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爱上历史课】

主张德治,通 过道德教化民 众,仁和礼的 手段
人
并不适应兼
性
并战争的需
善
要,不被统
治者接受。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以法为 (韩①②颁非君君行:主主法要赏令以罚,法分奖、明励术,耕、臣战势民)驾必驭守臣法下令。。教师手””段“法以和吏刑为的
适应统治者 人 需要,利于 性 富国强兵和 恶 君主专制,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 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 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 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 “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①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 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 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 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 家训之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 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 范。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推动秦统一。
(4)影响: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 积极:
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 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
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
展;
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
君子恭敬搏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清朝 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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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

论述中华法系的特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
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
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特点:礼法合一,以儒为主。
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
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
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
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
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浅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多种特点,下面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视道德伦理。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法律的实施不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依赖于人们的道德修养和自觉遵守。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强调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鼓励人们秉持正义、公正和诚实的价值观,同时倡导家庭、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和睦。
这种特点使得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与道德伦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其次,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二是注重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和规范的重要性,倡导以仁爱、容忍和谦逊为核心的人际关系观念,这种观念也贯穿在古代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中。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审判官和律师都要遵守公正和诚实的原则,而不是为了私利而歪曲事实或欺骗法庭。
此外,儒家思想还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于家庭纠纷的处理通常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的方式,这进一步体现了儒家思想在司法制度中的影响。
第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三是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与代表性。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层级。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分为君主法、官法和部族法等等,可以灵活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通。
同时,司法制度的决策过程也注重听取各方利益的代表意见,以实现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在古代中国的审判中,通常会设立审判人员和审判代表,旨在确保审判决策的多元化和公正性。
这种灵活性和代表性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利益关系,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四是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司法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制度,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得到有效执行。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非常重视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的确凿性,正所谓“宁肯误杀,不肯错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君子无刑
【与仇人私和】
【居丧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礼记•丧礼】
闻亲丧,以哭答使者, 尽哀而问其故
父母之恩,昊天莫报 荼毒之极,莫若闻丧
搓麻将、卡拉OK 夫妻不能同房 头三天不能吃饭
