”!试问倘无司马迁为天下修史之决心,何来“无 韵之离骚”?又试问倘无千万革命先辈胸怀天下的赤子之心,何来今 天的共和国?他们都是历史的强者,在他们身上都闪耀着一种光 芒――宽容。 宽容还是对优秀多元思想的兼容并包。“大海不择细流,方能就 其深;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勇于包容他人的思想,博采众

长,也是一种宽容。正因唐太宗能虚心接受魏徵的谏言,才成就一代明君。唐王朝始终以一种大国气度容纳天下,才为世界所敬服;而反观明清二朝,却严令禁海,闭关锁国,枉称大国,而无大国之气度,终将中国拉入了落后的深渊,酿成中国难以回首的百年耻辱,读史当明理,作为我们,要以史为鉴,志存高远,万不可因一时得失而迷失自我。 人常言:“比大地广阔的是海洋,比海洋广阔的是天空,比天空广阔的是人的胸怀。”在中学时代,我们不但要努力学习知识,还要学做人,学做一个宽容的人;从不因一时意气斤斤计较,而是严以律已,宽以待人,与人为善,团结奋进。 学会了宽容,成于中而形于外,我们自然就拥有了气质与风度;学会了宽容,我们才能虚怀若谷地汲取更多的知识,学会了宽容,我们才能铸就为天下人谋利的胸襟和抱负,我们的理想才会如雄鹰般飞翔! 看庭前花开花落,望天边云卷云舒。同学们,让我们学会宽容,以一颗宽容博大之心迈步前行! 【篇二】初中生国旗下讲话正能量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这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珍惜时间》。珍惜时间,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 古人就告诫我们:“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我们很多同学都能把这首诗背的滚瓜烂熟,但是你能真正懂得它的含义吗? 商人说:时间就是财富;农民说:时间就是粮食;医生说:时间就是生命。同学们,你们说时间是什么呢?其实“时间是最公平的裁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试题2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单选题(每题3分,共15道小题,总分值45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本应自己制定的某一方面的立法权,授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行使,这种立法是() (3分)A职权立法 B一般授权立法 C特别授权立法 D创制性立法 2. 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 (3分)A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 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 C行政机关颁布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 D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 3. 下列关于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 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3分)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调整范围不同 B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反复适用不同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程序不同 D行政机关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同 4. 行政复议应以下列何方式结案( ) (3分)A裁决 B判决 C调解 D批复 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的是() (3分)A行政公署 B居委会 C区公署 D街道办事处 9. 行政立法是() (3分) A 是行政性质的 B

是立法性质的 C 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 D 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共同行为 6.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3分)A经授权的行政机构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B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C接受有权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 D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7.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为罚的是___。 (3分)A行政拘留 B劳动教养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没收非法财物 10.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3分) A 记过 B 警告 C 撤职 D 开除留用 11. 依据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___。(3分) A 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B 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C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D 法规性立法与规章立法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自考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7.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8.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9.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10.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1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1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4.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 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15.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 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 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 的各种诉讼活动。 16.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 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 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7.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 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 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18.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 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 期再审理的制度。 19.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 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2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 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 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 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21.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 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 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 序。 22.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 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3.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 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 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 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2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 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 动。 26.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 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 损失的诉讼。 27.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 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28.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 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 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30.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 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 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③行政诉讼裁决机 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 利诉讼。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赔偿之诉。③实体违法之诉、程 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②空间效力。③对人的 效力。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 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②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 形成的法律关系。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 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 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 的法律关系。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 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 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行政诉讼 法律关系的内容。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 体。 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②普遍指导性。③法 律效力性。 7、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