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无船承运操作实务

第9章  无船承运操作实务
第9章  无船承运操作实务

第九章无船承运操作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

1.无船承运人是()

A.发货人的代理人

B.收货人的代理人

C.承运人的代理人

D.承运人

答案:D

解析:无船承运人可以定义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公司(实际承运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2.在我国申请设立无船承运企业,需要交纳()万人民币保证金

A.80

B.200

C.500

D.300

答案:A

解析: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分支机构)或保证金责任保险(此规定从2010年11月1日实行)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3.不具备AMS申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应通过()申报

A.船公司

B.AMS代理

C.货运代理

D.船务代理

答案:B

解析:AMS为自动舱单系统,未接入海运AMS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公共承运人或第三方AMS 服务提供商进行提交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概述与类型

难度:1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如果货运代理企业接收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

A.分割责任

B.严格责任

C.连带责任

D.推定责任

答案:C

解析: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连带责任。实践中,有些货运代理企业接受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委托,代为签发提单。从法律上说,货运代理接受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货运代理企业的身份只是代理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与案例分析

难度:1

标签:2014年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岗位考试

5.在我国,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保证金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

A.10

B.20

C.30

D.40

答案:B

解析:《国际海运条例》第八条,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6.在无船承运业务中,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 )。

A.注提单

B.母提单

C.子提单

D.主提单

答案:C

解析:在无船承运业务中,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母提单、主提单或备注提单(master B/L,memo B/L,ocean B/L),而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子提单(house B/L)。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二、多选题

1. ( )和( )是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核心。

A.办理提单登记

B.交存保证金

C.清偿债务

D.运价报备

答案:AB

解析:办理提单登记和交存保证金是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的核心,这将有利于建立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防范和减少海事欺诈,建立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从而保护当事人利益、规范海运市场秩序、促成公平竞争。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2.下列哪些是无船承运人的特征()。

A.符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B.在法律地位上为海上承运人

C.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

D.提供海上运输服务

答案:ABCD

解析:(1)符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应符合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有关具体要求将在后面予以说明。

(2)在法律地位上为海上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与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均为航运中间商,但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而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是代理人,这是无船承运人与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的本质区别。(3)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无船”是无船承运人的充分条件,这是无船承运人与船公司的本质区别。(4)提供海上班轮运输服务。在英美法系中,通常将承运人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和合同承运人(private carrier),并将无船承运人界定为公共承运人,称为无船公共承运人;在大陆法系中,并无公共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之分,因而通常称为无船承运人。实际上,在大陆法系中,尽管不再强调“公共”二字,但我国《国际海运条例》仍将无船承运人的服务范围限制为从事国际班轮运输。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3. 在无船承运业务中,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

A.注提单

B.母提单

C.子提单

D.主提单

答案:ABD

解析:在无船承运业务中,由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母提单、主提单或备注提单(master B/L,memo B/L,ocean B/L),而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子提单(house B/L)。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4.在无船承运业务中,母提单种类较多,那么下列哪种可能是母提单()

A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B.港到港提单 C.租船提单

答案:ABC

解析:子提单大多为收货待装船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而母提单的种类较多,也可能是港到港提单或租船提单。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三、判断题

1.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是判断其是否为无船承运人的重要依据。

答案:对

解析:,无船承运人可以定义为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公司(实际承运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2.货代企业和船务代理均可申请成为无船承运人。

答案:对

解析:无船承运人有一下特征:(1)符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应符合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2)在法律地位上为海上承运人。(3)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显然货代企业和船务代理符合条件。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3.交纳保证金是申请设立无船承运企业的先决条件。

答案:错

解析:也可改为责任保险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2

4.对于真正的货主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

答案:对

解析:对于真正的货主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而对于海运承运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5. 世界各国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登记和经营活动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及监督。

答案:对

解析:由于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或经营远洋运输所使用的船舶,而需要与实际海运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才能完成运输,其经济实力、资信度与拥有或经营远洋运输船舶的实际承运人相比要差一些,因而世界各国无不对无船承运人的审批登记和经营活动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及监督。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6无船承运人、国际海上货代和国际船舶代理都是代理人。

答案:错

解析: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而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是代理人,这是无船承运人与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的本质区别。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7. 无论是中外企业,均必须办理提单登记。

答案:对

解析:无论是中外企业,均必须办理提单登记。对于外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在其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登记手续后,虽然可以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货物运输业务,其提单可在中国流通,但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签发提单。在中国无住所的外国(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须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国际海运条例》及有关司法程序的联络。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8. 在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需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经营班轮业务的船公司运价不需要。

答案:错

解析:在我国,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和经营班轮业务的船公司运价,都需要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的运价既包括公布运价,也包括协议运价。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1

9.货方持有子提单可以直接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答案:错

解析:货方持有此提单却无法直接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货方要么从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提货,要么需要先到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处换取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后才能到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处办理提货。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2

10.子提单大多为收货待装船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答案:对

解析:子提单大多为收货待装船的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而母提单的种类较多,也可能是港到港提单或租船提单。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11.无船承运人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但也可能使“物权凭证”成为“一张废纸”

答案:对

解析:无船承运人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而且也为银行所接受,但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较差,就可能使该“物权凭证”成为“一张废纸”。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若选择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则应确保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良好。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12. 对于货主而言,若选择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则应确保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良好。

答案:对

解析:无船承运人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而且也为银行所接受,但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较差,就可能使该“物权凭证”成为“一张废纸”。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若选择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则应确保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良好。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13.银行可以接受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等以承运人的身份所签发的运输单证。

答案:对

解析:UCP 600第十四条: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可见,银行可以接受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等以承运人的身份所签发的运输单证。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14.在集中托运下,无船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并向每位发货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对不同的发货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发货人。

答案:错

解析:在集中托运下,无船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并向每位发货人签发自己的提单,对

不同的发货人来说,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而在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中,无船承运人是发货人,每个实际托运人和实际收货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概述

难度:1

15.集中托运货物,也可以叫拼箱货

答案:对

解析:集中托运货物,也称拼箱货

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概述

难度:1

四、名词解释

1.无船承运人

答案: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公司(实际承运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类型

难度:1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制度

答案: 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注册,获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后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范围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按法规规定定期接受资格审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2

3.子提单

答案:用以证明货方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托运人或其代理已经将货物交由无船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无船承运人保证据此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交付货物的单证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4.母提单

答案:用以证明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交付给实际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实际承运人保证据此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交付货物的单证。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5.无船承运人集中托运(集中托运)

答案:无船承运人作为合并运输人或组装人,将起运地几个发货人运往另一目的地的几个收货人的小件货物汇集成一整批后,以托运人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托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地,由无船承运人在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以收货人身份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再根据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子提单分拨给各个实际收货人的运输组织方式。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概述

难度:2

五、简答题

1.简述无船承运人的特征。

答案:(1)符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2)在法律地位上为海上承运人。(3)不拥有或不经营船舶。(4)提供海上运输服务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概念与类型

难度:1

2.无船承运人、国际海上货代、国际船舶代理的区别。

答案: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概念与类型

难点:3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制度具体有哪些?

