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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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几点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几点

专利侵权判定是专利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而组合物侵权判定可以说是难点之一。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中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或规则)的内容,结合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特点及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组合物,专利,侵权判定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界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十七条对专利法第56条第1款做了进一步解释,并明确了“等同特征”的含义[1]。但因专利侵权案件涉及的侵犯客体的无形性和多样性,损害事实的特殊性和侵权认定的模糊性[2],而规定过于原则,造成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欠统一,出现不同法院(或法官)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形[3]。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02年启动了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及有关研究成果[4],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例,于2003年7月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3年10月,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在同年召开的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更为广泛深入的讨论。但因种种原因至今尚未正式出台[5]。本文针对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以下称《会议讨论稿》)中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6]侵权判定标准的内容,结合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一、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分析

(一)《审查指南》的规定

《审查指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1条制定的,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既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各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充分了解《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组合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正确界定。

1、组合物权利要求

(1)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式、封闭式及半开放式三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7];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8];半开放式介于两者之间[9]。这三种表达方式的保

护范围不同。

上述这些开放式或封闭式在使用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放式权利要求。

(2)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如果发明的实质或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发明的任务不仅要选择组分,而且要确定该组分的特定含量,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

在某些领域中,如在合金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都必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如“大约”、“左右”、“近”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二)《会议讨论稿》的规定

1、《会议讨论稿》第7条第1款对“组合物发明开放式权利要求”进行了解释,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组合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方式,但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以外的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封闭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对待,将要求保护的组合物解释为仅由已在权利要求中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以通常含量存在的杂质。[10]

《会议讨论稿》第7条第2款,对“开放式、封闭式和半开放式”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解释并与《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致。

2、《会议讨论稿》第12条第1款规定了“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等同”原则,即权利要求记载了含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认定不在该数值范围内的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

《会议讨论稿》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组分和含量共同限定的组合物发明专利,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判定被控侵权物的组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组分是否相同或者等同。组分中有一项或者多项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组分相同或者等同的,依照前款规定继续进行含量对比。

(三)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标准分析

根据《会议讨论稿》对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的有关规定,有以下问题需要讨论分析,以避免在司法实践或代理服务过程中出现差错。

1、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是否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11]。

全面覆盖原则(亦称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对上位概念做了进一步限定),并获得了专利权(即从属专利),但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改进技术方案或者从属专利也落入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各个组合物发明专利之间本身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虽然存在从属关系但仅从技术特征方面难于界定,故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组合物发明专利一般属于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而采取开放式、封闭式和半开放式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

对于开放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专利而言,由于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其它组分,所以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A、B、C组分的组合物,被控侵权物的组分为A、B、C和D,则被控侵权物构成侵权。

对封闭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专利而言,由于排除了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故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否则会得出错误的侵权判定结论。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由A、B、C组分组成的组合物,被控侵权物的组分为A、B、C和D,则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权。但是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由A、B、C组分组成的组合物,被控侵权物的组分为A、B和D,而组分D与C等同,则须做具体分析。

对半开放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专利而言,需要做具体分析:

(1)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它使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只是向着这样一些未指出的组分开放,这些组分可以是任何含量,但必须是那些对所指出的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12]

(2)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由于半开放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介于开放式与封闭式之间,关键要看增加的组分在组合物中起什么作用。如果对组合物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有实质性的影响,则侵权成立;如果对组合物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则侵权不成立。即半开放式权利要求是有条件地适用全面覆盖原则[13]。

我们通过对上述规定和观点分析后认为:

1、《审查指南》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审查指南》中,对于半开放式独立权利要求,开放的组分是指那些没有实质上影响的组分,即如果侵权物中含有这样的组分就构成侵权,如果含有的组分存在实质性影响就不构成侵权。这一点,《审查指南》的规定是正确的,而上述学者认为存在实质性影响则侵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但是《审查指南》规定的对“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如果改为学者的“对组合物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就恰当了。因为对组合物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存在实质性影响,说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已经成为一个新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存在从属关系(按照组合物发明之间一般不存在从属关系推理),故不构成侵权;由于组分的基本特性是特定的,在组分未转化为新的化学物质的前提下,组分的基本特性不会发生变化,故《审查指南》有关“对组分的基本特性或者新的特性没有实质上影响”的规定欠妥。