石头木头做得枕头 不能打牌、 不能用褥子、被子
三天后只能喝粥 一年
三年不能洗澡 不能喝酒 不能吃肉
只能吃蔬菜
明·冯梦龙 《醒世恒言》第八卷
TIME: 宋仁宗景佑年间 LOCATION: 杭州
刘秉义
孙寡妇
刘秉义
孙寡妇
刘璞
珠宜 玉郎
刘秉义
孙寡妇
刘璞
玉郎
刘秉义
孙寡妇
慧娘
玉郎
此处省略500字
一见钟情,竟成好事
裴政 刘慧娘 孙玉郎 徐文妹
但是为什么中国古代会虚 构这个故事,而且会把它 改编成黄梅戏?
皇帝
【国 = 家】
臣民
孝是维护等级秩序的生命线, 是维系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 生命线。
?
【孝感动天】
舜
三个恶人 父亲 后妈 后妈的儿子
舜
[yín]
父顽,母嚚,弟象傲
愚昧顽钝 貌似愚悍 不灵活 实则狡猾 自高自大
奸计一
奸计二
奸计三
三个恶人 父亲 后妈 后妈的儿子
舜
三个恶人 加倍 孝敬 父亲 加倍 孝敬 后妈 加倍 疼爱 后妈的儿子
绞监候
TIME: 嘉庆二十五年 LOCATION: 陕西 Miserable person: 牛高氏
杖一百 流三千
礼不仅高于法律,而且对于 法律有着重要影响
特点之二 无讼主义
教育家 哲学家 政治家 法学家
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 期末考试高一历史试卷第六题 孔子在担任鲁国大司寇期间,大 力打击假冒伪劣,使市场秩序一 片井然。如羊贩子‚吴狱氏不敢 朝饮其羊‛,也就是不敢再像以 前那样早上卖羊前先让羊多喝水 增加重量,对材料认识错误的是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

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研究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特点1. 重视形式古代中国契约制度对形式要求极为严格,一般需要由当事人双方或代理人亲笔签字,并附上自己的印章或印鉴。
此外,还需要双方宣读合同内容以确认双方明确理解,并且需要见证人在场作证。
这种对形式的重视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契约的严格约束,旨在维护契约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权益。
2. 讲究信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非常强调信用问题。
在签订契约时,当事人需要郑重保证自己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诚信是成功商业关系的基石,讲究信用的契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3. 契约分类古代中国契约主要包括租借、买卖、借贷、雇佣等多种类型,每种契约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些分类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多样性,同时也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保护。
二、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1. 促进经济发展古代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商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在契约制度的约束下,商人和个体经济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规范的交易,有利于资源配置和市场的运作,并促进经济的繁荣。
契约制度的存在也提升了商人和个体经济主体的信心,增强了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维护社会秩序古代中国契约制度的规范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契约作为一种法律约束,能够有效防止和解决争端和纠纷。
当事人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契约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这将有助于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并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影响法律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一定影响。
契约制度的完善和法律规范的制定,为后来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契约制度也随之演变,逐渐与封建法律制度相结合,成为后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2.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影响)
15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契约
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傅别”是在以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礼和刑调整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4.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主要了解)
1.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被后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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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但遗憾的是,由于某些法史观或方法论存在一些问题,因而有的研究结论未必正确中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全面评述其所有观点或结论,也不打算系统探讨其全部成因,只想对其中一些影响较大而问题也较多的观点,根据自己的看法略作辨析,以期澄清某些历史事实。谬误不当之处,祈望不吝赐教。 关于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早熟性"问题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所谓"早熟性",实际是文明起源发展"不正常"或"变态"的同义语,颇有些类似于"早产儿"的意味。它最初是西方人在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东方古代国家社会历史真相的情况下,用来概括东西方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差异性时所提出的一个观点。人们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无一例外地都是以西方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国家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模式为标准范本的。如马克思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在论述古代国家文明起源这一"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时,就曾经明确谈到: 有粗野的儿童,有早熟的儿童。古代民族中有许多是属于这一类的。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1]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希腊古代文明比喻为发育"正常的儿童",而把东方古代社会看作"早熟的儿童",对日耳曼蛮族则视为"粗野的儿童"。