答案:(1)保证金与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2)提单登记制度(3)运价报备制度(4)班轮应遵循的规定

(4)班轮公司应遵循相关的规定:1)班轮公司不得给无船承运人佣金。2)班轮公司不得与违规公司签订协议运价,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不得在海运提单“托运人”位置显示违规公司的名称。

(5)实施严格的处罚措施。

知识点:无船承运行业管理

难度:2

4.目前,提单差错大量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1)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往往从运输角度来考虑提单的缮制,对托运人收汇的安全性关注不够,往往造成与信用证不符,因此应注意使提单的缮制符合国际贸易结算的要求。(2)货运代理或船舶代理的单证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3)外贸企业的制单人员制作的货物明细单不完善,或者自以为自己明白的事,货运代理或承运人也会明白,从而使用了省略语或贸易上的习惯用语,导致提单制作出现差错。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5.简述集中托运的优缺点。

答案:优点:(1)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均会从集中托运业务中受益。 (2)集中托运业务除了使货方支付较低的运费外,还会为货方提供更全面的货运服务,甚至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3)由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与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在集中托运下,托运人交付货物后即可取得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从而使结汇时间提前、资金的周转更快。

缺点:(1)在集中托运下,货物实际装船时间及交付时间不易确定,这在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资信较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很多承运人禁止某些货物采取集中托运的方式运输,如有些无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允许贵重物品、活动物、危险货物、外交信袋等货物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3)同一般的货运服务相比,集中托运要求无船承运人具备更好的“硬件”和“软件”。 (4)集中托运增加了无船承运人的经营风险。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概述

难度:1

6.简述集中托运的组织方式

答案:(1)直拼是指在装货港将托运的同类性质、同一流向和目的港的若干票货物拼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交给承运人直接运至目的港进行拆箱交货的运输方式。(2)混拼是指在装货港将托运的同类性质但不同目的港的若干票货物拼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交给船公司运至既定的中转港,由转运代理人接箱拆拨后再按直拼的条件与要求拼箱后直接运至目的港进行拆

箱交货的运输方式。(3)转拼是指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把承接的货物转交给具有拼装能力的其他无船承运人并由其为货物安排拼装运输。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流程

难度:1

7.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流程

答案:(1)接受委托,集中订舱(2)通知送货,通知装箱,集运报关,收货签单并装箱(3)箱交实际承运人,缮制账单、提单,付费签单 (4)递单结汇 (5)寄交单据。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海运集中托运业务流程

难度:1

六、案例分析

1.2002年3月22日,福富公司向外海公司出具托运单,要求自江门运至美国芝加哥。外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以福富公司的名义,向鹏达公司托运。同日,鹏达公司签发了自己格式的提单,记载:托运人福富公司,承运人鹏达公司,收货人格鲁公司。外海公司取得提单后,交给福富公司,福富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3月29日,外海公司向福富公司出具运费发票,4月11日,福富公司支付上述费用。随后,外海公司向鹏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运费。由于鹏达公司在收货人没有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放货给收货人。 6月18日,福富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向外海公司提出索赔。另外,根据外海公司提供的情况,鹏达公司并非船公司,也是货运代理公司。

试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识别货运代理身份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2)货运代理赚取了运费差价是否是认定为无船承运人的标准?

(3)本案中,外海公司的身份?

答案:

(1)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二是运输单证的签发;三是其他方面,包括托运单的内

容、第三人签发提单的内容、收入的取得方式、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

(2)不一定是。至于收取运费并赚取差价之事较为复杂,传统上的观点会认为只要收取了差价,就认定为无船承运人,但目前的观点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外海公司的身份为货运代理人。本案中鹏达公司是无船承运人,因签发了提单且收取了运费,而外海公司在此案中,一是以福富名义而非自己名义向鹏达订舱,二是未签发提单,三是鹏达签发的提单中以福富为托运人,显然不具备无船承运人的特征,因此案并未对此做出详细说明,仅从现有证据,还无法认定为无承运人。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与案例分析

难度:2

2. 1995年12月12日,A公司与美国WP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11万美元的螺丝刀出口售货确认书。信用证规定:

(1)A公司应以美国NBM运输公司(以下简称“NBM公司”)出具的提单结汇,该提单还要打上“包括港至港运输”字样。

(2)A公司在议付时须凭香港YF公司签署的产品合格证书结汇,该产品证书上的签字还要与付款银行的签名一致。

1996年1月10日,A公司、美国NBM公司代表去上海B公司处联系货物出运事宜。同年1月23日,A公司正式出具两份出口货物明细单,注明:装运日期2月4日,收货人凭指示,要求出具NBM公司提单。2月3日,NBM公司出具两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香港YF公司。当日,实际承运人C公司也合并出具一份提单,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NBM公司。两个公司的提单编号、承运船名、货物名称及数量等内容完全一样。A公司付清海运、代理费用后,B公司将NBM提单寄至A公司,但C公司签发的提单仍在自己手中。2月16日,NBM公司电话指示B公司在出运港上海将C公司签发的提单交予C 公司,以便NBM公司在货物运抵卸货港后提取货物。根据C公司的要求,B公司出具了保函一份:“提单因客户要求办理电报放货,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司负责。”货物抵达洛杉矶后,C公司收到了美国NBM公司的港口费用,并根据其传真指示,将货物放行给了美国DL公司委托的三家卡车公司。1996年2月29日,A公司接到银行通知,因

单据与信用证有不符点,不能结汇,急忙传真B公司和C公司,要求一定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同年3月1日、4日,NBM公司两次传真B公司,称“我司已将货柜发完”。因结汇不成且货物流失,NBM公司在我国境内也无办事机构,该公司在C公司放货后已不复存在。A公司向B公司和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货物损失1 113 737美元、货款利息损失、差费、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1)B公司是否应承担越权和无权代理的责任?(2)C公司放货是否错误以及放货行为与托运人是否存在联系?(3)A公司存在哪些失误?