2、等同原则在组合物侵权判定过程中的应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

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该原则最初运用于机械领域的专利侵权判定,后来发展运用于化学和电学等技术领域专利的侵权判定。在该原则中,关键是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的判断,实际操作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作为等同原则的补充,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以适用“多余限定原则”和“变劣实施原则”。[14]

《会议讨论稿》第12条对“组分技术特征”的等同问题是持肯定意见的,而对“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等同问题持否定意见的,即权利要求记载了含有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认定不在该数值范围内的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等同特征。

我们认为:

(1)现实存在的侵权行为属于字面意义侵权几乎不存在,侵权者大多采取改头换面的方式实施专利以逃避侵权行为,而对于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者采用与专利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接近的数值替代专利数值比起组分的替代更加容易,故对“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一概不得适用,难以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因为存在多余限定和变劣实施的情形,以及测验方法或设备或测试人员操作引致的误差而偏离数值技术特征限定范围的情形,这些情形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应予制止。事实上,等同原则在最初产生时,曾运用于“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等同。[15]

(2)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52条和《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征求意见稿》第32-34条提及“多余限定原则”[16],但在《会议讨论稿》删除了该内容。既然现实中确实存在多余限定并需要保护的情形,就不应当因为该原则可能被滥用而因噎废食。如果彻底放弃“多余限定原则”,不仅与我国实施专利制度时间短、专利申请代理率低、代理人水平参差不齐、专利代理损害赔偿制度未建立的国情不符,还与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和即将修改颁布实施的《会议讨论稿》第3条、第16条所确定的原则相悖。[17]

(3)在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除了应当受“禁止反悔原

则”[18]和“自由公知技术利用原则”[19]的限制外,还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是否存在故意将核心技术进行保密的情形,以及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被告的技术方案是否是一项新发明,该新发明是否与原告专利存在从属关系。前者如果存在将技术诀窍进行保密处理的情形,他人实施通过逆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后者如果是一项新发明且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构成侵权。

(4)等同原则在封闭式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

现有案例的判决[20]认为: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我们认为,如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由A、B、C组分组成的组合物,被控侵权物的组分为A、B和D,而组分D与C等同,则须做具体分析。

二、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评析

(一)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1995年9月2日,龚循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的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2月3日,获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95115856.2;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其特征是它由钠基膨润土及氯化钾组成,其中钠基膨润土为95—99%,氯化钾1—5%,钠基膨润土中的重量百分比含量为:氧化硅50—60%、氧化钛0.5—2%、氧化铁2—9%、氧化铝10—20%、氧化钙2—6%、氧化镁2—5%、氧化钾0.5—5%、氧化钠1—5%、氧化亚铁0.1—1%”。2000年2月18日,民友公司开始生产雷电牌高效降阻剂产品。2001年3月,龚循礼向新疆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要求民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004年6月21日,新疆知识产权局作出新知法字第(2001)第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民友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民友公司不服,以其原料中的膨润土系钙-钠基膨润土而非钠基膨润土以及氯化钾含量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长效接地防腐降阻剂”的保护范围是钠基膨润土95-99%、氯化钾1-5%。民友公司生产销售的“雷电牌高效降阻剂”产品,经委托鉴定,检验确定该膨润土属于钠基膨润土(组分及含量为氧化硅61.1%、氧化钛0.35%、氧化铁3.08%、氧化铝14.71%、氧化钙1.96%、氧化镁3.52%、氧化钾0.55%、氧化钠1.08%、氧化亚铁0.07%);另氯化钠1.42%、氯化钾0.04%,两者之和为1.46%,氯化钠和氯化钾在化学领域中同属于典型的碱金属盐类物质,具有相同的化学性质。民友公司用氯化钠和氯化钾之和,替代专利的技术特征氯化钾,属于等同替代,该替代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认定民友公司构成侵权,维持新疆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21]

