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和法国民法典-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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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和法国民法典

1 拿破仑与民法典的制定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

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经过多次修订, 现在仍在法国施行它的名称曾经几次变更。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 年改称为《拿破仑法典》,1816 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 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 但从

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称。

在拿破仑掌握政权并获得一个稳定的政府前, 法国虽有制典的努力, 却无成典之果。拿破仑上台后就充分认识到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及其巨大意义。拿破仑上台不到一年, 就任命了起草委员会,并亲自领导该项工作。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主持成立

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任命特龙歇、普里亚梅诺、马勒维和波特利 4 位著名法学家组成起草委员会。这 4 位法学家分别来自法国南部的成文法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区, 代表了法国各地的法律观点。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

于1801 年元旦将草案印出, 送交各个法院和参政院讨论、修改、审议。据记载, 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102次审议草案的会议方

得定稿, 然后陆续分篇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

拿破仑法典编撰委员会的四位成员, 实际上并没有提出要建立一种全新的制度。他们努力用他们的所有知识、经验以及智慧

去影响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平稳过渡, 以便在北方的习惯法和南方的罗马法以及旧观念和革命的观念之间达成双重的妥协。波特利作为法典四位起草者中最著名的一位, 在法典起草会议上曾指出,

立法应避免走两个极端: 过于简单化或过分复杂化。

过于简单化会使关切公民最大利益的法律缺乏规定和保障。

过分复杂化, 企图事无巨细, 预见和规定所有事物, 则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事实上, 社会的需要千差万别, 人们之间的交往各种各样, 他们的利益也是多方面的。民事关系如此多样, 立法者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所有事情。如果法律规定的过于详细, 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 那么法律就需要不断修正, 从而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不安全感。立法者在立法时, 应对法律有一个总体认识, 制定出可以被广泛使用的法律规则, 而不要试图去解决随时随地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关于立法和执法的关系,波特利指出, 当立法清楚明确时, 就必须遵守; 当立法模糊不清时, 就必须对法律的条款作认真仔细的分析。如果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 就要对习惯法加以考虑

法典草案在参政院审议时,虽然政府工作十分繁忙, 但他还是抽出相当多的时间参加讨论。在该院讨论法典草案的102 次会议中,有半数以上是由拿破仑亲自主持的。从近代法制史来看

还没有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家对制定民法典给予这样大的关注。拿破仑主持会议时, “倾听着法学家们的讨论, 当讨论快要纠缠不清时,他便出来, 理出个头绪, 并以醒目的方式, 把结论归纳出来” ,他阅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 将其融汇贯通,并且从法律、政

治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讨论,从而以其特有的才能和智慧, 压倒了一切人, 成为使所有的人都为之吃惊的人物。正是由于拿破仑亲自参与立法工作, 才使民法典草案得以迅速通过。

2 拿破仑及其民法典对历史的影响

当时只有34 岁的拿破仑在民法典起草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显得分外夺目和耀眼。从指导思想、具体制度乃至法典语言, 我们都能发现拿破仑的影响。他说“革命的任务已经完成, 从此历史开始了,现在不是空谈哲学的时候, 要做的是统

不能以形而上学来进行统治……国家不是靠意识形态来

赢得其光荣的” , 他还说“制定法典是为了治理国家, 而不是进行抽象的哲学思维”。⑤根据他的设想,民法典必须是每个法国

公民人手一册的通用读物, 它将和《圣经》放在一起成为直到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法国民法典被后世公认为语句优美行文流畅的文学杰作, 与拿破仑不能说没有关系。他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但是他能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纠

缠于法律技术上, 他反应敏捷, 常常避繁就简、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实质。当法典在立法会议上遭到抨击面临否决时又是他采取灵活的手腕迂回地达到目的。正因为如此, 拿破仑才特别珍爱这部法典,1807 年将它改名为“拿破仑法典”。随着他在欧洲大陆上南征北战“拿破仑民法典”也被传播到各地。

拿破仑曾说:我有一个梦想, 要让法国的农民能在油灯下读

懂自己的权利。在其主持下,1804 年 3 月21日正式公布。从此,

每个法国家庭的床头多了一本休闲读物-- 《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实则为普通人撑起了一把在政府权力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保护伞,自有了这把伞,政府权力不再能随意侵入公民自主领域。它确立了“天赋人权”理论,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这些理论赋予了民众独立的人格, 培养其契约精神, 塑造其诚信品格,至今此精神仍在闪耀。

注释:

① Alain Levasseur, Code Napoleon or Code Portalis? 43

Tul. L.Rev.762, 764, 1969.

② Andr e Palluel, Dictioruutire de l' Empereur (

拿破仑皇帝词典),Paris, 1969, p. 244

③ Olivierorae Ete au, CODES AS STRAIGHT JACKETS SAFEGUARDS, AND ALIBIS : THE EXPERIENCE OF THE FRENCH

CM ④ L CODE, North Caroli na of In ternatio nal Law and Commercia Regulation Winter, 1995.

⑤ 罗斯: 《拿破仑一世传》, 商务印务馆,1977 年版,上卷第

295页。

⑥ 《比较法》大木雅夫著, 范愉译, 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P173-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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