答案:

(1)在货物出运过程中,A公司从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号、箱体标识以及接货的NBM提单编号、船名、航次、班期、船公司运价等方面,都能清楚地表明实际承运人是C公司。因此,本案所涉货物的运输实际由C公司承担已得到A公司的认同。A公司自NBM公司签发提单之日起,至银行结汇受阻,始终未对NBM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的地位和作用有任何怀疑,也未通过B公司主张过实际承运人的提单,由此可以认为B公司依据出口货物明细单及此前的订舱指示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限。

由于操作不规范,C公司签发的提单中本应将托运人记载为NBM公司,但却记载为A公司,由

此在客观上使A公司与C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C公司应将其提单交付A公司,但由于A公司在处理C公司提单问题上授权不明,应视为一种放弃权利的表示。B公司按照国际贸易和航运惯例“托运人就同一票货物不能同时持有两份物权凭证”,在完成委托事项及交付NBM公司提单后,为便于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向C公司退回提单也没有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关于NBM公司的合法性问题。NBM公司在我国无合法机构,出具的提单是“虚假提单”。这一结论是在A公司结汇受阻后才被认识的,但在接受该份提单的当时,涉案各方均未引起警觉。要求B公司办理NBM公司提单是A公司的明确要求,因此接受该份“虚假提单”的后果也只能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关于B公司出具的保函。B公司在退回C公司的海运提单之后曾出具一份保函,这是为满足承运人的放货要求所为,船公司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并未以该保函作为放货的依据,故保函在本案已无实际作用。

(2)C公司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已收回海运提单,其根据记名收货人的传真指示将货物放行给NBM公司指定的提货人不存在过错。在国际海上运输惯例中,承运人见单放货是其义务。本案无证据证明C公司将争议的货物放行给了与记名收货人无关的其他人,况且NBM公司也未对货物的放行提出异议,反而有传真表明公司已领取货柜。A公司不持有海运提单,不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却以托运人身份指责C公司放错对象,要求其赔偿货款损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依据。同时,C公司作为实际的承运人,其无权核查记名收货人的地位如何取得,更无义务查明收货人是否已付货款,A公司要求追究C公司的放货责任理由是不足的。

(3)在贸易合同CIF价格条件下,约定由买方指定使用NBM公司提单运输以及须凭香港YF 公司签署的产品合格证书结汇的软条款,这种约定具有较大的贸易风险。正是由于在审

证时没有拒绝并及时要求买方改证,使外商利用影子货运代理公司——NBM公司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为其诈骗铺平了道路。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2

标签:教材例题9-1

3. 1999年8月1日,京工公司将价值112 800美元(FOB宁波)的羊毛裤委托沙特阿拉伯国家航运有限公司出运。8月6日,宁波船舶代理公司根据沙特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代理嘉宏公司宁波办制作的提单代理沙特公司向京工公司签发抬头为沙特公司的记名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京工公司,记名收货人FUJI公司,装货港为宁波港,卸货港为汉堡港,集装箱号及铅封号为NSAU4990799/272915/40HQ,货名为470箱羊毛裤,由托运人装箱、计数、封箱等。然而,该集装箱的实际箱号为NSAU4900434。9月13日,货物运抵目的港汉堡港后,当收货人FUJI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沙特公司汉堡代理提货时,发现羊毛裤已被另一票货物的收货人提走,而留下了拖鞋货柜。经查,宁波船舶代理公司于同年7月21日曾代理沙特公司签发另一票价值21 060美元拖鞋(FOB宁波)的提单,该提单载明:收货人凭指示,装运港为宁波港,目的港为汉堡港,货名为1 181箱拖鞋,集装箱号及铅封号为NSAU4990799/259279/40HQ。显然,两提单上的集装箱箱号完全一致。由于沙特公司汉堡代理审核不慎,才导致错交货。为此,FUJI公司起诉了沙特公司与宁波船舶代理公司。(1)本案错交货/提货不着的原因是什么?沙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2)签单代理——宁波船舶代理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答案:

(1)错交货的原因:一是承运人装货港代理制单有误、签单代理审核不慎;二是卸货港代理

审核不慎。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沙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承担责任。不符合代理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2

标签:教材例题9-2

4. 1992年1月,北京公司与新加坡公司订立FOB黑豆出口合同,目的港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港,信用证要求签发以新加坡公司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货物装船后,北京公司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以新加坡公司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船公司根据新加坡公司的指示,凭保函将货物交付印度尼西亚的实际收货人。然而,北京公司却因未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结汇而被银行退单。为此,北京公司依据所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没有新加坡公司的背书),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船公司赔偿其损失。(1)北京公司有无诉权?(2)哪两个失误导致北京公司货款两空?

答案:

在FOB条款下,作为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尽管与承运人无任何运输合同关系,但可以通过成为提单上的托运人而享有提单下的诉权。如果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则会使卖方在交货上船后就失去了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形成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局面。

(1)虽然北京公司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托运人是新加坡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背书,北京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北京公司没有诉权。

(2)①放弃成为提单上的托运人,这一失误只是导致了它不能凭该提单向承运人主张物权。

②未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结汇。如果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它在向银行交单后收取货款仍有保证。但是,北京公司未能在信用证的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交单收款,从而货款也无法收回。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2

标签:教材例题9-3

5. 2000年7月3日,原告远运公司向被告永卓广东公司出具了一份出口货物托运单。该托运单记载:托运人为勤锐公司,货物为1只40英尺的集装箱,内装PVC水管接头,运费为2 150美元。7月13日,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勤锐公司,承运人为北京永卓公司,货物为一只40英尺集装箱,装货港为深圳港,卸货港为美国Savannah港。8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运费,并向原告交付了由正航公司出具的该提单项下的运费发票,发票金额2 150美元。8月30日,被告发传真通知原告,称:由于船公司粗心大意,将本案的货物装错船,船公司已更改装运船舶,货物预计于9月20日运抵Savannah。9月1日和5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货物于9月20日运抵目的港。9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询问本案货物的运输情况。9月11日,被告通知原告,货物从印度中转,印度起运日期为8月1日,9月20日到达美国的目的港。9月20日,勤锐公司向原告发出一份账单,称:由于货物迟延到达目的港,造成收货人和勤锐公司经济损失12 600美元。9月26日,被告通知原告,货物已于9月19日放行。随后,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延迟交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 600美元。(1)何为法律诉讼中的主体?(2)被告收取运费是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案原告能否胜诉?

答案:(1)法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并能在诉讼中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发货人、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提单合法持有人、具有过错责任的货运代理等都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作为证明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提单所记载的托运人为勤锐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本案提单所记载的承运人是北京永卓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被告向原告收取运费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原、被告均不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原告凭本案提单请求被告赔偿货物迟延交付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标签:教材例题9-4

6.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电视机,B公司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了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A公司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并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了所有单据。A公司向银行提交全套单据,银行审单后拒绝付款,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没有货物的装运日期,该提单是备运提单而非信用证要求的已装船提单。A公司去电解释,其提交的提单上盖有“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的印记,证明货物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就是装运日期。银行回电称,A公司提交的提单所做的“装船批注”不符合UCP的规定,由于存在单证不符的情况,银行拒绝付款。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

在本案中,银行的拒付是合理的。这是因为信用证要求提交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交的提单上并无预先印就的“已装船”字样,而仅是在提单上盖有“已装船”的印记,因此该提单应属备运提单而非已装船提单。此外,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应视为货物的装运日期,只有当提单上批注了货物的装运日期后,该提单才能转换为已装船提单。综上所述,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标签:教材例题9-5

7. 2005年3月11日,原告新疆钢铁公司以CFR价格从国外杜菲克公司购买5 000吨冷轧钢卷,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全套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卖方凭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取得了货款,而收货人新疆钢铁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该批冷轧钢卷表面生锈与破损,已严重影响使用及销售。为此,新疆钢铁公司向船公司提出索赔。经查,收货人持有的船公司提单上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ATMOSPHERIC RUST ON OUTER PACKING,FEW BROKEN BANDS,MISSED)。船公司对此的解释为,提单是由卖方制作后交由船公司代理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是卖方预先打印在提单上,而船方在发现货物表面状况存在问题后又在提单上做了“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1)涉案提单是否“清洁”?(2)涉案提单与买方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

