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339-2009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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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339—2009

ICS

备案号:26184—2009

DB

重庆市

地方标

DB50/T 339—2009

2009-10-09发布 2010-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The norm of technique for quarantine for aquatic animals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B、C、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虹、宋关碧、梅会清、卓东渡、曹豫、范首君、李远征、蒋明健、鲍洪波。

水生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疫病名录、检疫方法、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的水产养殖场所(养殖场、天然水域、垂钓、休闲场所等)、交通口岸(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和交易场所(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活体水生动物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疫区

在发生严重的或当地新发现的水生动物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部门划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封锁的区域。

3.2 隔离

隔离是指将患病水生动物、生活史相关生物和疑似感染水生动物控制在一个有利于防疫和生产管理的水环境中并进行单独饲养和处理的方法,隔离是控制疫病传播和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内外应用非常普遍。 3.3 封锁

封锁是指当法定的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暴发时,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水生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的措施。 3.4 扑杀

扑杀是指在渔业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对感染特定疫病的水生动物及同群可疑染疫的水生动物,对

直接接触水生动物或可能传播病原体的间接接触的水生动物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染疫环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对

环境不造成污染的过程。 3.6 净化

净化是指在某一限定地区或养殖场内,根据特定疫病的监测结果,及时发现并淘汰各种形式的感

染水生动物,使限定水生动物群中某种疫病逐渐被 清除的疾病控制方法。 4 检疫对象

鱼类、两栖类、爬行类、甲壳类和贝类。 5 检疫疫病名录

见表1。

表1 检疫的疫病名录

6 检疫方法

现场检疫与实验室检验相结合。 6.1 现场检疫

感官检查(视、嗅、触等)、解剖和镜检手段相结合。

6.1.1 养殖场所检疫

对象

疫病类别 疫病病种名录

国家一、二、三类水生

动物疫病

执行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九江头槽绦虫病 水生动物

地方水生动物疫病

华枝睾吸虫病

出售前7天—10天报检。

6.1.1.1 非疫区养殖场检疫

6.1.1.1.1 查看养殖环境和记录

查看水源、水质情况;查阅水生动物苗种来源、养殖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询问养殖过程。

6.1.1.1.2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 疫区养殖场检疫

6.1.1.2.1 查阅疫病资料

查阅报检养殖场曾经流行过本标准第5项所规定的疫病情况。

6.1.1.2.2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1.2.3 潜伏疾病诱发

模拟检疫对象应检疫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在指定地点,通过控制水温、调节水质等办法,对被检对象进行隔离饲养15天—20天,并进行检疫,以诱发潜伏的疾病,然后再出具检疫报告。

6.1.2 交通口岸检疫

6.1.2.1 消毒处理

对出入交通口岸运送水生动物的车辆、货场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6.1.2.2 查证验物

查验该批次水生动物是否来自疫区,同时向货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2.3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

6.1.2.3.1 来自疫区的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6.1.2.3.2 来自非疫区的且证物相符,证件有效,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签证放行,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2.4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 交易场所检疫

6.1.3.1 消毒处理

对经营水生动物的场所、用具要严格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6.1.3.2 查阅记录

查阅经营户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

6.1.3.3 查证验物

向经营户索取检疫合格证明,查验证物是否相符,证明是否逾期失效、是否涂改伪造。

6.1.3.4 查证验物后的处理

如证物相符,证件有效,且水生动物无异常情况,则签证允许交易,否则实施补检或重检,补检或重检的方法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3.5 症状检查

按照SC/T 7014—2006中7执行。

6.1.4 抽样送检

现场检疫发现该批次水生动物存在异常情况,出现本标准第5章规定疫病的症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鉴定,抽样方法按SC/T 7103—2008执行。

6.2 实验室检验

用目检、解剖、镜检、病原分离培养、血清学、免疫学、电镜技术以及分子生物学鉴定等方法做出综合判定。

6.2.1 实验室检疫规程

按照SC/T 7014-2006执行。

6.2.2疫病检测方法

见表2。

表2 疫病检测方法

疫病病种名录检测方法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国家公布的检测方法

九江头槽绦虫病见附录A

华枝睾吸虫病见附录B

7检疫后处理

7.1 养殖场所

7.1.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7.1.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7.1.2.1 出现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疫病的处理:

7.1.2.1.1 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移动,严禁该养殖场向外排放水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封锁该养殖场。

7.1.2.1.2 对水生动物实行隔离、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

行。

7.1.2.1.3 对养殖水体、养殖设备、用具及其他水生动物进行消毒,消毒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C执行。

7.1.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采用二类疫病的处置方法,采取严格控制、扑杀等措施。

7.1.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做防治和净化处理。

7.1.2.4 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或地方水生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处理。

7.2 交通口岸

7.2.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予以放行。

7.2.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7.2.2.1 出现本标准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的处理:

7.2.2.1.1 在发运前检查出来的,不予办理承运手续,立即按规定向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批水生动物转移他处,监督货主对该批次水生动物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7.2.2.1.2 在到达交通口岸后检查出的,不予放行,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严禁该批水生动物转移他处,监督货主对该批次水生动物做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按本标准中的附录D执行。

7.2.2.1.3 追查该批次染疫水生动物的来源。

7.2.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按7.1.2.2执行。

7.2.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按7.1.2.3执行。

7.3 交易场所

7.3.1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无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疫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允许交易。

7.3.2 经检疫的水生动物出现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疫病的,采取下列方法处理:

7.3.2.1 出现第5章第一、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的处理:

7.3.2.1.1 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停止销售该批次水生动物,严禁该批水生动物移动,严禁该经营户向外排放暂养水体。

7.3.2.1.2 水生动物的处理按7.1.2.1.2 执行。

7.3.2.1.3 暂养水体、用具的处理按7.1.2.1.3执行。

7.3.2.2 出现第5章第三类水生动物疫病,按7.1.2.2执行。

7.1.2.3 出现第5章地方水生动物疫病中规定的疫病,按7.1.2.3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九江头槽绦虫病的检测

A 九江头槽绦虫病

A.1 病原体

九江头槽绦虫。

A.2 流行情况及生活史

九江头槽绦虫是鱼类较为严重的一种寄生性肠道病。主要危害草鱼、鲤鱼等苗种,流行季节为每年4月—10月。

九江头槽绦虫身体为扁平带状,由许多节片组成,虫体半透明,呈乳白色。其生活史经过5个阶段:卵—钩蚴原尾蚴—裂头蚴—成虫。

A.3 临床检查

病鱼黑瘦,前腹部膨大,离群独游,漂游水面。解剖腹部,明显可见前肠扩张,形成皱襞萎缩。剪开前肠扩张部位,可见白色带状虫体聚居。

A.4 实验室检查

A.4.1 配制生理盐水

称取氯化钠8.5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即可。

A.4.2 制片

A.4.2.1 将鱼前肠中的绦虫取出放入生理盐水静置,除去杂质。

A.4.2.2 在载玻片上滴加1滴生理盐水,将绦虫节片放在其上,覆以盖玻片。

A.4.3 镜检

头节略呈心脏形,顶端稍陷入为顶盘,两侧有两个深沟槽;每一成熟节片内均有一套雌雄生殖器官,精巢球形,每节有50-90个,分布在节片的后缘。包囊内的雏形虫体。阴茎弯曲在阴茎囊内。卵巢块状双叶腺体,位于节片的后缘。子宫弯曲呈S状,前行至子宫囊,开口于腹面中线子宫前缘。卵黄腺比精巢小,散布在节片的两侧。

A.5 综合检验结果

被检鱼肠道内检出病原体,作发现检疫对象论处。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华枝睾吸虫的检测

B 华枝睾吸虫的检测

B.1 病原

华枝睾吸虫。

B.2 流行情况及生活史

华枝睾吸虫寄生于人、犬、猫、猪等的肝胆管和胆囊内,其囊幼主要寄生在鱼类的肌肉、头、皮、鳍及鳞片等处,是一种重要的人鱼共患吸虫病。主要危害草、鲢、鳙、鲤、鲫、鳊等的鱼苗和鱼种,流行季节为每年6-10月。