因此,认为希腊古代国家的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是正常的,后两者则是不正常的,或者说是变态的。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如果抛弃先入为主的偏见,把上述三种情况重新排个顺序就会发现,在人类古代文明起源与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像希腊、罗马那种所谓"发育成熟"者,恰恰都是文明起源比较晚的;而古代东方社会那些所谓"发育不良"者,则文明起源都比较早。这也就是说,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的发育比较成熟,但其文明的起源发展都比东方要晚;它们的文明发展程度之所以比古代东方国家要高,是因为它们接受了东方社会先期已有的先进生产力,在外来影响的"催化"作用下,才迅速趋于成熟的。因此,与其说古代东方社会文明"早熟",倒不如说希腊、罗马国家的古代文明是"早熟"的更符合事实。 众所周知,作为古代东方社会的一个重要成员,中国是世界上文明起源最早的地区之一。在世界文明起源排名序列的时间表上,西亚的两河流域和北非的尼罗河流域名列第一,可以上溯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中国的黄河流域和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不相上下,位居第二,可以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毗邻西亚的东地中海的爱琴文明位居第三,约在公元前2000年以后;古希腊、罗马只能排在第四,约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最后是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洲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估计是在公元前300年以后才出现的。在这几支古代文明中,西亚、北非、欧洲以至南亚的印度河流域,都是有内在相互关联的。也就是说,自从新石器时代农业文化产生以来,东起印度河流域,西至地中海周围,这一广大地区的各部分,就是一个有密切关系的整体。在这个辽阔的地域范围内,相继产生了西亚苏美尔和阿卡德、巴比伦和亚述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伊朗文明,安那托利亚和叙利亚·巴勒斯坦等地中海东岸文明,南亚印度河流域上古文明,北非古代埃及文明和马格里布各国文明,南欧爱琴文明和伊达拉里亚文明,希腊文明和罗马文明,等等。 而位于东亚的中国古代文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来自中亚的影响,但总地说来,是独立发展起来的。[2] 至于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基本也是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尽管迄今为止,学术界普遍认为,美洲原始土著居民印第安人与爱斯基摩人,是从亚洲东北端曾被称为"白令陆桥"的白令海峡,经由北美西北角的阿拉斯加迁移过去,并陆续南下的蒙古人种。 人类社会的古代文明起源,首先是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国家中,所有号称古老的文明民族,都是立足于农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游牧民族虽然也能进入文明社会,但一般都比首先经营农业生产的农耕民族要晚一些。[3] 这首先是因为农业是人类对自然体系的一种人为的改造,通过这种植物驯化的改造过程,能够使可资利用或可供栽培的植物种类变得丰富起来,[4] 并且使这些被驯化的植物的产量逐步提高,从而为人类自身的进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与生产生活资料;而早期的游牧经济,其物质生活来源以及社会生产基础则相对不太可靠。由于农业最初是从采集利用天然野生谷物的采集农业开始,逐步发展成为人工种植农业的,所以,它最先发明于那些具有天然野生谷物的地区。西亚、北非的农业,首先起源于中亚至西亚的山地丘陵地区。它西起约旦河谷和安那托利亚,东至扎格罗斯山地,形成一个新月形(或伞形)地带。[5] 这一地带包括今土耳其以南、伊朗以西的叙利亚、黎巴嫩、巴勒斯坦、以色列及伊拉克北部等广大地域,分布着各种原型野生小麦和大麦等野生谷物,故其最先发展成为以小麦和大麦为主的种植农业。在两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这种种植农业较早地发展成为灌溉农业,因而这两个地区文明起源最早。东亚的古代中国,北方以种植谷子(粟)为主,南方以种植水稻为主,都不需要什么水利灌溉工程。谷子和水稻原本也是两种野生植物,前者的野生品种称为莠草,俗名狗尾巴草;后者是由普通野生稻培植演变而来的。谷子属旱地作物,可以在广阔的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地大面积推广;而南方的水稻,最初只适宜小面积种植。这也是中国古代文明起源晚于西亚、北非,其中心却又长期在北方黄河流域的主要原因--尽管长江流域的文明起源并不算晚。[6] 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河流域,与两河流域有些类似,以种植小麦和大麦为主;后来在恒河流域,才出现了稻米的种植生产。所以,古代的印度[7] 文明,最早出现在印度河流域;恒河流域的文明则发生较晚,后来才成为南亚次大陆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古代欧洲,包括文明起源较早的爱琴地区在内,据说只有小粒品种的野生植物,缺乏西亚、东亚那种野生谷物。那里的农业文化,包括种植的作物、使用的农具以及采用的农耕方式等等,都是从邻近的西亚输入的。[8] 尤其古希腊、罗马,是从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因此,他们的文明起源就晚得多了。在新大陆的中美洲,基本也是独立地由采集农业发展到种植农业的。那里最早进行人工栽培的植物品种,主要是玉米。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中美洲生长着一种一年生的野生大禾草植物"假蜀黍"(teosinte )。一般认为,这种植物就是玉米的祖先。[9] 不过,中美洲的玛雅文化以及南美的中央安第斯文明,也是从半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当地印第安人的农业经济形成较晚,故其文明起源的时间也晚得多。 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都是建立在青铜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奴隶制时代一般是与青铜时代基本同时的。这是古代文明社会的正常发育道路。当然,由于种种原因,铜器尚不能完全排除石器。所以,所谓铜器时代或青铜时代,往往仍存在大量铜石并用的情况。根据考古学者的研究成果,在世界几大文明起源区域中,安那托利亚是目前所知最早使用铜矿石的地区。据说远在公元前8000年代,那里的人们就已广泛交换着一种名叫孔雀石的比较纯粹的含铜量高的绿色矿石。到公元前5000年代,有效的熔炼技术发展起来,人们便开始铸造矛头和斧头之类的铜器。在安那托利亚至伊朗高原山地一带,都普遍盛产铜。而在一些有锡或邻近有锡的地方,则首先进入青铜时代。[10] 早在公元前4300年左右,西亚的埃利都·欧贝德文化,北非上埃及的塔萨·巴达里文化,已进入典型的铜石并用时代或其晚期。南亚的印度河流域,则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哈拉巴文化起,开始进入铜器时代与青铜时代。[11] 东亚的古代中国,在公元前3000-2000年的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二里头文化等遗址中,也先后发现了相当数量的铜器或青铜器;夏商以后,更进入青铜时代的鼎盛期。由此可见,古代东方社会的文明起源及其奴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