(1)涉案提单不是清洁提单。对于既有“清洁已装船”的记载,又有“包装锈损”批注的提单,相关国际条约和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依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情形可以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根据UCP 600的规定,一旦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对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进行了批注,即使该运输单据上有“清洁已装

船”字样,银行也不应认为此运输单据符合“清洁已装船”的要求。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所签发的提单虽有“清洁已装船”的文字,但根据UCP600的规定,此提单仍是一份不清洁提单。(2)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是不清洁提单,开证银行在接受此套提单时应向买方做出提示,买方可以此作为信用证的不符点予以拒付。因此,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并没有致使买方丧失依据信用证约定拒付货款的权利,买方在本案中实际接受了此套提单并支付了货款与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标签:教材例题9-6

8. 1997年11月22日,大华公司与万里公司签订了4份进口合同,约定大华公司向万里公司进口氨纶丝36吨,CNF中国港口。上述货物由中运公司承运。1997年12月4日,货物在韩国釜山装船,中运公司代理签发了己装船提单。提单上记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大华公司,交货地福建泉州,运输方式CFS/CY,货物为A级氨纶丝(纺织用),货物装在20英尺集装箱内,同时批注“托运人装箱和计数”和“据说装有”,提单记载重量为36吨。该提单经数次背书后,最终转让至福建外贸。货物抵达福建泉州并卸至集装箱堆场后,福建外贸申请进口报关,经海关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的是涤纶丝而非申报的氨纶丝,后申请商检对货物进行检验,认定集装箱箱体无损、铅封完好,装载货物的纸箱上标有涤纶丝字样,箱内货物为涤纶丝。福建外贸因箱内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合而拒收货物。海关则因福建外贸申报品名与实际不符,将上述货物予以拍卖,并对福建外贸予以处罚。为此,福建外贸对中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运公司按照提单及有关单证上记载的货物名称交付货物或赔偿等价的货物损失。(1)当提单上记载的内容有冲突时,承运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2)本案承运人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答案:

(1)当提单上记载的内容有冲突时,应采取对承运人不利的解释。因此,应认定“托运人装箱和计数”和“据说装有”批注无效,而CFS/CY批注有效,即承运人负责在装货港、货运站的装箱事宜,同时应保证实际装箱货物的信息,如货名、件数、体积等与提单上的记载完全一致,并有义务按提单表面记载向善意的提单持有人——福建外贸交付货物。据此可知,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2)①最好从事整箱业务。②在从事拼箱业务时,应选择资信良好的装拆箱代理,以便能做好货物的接收、装载与交付,并如实进行提单批注。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标签:教材例题9-7

9. 1995年10月31日,中粮公司与豫新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大米合同,由中粮公司代理豫新公司进口10 000吨越南大米。11月1日,中粮公司与香港港富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港富兰公司提供10 000吨越南大米,价格条件为CIF黄埔港。12月11日,港富兰公司程租天福公司所属“天元星”船承运该大米,租船订租确认书约定运费预付,并于提单签发后三天内支付运费。因装货速度较慢,以致“天元星”船在装货港发生滞期费约13万美元。1月21日,港富兰公司向天福公司支付了10万美元。1月25日,天福公司要求港富兰公司确认所支付的款项为滞期费。2月2日,港富兰公司确认该款项为滞期费,并提出将运费支付方式由预付改为到付,还承诺:如果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出

租人可以扣押船载大米。据此,天福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康金”租船提单,其上载明“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在发货人对货物描述栏内写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同时,在该栏左下角提单格式中的预留空白处打印了租船合同日期,形成了“运费根据1995年12月11日签订的租船合同支付,运费预付(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PARTY DATED DEC.11, 1995, FREIGHT ADVANCE)”。船到目的港卸货后,天福公司依据提单上记载的到付运费及租船合同并入条款,向法院申请扣押并拍卖存放于广东外运码头公司仓库的“天元星”船卸载的1 800吨大米,并要求收货人支付运费及装货港滞期费等费用约22万美元。(1)本提单记载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运费支付方式:运费到付与运费预付,而且两批注后面均没有注明日期。收货人根据应对企图获利的一方严格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认为应解释为运费预付优于运费到付;承运人则认为应为运费到付。你认为应以哪一批注为准?(2)收货人以CIF条款下买方没有义务支付运费作为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3)收货人有无义务支付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4)本案收货人有何失误之处?

答案:

(1)应以运费到付的批注为准。收货人提出的适用原则一般仅用于无法确定它们之间先后顺序的情况。在本案中,根据租船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前、提单的签发时间在后的事实,应认定运费到付的约定在租船合同的运费预付约定之后。根据后约定优于前约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运费到付记载应视为对租船合同中运费预付约定的修改,应认定运费到付有效,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2)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CIF价格条款下是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运费属于贸易合同方面的事情,与运输合同无关,承运人并无维护贸易合同公平履行的义务,只需在提单上注明运费到付以告知提单受让人在提货时须交付运费就足够了。

(3)收货人无义务支付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因为提单中未明确记载提单持有人应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

(4)由于收货人审单不慎,接受了载明运费到付的提单,并且对提单内容未提出异议,从而不得不再一次支付运费。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3

标签:教材例题9-8

10. 2004年6月11日,船公司所属的E号货轮抵达青岛港并卸下全部货物。经青岛外轮理货公司理货,确认与提单上记载的数量相比,短少5 564袋,净重278吨,价值128 528美元。损失发生后,中国收货人作为提单持有人向船公司提出索赔。船公司辩称:在古巴的圣地亚哥港装船后,已就托运人在提单上提供的货物件数和重量不实这一情况,向托运人发出了书面声明,托运人已为此致函船长,表示承运人无须对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所出现的任何情况负责。船长正是在托运人做出这样的承诺之后才未就上述情况做任何批注而签发了提单。此外,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曾向收货人函告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件数和重量与实际装船的件数和重量不符。(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2)船公司向收货人发出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件数和重量与实际装船的件数和重量不符的函件,可否构成对所签发提单货物数量的修正?

