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1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9317021010.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1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2.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共6点,重点掌握1,2)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对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

(1)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 日) (2) 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

日) (29) 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 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 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 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差不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治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 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依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讲义 企业改制必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管下,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结合本次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讲解。 一、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具体操作 (一)账务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首先要进行账务清理,企业账务清理应当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以下账务清理工作: 1、企业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规定,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3、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认真清查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4、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对企业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02年的分值为4分。 2002教材的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三节: (1)对”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进行了彻底地调整(注意多选题); (2)取消了原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确认制度,增加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重点); (3)增加了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注意《证券法》的综合题)。2003年教材没有变化。 本章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岀,考生应熟练掌握最近3-5年的试题,注意2002年以前有关"资产评估"的试题 与现行规定不符,不要恋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考点精讲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P65) 1、合并、分立(2002年新增) 2、消费性资金的使用 【例题1】发生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2001年) 【答案】V 4、对外投资(P70) 【例题2】某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4亿元,现该企业对外投资为人民币 1.2亿元,其再次对外投资的 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亿元。(1999年) A.3.2 B.2.64 C.2 D.1.36 【答案】C 【解析】国有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因此,该企业再次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 6.4 X50%- 1.2 = 2 (亿元)。 【例题3】甲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00年1月向乙国有企业投资1000万元,2000年末甲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2001年初,甲企业计划向丙国有企业投资。根据有关规定,甲企业对丙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万元。 A. 1000 B. 1500 C. 2200 D. 3000 【答案】D 【解析】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因此甲企业对丙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8000X50%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单位:得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项选择题:请从提供的答案中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结果填列空格内,第一小题为1分,共50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10月1日 B、10月28日 C、10月30日 D、10月31日 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A、投资人 B、出资人 C 、经营者 D、管理者

6、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责任。 A、安全完整 B、财务监督 C、保值增值 D、效绩评价 7、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侵害 B、侵占 C、侵犯 D、侵吞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 (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 C、国有资产统计管理机构 D、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 9、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 )职责。 A、投资人 B、经营人 C、管理人 D、出资人 1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 A、制度 B、规定 C、章程 D、办法 1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 )批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D、本级人民政府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下列国有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的是()。 A.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 B.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C.国有控股公司的副董事长 C.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长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教材61页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的出资比例为40%。2003年中方在企业设立时以厂房、场地使用权出资1000万元,2004年合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200万元再投资,2005年合资企业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6年8月该合资企业决定解散,外方将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留给中方使用,根据以上资料,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万元。 .1400 C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点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根据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为:(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万元。(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1000×40%=400(万元)……(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本题中为200万元,四项合计为1800万元。 3.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但未履行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2)国有企业参股投资创办的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4)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无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才界定为国有资产。教材65页年12月,某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为350万元,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为850万元,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为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应界定为国家股的数额为()。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国有资产法习题及答案施磊

单项选择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 A 权益 B 权利 C 权力 A 2、《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B 国务院 C 财政部 2、B 3、《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A 职工代表大会 B 民主选举 C 员工大会 3、A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等出资人权利。 A 选择管理者 B 决定生产经营计划 C 任命监事会主席 4、A 5、《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A 政府审计 B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C 经济效益审计 5、B 6、《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决定。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 国务院 C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6、A 7、《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A 产业政策 B 中长期规划 C 环保政策

7、A 8、《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A 股东 B 关联方 C 控股公司 8、B 9、《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A 等价有偿 B 独立 C 透明 9、A 10、《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A 财政部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务院 10、C 11、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A、2005年 B、2006年 C、2007年 D、2008年 11、D 12、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起施行。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月 D、6月1日 12、C 13、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A、机关单位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企业 13、D 14、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A、人大 B、政协 C、国务院 D、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C

09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 B.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C.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D.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积极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下列对此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 B.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C.有权任免而非建议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D.无权任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其董事会决定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 B.发行债券 C.分配利润 D.进行重大投资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审议通过。 A.股东会、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B.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C.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D.国有企业中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期间为()。 A.3年 B.5年 C.10年 D.终身 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B.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制度汇总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资产评估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它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 3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类法规 (基建科整理) 2001年 关于印发《2001年铁路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3号成铁财[2001]67号转发 第九条每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末账面国家所有者权益+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国家所有者权益 2、净资产收益率=剔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的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2]×100% 净利润=企业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账面净资产+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当年净利润-客观原因增加的当年净资产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运输营业利润率=(运输利润÷运输营业收入)×100% 5、货运直通吨公里收入率=货运直通收入÷(货报16发送吨管理-货报12管内吨公里)×100% 6、运输收入增长率=(本年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平均运输收入×100% 7、投资收益比率=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总额×100%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9、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不良资产总额)×100% 1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1、货车日产量增加率;12、机车日产量增加率;13、换算周转量增加率;) 关于印发《成都铁路局房建设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铁房[2001]122号 二、基本模式及内容 2、多元经营企业占用的房建设备 (1)单独占用的整栋房建设备,可作为路局(分局)对多元企业的投资,由该企业负责保值保级保安全,按路局规定上缴投资回报。 (2)单独占用的非整栋或除上述(1)项以外的其他整栋房建设备,按路局规定上缴资产占用费的须将产权产籍权证、台账及技术资料交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 (3)局(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分中心)对上述房建设备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三、大维修运作方式 4、多元经营企业占的房建设备,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一是运输企业和多元企业建立租赁和被租赁关系;二是建立买卖关系;三是建立投入和被投入关系。凡是建立了买卖和投入、被投入关系的,由多元企业自行负责该房建设备保值保级和安全使用。 关于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铁财[2001]94号成铁财[2001]294号转发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法(2014)第10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1.doc

经济法(2014)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1 第十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 B.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C.重要基础设施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D.重要自然资源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职工代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必须有职工代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

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D.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均应当有职工代表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区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符合主业定位并对区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区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进行推荐,经区国资委认定后公布。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产(股)权变动,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七条请示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区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及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区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宜。 (五)区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号等; (六)区属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七)区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除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前扣除条件)之外的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度解读《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 2009-05-07 08:21:02 阅读:3174 选择字号:大中小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有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国资法》“破茧而出”,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资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国有企业依法运营好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国有经济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 《国资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怎样准确把握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国资委应该怎样履行出资人职责?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有哪些规定?下面对《国资法》进行一次全面解读。 1、国有资产的分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理论,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三类。《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进行规范,行政事业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进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国有资产法(草案)》将调整范围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其修改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看,先对企业国有资产立法是符合实际的。 2、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正确认识企业国有资产,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权益”是指国家对企业中的国有净资产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指的是价值形态。这里,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上就是企业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样规定,有利于解决出资人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问题。一般来说,出资人不能直接支配企业中的实物资产,只能按照自己所投资的份额,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除直接投入企业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外,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借入资金,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二是国有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三是国家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四是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五是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包含了金融类国有资产。国家对金融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与企业国有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