(二)评析

本案判决中,对氯化钠与氯化钾是等同特征,以及氯化钠和氯化钾之和与氯化钾也是等同特征的认定,没有太大的争议[22],但对组分含量在存在差异的情形下,能否运用等同原则来判断是否侵权,存在一定争议。由于在行政处理及行政诉讼阶段,民友公司没有提出氧化硅(61.1%)、氧化钛(0.35%)、氧化钙(1.96%)、氧化亚铁(0.07%)四组分的含量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的辩解理由,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都未就该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尽管组分含量存在一些差异(包括因检验设备、方法和人员产生的检验误差,以及因侵权人的故意行为产生的误差等),但这些差异仍然改变不了膨润土的性质(即属于钠基膨润土,而非钙-钠基膨润土),并且这些差异是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能获得[23]。也就是说,这些差异的存在既不能构成新的发明,也不会倒退到现有技术,所以,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是正确的。

三、有关建议

1、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断方法中,保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的多余限定原则和变劣实施原则,但对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

2、对国内外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断方法(或原则)及已有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明确等同原则组合物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运用条件和限制,删除《会议讨论稿》中有关组分含量不得等同的欠成熟的内

容,以保持专利侵权判断原则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3、修改、完善《审查指南》中有关组合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解释内容,解决本文指出的《审查指南》存在的问题。

四、结束语

为解决成文法规定概括性和现实中专利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的矛盾[24],针对司法审判中常见的难题,将已经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但如果将本身还存在争议的内容,或者不成熟的做法甚至不适合国情的东西上升为法律,势必会造成负面的(或者有害的)影响。由于水平所限,本文难免属于管窥之见,但出于对专利事业的热爱,我们仍希望本文能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认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稿)》的完善有所裨益。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34437296.html,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专利的审核比较严格,并且专利权是独一无二的,有关类似的或者是相似的专利权都不能够成功通过。并且在专利的审理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相应的材料自己相关的费用。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家发明专利颁发机构是什么 向每个国家申请专利成功后,所获得的专利证书都是由该国家的知识

产权部门颁发; 一、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撰写一份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果需要,可先行检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文件,取得专利申请号,并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费用; 4、进入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于申请日起的18个月后,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该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也可以在申请日起的15个月内随时要求提前公开; 5、进入实质审查(实审)阶段: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可随时向专利局提起实审,也可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后提起实审,提起实审须按规定交纳专利实审费用; 6、经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授予

专利权,按规定交纳专利申请维持费、当年年费、印刷费、证书工本费,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的发明专利将予以公告。 7、如果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的优先权,则应当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情况。 二、申请国家发明专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2、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3、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具体地: 涉及机械领域的发明,应提供该产品专利的结构示意图,说明产品的结构、形状特征,各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工作原理。 涉及电学领域的发明,应提供各元器件名称,及元器件之间的电气关系。

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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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诉讼。 1、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的专利年费缴纳凭证。若是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仅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但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关继承关系的证明。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4、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排他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放弃诉讼的证明材料。 5、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第1项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6、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诉讼的,虽然专利法规定了被告“提

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是(1)证明原告有一项产品制造方法的有效发明专利;(2)该方法专利使用的结果是产生一项新产品;(3)被告制造了与其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二、被告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尽可能的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侵权人生产的被控侵权的产品,这是最直接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集到被控侵权的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侵权人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宣传单、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 3、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进行销售或使用; 4、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比对,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权利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证明侵权成立。 三、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常常容易被侵犯。那么,当个人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受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他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计算规定分别如下: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详解

国家发明专利申请流程详解 申请专利一方面可以利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防止在实施过程中被他人模仿和盗用。另一方面是把专利作为武器用来加重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优势。以下是国家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流程。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在初审是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

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怎么维权 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发明专利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最后,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要赔偿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专利权被侵犯会有哪些惩罚