答案:

(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2)该函件不构成对所签发提单货物数量的修正。原因是并没得到收货人的书面认可(事实上,如果收货人予以书面认可,则会使自己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必须根据信用证规定支付货款,

另一方面会面临船公司的拒赔)。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1

标签:教材例题9-9

11. 1997年8月4日,烟台土产公司从美国杜邦公司购买了68吨氰化钠,价格条件为CIF烟台,总金额为93万美元。9月2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记载的装货港为美国圣保罗,卸货港为中国烟台。9月29日,船公司青岛代理向烟台土产公司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其货物已于9月25日抵达青岛港,要求凭正本提单到青岛办理提货手续。因提单上记明的卸货港为烟台,而氰化钠属于剧毒危险品,青岛海关不允许办理转关手续;如要在青岛提货,只能办理清关手续。烟台土产公司为此传真杜邦公司:在杜邦公司支付了18 000美元作为清关等费用的前提下,同意在青岛提货。10月8日,船公司函告烟台土产公司,在烟台土产公司不能提出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船公司决定将货物退运至日本,再由日本转船至烟台。11月3日,船公司将上述货物从青岛经由日本运抵烟台。烟台土产公司认为由于船公司的不合理绕航,使货物比预计时间晚一个多月到达烟台,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向船公司提出索赔。(1)船公司辩称:由于船公司在承运本案项下货物时,没有直接到达烟台港的航线,货物要运至烟台港只能经由日本转船,因此选择了“圣保罗——青岛——日本——烟台”这一习惯航行路线。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按照习惯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不构成不合理绕航。此辩称正确否?(2)本案船公司的主要失误是什么?

答案:

(1)船公司的辩称错误。船公司在承运本案项下的货物时,虽然没有直接到达烟台的航线,但在双方对航线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按照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送至卸货港。而船公司却只顾自己的便利和利益,先将货物运至青岛,在收货人不同意在青岛提货的情况下,才将货物退运至日本,然后再转船运到烟台。显然,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绕航,其应对收货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无直达烟台航线的情况下,没有在提单上批注由青岛、日本转船。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无船承运人提单及其应用

难度:2

标签:教材例题9-10

12. 2002年4月27日,广州国际与中成公司签订“孟加拉工程设备物资货运代理合同”,其中约定:中成公司负责按照广州国际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往目的港,并随时提供航运信息,直到收货人如期提货;中成公司负责自货物运至指定仓库时交货起至货物运抵吉大港卸船并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工作,包括卸车、接货、理货、装箱、码头监装监卸、整理并重新包装、核对标记、丈量尺码、翻译制单、法定商检或换证、代理租船订舱、集港、装船、出口报关、报验及运输到吉大港卸船等工作,对货物妥善保管、小心运输,并保持包装完好,如因中成公司存储、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应赔偿广州国际由此而产生的除货运保险责任外的一切损失;中成公司收取的海运费用包括运费、港口包干费、仓储费、报关费。5月16日,广州国际向中成公司出具一份以“广州国际”为抬头的出口货物托运单,其中记载:起运港为上海,运往地点孟加拉国吉大港,托运人为广州国际,特约事项记载为散货,在“托运人盖章”栏中盖有广州国际的公章。5月17日,中成公司向新加坡胜利海运公司的装货港代理中海公司出具一份以“中成公司”为抬头的出口货物托运单,其记载与广州国际出具的出口

货物托运单相同,但在“托运人盖章”栏中盖有“中成公司业务章(1)”。6月7日,中成上海分公司出具并留底的托运单上的记载与前两份托运单相同。6月

30日,货物装上新加坡胜利海运公司所属的“顺安”轮。7月3日,广州国际和中成公司共同向中海公司出具一份倒签提单保函,请求将提单倒签至6月20日。其后,中海公司以船东代理的身份签发了日期为6月20日、签发地为上海、抬头为“胜利海运”的已装船提单一式三份,其中记载:托运人为广州国际,收货人为达卡供电局,装货港为上海港,卸货港为吉大港。8月31日,“顺安”轮抵达目的港孟加拉国吉大港并开始卸货,发现有12箱配电变压器和19箱电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广东人保赔偿广州国际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被告中成公司赔偿。广州国际出具的货物发票显示,涉案货物以CIF价格条件成交。(1)广州国际与中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是什么性质?(2)中成公司以“合同约定广州国际放弃因货运保险责任向我方索赔的权利”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是否成立?(3)被告认为,被保险人广州国际在货损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原告应当对目的港的收货人理赔,其对广州国际的理赔错误,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否正确?

答案:

(1)双方的合同为运输合同。被告中成公司与广州国际签订的“孟加拉工程设备物资货运代理合同”,尽管其中有代为报关等中成公司作为代理人的约定,但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中成公司作为承运人、广州国际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运费收取、安全运输等规定,符合货物运输合同的条件和特征,因而应认定该份合同为含有货运代理内容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广州国际与中成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名称虽为“货运代理合同”,但与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吻合,故不能认定该合同为货运代理合同。

(2)该理由不成立。当事人可以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不得减免承运人根据《海商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已列明了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免责范围,超出该免责范围的承运人免责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中成公司与广州国际在合同中关于中成公司不承担货运保险责任的货损的约定,超出了法律关于承运人免责范围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3)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达卡供电局。广州国际出具的货物发票显示,涉案货物以CIF价格条件成交,这表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之前,由广州国际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越过船舷之后则由收货人达卡供电局承担该风险,即当被保险货物越过船舷后,广州国际就不再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从而丧失了保险利益,故其虽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付保险单项下的货物损失。原告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广州国际的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赔付后不能合法地取得代位求偿权。另外,涉案提单为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为达卡供电局,而货物已在目的港完成交付,有关货物的索赔权已转移给收货人,原告代位托运人广州国际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亦无法律依据。

解析:同答案

知识点:海上货运代理身份识别与案例分析

难度:2

标签:教材例题9-11

13. 1996年10月,原告A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而被告Y公司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68万美元的赔偿损失,被告虽辩称自己的身份是货运代理,但没有提出相应的证

工作过程导向

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开发中若干重要问题解读 ——姜大源研究员的讲座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第一章工作过程导向——工作过程系统化 校企合作如果说是办学的模式,工学结合如果是人才培养模式,那么工作过程系统化很可能是在工学结合和校企合作情况下一个具体的课程模式。我经常说,可以没有专业,但绝对不能没有课程;可以没有教材,但绝对不可能没有课程;课程的组合就是专业,教材是没有的,拿教材教书的老师肯定不是最好的老师,只有用课程教书的老师才是最有水平的老师。所以,课程始终是教育的核心,教师要围绕着课程,而硬件建设也要围绕着课程,所以我们始终把课程看成是教育,包括这一次第一批准备验收的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是课程在起作用,我们说传统的学科体系,我们现在觉得不对,不是说学科体系不好,而是说它不适合职业教育。 第一节概念解读 什么是工作过程导向,工作过程系统化。为什么我们高职认可它了,为什么我们以前做的案例课程、模块课程、项目课程、CBE能力本位,为什么都没有最终成为我们写进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标准?为什么大家都认可这个东西?这肯定有它的道理。 一、课程开发将解决的两个问题 (一)课程内容选择的标准 1、职业课程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职业课程的标准叫做理论知识够用为度,适度够用就是我们的标准。但这仅仅是每个人心中的标准,这是一个口语的表达,这不是一个科学化的表达。理论知识够用为度,适度够用不是一个标准。双证融通——是我们所说的标准,我们讲零距离对于我们劳动部制定的职业资格标准和专业部委制定的职业资格标准中作为我们课程开发的一个支撑平台,这是对的。但是如果以职业资格作为标准的话,那就意味着职业教育课程将永远滞后于职业的发展,因为先有职业才有资格,资格总是滞后于职业的发展。那么我们现在退一万步,我们起码还有职业资格作为我们课程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别 加入时间:2004-10-14 22:24:03文章来源:海运情报网文章作者:姜琦阅读:2143次 据交通部公布,2002年8月5日之前在中国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中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仅有100多家,然而,截至2004年1月20日,该项数字已经达到1245家之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船承运人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人们对此两者的区分存在误区。笔者拟就两者的概念、关系、法律地位、成立条件、运输单据、费用计收分别加以论述,权且当作抛砖引玉。 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一般认为,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的称谓。1984年,美国航运法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我国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条例》定义也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源于英文"THE FRIGHTFORW ARDER”,原为一种佣金代理,系指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联系机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如海关代理、清关代理、海关佣金商、运输和货运代理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接受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但是,无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3、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4、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 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6、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 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7、案例二 8、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精选文档