华枝睾吸虫背腹扁平,灰白或微黄色,活体肉红色半透明,大小10-25×3-5mm,口吸盘在虫体前端,腹吸盘在虫体前1/5线上;华枝睾吸虫的囊幼呈椭圆形,淡黄色,大小为138×11um ,有两层囊壁。幼虫常呈弯曲侧卧状,口、腹吸盘清晰可见。其生活史经过5个阶段:卵随宿主的粪便排出体外,被第一中间宿主淡水螺类吞食后,在螺体内孵出毛蚴、发育成胞蚴、雷蚴和尾蚴。尾蚴自螺体逸出后,侵入第二中间宿主鱼类的肌肉内,并发育为囊蚴。病鱼被终末宿主(人、猫、犬、猪等)食后,在其胆道内发育为成虫。

B.3 临床检查

病鱼活动异常,鱼体消瘦,摄食减少,在鱼体外表能看到黑色的小圈。解剖鱼体后能在头部和肌

肉内发现包囊。

B.4 实验室检查

B.4.1 配制试剂

B.4.1.1 生理盐水的配制

称取氯化钠8.5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即可。

B.4.1.2碘液的配制

分别称取4g碘化钾和2g碘,并量取蒸馏水100ml,先将碘化钾溶于水中,然后再加碘,溶解后贮存于棕色瓶中备用。

B.4.2 制片

B.4.2.1 将鱼的肌肉和头部剪成小块,匀浆,加入少量生理盐水,并搅拌均匀,静置或离心以除去杂质,取上清液再次离心,使包囊沉淀。

B.4.2.2 在载玻片上滴加1滴上述的样品液,在其上滴1滴碘液,涂布均匀,覆以盖玻片。

B.4.3 镜检

在碘液涂片中,包囊的胞浆被染成黄色或浅褐色,糖原泡为棕色,囊壁、核仁和拟染色体均不着色。可以看到包囊内的雏形虫体。虫体背腹扁平,呈叶状,前端稍尖,后端较钝,体被无棘,透明。口吸盘略大于腹吸盘,腹吸盘位于体前端l/5处,消化器官包括口、咽和短的食道及两肠支,肠支伸达虫体后端。

B.5 综合检验结果

被检鱼体的肉、头、皮、鳍及鳞等处检出病原体,作发现检疫对象论处。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消毒处理方法

C 消毒处理方法

C.1 消毒对象

运输车辆、用具、货场、经营场所、运输(暂养、养殖)水体、水生动物。

C.2 药物、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

C.2.1 运输车辆、用具、货场和经营场所:可用过氧乙酸、高锰酸钾、新洁尔灭、消特灵、菌素净、来苏尔、石炭酸(酚)、漂白粉、菌毒杀和百毒杀等。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按所选药物说明书执行。

C.2.2 运输(暂养、养殖)水体: 可用漂白粉、三合一、二氧化氯、次氯酸钙或过氧乙酸等。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按所选药物说明书执行。

C.2.3 水生动物: 可用漂白粉、食盐等。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按所选药物说明书执行。

C.3 消毒次数

C.3.1 出入交通口岸运送水生动物和水产品进、离场的车辆每次消毒。

C.3.2 货场、上卸货场地每天消毒。

C.3.3 运输(暂养)水体每次排放每次消毒。

C.3.4 经营场所、用具的消毒:1~4月份每周消毒两次,5~10月份每天消毒一次,11~12月份每周消毒两次。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D.1 养殖水体可用漂白粉、三合一、二氧化氯、次氯酸钙或过氧乙酸等。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按所选药物说明书执行。

D.2 器具可用过氧乙酸、高锰酸钾、新洁尔灭、消特灵、菌素净、来苏尔、石炭酸(酚)、漂白粉、菌毒杀和百毒杀等。使用方法、浓度和作用时间:按所选药物说明书执行。

D.3 水生动物深埋或焚烧,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D.3.1 深埋

D.3.1.1 地点选择选择远离水源、河流、养殖区和居住区的地点。

D.3.1.2 方法挖一深坑,在坑底铺垫2~3厘米厚生石灰;然后将检出规定疫病的水生动物或水生动物尸体置于坑中,浇油焚烧;最后撒一层厚度为1.5~2厘米的生石灰;再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覆盖土层厚度大于1.5米的土层,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掩埋后应设清楚标识。

D.3.2 焚烧将水生动物或水生动物尸体置于锅炉中焚烧至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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