假冒专利会有哪些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冒充专利会有哪些处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权利益被损害应当怎么办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虚构事实或者不正当理由而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与反思

任何权利的确切价值都必须按照“实现该权利后可获得的救济”进行度量。应对知识产权侵害,除停止侵害之外,权利人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损害赔偿。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易受侵害、损害证明困难等特殊性,我国对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虽然各个部门法的具体用语有所不同,但大致都提供三种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合理许可费”。除狭义的“损害赔偿”之外,我国也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定赔偿”制度。部分法律制度(如《商标法》第63条第1款第2句)还增设了“三倍赔偿”制度。虽然如此,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仍然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侵权损害赔偿应突破计算方法适用的先后次序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三种计算方式有先后次序的规定,即先适用实际损害,若实际损害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若无法确定侵权人获利,则依据合理许可费确定。 (一)我国规定先后次序所引发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在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中,第一种“实际损害”与第三种“合理许可费”之间的关系。从比较法上看,有立法例以合理许可费来计算实际损害,例如美国,但其合理许

可费的具体适用与我国存在差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除诉讼费用外,原告有权选择请求“实际损害”与“被告获利”。美国法没有单独将“合理许可费”列为一种计算方式。但美国法中的实际损害可以按照许可费计算。[5]我国仿照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三种损害计算方式,即增加了一种独立的计算方法——“合理许可费”。在这一体系之下,为保证三种计算方法之间相互不冲突,第一种“实际损害”不包括“许可费”的因素。在这种语境中,“实际损害”只能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量减少,即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本来能够获得的销售额被侵权人分流,从而发生的营业额损失。 明确了三种计算方式的具体含义之后,发现我国对三种计算方式的次序规定会导致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第一种“实际损害”必须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销量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必然会对权利人的正品市场造成影响,尤其是在侵权产品价格低廉、购买侵权产品的消费者与购买正品的消费者相重叠的情况下,侵权产品对正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然而,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和权利人利润减少这两个事实,权利人也很难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不仅仅是因为正品销量减少除了会受到侵权行为的影响还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且即便证明了这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权利人也很难证明侵权行为导致销售下降的具体数量。只有当权利人和侵权人在同一市场中竞争,且两者的产品充分相互替代时,才能够适用“实际损害”来计算赔偿数额。所以第一种计算方式较少适用。

专利被侵权后该如何请求行政救济

权利人专利被侵权后,比较快捷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请求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予以行政救济。国家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强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和工具,给专利权利人及时的救济,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除了可以要求停止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产品外,还可销毁专利标识并处以罚款。 相比于专利诉讼,行政救济相对快捷,权利人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市场,一般来说专利诉讼的案件审理周期都比较长。在这么长的周期内,侵权产品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冲击肯定很大,虽然权利人可以申请诉前禁令,但是程序复杂并且要提供担保。因此,行政救济有其明显的优点。 但是,行政救济的不足在于行政救济的手段还只是局限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侵权制品,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对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的处罚,所以,行政救济的力度可能相对较弱。并且法律也规定了宽裕的处理期限。 附件: 专利行政救济的具体办法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六十号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

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常见的权利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对于上述权利,各有其不同的特征,但其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都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由于不同的特征,就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下面一一介绍: 一、商标 1、概念与特征 (概念)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作用就决定了它的特点就是应该具体显著权特征,故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哪些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法条一: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也规定了哪些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相关法条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34437296.html,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介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赔偿。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赔偿的原则、明确了赔偿的范围后,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就是关键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散见于各个知识产权法、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些计算方法主要有: 1、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即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4)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2、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按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2)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3、对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仅规定了侵权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民事责任的原则。一般认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赔偿的数额,应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 4、反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的计算有两种。 1)按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计算赔偿,该损失范围应当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专利是受到我们国家专利法的保护的,专利侵权是说通过假冒、擅自销售等方式对专利权人合法所有的专利进行侵犯的行为,那么专利被侵权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可以采用如下方式维权: 1、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