“工作过程导向”的内涵分析

“工作过程导向”的内涵分析 摘要:课程改革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心环节,职业教育改革的思想和内容最终都是通过课程体现出来,因此,文章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发展轨迹入手,分析了当前高职校课程开发中普遍使用的四种模式的特点,并针对“工作过程导向”课程开发模式,着重论述了它区别于其他模式的独特内涵和工作流程,以及目前在推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作过程导向;学习性工作任务;职业岗位分析;学习情境 所谓“工作过程导向”,是指从实际工作岗位的典型任务出发,以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知识为学习内容,以培养企业所需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以实践过程的学习为主要过程的一种全新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模式。这种模式整合了理论与实践,能极大地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一、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发展轨迹 纵观国内外,到目前为止,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发大致包括了“学科系统化”、“学习理论导向”、“职业分析导向”和“工作过程导向”等模式。 1.学科系统化的课程开发。这是我国传统的至今仍普遍使用的课程开发方法。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是以本科为模式建立发展起来的,许多课程开发事实上都是从高校相关课程中选择“合适”的内容并按照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化,编成压缩教材。这种模式可以为学生提供较好的学科理论基础,但其学习内容与职业实践的关系是间接的,有时甚至是脱节的,难以满足学生就业的需求。 2.学习理论导向的课程开发。即针对现有职业,按照学习理论和人的发展规律确定课程结构和内容。这是一种典型的从普通教育移植过来的素质教育课程开发模式,其学习内容与职业活动联系不够紧密,可以说这种课程开发模式提供的只是一种职业预备教育。如近年来流行的“宽基础活模块”和“多元整合”就属于这种课程开发模式。 3.职业分析导向的课程开发。它是建立在职业分析和工作分析基础之上的课程开发模式。美国和澳大利亚实行的DACUM法,最为典型。此法在我国被称为CBE课程模式。CBE课程开发是以职业分析为起点,但由于没有理清能力组合与工作过程间的关系,在工作分析后的“教学分析”过程中,往往又回到学科系统化的老路上。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浅析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方法

浅析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方法 摘要:如何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实践能力,是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机械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减速器拆装为例,探讨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机械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设置“全真+仿真”的工作环境,优化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训练学生的机械思维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关键词:任务驱动教学减速器拆装评价激励 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机械专业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提高了对学生专业技能的要求。新课改背景下的课堂教学与传统课堂教学有了较大区别,因此学校及教师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笔者在多年的机械基础课程教学实践中发现,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对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机械思维和动手能力有重要 意义。 一、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概念界定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工作任务为载体,将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有机融合,使学生在教学(模拟)情境中,通过完成任务获得知识与技能,从而提高职业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工作任务,亦区别于常规的趣味性任务,是把教学目标进行有效组织,形成具有职业性的工作任务。因此,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

务驱动教学法以工作任务为明线、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为暗线。下面以装拆zdy型减速器为例,浅谈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在机械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二、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任务驱动教学法课例剖析 1.项目名称 拆装zdy型减速器 2.项目背景分析 减速器拆装在传统教学中略有涉及,通常先由老师讲解拆装要点,接着示范操作,学生很难真正参与其中。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经验,学习减速器拆装对机械基础的学习有很大助益。 减速器拆装是继学习轴及轴系零件、齿轮传动和蜗杆传动之后的综合应用。它既是前面所学内容的运用和实际演练,又为深入学习机械基础提供了理论基础。教师通过研究学习,不但要解决理论问题,还必须解决实际操作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动手、分析和探究能力。 3.教学资源准备 教学设备:减速器拆装多媒体软件、任务书(实训报告)与引导文、机械设计手册每小组一本、单级直齿圆柱齿轮减速器每小组一台拆卸及测量工具:活动扳手,螺丝起、木锤、游标卡尺、钢尺、内外卡钳等工具。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无船承运业务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无船承运业务税收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下发后,无船承运业务在税收领域有了科学的定义和明确的计税依据,指出: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真正的承运人或称实际的货物承运人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人是特殊的承运人,是委托人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中间人,即是他们双方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这一新型特殊纳税人对无船承运业务并不只是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交纳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现结合这一营业税政策将与其相关的其他几项税、费政策一并介绍如下,以便纳税人有所了解,税务机关做到尽职尽责。 一、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比照国际联合运输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执行的,而且承运的标的是货物,负责承运的真正主实体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运输及通过铁、陆、空运货物均不属此项政策范围。计税营业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差额,而不是全额。? 2、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

网络综合布线“六步法”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教学模式的实践报告

网络综合布线“六步法”以工作过程为导向 教学模式的实践报告 摘要:德国的”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法作为目前世界上职业教育界最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于本世纪初被引入我国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并得到了迅速推广。我们把工作过程的”六步法”原则融入网络综合布线课程的5个工作项目当中,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工作过程导向六步法综合职业能力工作页 人们在各个职业领域的工作内容和所扮演的角色虽各不相同,但完成工作任务的步骤却基本上都是由“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 6个工作过程构成的,这就是德国联邦职教所BIBB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六步法”。 利用国家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契机,我们把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六步法”引入到了我校计算机网络专业的综合布线课程中。组织网络专业教师经过实地调研、专家访谈和顶岗实习等方式,汇总并提炼出了网络综合布线行业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把这些典型的工作任务转化成我们网络综合布线学习领域的5个从简单到复杂的综合布线项目:“两机互联、办公室布线、机房布线、楼宇布线、园区布线”。

下面我们给读者简单介绍一下学生是如何在工作页的引导下,按照“六步法”的工作步骤,一个一个地完成上述5个综合布线项目的工作任务的。 一、获取信息(资讯) 1、学生通过阅览合同、派工单、任务书或教师口授等方式明确工作任务。 2、通过与客户的语言交流或其他形式的探访,获取客户对项目的要求等信息。各小组成员用角色扮演法上台表演客户、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项目经理等角色,培养学生工作过程中的人际沟通能力(重点帮助学生克服腼腆、害羞、紧张、怯懦等职场沟通过程中的心理障碍)。 3、知识准备。学生自行以查阅产品说明书、阅读相关教材、收看视频资料、搜索互联网信息、询问同事(同学)、求教老师等方式,获取该项目设计、施工和测试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并预先认识各类布线耗材,掌握工具的用法、熟悉设备的性能参数。 4、到工程现场或模拟实训场地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获取项目设计与实施的各项相关数据,尤其是场地布局、距离尺寸、信息点数量等。制作完成综合布线的信息点统计表。 二、制定计划 依据已获取的客户需求信息和现场勘测数据,规划设计出该项目一个初步可行的施工方案。网络综合布线的方案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1 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

凉州区职业中专学前教育专业“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建构方案 2012年11月

凉州区职业中专学前教育专业 “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体系建构方案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中职教育正处于摸索和改革的重要阶段,如何使课程建设与职业需要有效的接轨是我国中职教育改革的重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凉州区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成立了课程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经过与行业专家论证,共同制定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建构方案。 学前教育专业是我校重点专业之一,从人才需求调研来看,本专业人才需求利好因素不断增大,整体需求量大且保持非常旺盛的态势,因此,当务之急需要我们打破常规思维模式,重新确定专业培养目标,重构专业课程体系。 一、学前教育的培养目标 学前教育培养学生三个层次的能力,即专业基本技能、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 (一)专业基本技能 专业基本技能是学生在人才市场上获取工作岗位的基本生存能力。这一能力强调专业的应用性和针对性,属于第一层次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才能够真正地在企业“留得下”。 (二)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中职学生与他人交往、合作、共同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交流、劳动组织能力、群体意识和社会责任心等。强调积极的人生态度、对社会的适应性和行为的规范性。它应包括积极的工作态度、思想道德水平、团队合作精神、人际交往能力、心理素质等。社会适应能力是企业考察中职毕业生是否“用得上”的重要指标。

(三)专业发展能力 专业发展能力是指与他人交往、合作、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包括工作中的人际交流(伙伴式的交流方式、利益冲突的处理等)、公共关系(与同龄人相处的能力、在小组工作中的合作能力、交流与协商的能力、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能力)、劳动组织能力(企业机构组织和生产作业组织,劳动安全等)、群众意识和社会责任心。具备专业发展能力的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后将逐渐表现出优越性,形成中职毕业生进入职业生涯后的可持续发展因素,是决定毕业生是否“能发展”的主要指标。 二、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理念与方向 (一)重构课程体系 打破传统学科型课程体系。针对实际工作体系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并按实际工作结构重新设计课程结构。 (二)重组教学内容 打破传统学科型课程以学科知识逻辑为主线、专业理论知识为主体的教学内容。针对实际工作任务需要,以职业活动为主线,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本位,重新组织和设计教学内容。 (三)转变教学方式 打破学科型课程教学以知识灌输、学生被动接受,实践与理论脱节的实施方式。形成主要进行任务实施、学生主动构建,融教、学、做一体的实施方式。 (四)改造教学情境 打破单一的学习模式、课堂化教学环境,创设尽可能与工作实境接近的教学环境,实现学校环境与工作环境、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 三、学前教育专业课程开体系发思路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

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由此可见,无论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亦都不具有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工作过程导向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中期研究报告 2010年1月 一、前言 20世纪90年代后期,德国教育领域开发出了一种新的课程模式——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学习领域课程,通过一个学习领域的学习,学生可以独立完成某一职业的典型的工作任务,通过相互关联的所有的学习领域的学习,获得从事某一职业的职业能力和资格。工作过程导向创建了一种以工作任务为中心来组织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模式,其研究的最主要任务是分析和探索如何在实践活动中获取知识和技能,学生通过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实现职业技能的提高和知识的构建,使学生上岗后,能符合企业“上升快,适应期短”的要求。 本课题从申报后,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他们对本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学术价值、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作了指导,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努力去探索实施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的工作导向式教学模式。 二、课题的实施回顾 本课题从2008年12月以来,经过了一年时间的研究,回顾近一年的历程,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组织理论培训 1、课题基础知识培训 2008年11月我校启动课题的申报的有关工作后,教务处立即组织相关教师培训,教务处夏爱联副主任就“课题申报的完整过程”、“课题的选择”、“课题的论证”、“课题的设计”、“课题的申报”、“教科研的开题与结题”等内容开展教科研培训,提高了大家的“课题意识”,调动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全体教师争做研究型教师,在此基础上,王晶涛老师就工作导向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准备材料,拟开展课题研究。 2、明确课题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确定《工作导向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课题后,课题组负责人在专业部宣传动员,引导教师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组,组员详细分工:课题组长:王晶涛,完成课题设计、管理、协调及教学模式策略研究,撰写开题、结题报告。其他成员按照成员分工,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实践和研究,并收集、整理、分析各方面的材料。 3、课题理论知识培训 开展研究之前,课题的负责人收集了有关《工作导向教学模式在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的理论集锦,要求课题组成员进行理论学习,学习了《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观》、《工作过程导向的职业教育课程开发》、《职业教育课程应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等相关理论。共同学习了常州教研室龚国胜老师关于“课题研究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认真执行溧阳教研室陈建华主任提出的“增强科研意识,提高科研实效”的相关要求,提高了教师理论水平,为本课题方案的实施打下了理论基础。 (二)课题实施过程分析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开发

实施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建设与课程开发 意见 近几年来,以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开发模式为主导的职业教育课程建设与改革,通过示范建设校建设、精品课建设和教学团队建设等工作的应用和推广,使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取得了重大成效,成为引领当今和未来中国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重要发展方向。 学院成立以来,以钻井、焊接等专业为试点,以“倒推法”即通过对岗位(群)知识、能力、素质的分析,归纳出知识点和技能点,开发了以技能训练为主的项目教学法和部分基于工作过程导向式课程,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与这种模式的要求相差较大。 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开发模式是一项十分复杂、科学性强、逻辑性严密的工作。为此,广大教师必须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掌握其内涵要求,为全面实施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建立和课程开发积累检验。 一、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模式开发基本步骤: 岗位(群)分析①、职业资格研究②→工作任务③→行动领域(典型工作任务)④→学习领域(课程开发)⑤→学习情境设计⑥→教学组织设计⑦ 可把以上过程归纳为: 职业分析(①、②)→工作过程分析(③、④)→教学设计(⑤、⑥)→教学实施(⑦)