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专利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侵犯专利权,在我国将承担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2、行政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相对较小,不像侵犯商标权那样会受到罚款处罚,企业对此并不在意。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热点问题裁判标准与规范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是侵害无形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规定的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一般化的规定,就是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商业秘密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这类侵权行为案件在法院的分工上,属于主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民事审判庭审理,不属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民庭受理。 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笔者认为,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费用赔偿额的时候,不可以一概以权利人广告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因为广告费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时间段发布,其费用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如果仅仅为了一个发生在西部偏远县城的商标侵权,就在CCTV1的黄金时段发布一个维权公告,显然有过度宣传的嫌疑,如果权利人对这笔广告费提出赔偿请求,笔者认为,只能对其中必要的支出予以支持,这个必要的支出对于这个案例而言,就是在侵权地的那个县城的电视台播放同一维权广告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确定消除不良影响费用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这种侵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广告的覆盖面应当与这一范围相当。 除了地域的问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时间问题,到底做多长时间的广告才能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目的呢?这个问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是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关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问题也可以很好处理,那就是侵权人本身就是以某种广告形式进行侵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以侵权人的广告费用支出作为其赔偿数额。虽然在一些国外的立法例中认为,权利人并不需要花费与侵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权行为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中的填平原则,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不可能像套用数学公式那样简单快捷地计算出赔偿数额。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浙江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中,结合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和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途径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颐,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资任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适用法定赔偿额。而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适用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权利人要主张损害赔偿,必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赔偿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获利证据往往掌握在被控侵权人手中,这些证据具有隐蔽性、易失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权利人自己要获得这些证据以及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侵权人获利的举证责任十分困难。因此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瓶颈,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通过证据保全收集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固定侵权人侵权证据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权利和制止侵权打下必要的证据基础,而且相关保全证据还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应当注意的是,为防止证据保全措施的滥用,使证据保全演变成“证据搜查”的强制手段,造成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失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应无条件采纳,而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具备了申请人适格、申请人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线索、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清楚明白,申请保全的证据与侵权事实、侵权状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证明对象存在关联性等条件,法院即可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对于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限制条件,在审查时可从宽把握。据统计,—年,浙江法院共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杭州、温州等中院,约有左右的案件会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通过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固定被控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二)适当降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等证据的证明标准 在实践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比较困难。如权利人提供损失情况的证据往往是自己的财务账册、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市场销售数量在减少或价格下跌,但市场销售数量的减少或价格下跌往往是许多综合因素共同

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一、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以下三种: 第一、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第三、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专利被侵权时应如何应对 二、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认定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 一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 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 二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属于抵触申请或在先申请专利; 三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 么规定的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当中的原告方,有权利请求我国人民法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并且进行赔偿。但是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只要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实际上多数人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问题都是比较关心的,因为我国法院在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进行判决的时候,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如果适用停止行为之请求权,是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的,但是可能与责任的范围有关系,主要是与赔偿损害的法律救济有关。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

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对于受害人具有利益的属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是填平损失,即对受到损害的的合法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通过设置一种排他性专有权,既要保护创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立法上应当考虑两者利益的平衡。 总之,在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上,过错要件只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而与停止侵权无关。同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以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代替整个侵权归责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受害的人赔偿请求,需要有一定的准则以遵循和规范。这些准则就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定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意见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 (2010年7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二、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5、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1)被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 (2)侵权情节; (3)侵权损害后果; (4)侵权人过错程度; (5)其他应予考虑的因素。 6、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应根据以下因素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 (1)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创作投入、创作难度、创作周期、知名度、市场价值、获奖情况; (2)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行业内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或者国家规定的有关使用费标准; (3)行业稿酬标准;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使用费; (5)其他可以衡量著作权利价值的因素。 7、商标侵权诉讼中,可根据以下因素衡量商标权权利价值: (1)商标知名度、商标显著性; (2)商标的商业声誉; (3)商标估值、设计成本、广告投入、价值培育投入、市场开拓成本; (4)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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