二、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模式的特点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以工作范围为课程内容的组织边界、以工作过程为课程内容的组织逻辑、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课程目标、以工作过程的行动导向为课程的实施原则。这是一种以“三个一致”为特征的课程组织模式,即:学习领域与工作领域一致;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一致;学习任务与工作任务一致。 三、基于工作过程导向课程体系模式中课程与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理念与方向 1、重构课程体系:打破传统学科型课程体系,针对实际工作体系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并按实际工作结构重新设计课程结构。 2、重组教学内容:打破传统学科型课程以学科知识逻辑为主线、专业理论知识为主体的教学内容,针对实际工作任务需要,以职业活动为主线,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本位,重新组织和设计教学内容。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 一、通则 (一)为了规范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二)所有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并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应备案运价。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证书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由其总公司统一备案运价,或由其总公司授权后自行备案运价。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备案运价。 (三)备案的运价为公布运价(幅度)。 公布运价(幅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下限和上限,以公布运价的格式备案。 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并高于与班轮公司签约的协议运价。 (四)备案运价应使用统一的运价备案表(电子版)(可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下载)。 (五)公布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CY/CY条款备案的,应在运价备案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六)备案义务人备案运价的内容应与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反映的运价内容一致。 (七)调整运价幅度应重新备案。备案的运价受理后,在生效之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得提出新的运价调整要求。 (八)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航线(港口),应提前10天通知航交所。航交所在其停止航线(港口)经营的当天注销该备案运价。

(九)被接受的备案运价于航交所受理备案之时起下列时间生效: 1、公布运价(幅度)满30天; 2、附加费满24小时; 3、首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 (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其运费清单上列明海运费及各项附加费。 (十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其生效的备案运价。 (十二)备案的公布运价生效时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予以公开。 (十三)备案运价为基本港运价。基本港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确定。 二、运价备案程序 (一)首次备案前,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员先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下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申请表》,填妥后加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公章,寄送或传真至航交所。 (二)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下载运价备案表(电子版),按本操作指南(在航交所网站和中华航运网下载)的要求填妥后,通过经航交所认定的电子邮箱向航交所备案。 (三)航交所在收到备案运价后24小时内,对备案运价进行格式校验。通过校验的,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发出备案回执。备案受理时间为备案运价电子邮件的收件时间。未通过校验的,备案无效,航交所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备案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重新备案。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在备案后24小时内确定收到航交所发出的备案回执,证明备案有效。 三、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提交备案申请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无船承运业务与货代业务的区别 一、取得业务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相关法规的定义:(一)“远洋货运代理”指提供以下服务的实体:1、在美国为托运人订舱或安排货物舱位,同时为公共承运人装运货物提供服务; 2、处理与运输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无船承运人”指不实际操作运输船舶,在与有船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相当于托运人的公共承运人。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将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同时规定,除非在本文后面提到的特例,在美国的任何公民、组织或依照美国的法律成立的组织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须拥有联邦海事委员会批准的有效许可证。每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都需要一份独立的许可证。只有取得许可的实体才可以在美国代表一个没有取得许可的海运中介提供完成运输合同必须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以上所谓的“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是指在提供财政责任保证的条件下,美国外贸运输当事人和海运中介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所必须或按常规应该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远洋运输中介中货运代理的各项业务;(二)远洋运输中介中无船承运人的各项业务。二、获得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为了满足获得“远洋货运代理”执照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向联邦海事委员会出示:(一)具有必备的经验,即其合格雇员必须具有在美国从事远洋运输中介服务活动3年以上的经验,以及提供远洋运输中介服务必备的条件。 (二)满足以下财政责任要求,并向FMC报备了满足财政责任要求有效的保证金、担保或保险的证明:除非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了保证财政责任的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任何人不能作为远洋运输中介人经营业务。保证金、保险证明或其他方式的担保仅仅适用远洋运输中介人进行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案例二 3、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界定与区分

一、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渊源 国际货运代理大约出现于10 世纪。最初,货运代理人是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而不是作为承运人行事。由于海上运输的风险性较大,海运时间较长,路线较远,货运金额较大,货主与船东之间需要一个中间人来协调与整合,于是货运代理人因此产生。 货运代理人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货运代理’,在德国被称为‘佣金代理’,在法国被称为‘运输中介’。其他国家还有很多类似的不同提法,但货运代理的功能在世界大多数地方都是基本相同的”①。货运代理人中文名称在我国并未统一,通常被称为“国际货运代理”、“货运代理”或者简称“货代”。 货运代理人伴随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成长。在计划经济时代,只有中外运一家货运代理企业进行代理活动,货运代理业务处于相对垄断和封闭的状态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海上贸易运输需求加大,对货运代理人的要求愈加提高,货运业务的业务量越加扩大。特别是国际海运班轮运输集装箱化后,无论在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集装箱运输为货运代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空间。国家逐步开放了货运代理的市场,设定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随着多式联运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代理人可以提供“门到门”服务。货运代理在业务上由传统的接收贸易方委托代为办理货运业务即货运代理人,扩展为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与贸易方订立货运合同签发运输单证,负责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 1995 年6 月,我国外经贸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 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业。”随后,我国外经贸部又于1998 年1 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其中第2 条第(1) 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货运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1、货运代理人概念 关于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美国在1998 年的《航运改革法》中,对货运代理人如下定义:“货运代理人是指通过公共承运人发送货物,代表托运人订舱或者以其他方式安排运输所需的舱位,及制作单证或处理与该货物运输有关事宜的人。”显然,采用了货运代理人的狭义定义。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含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和收款。”而法国、英国和我国一样,采用了广义的定义方式。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货运代理业的含义,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显然,从事货运代理业的人即货运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的特征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 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工学交替课程模式实践

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工学交替课程模式实践 【摘要】以国家骨干校建设为工作平台,以具体的职业能力课程为改革试点对象,在实施工学交替课程模式的合作基础建设、保障制度设置、教学内涵与结构设计等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提炼并总结了课程模式的主要特点。实践成效证明了工学交替课程模式教学改革的成功。 【关键词】课程模式;工学交替;实践教学 0 引言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当前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主旋律[1],但是在具体实施环节需要一些环境和体制方面的条件,诸如:合作企业的可用性、保障制度的有效性,以及作为教学主体的学生对于这类教学模式的认同度等因素。更重要的是,工学交替尤其是顶岗实习环节的教学是通过职业实践(工作过程)中典型工作任务的履职来实现的[2],因而其教学组织、技能结构、知识内涵完全抛弃了以课堂为中心的模式,需要重构其教学设计。本文以计算机硬件与维护课程为教学实践载体,陈述了职业能力课程工学交替教学模式的相关内容。以初步达成任务驱动、过程导向、顶岗实习的课程教学形态为标志,成为我院众多教学改革实践项目中的一个成功案例。 1 课程模式实施基础 1.1 合作企业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主要动力来自行业竞争需求和自身的用人需求[3]。因而合作企业的选择首先需要具备市场驱动的因素。在具备市场动力的前提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数码港红英电脑商行是由本院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的IT企业,还具备天然的人脉渊源和交通便利因素,因而和学院的人才培养改革要求一拍即合。鉴于企业的业务特点,我们选择计算机硬件与维护课程作为先期实施课改的对象。 1.2 保障机制 在合作创建工学交替课程模式过程中,校、企双方是改革的主体责任者和具体执行者,学生是改革的落脚点和检验载体,因此保障举措须兼顾三方利益,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在施行课程模式改革时,主要的保障机制有以下几点: 1.2.1 校、企合作协议 该协议在制度上明确了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本质是建立了企业接收本校学生实习的运行机制,为形成亦工亦读、工学交替的课程模式提供了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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